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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新会计准则实施与企业环保投资*
——基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

2017-05-2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刘常青崔广慧

财会通讯 2017年6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准则变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 刘常青 崔广慧

产权性质、新会计准则实施与企业环保投资*
——基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 刘常青 崔广慧

本文以2003-2014年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新会计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实施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新会计准则实施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显著正相关。进一步发现,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实施对不同产权性质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资的影响效果具有显著差异。即实施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后,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额明显增加,而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额变化不明显。

产权性质 新会计准则实施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 环保投资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状况却江河日下。而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物的主要制造者与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自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相关数据表明超过80%的环境污染来源于企业(沈红波等,2012)。紫金矿业污水泄漏、吉林化工桶涌入松花江以及中金岭南的铂泄漏“污染门”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不禁引人深思,为何环境遭到如此程度的破坏?事实上,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灵,而在缺乏环境管制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很难内部化(何欢浪,2015),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回顾近些年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政策:2003年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了一些与环保有关的规定,2008年环保部颁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2010年环保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由此可见,政府督促企业加强环保投资的活动已经拉开了帷幕,但效果如何,无疑是实务界与学术界极为关注的问题。目前有一些学者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但我国环境规制形式多样,学者们大都将环境规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Leiter et al.,2011;唐国平等,2013),却鲜有学者专门研究某一类环境规制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然而这一研究对于检验具体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此,本文以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加的环保类规定为例,以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来实证检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环保规定的实施前后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资行为产生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我国财政部发出指令,所有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准则,且准则中新增的环保类规定无不体现了国家促使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CAS4)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问题,最终促使企业生态经济效率最优,实现可持续发展(苗俊美,2008)。具体而言,CAS4中弃置费用的规定提出后,企业将环境污染成本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将环境成本分期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使牺牲环境的代价内化为企业成本,调动了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王蕾,2013),主动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张先治等,2014)。邱卫林和夏虹(2010)认为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更好地实现特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看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环保类规定顺应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并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使企业由环境政策的被动接受者逐步转变为环境政策的主动参与者(王俊豪和李云雁,2009),进而提高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的积极性。尤其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作为政府环境监管的重要对象,必然对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强制实施反应较为敏感。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新会计准则实施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增加

基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事实以及社会制度特点,国有控股企业承担着较多的政策负担(Lin et al.,1998),当然在环境治理方面,也扮演着“排头兵”的作用(徐松涛和肖序,2011)。即与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拥有较多资源优势与政策优惠的同时,也受到政府的干预。因此,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不只是关注企业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财政部在准则中加入环保类规定,政府干预下的国有控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必然积极响应,加大环保投资(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而与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相比,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并未受到政府过多的扶持与保护,对政府的依赖较小,经营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面对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强制实施,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只是根据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权衡,被动应对(娄昌龙和冉茂盛,2015),只是在面临核查时临时降低排污以求达标、临时构建环保项目来应付监管部门,即对企业环保投资贡献不显著。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明显增加,而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变化不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为了研究2003-2014年间我国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本文借鉴雷倩华等(2014)的做法,将采掘业(B)、食品饮料(C0)、纺织服装皮毛(C1)、造纸印刷业(C3)、石化塑胶(C4)、金属非金属(C6)、生物医药(C8)、水电煤气(D)这八个行业界定为重污染行业。为了本研究的可靠性,本文对初始样本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同时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样本,因为这类公司同时受境内与境外的监管,与其他公司不同。(2)剔除在样本期间退市的上市公司以及被ST、*ST的上市公司样本。(3)剔除数据缺失和数据异常的上市公司样本。经筛选,最终获得120家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共1234个观测值。本文样本数据除环保投资数据通过逐个查找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获得之外,其他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本研究的数据分析与统计结果均在Stata 11.2统计软件中完成。为了消除极端值的不利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变量进行了1%分位数与99%分位数上的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环保投资EPI,用企业当年新增的环保投资额来衡量。本文站在企业会计准则具体环保类规定的角度,在李虹等(2016)对环保投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将企业计提的弃置费用,与环保相关的预计负债,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系统的购置与改造,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等投资与改造,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水资源、矿产资源的补偿费,排污费,绿化费,三废治理费以及环境综合治理费等作为环保投资的主要核算对象。为了消除数量级,对其取自然对数处理。(2)解释变量。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变量Post,实施前为0,实施后为1。鉴于财政部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在2007年之前,Post=0,在2007年及以后,Post=1。(3)控制变量。尽管我们关注的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环保类规定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根据前人对环保投资的研究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将企业规模、成长性、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水平、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进行控制。此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在不同行业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表明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行业性质的影响。因此,本文除了控制上述企业特性的变量之外,还将企业所处的行业进行控制。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构建本文首先以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企业环保投资的变化。然后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按产权性质进一步区分,分别对模型回归,检验不同产权性质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实施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后,企业环保投资的变化。构建模型如下:

表1 变量定义

在进行回归分析时,无论是全样本回归还是分组回归,如果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实施变量(Post)的系数为正,表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后,环保投资增加。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运算,结果见表2。从表2第三列可以看出,无论是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前还是实施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环保类规定后,环保投资的均值与中位数均增加。因此初步判断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后,环保投资额可能增加。对于其他变量而言,如第十一列与第十二列,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均值与中位数均降低,而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H2-10均值降低、中位数增加,表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后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此外,从变量的峰度和偏度值可以看出,本文样本变量总体不符合正态分布。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二)相关性分析鉴于本文样本变量总体不符合整体分布,因此为了考察两两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本文进行了Spearman相关系数检验,其结果见表3。从表3相关性检验结果可知,企业环保投资(LnEPI)与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Post)显著正相关,初步判断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后,环保投资额增加,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此外,本文两两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且经过多重共线性检验可知,VIF最大值小于10,表明回归模型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变量选取合理。

表3 主要变量的相关性检验结果

(三)回归分析从表4可以看出,在全样本回归中,Post系数为正,且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额增加,进而验证假设1的成立。在进一步区分产权性质时,对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样本进行回归时,发现Post系数为正且仍在5%水平上显著,即表明新准则中环保类规定实施后,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额显著增加。对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样本回归时,发现Post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实施并不敏感,进而验证假设2的成立。

表4 实证检验模型的回归结果

五、结论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环保类规定实施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资增加。进一步发现,在企业准则环保类规定实施后,国有控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显著增加,而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额无显著变化。这一结果表明,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受准则中环保类规定的影响加大了环保投资,尤其是国有控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反应更加敏感。根据以上研究结果,为了使得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环保类规定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鉴于不同产权性质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环保类规定实施后的反应不同,政府在完善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不同产权性质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不同反应,并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可以对国有控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进行适当激励,对非国有控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并加大监管力度。第二,对上市公司而言,尤其是非国有控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投资,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基金项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环保效应对企业价值的影响”(项目编号:2015CX00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项目编号:教社科20121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唐国平、李龙会:《股权结构、产权性质与企业环保投资》,《财经问题研究》2013年第3期。

[2]沈红波、谢越、陈峥嵘:《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其市场效应》,《中国工业经济》2012年第1期。

[3]何欢浪:《不同环境政策对企业出口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兰州学刊》2015年第10期。

[4]唐国平、李龙会、吴德军:《环境管制、行业属性与企业环保投资》,《会计研究》2013年第6期。

[5]苗俊美:《简论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弃置费用》,《财政研究》2008年第4期。

[6]王蕾:《固定资产准则变化对企业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影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3年第12期。

[7]王俊豪、李云雁:《民营企业应对环境管制的战略导向与创新行为》,《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9期。

[8]许松涛、肖序:《上市公司环境规制、产权性质与融资约束》,《经济体制改革》2011年第4期。

[9]娄昌龙、冉茂盛:《高管激励对波特假说在企业层面的有效性影响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年第5期。

[10]李虹、娄雯、田马飞:《企业环保投资、环境管制与股权资本成本》,《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年第2期。

[11]雷倩华、罗党论、王珏:《环保监管、政治关联与企业价值》,《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9期。

[12]Leiter,A.M.,A.Parolini,andH.Winner.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Invest-ment:Evidence from European Industry Data.Ecological Economics,2011.

(编辑 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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