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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2017-05-18王建芹

治理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党规法规法治

□ 王建芹

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 王建芹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一套科学、严谨、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需要在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以及环境适应性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制定原则。以此标准衡量,当前我党的党内法规体系存在着体系不健全、内容不完备、程序不科学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在坚持党内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前提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观大背景切入,以我国体系化的法律文本制定经验为参照,建构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党规体系建设

【党内法规专题】

主持人语: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主要依据,历来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管党治党建设,积极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法规不仅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预示着依照国家法律全面依法治国与依照党内法规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推行国家治理的两条主线。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持续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问题,深刻总结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经验,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提供新的制度基础,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随着一系列管党治党政策的有序推进,依据党内法规形成的党内规治无疑成为当前的理论研究热点。本专题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期望引起读者的共鸣。

本专题主持人:王建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式,历来都是党建工作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使得党规体系建设更具现实和时代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彰显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也让党内法规摆脱了是不是“法”的争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对于依纪依规治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永葆党的先进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与构建原则

在党的历史上,“党内法规”一词,最早由毛泽东主席提出,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讲到党的纪律时说:“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从此开启了党内法规建设快速发展之路。之后,刘少奇、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使用过“党内法规”、“党规党法”或“党的规矩”等表述。党的十六大以后,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党的活动和党内政治生活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首次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继续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2013年,党中央发布的史上首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以下称《纲要》)中指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赋予了党内法规体系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相较于党内法规条文、文本等具体的实在形态,党内法规体系属于抽象化的范畴,“它指的不是一部大而全的法典,也不是若干党规文本的物理集中,而是由所有党规规范按照特定逻辑标准整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系统”。④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7页。借助党内法规体系,才能清晰展现党内法规建设的发展脉络与制度全貌,为管党治党扎牢制度笼子。具体而言,党内法规体系是各个分支及不同层级的党内规范相辅相成、协调一致、运行有序、与时俱进的有机统一体。在依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党内法规体系就是以党章为核心,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主干,以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党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配套措施,以诸多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党内惯例、优良传统等等党的规矩为原则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并非同质规范的简单叠加,而是各类异质规范的有效整合。其至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在整个体系上具有逻辑自洽性。党内法规纷繁复杂,各类规范内容各异,形态不一,不仅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类条文化和规范化程度高的党内法规,还存在着大量的意见、通知、决定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在党内法规体系中,这些不同规范不会因为异质而产生冲突,反而因为功能互补而相辅相成。各类规范按照下位合乎上位、左右相互衔接、前后协调一致的内在逻辑要求,连接成一个纵横交错、相互联通、逻辑自洽的有机整体。⑤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页。第二,在制度模块上具有内容完整性。党规法规体系不仅要逻辑自洽,还需内容完整无缺,就是必须实现主干性党规与配套性党规、原则性党规与规则性党规、实体性党规与程序性党规、处分性党规与救济性党规、激励性党规与制约性党规等等制度模块的完备,在规范内容上没有短板,更无盲区。第三,在运行适用中具有环境适应性。党内法规体系的环境适应性意味着其不是客观静止的,而是动态平衡的,也即其不仅能够按照预定规则有序运转,实现党内治理的预期目标,而且能自觉适应政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始终跟上党的建设的前进步伐,坚持制度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实现自我更新和进化。

二、法治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着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包括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位一体”的完整体系链条。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影响到体系的完整性。必须看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架构中,党内法规体系不仅被提升到与法律规范体系相平行的地位,而且在新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更重要的使命,成为通过从严治党、进而更加有效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抓手。

(一)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可以弥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足

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党内治理的核心规范,有着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等优势,与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普适性形成强烈的互补关系,能够有效弥合法律体系在推行国家治理中的弱点和不足。尤其是在形势严峻、问题复杂的反腐倡廉领域,更需依靠严密的党内法规体系进行规制。党内法治是国家法治的前提和先导,有效的党内治理需要健全完善的“党法”,这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制所无法实现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党员群体的模范带头作用具有社会示范效应,严格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仅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清正社会风气,实现以德治国的需要。其更可以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良性互动,保障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基石作用。

(二)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切实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从党风廉政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等党的自身建设方面构建一套内容完整、体系科学的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武器。由此才能有效促进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治国理政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实现。

(三)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法治化水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把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社会整体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与核心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的影响力不仅仅及于党内,还具有极强的“外溢效应”,深刻影响着民间团体及社会组织自治化进程,形塑了社会自治的基本形态。广大的非政府组织如宗教组织、民间团体、行业协会等的合法活动固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它们的健康发展仍依赖其自身的有效自治。然而,由于社会自治的理念在我国长期缺位及社会组织发展起步的滞后,造成我国各类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普遍较低,亟需进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中国建设发展的执政党,是中国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社团”,其党内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不仅是强化党内法治的需要,亦将给各类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自治水平提供很好的借鉴,共同合力促进社会整体的法治化。

(四)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从严治党不仅要依规治党,更要以德治党。依规治党就是要严明纪律,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挺在法律前面。这将有效摒除党内存在的消极懈怠、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作风以及贪污腐败的问题,对于纯洁党的队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平提升都具有指向性意义。但正如依法治国必须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才能形成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一样,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有机结合同样是党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德治党就是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带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观、职业道德观、家庭美德观、个人品德观,在重视发挥法律的社会基本规范作用的同时,还要特别重视发挥当代人类道德文明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文明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文明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三、现行党内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党历来重视党的制度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党章》先后制定了3部准则、28部条例,百余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度架构。但以科学、严谨、完善的规范化标准来看,现行党内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距离逻辑自洽、内容完备、程序合理的法规体系的要求还有明显的不足。通过对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来所制定和颁布的511部党内法规的梳理与分析后发现,现行党内法规体系在横向与纵向①横向方面主要是从党内法规条文、各部门本身及其它们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纵向方面主要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从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内容完整协调等方面进行分析。两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短板:

(一)党内法规横向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整个体系缺乏顶层设计,结构不尽合理。现存党内法规已初具规模,但从严格的体系性特征来看尚不完备。体现在缺乏明确统一的结构,各个子体系间未能形成相互协调、逻辑自洽、内容周延的体系架构。具体表现在:第一,总体规划缺失。绝大多数党内法规出台前未经整体规划,缺乏长远的顶层设计,“碎片化”现象严重。②姜明安:《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是党建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中国司法》,2013年第12期。第二,缺乏合理科学的体系分类框架。由于缺少统一的立法规划,当前呈现出的只是诸多法规的简单叠加,未形成内在统一、逻辑连贯的体系化架构。第三,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许多事项没有统一的党内法规进行规定,而是散见于不同时间、不同制定主体、不同形式、不同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文本之中,导致结构松散,内容庞杂。

2.法规内容重叠交叉,部分规定相互冲突。党内法规之间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党内法规对相同事项规定不一致,导致不同部门和效力位阶的党内法规冲突矛盾,集中表现为新旧党规之间的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党规之间的冲突、相同位阶党规之间的冲突等等。另外,一些党内法规的边界不清晰,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叠现象,造成大量冗余条款,不仅不利于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引起许多困扰。

3.条文规范性不足,缺乏实际操作性。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一些党内法规未能做到形式科学、语句规范明确、条理分明、内容协调统一,导致规范性不足。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部法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2009年通过的,根据《党内法规程序制定条例》(以下称《条例》)第3条的规定,党中央关于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即应当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规范性表现形式来体现,而此处用“决定”这种法规形式来规定党的重大事项,这种立法行为显然不符合形式规范性要求。同时,大量党内法规基本上属于政策性宣示,缺乏实际约束力,不具备客观的法规效力。许多党内法规虽然具有规范的法条形式,但其中不乏大量的“适当、适度、视情况”等界限不清的用语,导致许多党内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折损了其权威性。而且党内法规中提倡、禁止的内容偏多,惩罚、权利救济的规定偏少。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偏重于责任和义务本位,不够重视党员权利与其责任义务关系的对等。因而党内法规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相对较轻,甚至一些党内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了对党员公民权利的侵害,也多是以党内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再者,在已经颁布实施的党内法规中,实体性法规较多、程序性法规较少,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措施较少,一般性要求较多、惩罚性措施较少,使得党纪党规的适用性受到损害。

4.党政不分、纪法不分现象普遍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同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法律制度内,二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二者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党法”属于纪律的范畴,“国法”才是正式的“法律”。长期以来,在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中,纪与法在很多情况下未能严格其界限,纪法不分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得不到保障。从党纪党规的调整范围来看,党纪党规规范的范围可分为党内事务和党外事务两大类,并且党外事务主要是有关政治经济民生方面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从数据上看,约有14%的党内法规是涉及党外事务的,并且这些调整党外事务的法规基本是与国家相关机关联合发布的。此类联合发文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党纪党规内部体系更加复杂:一是此类文件的性质和地位定位模糊,二是使得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之间权限交叉,界限不明,加剧了法律和党纪党规关系的混乱。同时,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社会生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和以法律手段解决党内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更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原则。

(二)党内法规纵向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定主体因素。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规范制定权限的划分,首先要依法确定哪些主体拥有法律法规制定权,再将法律法规制定权在这些主体之间进行科学有序的划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虽然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进行了规定,并以效力位阶作为划分依据,但对于不同效力位阶的党内法规在制定主体及其权限的划分上不够清晰甚至相互重叠。同时,对于一些制定主体规定较为模糊,例如对何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等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此外,党政联合发文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党内机关和国家机关职责权限交叉重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党政不分、纪法不分的现状,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下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的要求。

2.制定程序因素。一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位,且对于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与计划的具体落实情况亦缺乏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的规定。二是党内法规的起草程序和起草步骤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三是缺乏向社会公众或者党内公开的机制,缺乏具体负责单位的规定,缺乏具体施行落实的监督机制等。四是党内法规审批中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较为模糊的规定,哪些党内法规应当由中央发布,什么机构有权界定党内法规应当由中央发布并无明确规定。五是党内法规发布主体不明确,发布的方式和载体也缺乏相关的规定。

3.民主参与因素。第一,党内法规制定中关于民主参与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足。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只强调制定党内法规时“应当”听取意见,但未对如何保障民主参与作更细化的规定。第二,征求意见的沟通交流渠道不畅,征求党外意见规定少且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征求党内外意见的公开通报机制也缺乏规定,征求意见程序的公开透明性不强。第四,征求意见的方式陈旧单一,亟需改进优化。

4.适用与备案审查因素。第一,党内法规效力位阶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只规定了党章的根本地位,并没有明确对党章、准则、条例、规则等等党内法规效力位阶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以其制定主体为依据来划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划分不明,且较为混乱。如准则和细则之间的效力位阶如何划分等均未规定。第二,冲突解决机制不完善,如同一制定主体制定的新的一般性规定与旧的特别性规定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没有规定。第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清理制度,但对于具体负责清理的机构及清理的方式、清理的时间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弱。第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只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是相对较窄的,并不是对所有的党内法规都进行备案审查。即此规范既不适用于党章、中央党内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又不适用于省级党委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备案审查制度如何真正发挥实效、建立起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联动机制还需进一步研究探索。第五,总体上缺乏长效的违法审查和违法纠错机制,不利于审查、修改、废止与宪法法律相违背的党内规章制度。

四、法治视角下党内法规体系的框架设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互有区别但又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虽有着制定主体、调整范围、规制手段等方面的不同,但它们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共同履行着治国理政的使命。此外,它们根本性质均是社会规范,二者在体系结构上和制度价值上均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这些都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参照和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经验提供了可能。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并且相对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在立法技术、规范文本、体系建设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说是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最好的蓝本。

(一)党内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在灵魂和精神导向,没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党内法规体系就只是诸多党规的简单集合。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将党的指导思想纳入党内法规体系顶层设计之中,赋予其本源性、指导性地位。党内法规的制定、修改、运行及其体系化构建均要深刻贯彻党的指导思想,让党的指导思想成为党内法规体系的灵魂与标杆,使之能够宏观地掌控和引领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此外,基本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占有至高地位,科学严谨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应有自己独特的基本原则,这是对党的指导思想、工作作风、政策方针、传统惯例的高度总结、归纳与提炼,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具体而言,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利益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有机整体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纪严于法原则等。总之,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处于党内法规体系的顶层和尖端,是保障党内法规体系科学化的源头活水。

(二)纵向构建:以效力位阶为标准

纵向构建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维度之一,其以党内法规效力位阶为划分依据,能够有效保证党内法规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纵向构建按照党内法规的效力由高到低可分为:基本原则,党章,准则,条例,中央层面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各部委及地方省委层面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基本原则位于党内法规体系的顶层,具有统帅的作用。党章作为“根本大法”,相当于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做出基本规定的一类重要的党内法规,其效力位阶相当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做出的全面性规定,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应比照法律体系中“一般法律”的地位;中央层面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章、准则、条例的细化,适用性更强,数量也较多,因此应比照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地位来构建;各部委及地方省委层面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具有与中央层面相同的属性,只不过位阶更低,应相当于法律体系中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相较于以上的法规形式,其具有非条文化、灵活、杂多等特点,可比照法律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通知、意见等“红头文件”)来具体构建。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纵向比较构建,详见表1:

表1 党内法规体系纵向框架表

(三)横向构建:以规范内容为标准

党内法规体系的横向划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工程,不仅关涉到规范体系的严整性,也决定着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性。然而,如何对之进行科学划分目前学界并无共识,主要有如下观点:一是将党内法规划分为综合性党规、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人事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军事等七个方面。①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二是依据党章的体例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党章部门、组织法规部门、纪律法规部门、党员和党的干部法规部门、其他法规部门等五大类。②李军:《试论党内法规部门》,《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三是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主张构建一个具有党内“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不同功能的法规部门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③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以上观点无疑都对科学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具有指导性意义。然而,前两种划分方法过于粗糙,不仅划分标准与边界不清晰,也无法穷尽和涵盖所有的党规规范。后一种观点以国家法律部分的划分为参照具有极大的创新性和参考价值,但却忽视了党内法规发展的脉络和本身的结构特点,使得该理论流于纸面,不具备操作的理论可能和实践基础。

因此,党内法规体系的横向划分一方面必须根植于党内法规的现状和特点,同时也要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势经验,既要体系上的高度概括与凝练,也要全面覆盖所有的党内法规。基于此,可将党内法规体系划分为根本类、组织类、行为类、监督及权利保障类等五个大类。详见表2:

表2 党内法规体系横向框架表

综上所述,建设党内法规体系不仅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使命,更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细致而周延的顶层设计。这就要从国情、党情出发,坚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律体系为参照,构建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党内法规体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党员和党组织行为,更重要的价值在于激发每一个党员和党组织的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这意味着,党内法规体系将不仅是一把“戒尺”,还是强有力的“催化剂”和高效能的“孵化器”,无疑将对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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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7)03-0034-007

2016-10-18

王建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党内法规建设。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内法规清理制度研究”(编号:16KDB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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