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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及其培育
——以浙江省的问卷调查为基础

2017-05-18陈立峰

治理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法治意识

□ 陈立峰

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及其培育
——以浙江省的问卷调查为基础

□ 陈立峰

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社会阶层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是法治社会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社会阶层在法律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关注以及法律评价等法治意识的多个维度,表现出与其他社会阶层完全不同的状况,其法治意识的提升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宪法意识、司法权威等多个因素制约。因此,需要通过形成生态系统、构建科学机制、挖掘文化传统等多措并举来探索培育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路径。

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路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进行制度设计的同时,加强法治意识的培育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高度对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其中,专门提出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任务,并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虽然伯尔曼提出的“法律信仰”源自于西方话语体系,目的是解决西方法律面临的现代性危机,但他客观上揭示了法治意识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同样适用于中国,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

近三十年来,伴随着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施行,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普法活动在社会上和公民中起到了法治意识启蒙的作用,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依法维权意识都得到了强化。但是,也必须看到,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公民法治意识并非可以靠宣传教育得以完全实现,即便是在西方国家,经过百年的实践,法治意识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几乎所有西方国家今天都受到了对法律玩世不恭态度的威胁,这种态度导致了个别阶层人民对法律的蔑视。城市已经日益变得不安全了。在不可强制施行的规定下,福利制度几乎濒于破产。穷人和富人以及处在穷富之间的人们全都违反税法。几乎没有一个行业不以某种形式规避政府的规章。政府本身从上到下都卷入非法活动。但这不是主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只有那些罪行已经暴露的少数人才似乎对这类问题感到良心不安。”①[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47页。其实,这些描述西方的情景,在中国同样存在,《决定》直言不讳地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法治意识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特别是对法治意识的概念、内涵、现状、问题、成因、对策等进行了深入的审视与探索,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研究过程中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层面的法律普及教育和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过多地注重普法形式方面的研究,而较少地将法治意识的培养与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状况联系起来;二是在根据不同社会阶层自身的特点对影响法治意识培养的因素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过于侧重于消极因素的分析,而积极因素鲜有提及;三是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统一战线“六支队伍”的法治意识几乎没有作为专门主体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属于明显的理论空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形成的新社会阶层,是法治社会成长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从西方还是近几年国内的发展来看,中产阶级都是推动法治实践、维系法治信赖的一个关键性力量。因为中间阶层希望通过建立法治秩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诉求与其内在独特的法律文化品格,决定了它对于法治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②姜瞡:《中间阶层的壮大与法治社会的成长》,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2页。因此,通过实证研究了解新社会阶层的法治观念,对探索如何巩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利用问卷调查的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重点是分析受访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并以此为数据基础,试图展现如何以科学的方法来对待新社会阶层对法治的认识、认同、信赖,并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理论与政策含义。

一、本研究的界定、方法与数据

(一)新社会阶层及其法治意识

1.新社会阶层:阶层分化理论与中产阶级理论的新语境。“新社会阶层”并不属于传统的社会分层研究的范畴,但可以追溯到中产阶级理论。在马克思和韦伯两大社会分层理论的流派那里,有着对早期中产阶级的描述。马克思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社会结构模式基础上,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社会资本取代私人资本的阶段,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开始分离,催生了经理阶层和白领阶层的产生,他们是在经济上处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社会群体。韦伯在马克思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以经济收入、权力、社会声望为标准的多元分层理论,虽然韦伯并没有直接对中间阶级进行论述,但却成为新韦伯主义者分析新中产阶级典型的“白领阶层”的理论基础。此后,赖特、斯宾塞、帕森斯、米尔斯等西方学者对社会分层和中产阶级的研究与马克思和韦伯的原初理论保持了更多的一致性,但始终在不停地适应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阶层的新变化。

国内学者对当前新兴中间阶层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所研究的领域前期集中在对于中间阶层相关的一些话题的理论争鸣。比如:对中产阶级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研究的争议,对我国当前是否存在中间阶层的争议,等等;在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之后,近期研究开始转向中间阶层的社会功能、阶层意识、内部结构及其异化与冲突,以及培育中间阶层与发展和谐社会的关系等问题。③沈晖:《当代中国中间阶层认同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但国内学者对于中间阶层的界定还没有达成比较一致的看法,基本上都是基于研究者主观标准所做的结论。

其实,实践在这一问题上已经突破了理论的藩篱,开始跳出以“社会地位”为标准的社会分层模式,转而采用“时间维度 +生存方式 +社会地位”为标准的综合界定方式,比较明显的标志是开始使用“新社会阶层”这一表述。特别是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正式使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表述,主要包括四大群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

2.新社会阶层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后,在国家现代化整体转型的背景下,伴随着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被逐步打破,出现了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为主要组成的新社会阶层。①宋华忠:《新社会阶层的兴起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实现路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25页。与西方语境中的中产阶级内生性成长模式不同,我国的新社会阶层伴随着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阶层结构的解构和重组而产生,是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的产物,其在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与法治有着必然的内在关联性。

市场经济以自由交易为基础,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必要条件,其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就是法治。倘若没有法治的保障,产权就是不安全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致力于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利益,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难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②刘武俊:《深刻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人民日报》,2012年7月2日。基于上述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背景,新社会阶层体现出对于法治的自然尊重和强烈诉求,他们需要依靠法律规范社会行为以建立社会秩序,需要依靠法律的有效运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期望通过法治秩序的建立来巩固自身的社会地位。因此,新社会阶层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决定其必然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培育其法治意识也必然成为法治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土壤。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描述

本文以浙江省的新社会阶层为调查对象,在11个地级市内随机选择一个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作为调查地点,并根据人口比来分配调查问卷数量。调查问卷的内容涵盖法律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关注以及法律评价等法治意识的多个维度和公平观、权利意识、法律权威意识、民主素养、法律素养等法治意识的多个要素。同时,为了能够对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有更全面和系统的了解,调研人员在问卷过程中通过观察、访问、座谈等方式作为定量分析的补充。③考虑到《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确定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四大群体所涵盖的职业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因此我们对此作了相应的界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指受聘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的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提供知识性产品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士,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是指以新媒体为平台或对象,从事或代表特定机构从事投融资、技术研发、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新媒体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采编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500份,回收1378份,有效问卷1365份,下表描述了问卷的一些基本信息。

表1 本研究问卷调查的基本信息描述

概述群体分布 其中1296人报告了群体信息,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85人(52.86%),社会组织从业人员417人(32 18%),自由职业人员155人(11 96%),新媒体从业人员39人(3%)类别收入分布其中1317人报告了收入信息,包括年收入10万以下的282人(21 41%),10万至20万的610人(46 32%),20万至30万的214人(16 25%),30万至50万的151人(11 46%),50万至100万的47人(3 57%),100万以上的13人(0 99%)政治身份 其中1362人报告了政治身份,包括276人(20 26%)为中共党员,105人(7 71%)为共青团员,113人(8 30%)为民主党派成员,868人(63 73%)为群众教育状况 其中1359人报告了教育背景信息,包括988人(72 70%)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94人有大专或以上法学教育背景),325人(23 91%)为高中、中专学历,46人(3 39%)为初中、小学学历

下文将利用上述定量数据,着重对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状况进行分析。

二、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状况分析与现实困境

(一)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出场”形态

对任何群体法治意识的描述,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东西,都只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适用。“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①[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黄晓京、彭强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期间,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法治建设也不例外。作为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社会阶层,历史变革和社会转型对其法治意识的影响,并不是像对工人和农民两大传统阶层一样是一种“变迁式”的影响,而更多的是一种出场语境,从现象上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法治意识状况。

1.法律认知比较全面,法治意识水平较高。法律认知是指认识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了解、知晓、熟悉和掌握的主观状态。②孙育玮等:《都市法治文化与市民法律素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4页。根据调查:798人(58 46%)认为法治对于新社会阶层很重要而且比其他问题更加重要,只有79人(5 79%)认为法治没有其他问题重要;686人(50 26%)认同法治是当代中国最重要和紧迫的问题;705人(51 65%)认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是“知道一些”,大约有578人(42 34%)认为自己“知道很多”法律知识,82人(6 01%)认为自己“知道很少”或“几乎不知道”法律知识,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刑法等和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其关注度和掌握度明显较高,不仅是常识性问题,甚至一些专业性的知识也比较熟悉,比如对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755人(55 31%)能够做出比较明确的辨析。同时,新社会阶层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也比较丰富,涵盖了网络、广播电视、书报杂志、法制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

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与前提,没有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就很难对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区分,也很难形成对法律的情感与信任,更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③姜起民:《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9页。新社会阶层法律认知决定了其法治意识水平相对较高,这也与新社会阶层对法律的运用与自觉遵守的状况呈现出高度的相关性。

2.法律遵守比较主动,法治意识趋于成熟。法律的遵守是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意识的实践基础,也是法治意识成熟度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根据调查:从守法行为看,962人(70 48%)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自认为“很少遵守法律”只有49人(3 59%);从守法原因看,1022人(74 87%)认为最值得遵守的法律是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188人(13 77%)认为是对自己有好处的法律;从守法态度看,对于遵守国家法律会让自己吃亏的观点,1125人(82 42%)完全不赞成或不太赞成,114人(8 35%)则比较赞成或非常赞成。同时,对于法律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的选择,新社会阶层表现出较高的主动性,831人(60 88%)选择遵守法律,366人(26 81%)选择自身利益,168人(12 31%)人认为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决定。

可见,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随着新社会阶层法律认知的不断提高,对法律本质、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功能的正确理解,在新社会阶层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主动遵守法律的氛围。

3.法律运用比较合理,法治意识更加自觉。法律运用是比法律遵守更高一级的法治意识状态。法律遵守是被动的法律行为,而法律运用是主动运用法律的意识,除必备的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坚定的法律意志,且要求法治意识自觉性程度更高。根据调查:新社会阶层更加愿意选择运用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主要的途径,在被问到“遇到民事纠纷,首先考虑用何种方式解决”时,872人(63 88%)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上法院、找律师),196人(14 36%)选择通过政府部门,134人(9 82%)选择找党政领导,132人(9 67%)选择找新闻媒体,31人(2 27%)选择私了、忍了算了等;在被问到“自身权益如果被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侵犯时”,978人(71 65%)选择了提起行政诉讼;362人(26 52%)选择了信访,只有25人(1 83%)选择采用抗议、围攻等过激手段解决问题或自认倒霉。同时,新社会阶层对于参与利益表达机制,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普遍高涨,1230(90 11%)选择了愿意参加立法听证会、价格听证会等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程序。

由于受封建社会和传统伦理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长期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中,直接导致法律意识无从发生,并形成了“厌讼”心理。公民遇到法律问题往往采取第三方调解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但是,通过调查发现,新社会阶层已经基本摒弃了“厌讼”的传统,公力救济已经成为新社会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首要选择,这种状态直接体现了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高度自觉性。

4.法律关注比较积极,法治意识更为主动。法律关注,是指人们基于现实需要对现实社会生活中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所给予的注意及其对现实法律问题的看法和想法,它反映了人们对现实法律问题的主流心理态度和思想趋向,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①姜起民:《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9页。根据调查:新社会阶层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强,1288人(94 36%)表达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903(66 15%)经常收看、收听法制节目;大专以上学历的765人(共988人,占77 43%)表示大学学习期间的法律课程太少,认为需要提高大学期间法律课程的数量;高中、中专学历的277人(共325人,占85 23%)和初中、小学学历的40人(共46人,占86 96%)认为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不利于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新社会阶层的日常生活、利益关系与法治更加密切,其愈发关注法治环境、立法状况、执法水平、权益维护等法律问题,表现出了明显高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注法律的积极性。

5.法律评价比较客观,法治意识趋向理性。法律评价是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活动、法律作用等法律现实所作的价值判断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价值设定与选择,反映主体需要与法律之间的某种肯定或否定关系。②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页。法律评价是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度和法律信仰的确立。根据调查:关于法律与自身相关性,1297人(95 02%)认为法律和自己的工作、生活有密切关系,其中310人(22 71%)认为法律意味着约束,987人(72 31%)认为法律是一种保护;关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807人(58 12%)认为法大于权,423人(30 99%)认为权大于法,135人(9 89%)认为很难说清楚;关于法治的状况,在被问及“当前的法治状况与你所期望的是否一致”时,826人(60 51%)认为“一致或基本一致”,448人(32 82%)认为“相差很远”,91人(6 67%)认为“背离”;关于法治建设的满意度,901人(66 01%)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326人(23 88%)表示不满意,138人(10 11%)表示非常不满意。

可见,新社会阶层经过长期和广泛的法律运用实践后,对法律和法治有着较为客观的认知和评判,表现出了比较理性的态度,这有助于其法律信仰的确立,从而作为中坚力量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

结合已有研究来看,目前理论界法治意识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高中生、大学生、党员干部、新社会阶层、地方公务员、农民和农民工等群体。在这些群体中,每个群体都存在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但大学生、党员干部和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明显强于其他群体。而相比大学生和党员干部,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发展水平、成熟度、自觉性以及主动性等都更加突出。由于新社会阶层的职业分布、政治身份等特点决定,他们常“游离”于体制外,这使得他们有更强的政治和法律诉求,更渴望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这也是他们有较高法治意识的社会因素和体制因素。但同时必须看到,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

(二)碰撞·冲突·矛盾: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成长的掣肘

1.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意识的碰撞。法治意识是融合了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的产物,中国本土并没有孕育出现代法治意识,这是由中国缺乏法治意识的生成因素直接决定的。构成这一生成要素包括:(1)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法律至上观念,它是法治意识形成的思想基础;(2)多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它是促成法治意识发生的动力;(3)基于多元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不断成长,它是法治意识发生的经济基础。①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生成因素的比较》,《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如果说中国传统法律深深扎根的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和专制皇权的一元结构对于脱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社会阶层的影响已经逐渐被“稀释”,但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却始终与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现代化发生着碰撞,这种碰撞不可能是一种全盘否定式的取代,而是工具主义(1123人,占比82 27%,认为刑法的作用就是打击、惩罚犯罪分子,954人,占比69 89%,认为刑事诉讼法就是如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重实体轻程序(1022人,占比74 87%,认为只要结果真实,程序违法是可以接受的)等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与现代法治意识的博弈。

2.宪法意识的偏差与法治意识发展的冲突。法治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对特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是特定的法治发展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模式历经不断的尝试和切换,回顾近几十年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和演变,先后经历了工具主义阶段、虚无主义阶段、法制建构阶段、法治选择阶段的历史发展脉络……”,②黄辉:《法律意识形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法治意识也同样处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历史阶段的层次性。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意识作为法治意识的高级层次,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多年来,新社会阶层的宪法意识并不乐观。据调查:522人(38 24%)认为宪法不是法律,是政治纲领;776人(56 85%)认为依宪执政与宪政的含义是一致的;786人(57.58%)认为我们国家应该搞宪政。当然,宪法意识的偏差与我国缺少经济、政治、文化的“土壤”有关,也与宪法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公民参与机制的缺失有关,但客观上,宪法意识的偏差已经成为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3.法治意识的提升与司法权威式微的矛盾。司法权威是一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特殊公权力,它来源于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权力要件由司法主体的专门性、司法程序的高度法定程序性、司法活动的强制性、司法的判断性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性等五方面内容构成。③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2011第1期。如前所述,随着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提升,他们更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但当前司法权威式微,已经不能满足新社会阶层日益增长的法治意识需求。根据调查:848人(62 12%)认为如果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会选择上访来解决;279人(20 44%)对于当前的司法公正是满意的,476人(34 87%)比较满意,482人(35 31%)不满意,128人(9 38%)非常不满意;1098人(80 44%)知道“执行难”的问题,其中的905人(82 42%)认为执行不到位就是司法不公。可见,司法权威的不足正在严重“蚕食”着新社会阶层对司法的信心,也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去甚远,特别是司法腐败更是对法治信心树立和法治意识形成了致命的打击。

三、实证分析总结与提炼: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路径

纵观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发展的制约因素,传统法律文化误区、宪法意识偏差、司法权威式微成为主要因素。一方面是社会上没有形成法治氛围,部分新社会阶层仍然秉承传统法律思想,宪法意识不够准确;另一方面,受体制机制的限制,司法权威的式微也削弱了新社会阶层对法治发展的信心。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水平,必须从环境和体制两个维度探索培育路径,形成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生态系统、构建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科学机制、挖掘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文化传统。

(一)形成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生态系统

为了避免法治意识培育研究囿于纯粹的法学研究,可借鉴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把法治意识的培育作为社会主体对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反映来进行。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在发展过程中,受生物、心理和社会三个独立系统的相互作用,它们对案主的个人系统都具有重大影响,个人系统在社会环境中正是依靠与多种系统(中观和宏观系统)相互作用而发挥其功能的。因此,如果把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作为案主,其改变并非仅仅是新社会阶层的成员的个体法治意识的简单叠加,更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中各个要素互动的结果。也就是说,通过普法教育改变个体的思想观念是培育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必要但非充分手段,它还受到包括传统法律文化、司法体制改革等在内的社会生态系统各要素的影响,并受系统运行规律的制约。据此,我们可以将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作为一个整合的系统,而将其培育视为整合系统的四个基本子系统,即服务对象系统、行动系统、目标系统和改变媒介系统,然后发现、确定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中所出现的问题,根据新社会阶层学历水平高、收入水平高、理解能力强、法律诉求强等特点,在全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总规划中单独设置一个子规划,专门针对新社会阶层进行制度安排和行动计划,特别是普法方式、普法教材等要进行科学的区分,并使全民法治意识和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处于平衡、最佳的稳定状态。

(二)构建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科学机制

法治意识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意识系统,它的形成需经过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其形成机制是一个不断深入的渐进过程,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①孟书广、张迪:《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机制及启示》,《人民论坛》,2012年12月(下)。其中,立法、执法、司法在法治意识形成的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中具有关键性作用。这就要求:第一,建立新社会阶层参与立法的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新社会阶层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新社会阶层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新社会阶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在立法中广泛凝聚共识。第二,建立新社会阶层参与执法机制。一方面,完善新社会阶层参与行政决策制度,健全决策信息公开、参与者的申请与审批、利益代表的遴选等制度;另一方面,完善新社会阶层参与行政处罚制度,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将新社会阶层单列为一类群体,并按照法定程序选择代表参加听证,使其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第三,建立新社会阶层参与司法的机制。一方面,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强化新社会阶层的参与,保障新社会阶层陪审权利,增加新社会阶层人民陪审员比例和人民监督员比例;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等新社会阶层比较集中的领域的案件中,尝试新社会阶层作为专家参与陪审机制,提高新社会阶层的参与程度。

(三)挖掘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文化传统

当前我国的法治实践是西方现代法治模式在现代中国的移植和重构,因此,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意识难免会产生碰撞。但是,这种“碰撞”既不是对西方法治模式的盲从,也不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彻底否定,而应该是批判地继承,即在摒弃落后法律思想的同时,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与现代法治意识相适应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第一,掌握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意识形态主导权。特别是普法教育过程中,在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实际问题以及普及法律技术性知识的同时,帮助新社会阶层提高辨别涉及价值判断和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的能力,让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第二,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养分。突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守法精神、诚信精神、和谐精神、民本思想、平等观念等与现代法治意识相适应的内容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传统法律文化观。第三,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展制度创新。例如借鉴“以德礼入法”来发挥道德在法律创制、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借鉴“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任以人”、“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来建立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效结合的制度。

四、结 语

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秩序基础,所以人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新社会阶层的形成与发展与法治有着天然的内在关联性,而法治的发展也需要一个以新社会阶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基础的支撑。他们希望通过建立法治秩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诉求与其内在独特的法律文化品格,决定了对其法治意识的培育需要用特定的视角来进行分析。因此,需要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与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的现状,从实践、理念、文化三个层面来进行逻辑分析,才能科学地探索出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新社会阶层法治意识培育的路径。□

(责任编辑: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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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7)03-0121-008

2016—09—20

陈立峰,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与比较政治。

2015年度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委托课题“新社会阶层的法治意识及其培育”(编号:WT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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