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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司法规律

2017-05-03刘仁文

同舟共进 2017年5期
关键词:看守所司法公正被告人

刘仁文

现在经常讲要按司法规律办事,司法改革要尊重司法规律。但到底何为司法规律?要说清楚不容易,但可以确立一些基本思路并列举一些事例,说明它们不符合司法规律。

基本思路就是要贯彻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什么《宪法》要如此规定?这就是司法规律所决定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一基本思路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我们研究司法规律,是不是可以回到一个原点,即公权力部门也应当像要求个人一样,更为严格地注重和改善自身的一些细节。例如,现在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必穿囚服了,这是一大进步,但还是要戴手铐,坐在受审席里。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否可以让被告人与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与检察官正面相对,这样既方便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也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我们讨论司法规律要从最基本的人性出发。立法也好,司法也罢,只有符合人性,才能赢得民心,并最终形成一种好的职业伦理和法律文化。

其次,现在讨论一些做法时能不能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即一切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都要在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指引下,积极地从每一个细节上去推动,而不能借口法律没有规定,或说“长期以来我们就是这样做的”而不了了之。如果树立了这样的思路,很多问题就好解决了。比如说对于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的案例,经常会出现这个人在这里审理,另一个人在别的地方审理的情况。实际上,共同作案存在利害关系,当庭要作证,而分开处理,异地管辖,彼此不对质,对于发现事实的真相就较为不利。另外,现在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别的共犯还没有抓获或审判完结时,法院就判处其中某个被告死刑并执行了,这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别的被告在受审时很可能需要这名被告的证言,前述做法等于断了证言。

实践中还见到这种做法:共同犯罪的团伙成员被抓获,分别关在看守所里,其中一個跟律师说,你可以找某某证明这一点,而某某被关押的看守所却对律师说,你不是他的律师,你不能见。在这种情况下,某某作为证人对发现事实真相有用,不能以他被抓了为借口妨碍律师取证。类似情况还有不少,各个部门久而久之形成这样那样的“规则”,长期以来就自顾自地执行了。这些做法迫切需要改变,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有些则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原则范围内,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直接作出改进。这样的改进既不伤害被害人,也完全符合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再举一个例子。长期以来,律师从法院、检察院复印来的案件资料是不能给被告人看的,几年前在重庆“李庄案”中,李庄的罪状之一就是他在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时把复印的卷宗材料透露给了被告人。但仔细想想就会发现,这个规定完全不符合司法规律,律师要与自己的当事人共商辩护对策,如果连材料都不能透露,要如何商量呢?况且卷宗里其他证人是怎么说的,符不符合事实,律师也需要向被告人核实。

这些年来,我们慢慢在司法实践中推行办案警察要出庭作证,审判时如有必要可以请有关专家作为辅助证人出庭等的做法,因为它们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另外,中央出台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插手个案处理的有关规定,让司法改革沿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方向前进,确保司法亲历性,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些都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有效改革。

再次,刑事司法不能因小失大,也不能因噎废食。以刑讯逼供为例,它可能确实有助于侦破某些个案,但为什么法律要禁止?就是因为它得不偿失。近年来相继纠正的多年前的冤假错案,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这也说明,我们虽然已从原则上禁止了刑讯逼供,但由于一些具体制度没有跟上,如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等,刑讯逼供仍未完全消失。

又如,过去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必须作证,后来大家指出“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进而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需要强制到庭作证。这是一种进步,当然,实践也还有进一步改善的余地。“亲亲相隐”为什么重要?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情是社会伦理的基石。所以,一些制度的设计不能因为小的目标而牺牲大的目标,不能为了取得小的效果而损害了大的效果。

再比如,有的犯罪团伙利用孕妇去从事贩毒等犯罪活动,这些孕妇被抓后,看守所说这些人不能关,就又放出来了,导致她们更加大胆地去犯罪。法律讲求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对象是孕妇就让其逃脱法律制裁。实际操作中,大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将涉嫌犯罪的孕妇关到一个人性化的场所,以免影响胎儿发育。同理,现在一些看守所和监狱拒绝接收患有严重疾病或艾滋病的嫌疑人。其实,可以考虑为这些人设置特殊的监所,有条件地对他们进行治疗。

最后,作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部门或说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者,还是要从司法规律出发,多些制度性的对抗和容忍。司法追求的目标决定了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内就是一对天然的冤家,真理只有愈辩才能愈明。无论是哪一方受压,真相都将难以发现。还要坚持一点,那就是权力必须要有制约,没有制约,法治就难以实现。

司法规律要求在法庭内容得下不同意见,允许强大对手的存在。突破法律底线的“死磕”我们当然不赞成,但只要一切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就要保障每个参与者都有把能力发挥到极致的空间。当然,我们也要反思今天所面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形成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大家要从心底真正认同彼此只有职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如柏拉图所言:各司其职,是为正义。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博导。本文修订自作者在第三届大梅沙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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