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7-04-29曲瑞琦
曲瑞琦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现代社会医疗服务水平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过度医疗问题,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中已提到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此条规定仍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过度医疗侵权责任。
【关键词】过度医疗 侵权 构成要件
一、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是在诊治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法诊疗规范进行的具体活动。但是目前来说,诊疗规范在医疗界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相关部门给出一个统一的具体内容。我国卫生部曾经把100多种常见疾病的诊治方法和措施作为暂行的诊疗规范,并为过度诊疗的评定提供了判定标准,但是在评定过程中,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定所有的诊疗行为也是不切实际的。这是因为,患者的体质不同、医疗机构的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地区的诊疗条件不同,如果将这个标准生搬硬套的对所有医疗行为进行鉴定,评定的结果必然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说,尽管诊疗规范的制定非常必要,也不能全国范围内一概而论,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医疗条件、设备配置状况以及医疗水平,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诊疗规范作为评定过度医疗行为的标准。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生和护理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手段对病患及亲属的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由此看来,诊治过程是界定的前提条件,也是医护人员实施过度医疗伤害的载体,是实施故意伤害的评断基础。反过来说,如果故意伤害的行为发生在诊疗前或诊疗后,此时就不叫过度诊疗伤害,也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通常诊疗过程包括诊断病情阶段、实施诊疗阶段和后续治疗阶段。而在这三个过程中,如果要对某一个实施医疗行为判断为是否侵权行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医护人员采取什么样的诊疗方法、实施什么样的诊疗方案、指定什么样的医疗用药都是自由选择的范围,没有固定的参考答案。所以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就需要以上述所说的各地区指定的评定标准作为参考,同时让医疗测评机构对是否超越疾病本身所必需诊断和治疗进行综合的测评,从而准确界定过度医疗行为。
二、损害事实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具体表现为在超出合理必要的医疗诊断范围中,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制定或实施的诊断方案、诊断方法、诊断措施对病患者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身体、或者金钱方面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害已经以“物”或“质”的形态表现出来。
这三个方面的损失具体说来就是:(1)精神损失也就是精神痛苦,即病人在过度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实施的侵害行为而承受了比正常疾病治疗时更多的心理压力,在医学上也被称为再次伤害。这种伤害不一定伴随机体的痛苦表现出来,也可能独立表现出来。(2)身体伤害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用在实施超出必要范围的诊疗手段对患者造成的身体上的损伤。(3)财产损失对于患者或家属来说主要是指受到过度医疗伤害后产生了大量的额外治疗、检查和药品费用。
三、因果关系
因果联系是患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主要基础同时也是确定责任赔付标准的主要依据。过度医疗侵权意味着民事侵权,还有一层因果关系,指的是超出一定范畴的医疗诊断手段和导致患者在人身、财产、精神方面的伤害。因果关系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应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严谨地分析研究,了解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更是因为此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人们察觉,所以应当注意医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摒弃“义务”大谈“因果关系”将毫无意义而言,其原因是在研究因果关系的时候要研究需承担的义务。
由于损害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在分析因果关系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要注意的行为。按照责任与义务并重的原则,由于过度医疗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使病人受到的伤害,自然与医务人员无关。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制约,但对于保障行为并没有制约。所以,我们不能够以医生基于其职业道德就应当保障患者不受任何损害的职责为原由而认定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四、主观过错
基于法律的视角,主观心态属于刑法、民法规范的法律概念范畴之内,意味着基于正常情形之下、行为人对导致的伤害行为需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診疗的过程中,医疗过错表现了医务人员在实施某种医疗行为时在内心产生的可归责心理状态。医疗过错根据导致伤害的不同程度分为两种类型。医疗过失是指医护人员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严重后果而忽略了这种后果,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医疗故意是明知某种医疗行为一定会带来不可预知的伤害后果而仍然行之。
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过度医疗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是主观故意的心态,因而致使患者直接遭受到了过多的经济损失;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外的额外损失,如精神损失人身侵害等,大多是过失的主观心态。
参考文献:
[1]尚国萍.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中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02).
[2]王安富.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及其法律救济[J].河北法学,2012,(10).
[3]王安富.论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12,(04).
[4]石悦.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归责及赔偿[J].贵州社会科学,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