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计算
2017-04-21李明泰
李明泰
实例解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计算
李明泰
按照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次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政策,笔者通过下面一个生活服务企业2016年8月发生的几项业务,详细解读生活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某市区的鸿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餐饮住宿服务、旅游服务,2016年8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取得业务收入(含税)14310000元,其中餐饮收入9010000元,住宿收入5300000元。
(2)取得旅游收入(含税)2120000元,其中支付交通费、门票费和住宿费1272000元(鸿达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餐饮设备出租收入(含税)292500元。
(4)租赁新购入经营用房租金收入(含税)55500元,该经营用房是2016年6月购买。
(5)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6)支付咨询费2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000元。
(7)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蔬菜等原材料1000000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8)支付水费60000元,支付电费60000元,购买材料(非农产品)及用品800000元。支付水、电费和购买材料及用品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计算鸿达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
[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税率为6%;《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4310000÷(1+6%)× 6%=810000(元)。
业务(2):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税率为6%。业务(2)销项税额= 2120000÷(1+6%)×6%=120000(元),支付交通费、门票费和住宿费1272000元,进项税额= 1272000÷(1+6%)×6%=72000(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可见,营改增差额征税导致“少缴增值税”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即贷方对应的科目是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是对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272000
贷:银行存款1272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7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72000
借:银行存款等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
业务(3):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业务(3)销项税额=292500÷(1+ 17%)×17%=42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
业务(4):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业务(3)销项税额=55500÷(1+11%)× 11%=5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
业务(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700
贷:管理费用11700
业务(6):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0
贷:银行存款212000
业务(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00000×13%=130000(元),原材料——农产品成本=1000000-130000=87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农产品8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业务(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适用税率为13%,支付水费进项税额=60000×13%=78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电适用税率为17%,支付电费进项税额=60000×17%=10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材料(非农产品)及用品适用税率为17%,购买材料(非农产品)及用品进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水费60000
主营业务成本——电费60000
原材料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4000
贷:银行存款1074000
2.计算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10000+120000+42500+5500=978000(元)
进项税额=72000+12000+130000+154000=368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78000-368000= 610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业务(5)抵减额11700元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后鸿达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623000-11700=61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