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红包存差异个税计缴各不同
2017-04-21樊其国
樊其国
电子红包存差异个税计缴各不同
樊其国
鸡年春节电子红包,凭借简易交互和社交关系的裂变式传播,成为人们在新春佳节中欢愉互动的快捷方式。据腾讯科技官方提供的数据,1月27日除夕全天,微信红包共收发多达142亿个,比猴年除夕猛增了75.7%。在除夕夜24点,微信红包收发达到顶峰,一秒钟就有76万个红包在飞。电子红包存差异,个税计缴各不同,个人抢红包是否纳税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在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达到广告宣传、商业促销、扩大企业用户的同时,还应当重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否则的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取得网络红包情形不同,申报缴纳个税政策存在差异。那么,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网络红包,申报纳税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足1元,应纳税额为零适用免征规定
派发现金网络红包就是让大家乐呵乐呵,一般而言应该没多少钱。根据支付宝提供的数据,共有超过1.6亿人集齐五福。微信红包除夕收发142亿个,峰值达76万个/秒,1.6亿人辛苦集福一个月,每人分了不到1.2元。由此可以推导,绝大部分人分得的微信红包不到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派发的的现金网络红包每笔金额不足1元的,均适用免征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申报纳税时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
企业派发的电子红包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是随机派发的,其目的在于业务宣传和打广告。同时,企业很可能将这笔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此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要求,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应按照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企业派发的非现金网络红包,无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定向红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红包属于奖金性质,对员工来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计税方法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三险一金-扣除标准(3500元/月)
五、企业向特定群体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参照该项税收规定,企业向参加上述活动的特定群体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企业委托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其掌握纳税人合法收入的条件,在向其纳税人支付收入时,代扣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七、企业股东、高管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馈赠或捐赠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高管个人出资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明确,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就个人派发微信红包来说,这种行为是一种馈赠或捐赠行为。就现行税法来说,接受馈赠和捐赠所得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所得并不包含在目前征税的十一类所得中。
八、个人之间互发红包,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
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明确,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就个人派发微信红包来说,这种行为属于人情交际,礼尚往来,包括亲友、战友、同学、同事、同乡之间互发的娱乐性质的小额红包,不应该被收税。这既于法有据,又于情有理,与现行税法并不相冲突。就个人派发微信红包来说,这种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给“压岁钱”“凑份子”相似,是一种馈赠或捐赠行为,接受馈赠和捐赠所得就现行税法来说,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所得并不包含在目前征税的十一类所得中。以电子红包比较现金红包来说,仅仅是形式上有变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同样也应是不征税的。
九、社交平台支付的“打赏”款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税
随着手机软件(APP)的普及,我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迅速增长。微信、微博、知乎以及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均成为使用率较高的APP。有人在社交平台撰写的文章或者网络直播博得网友的点赞,与此同时,为了答谢作者分享以及精彩直播的内容,社交平台及时开通了类似微信打赏、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赞赏等功能,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APP为作者或表演者搭建分享专业知识经验、网络进行直播及发表犀利观点的平台,同时,APP通过与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宝、微信的合作,及时开通“打赏”收付款接口,为网民提供“打赏”作者的机会。尽管网络作者获得的该项劳务所得并不是由软件平台直接进行支付,但是平台却为作者的劳务价值提供了一次“市场检验”的契机,即作者的答复或者文章到底价值几何,均由网民“打赏”决定。由此可见,“打赏”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的范畴,微信打赏收入需要视赠与人身份申报纳税,
十、利用网络红包收受贿赂,是否纳税尚无明确的个税政策
收发红包如此自如,小小红包会不会成为输送利益的工具?对利用现代物流快递送礼,以礼品册、提货券代替实物商品,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行贿行为,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对于接受者而言,获得的红包属于非法所得,由于受贿行为主要涉及到党纪政纪、司法法律,截至目前税收政策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界定。网络红包存在漏洞,有人拿它行贿。网络红包的发出人,其初衷与目的,不排除会涉及一些企图规避法律的经济往来、贿赂问题,这都需要从制度、法律上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对利用现代物流快递送礼,以礼品册、提货券代替实物商品,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行贿行为,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对于接受者而言,获得的红包属于非法所得,由于受贿行为主要涉及到党纪政纪、司法法律,截至目前税收政策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界定。网络红包存在漏洞,有人拿它行贿。网络红包的发出人,其初衷与目的,不排除会涉及一些企图规避法律的经济往来、贿赂问题。由于网络红包的规则由运营商自行制定,监管方面存在不少盲点。有人或企业把发卡送礼变成网络红包,取代传统红包,企图规避法律的经济往来、贿赂问题,这都需要建立备案制,从制度、法律上严密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数额数量上对“网络红包”进行规范,监察部门可以和第三方平台合作,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对海量的红包数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大额的可疑资金转移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交互功能,拓宽做实渠道,比如鼓励网友举报,来尽力避免“网络红包”可能被利用作为贿赂犯罪的工具的问题。
植树节期间,湖北省荆州市国税局积极参加“创森林城市、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的义务植树周活动,在华中农高区桃花村318国道加油站旁种植中山杉200棵。(图/文:荆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