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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科研企业的纳税筹划

2017-04-18姚丹

商情 2017年6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负营改增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根据当今经济发展趋势,深化改革,完善税制,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深化供给侧的重大税制改革。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将仅剩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也都纳入了增值税的范畴,至此,营业税也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也成为对企业影响最大的税种。

【关键词】科研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税负

一、引言

“营改增”之后,企业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许多之前不能抵扣的项目现在都可以抵扣,确实使增值税税负得到了降低,例如,技术服务费、住宿费等一些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就可以抵扣。但是,科研企业是专门从事知识研究和开发活动,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科研人员的知识对新技术的研究,注重的人力成本,购进的应税增值税服务较少,能够取得进项税额也就相对来说比较少,而科研企业从之前的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改成了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在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的情况下,科研企业的税负其实是增加的。所以对于科研企业来说可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一些事项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事与愿违,导致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会上升。

二、利用税率存在高低差异减轻税负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存在17%、13%、11%、6%四档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则为3%。由于科研企业主要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开发等业务,其主要适用税率为6%,但是,在研发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取得17%、13%、11%这三档高于应纳税率的服务,这样就存在进项税税率大于销项税税率的情况,也就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

科研企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但是在发活动中采购的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研发人员使用的工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科研单位的用电等业务都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样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就存在11%的抵税空间;研发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图书资料费用,而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也会发生自来水的费用,这两项支出都可以取得13%的进项税额,其中也存在了7%的税率差;科研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避免不了发生大量的交通运输费用,此项支出则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与收入的税率相差5%。

三、“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抵税作用

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价值也相对较大,尤其是对于科研企业来说,会购置大量的试驗及测试设备,在企业的总资产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仅限于生产型企业,作为科研企业因为缴纳营业税,购进的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推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科研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为科研企业减税起到重要作用。

就科研企业来讲,“营改增”之前取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在“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取得17%的进项税额则可以全额抵扣,以此可以减轻科研企业在“营改增”初期的税负;另外,若企业不愿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将旧出租,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更新的新固定资产,则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通过上述变化,企业既可以更新设备,增强企业研发能力,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四、“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后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取得技术服务收入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而改革之后,企业需要按照剔除增值税后的价格确认为收入,收入比改革之前有所减少。

(二)“营改增”之后对成本的影响

对于科研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外委测试及技术服务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随之计入税前可扣除的成本也随之减少,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数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应当按照抵扣完进项税额的应交增值税计提。

(三)“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

如科研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技术服务收入,发生外委测试服务30万元,“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应当确认营业税收入100万元,应当计提营业税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5.5万元,计入成本30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4.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125万元;而改革之后应当将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后计入收入,应当确认收入94.34万元,销项税额5.66万元,计入成本28.3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698万元,应交增值税3.962万元,应当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396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5.6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411万元,比“营改增”之前多了企业所得税0.286万元。

总而言之,“营改增”后企业确认的收入、成本都会减少,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有所增加的,但是综合企业整体税负来说,“营改增”之前共缴纳税费21.625万元,之后共缴纳税费20.769万元,所以从整体来看科研企业的整体税负是有所下降的。

五、结论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加快税制改革,消除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只针对增值的部分缴纳增值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调动科研企业快速发展的积极性。但是“营改增”改革配套的文件数量很多,并且很多过渡期间的文件以及优惠政策尤其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想要熟悉了解并能结合企业自身是情况去运用,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毕竟每个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这就需要科研企业自身的财税人员能够熟悉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并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筹划适合企业的方案,为企业合理节税。

作者简介:

姚丹(1984.07-),女,山西运城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研究方向: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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