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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对于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追偿问题研究

2017-04-15卢颂馨

法治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赌债公共秩序博彩

卢颂馨

中国内地对于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追偿问题研究

卢颂馨*

随着澳门地区的博彩业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的追偿问题更是社会热议话题。然而,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的问题却非常棘手,其症结在于对此债务的法律定性所引起的准据法适用问题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债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并不能以其违反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为由对此合法性进行否定;另一方面,由于其符合根据 《宪法》而制定的 《澳门基本法》的法律基础,因此承认该债务并不影响中国内地的法律权威。同时,对照该债务在大中华地区中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两地的立法和实践,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应当在中国内地得到追偿。

博彩 衍生之债务 公共秩序保留 赌债非债 司法追偿

一、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內涵

(一)博彩的定义与历史渊源

追溯过往的历史,在澳门葡治时期的1947年,澳葡政府颁布命令宣布赌博合法化。①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澳门编年史:清后期 (1845-1911)》,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3页。此时,世界上并没有国家从法律的角度去对 “博彩”一词作出正式的定义。在1959年,第119任澳门总督马济时的到任使澳门博彩业有了一次大的突破,影响深远。②邱庭彪:《澳门博彩法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在西方博彩方式引进后的1961年,澳葡当局根据第18267号部长训令的精神颁布了1496号立法行法规 《承投赌博娱乐章程》,其对 “幸运博彩”一词进行了定义,即 “其结果为偶然,纯赖运气而致胜者”。在1967年,当时适用于澳门地区的 《塞亚布拉法典》的第1542条第2款中曾经有对幸运博彩的定义,即 “幸运博彩是指输赢仅取决于运气而非取决于博彩者的计策、计算或熟练。”③《塞亚布拉法典》第1542条第2款:“Diz-se jogo de azar aquelle,em que a perda ou o ganho depende unicamente de sorte e não das combinações do calculo ou da pericia do jogador.”后来1986年颁布的第6/82/M号立法性法规的第2条第1款规定:“凡博彩,其结果系不可预料且纯粹靠碰运气者,概称为幸运博彩。”一直生效至今的第16/2001号法律的第2条 (定义)对博彩行为进行定义的形式并不是通过下一个统一的概念的,而是通过把博彩行为分为三大类进行定义的,包括:幸运博彩、互相博彩和向公众提供的仅靠运气赢出的博彩活动。其中,第1款 (3)项将幸运博彩定义为:“结果系不确定而博彩者纯粹或主要是靠运气之博彩。”

(二)“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性质

1.澳门地区对 “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定性

顾名思义,“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是指在博彩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但是必须说明的是此处的债务并非指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一直以来,人们在提及 “博彩”和 “债务”两个词的时候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 “赌债”一词,然而本文所要研究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 “赌债”。具体而言,本文所研究的债务是指因澳门地区第5/2004号法律 《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里所规定的标的而产生的债务,即第1条所规定的 “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 (下称 ‘信贷’)业务”,以区分和填补 《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赌博及打赌。简单而言,在澳门地区涉及 “博彩”“赌博”或 “打赌”的债务包括法定之债和自然之债两种。

一般而言,传统意义上的赌债是指由于赌博和打赌而直接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许多国家均因为赌博本身性质的违法性而致使其债务不能成立,从而不能得到司法上的追偿。其实针对这种情况,《澳门民法典》第十三章 (赌博及打赌)的第1171条第1款也有所规定:“一、特别法有所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对于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如不属上述各情况,则法律容许之赌博及打赌,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也就是说,赌博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而且这种射幸行为并非都是合法的。当有特别法对此进行予以肯定时,这种债务便属于法定赌债;当没有特别法对此进行规定时,这种债务属于自然赌债。实际上,这里的特别法指的是第5/2004号法律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4条所规定的“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

具体而言,“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与 “赌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三点:

第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澳门地区进行博彩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产生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博彩者与娱乐场经营者之间的投注关系,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和博彩者与博彩信贷实体④根据第5/2004号法律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赋有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实体包括: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以及博彩中介人。之间的信贷关系。⑤根据第5/2004号法律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信贷关系仅可发生于:(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或 (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在此文中,笔者所阐述的 “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仅仅是指博彩者因违反信贷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而赌债涉及的仅仅是投注阶段所产生的关系。

第二,产生的来源不同。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是由于批给人、转批给人和中介人借予博彩者现金或者筹码用于博彩活动而产生的。在澳门地区的合法的赌债则是产生于批给人或转批给人和中介人与博彩者之间的投注阶段。当博彩者赢了,那么前者欠后者债务;当博彩者输了,那么后者欠前者债务。这两种情形属于赌债。

第三,适用的法律不同。因博彩而衍生的债务适用于澳门特区与博彩相关法律制度,包括 《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16/2001号法律)和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2004号法律)两部法律。本文所要讨论的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到这两部法律的认可,并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娱乐行为,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法定之债。而对于赌债则适用源于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即 《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第1款关于赌博或打赌的规定。

综上可知,厘清这三点对于理解笔者提出的 “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一词是非常关键的。

2.中国内地对 “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文提及的 “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澳门地区是法定之债,然而在中国内地的定性则是自然之债。自然债务是一种完全之债务,自然债务与法定债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通过司法的强制途径执行,后者则可以通过司法的强制途径执行。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澳门传统意义的 “赌债”还是 “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都是无法得到追偿的。

我们知道,中国内地对于与赌博相关债务的态度是非常谨慎和严厉的。根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将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关于赌博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部下发的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这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 〔2005〕30号)的规定,赌博在内地属于非法的行为,因此赌债是不能得到承认的。即使是两人相互间的赌博债权转让也不例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情况,其借贷关系是不予保护的。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辑总第17辑)案例裁判摘要中,法官在张祥洪因受让澳门赌博债权诉张洪债务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表明了立场,认为澳门赌博债权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并对此进行了说明,认为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赌博的债权严重影响了家庭、社会利益,法院应当以 “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利益”的规定拒绝适用澳门地区法律,同样应当判定此类债权无效。另外,法官还对在中国内地以 “民间借贷”受让澳门赌博债权或赌博借款债权的主张予以不支持的判决,并对此进行解释:“在大陆地区受让人以‘民间借贷’形式主张受让的澳门赌博债权或赌博借款债权不符合有效债权转让行为的条件,理由如下:首先,受让债权不合法,赌博债权在澳门虽为合法,但是违背了大陆地区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大陆法律保护,属于非法债权;其次,以 ‘民间借贷’主张受让的赌博债权或赌博借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债权。”

二、澳门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追偿的现状与困境

(一)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当其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时,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地法律。综上所述,如前面提及的案例,债权人在中国内地的法院向债务人主张澳门地区的赌博债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适用,当当事人没有进行选择且本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应当依法查明事实,依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判断,采用“最密切联系说”对涉外合同之债依次对准据法进行选定。因此,对于在澳门地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内地的法院可以结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国籍、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借款的用途等因素具体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或者澳门地区法律。

目前而言,当事人在澳门地区发生的赌博债权、或因赌博发生的借款、贷款等债权,债权人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法院审查后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应当依法判定此类债权债务关系违法,不予支持。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适用澳门地区法律的,虽然赌博之债依照澳门地区法律属于合法债权,但是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赌博的债权严重影响了家庭、社会利益,法院应当以 “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利益”的规定拒绝适用澳门地区法律,同样应当判定此类债权无效。

换言之,虽然根据澳门地区法律规定,博彩业在澳门地区为合法产业,赌博债务、赌博借款等均属法定债务渊源,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中国内地对传统意义上的赌债和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一概不予区分,并且均判决无效。

(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问题

在审理涉及博彩的案件时,中国内地的法院通常会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作为对由此产生的涉外民事案件或承认与执行澳门法院的判决不予支持的理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的规定,当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适用外国法律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内地的法院往往会援引这两条的规定对澳门地区的法律进行排除,最终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两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当时将之称为 “令人厌恶的法则。直到17世纪,荷兰学者胡伯提出的 “三原则”才明确树立公共秩序的概念。他认为,一国根据 “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让其他国家的法律在自己域内产生效力,但是必须是在不损害国家的主权及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的。⑥涂广建:《澳门国际私法》,澳门基金会2013年版,第138-140页。德国的萨维尼和意大利的孟西尼等法学家也曾对公共秩序进行过阐述。对于公共秩序最为完整的描述,笔者认同黄进和郭华成在 《澳门国际私法总论》中的表述,即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的所在,其可能表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注入宪法、刑法、警察与公共治安法、财政法和税法之类的强行法。⑦黄进、郭华成:《澳门国际私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版,第19页。

具体到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追偿问题上,内地提出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分别体现在诉讼和执行两个程序中:⑧刘晓兵:《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载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关于诉讼程序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中国内地居民在澳门地区进行博彩活动,由于赌输欠下博彩债务被债权人在中国内地的法院起诉,中国内地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通常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或者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加以审理。⑨在诉讼中,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选择适用内地法与根据区际私法冲突规则选择适用内地法是有所区别的。

2.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中国内地居民在澳门进行博彩活动而被债权人在澳门地区的法院进行起诉,澳门地区法院判决内地居民败诉并通过合法途径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时,中国内地的法院往往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协助执行。

但是,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第八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从而不予执行受托事项。此条的第二款还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提到如果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受委托方法院可以不予执行受托事项,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根据2006年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不予认可:…… (六)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大陆法院通常是将澳门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申请执行认定为违反内地的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见,公共秩序原则贯穿于跨两地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中。

这两个问题不仅反映了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追偿的现状,也是制约着追偿问题困境的关键所在。

三、澳门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跨境追偿的可行性

探讨澳门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跨境追偿的可行性问题就要求我们必须先对 “赌债非债”的问题进行反思。笔者认为,“赌债非债”的观点在涉及澳门地区的博彩相关的债务时是站不住脚的,原因主要包括:

1.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所保护的利益本质上应当是保护本国或本地区所倡导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正如第一部分所阐述的,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债是有所区别的。传统意义上的赌债是自然之债,而本文所研究的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是法定之债,因此应当受到保护。众所周知,博彩业在澳门地区是支柱性的产业,定位为商业性质的旅游项目。博彩者在澳门地区参与博彩活动时的主要目的通常是娱乐和消遣,而非获得不当利益。澳门大学法学院Augusto Teixeira Garcia教授也认为,随著博彩垄断的结束和在专营化后,该产业以新角色进入社会,博彩业已经发生了变化:博彩法的颁布和中介业务均受到法律的制约,从而给予使博彩业重要部分合法化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博彩业并没有也不可能对内地的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和法律制度造成实质冲击。⑩See Salvatore Mancuso(Editor),Studies on Macau Gaming Law,LexisNexis(2012),preface..原文是: With the end of the gaming monopoly and entry of new actors in the gaming industry things have changed:a new gaming law was enacted and the junket business was also regulated by law,thus giving legitimacy to legalising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aming business.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所引起的商业纠纷是不应当适用的。而中国内地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未对此进行区分,即使该债务人明知博彩在澳门地区是合法的活动,也一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该债务判决无效,债务人无须偿还债务。这样的判决不但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助长了债务人的投机心理。

笔者认为,中国内地的法院在审理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案件时应当考虑的是澳门地区的法律适用结果或澳门地区的法院判决在国内承认与执行的结果是否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⑪李肇明:《澳门博彩之债在中国大陆的司法追偿问题研究》,澳门科技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第26页。而不应该仅仅考虑澳门地区的法律本身或者澳门判决本身是否违背了中国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

2.《澳门基本法》的法律适用基础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前者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后者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前者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十一条确认了其重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 《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根据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形式承认澳门发展 “娱乐业”合法,⑫王长斌:《澳门赌债在大中华地区的追偿》,澳门理工学院研究专案 “澳门博彩法律制度”(编号P220/GTRC/2010)的部分成果,载 《澳门法学》2011年第3期。那么中国内地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援引澳门地区的法律进行判决就不应当存在影响内地司法权威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却一再否认澳门赌债的合法性,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

3.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追偿的现状

纵观同属两岸四地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两个地区对于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态度进行比较,从而思考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进行追偿的可行性。

(1)香港地区。根据1977年颁布的 《赌博条例》规定,香港地区是不允许非法赌博的。在香港地区开设赌场进行经营性赌博同样是违法的,其所产生的债务属于违法债务,法律不予支持。⑬香港 《赌博条例》 第5条。而针对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问题,香港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时主要遵循以下方法:

因为借贷合同是在澳门地区发生的,所以香港地区的法院需要首先确定适用于该案的适当的法律。根据香港的冲突法原则,确定适当法律的时候,要先看合同的明文条款,看看可否找到意向表示。如果找不到,下一个步骤是考虑当事人的行为,看看可否从行为推定他们是否就适当法律采纳任何意见。如果这个调查也找不出什么,那么便到了第三个阶段,考虑什么法律与交易的关系是最密切及真实的,法院应当适用与交易关系最密切及真实的法律。⑭何美欢:《香港合同法》,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623页。通过一步一步地选择,最终香港地区的法院应将澳门地区的法律确定未适当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对域外赌债的审理时,香港遵循的是英国普通法原则的法律传统,也即是说香港地区的法院对一个准据法适用外国法的合同且根据该法确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时,香港法院就应当根据该合同订立的准据法进行对案件审理,该合同在香港就应当得到强制执行。

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香港地区的法院也以澳门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审理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的案件,对于债务人以公共秩序保留为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债权人的司法追偿予以支持。

(2)台湾地区。针对本文所研究的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台湾地区对此的态度是经历了一个转变的过程的。

早期,台湾地区的法院 “认为因赌博违反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被认定不必还”。⑮台湾地区 “高等法院”2010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45号,2006年度重上字第38号民事判决,裁判案由:宣告确定判决准予强制执行。原告英国Days He.gen.s诉被告必翔宝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来在台湾地区的 “最高法院”1995年度第2534号的判决中,法官又对 “善良风俗”作出解释,认为“……系争外国法院之判决命上诉人就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给付被上诉人赔偿金额,其内容并无何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⑯参照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1995年度第2534号判决。

后来在台湾地区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法官认为,纵使台湾在法律原则上不承认赌博债权,亦不影响在外国依当地法律合法所生之债权关系。其理由在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律适用限制的规定,仅以适用之 “结果”有悖于台湾公序良俗者为限,并非以外国法本身之规定作为评价对象。如果适用外国法律的结果,并不因此使在台湾境内之赌博行为合法化,就不违台湾之公序良俗。这与笔者在进行 “赌债非债”的反思,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滥用时所提出的观点是一致的。

综上可见,无论从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基础的角度,还是从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来分析,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进行追偿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的追偿的情况并不理想,然而也无须悲观。曾有学者感慨道:“的确,尽管内地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域,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和澳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存在固然有很大的制度价值,但是考虑到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毕竟是在一国内部进行的,两法域之上有共同的主权,两地也有共同的文化传承和社会风俗,较之国与国之间有更强的自然凝聚力,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应当较之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适用施加一定的限制,更加严格谨慎。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与其存在本身一样具有必要性和自身价值,这种限制有助于内地和澳门的不断融合,有利于维护司法正义和当事人权益,促进两地交往,同时也符合国际发展的大趋势。”⑰黄进:《论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载 《“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5月)。

通过本文的阐释,笔者认为支撑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在中国内地进行追偿是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的。纵观世界,该观点也是大势所趋。尽管目前存在一些困难,但是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保证澳门地区因博彩而衍生之债务是法定之债,那就必须保证该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保证该债务在内容和形式上合法的,那么追偿便有了其法律基础,追偿便有了其可行性。

(责任编辑:卢护锋)

10.19350/j.cnki.fzsh.2017.06.003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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