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香港这本深奥的书的一把钥匙
——评 《“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2017-04-15邹平学
邹平学
读懂香港这本深奥的书的一把钥匙
——评 《“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邹平学*
王振民教授新著 《“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一书从政策基础、宪制依据、重大实践和比较视野四个方面对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丰富实践及基本法的实施作了清晰、权威、准确的解读,全书高屋建瓴、亮点纷呈,对理论争议、疑难问题振叶寻根、观澜索源。理论分析、制度检视、实践研究经纬相织,历史动感、现实意义和未来展望融为一体,其洞见、论证、视角及方法就像一把钥匙,为读者开启了探究深奥的香港的大门。
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 钥匙 书评
香港问题一直备受世人关注,但常给人雾里看花、山重水复疑无路之感。香港中联办前主任姜恩柱曾在赴港上任之初说过,“香港是一本深奥的书。”这句话后来广为流传。所谓 “香港是本深奥的书”,无非是说它复杂难懂。香港回归前我曾在香港的一家英国律师楼工作过半年,算是对香港有一定的了解,返回学界后十多年来一直全身心投入研究香港基本法,我认为姜恩柱先生此言非虚。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4月16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说:“‘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有很多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邓公的这个论断也可谓 “深奥”的另一种说法。的确,国家解决香港问题曾颇费周折,回归后亦非万事大吉,一系列颇具探索性、挑战性的问题纷至沓来,令人应接不暇,这不仅增加了观察研究者的困难、困惑,也使得对它的任何解读和研究都有随时落后于形势之虞。在香港回归祖国及基本法实施二十年之际,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振民教授的新著 《“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②王振民著:《“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古人云 “二十弱冠”。二十周年于人而言,正是青春勃发,风华绝代。二十周年于基本法研究和基本法实践而言,也是一个重要和关键的时间节点,因为过去二十年已有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素材可供回望和咀嚼,可资反思和前瞻。二十年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了辉煌成就,同时也出现不少重大理论实践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近年香港社会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面临着国家认同、经济转型、民生改善、民主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重大挑战,香港与内地的合作发展、和谐关系面临考验。未来如何更好回应上述理论和实践挑战,把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践向前推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在这个关键节点,出版这本带有回顾与展望性质的著作,可谓 “正当其时”。
出版社将该书定位为国家重点主题读物,对其推介语是 “权威作者对五大核心主题深度分析,廓清迷雾,指向光明”。读毕这本书,我认为上述定位和评价恰如其分。如果要我给这部书作个评价,我觉得它是我们读懂 “香港这本深奥的书”的一把钥匙。
正如作者自序中所言,“本书精选了20多年我在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研究方面的主要文章、评论,记载了20多年来我对相关问题的学术探索历程。”③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5页。“全书梳理了香港20多年来发生的主要政治法律事件,特别是回归以来发生在香港的重大宪法、基本法事件,可以说是香港回归20年宪制发展的学术见证”。④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6页。书中精萃的35篇文章按主题分为五章,从政策基础、宪制依据、重大实践和比较视野四个方面对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丰富实践及基本法的实施作了清晰、权威、准确的解读。全书高屋建瓴、亮点纷呈,对理论争议、疑难问题振叶寻根、观澜索源。理论分析、制度检视、实践研究经纬相织,历史动感、现实意义和未来展望融为一体,其洞见、论证、视角及方法就像一把钥匙,为读者开启了探究深奥的香港的大门。具体来说,我认为这本书有如下亮点和特点:
一、宏观视野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该书分为五章,第一章 “一国两制”收文10篇,第二章 “宪法和基本法”收文8篇,从宏观角度阐述 “一国两制”、宪法和基本法,奠定全书立论的理论原点、政策基础及宪制依据;第三章“人大释法”收文6篇,第四章 “政制发展”收文6篇,专题研究香港基本法实施中两个集中体现“一国”与 “两制”关系,也是引起颇多争议的宪制层面的重大问题;第五章 “普通法与大陆法”收文5篇,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比较法视角对特别行政区制度运行实践涉及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区的实施、特区立法权、司法复核等具体问题进行阐发,呈现出探幽入微的专题研究色彩。这样一来,全书的编排结构和论证路径就呈现宏观与专题、理论与实践、制度与运行三个维度的经纬交织。
一般来说,宏观研究切忌宏大叙事流于空乏,专题研究容易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该书的研究则把两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其宏观研究不仅体现在理论视域的宏观,还体现在中国大历史、国际视野的宏观,第一章收录的 《“一国两制”是政治宽容精神的体现》《“一国两制”下国家统一观念的新变化》《香港观察:理性前行或者勇往直前后退——一个中国历史的视角》等文章是其代表。在回答 “一国两制”为什么不会变这个问题时,作者从香港社会的关切入手,针对某些群体对 “一国两制”能否坚持下去疑虑重重,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香港经济地位在国家整体结构中相对下降,这种论调更是不时浮出水面的现象,分析认为香港社会的疑虑,主要与其对 “一国两制”内涵的狭隘理解相关,作者从 “政治宽容”的角度指出,“一国两制”具有三个层面的内涵:其一,是作为解决港澳台统一问题对策的 “一国两制”;其二,是作为国家开放发展大战略组成部分的“一国两制”;其三,是作为全新世界观与方法论的 “一国两制”。⑤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3-9页。中央政府提出 “一国两制”,当然是为了解决港澳台统一问题,但目的却绝不仅限于此。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作为近代人类创造的两种主要的社会制度,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要么是资本主义,要么是社会主义,只有中国的制度容许二者共存,把两种制度的优势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事实上,正是由于中国拥有香港,才使得我们相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前苏联,能够顺利实现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主义不仅要与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共存,也要与国际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共存。“一国两制”是 “一个世界多种制度”理念下的产物,是中国古典治理 “求大同存大异”理念的现代重现。⑥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4-34页。唯有引入这个观念,才能理解为什么 “一国两制”不是权宜之策。这种层层递进、娓娓道来的阐述有助于以理服人。
又如在论证香港新宪制秩序的确立与内涵这一宏大问题时,作者采取了法理论证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从问题入手,指出香港法律法学界讨论香港宪制问题时,总是更愿意强调香港回归前后的 “不变”。当然,应该承认,在香港宪制转轨的 “非常政治”时期,这种对 “不变”的强调有利于香港的平稳回归,但是,随着宪制转轨完成,香港进入 “日常政治”阶段后,这种认为 “一国两制”就是名义上的、虚的 “变”,而实质层面 “什么都不变”的理解,不利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司法体制与香港新宪制秩序的衔接,实践中的许多争议也由此产生。对此,作者在书中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解析,首先以凯尔森的 “根本规范理论”为基点,指出香港法律的许多内容虽然得以保留,但它们的效力基础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从肯定英国宪制秩序有效的规定,转为肯定中国宪制秩序有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 《英皇制诰》与 《皇室训令》成为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基础,这本身就是一次 “宪制革命”。香港社会既要拥抱那些 “一国两制”允许 “不变”的方面,同样也要拥抱那些 “一国两制”要求必须“变”的方面。唯有如此,才能保证 “一国两制”之下新宪法秩序的和谐与稳定。⑦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93-106页。
该书在专题研究方面也颇见功力,新见迭出。以第三章对人大释法问题的研究为例,作者通过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的五次解释,总结和梳理每次释法引起的热烈讨论与争论,对三个层层递进的具体问题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学术见解,在不少方面具有新意和创见。
其一是关于具体的释法内容。该书 《关于 “人大释法”的几个问题》和 《对基本法关于特首任期规定的理解》两篇文章就深入系统地分析了2005年 “人大释法”的基本内容。⑧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14-226页。
其二是关于抽象的释法制度。围绕释法权的争议,作者通过分析回归前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变化,特别是对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方法的对比,指出从法理层面看,回归后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是原生的,而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种授权关系决定了香港法院对基本法解释权的有限性。对于深受普通法传统影响的香港法律界、法学界来说,上述理论或许在短期内不容易理解,但这种 “不适应”不能成为抵制 “人大释法”的借口。为正本清源,作者在书中从 “‘人大释法’的性质”“‘人大释法’的程序”“‘人大释法’的哲学和方法”以及 “‘人大释法权’与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关系”四个角度对 “人大释法”制度进行了解析,全面回应了香港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疑问。⑨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187-193页。
其三是关于释法背后的政治意涵。作者从五次 “人大释法”的实践,归纳出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的三项基本逻辑:一是坚持 “一国两制”不动摇。通过历次释法实践可以得知,香港回归后确实在政治、社会层面出现了一些争议,“一国两制”的实施也并非一帆风顺,但是中央政府始终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确保了 “一国两制”不走形变样。二是用好用足宪法法律赋予中央的权力。香港在 “一国两制”之下享有高度自治,但 “高度自治”从来不是 “完全自治”,“五十年不变”也绝对不能被理解为 “五十年不管”。“一国两制”之所以在香港能够取得成绩,既是高度自治权充分行使的结果,也有赖于中央依法行使主权,把应该管、必须管的事情处理到位了。三是中央政府始终把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动民主”作为治港工作的核心,历次释法的具体内容,均与上述核心工作保持着高度一致。⑩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34-239页。这就把专题研究的结论提升到了宏观研究的层面。
二、中国立场与香港情怀相融洽
所谓中国立场,就是坚定维护 “一国”原则,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最高原则。该书这一立场旗帜鲜明。如该书第一章阐述 “一国两制”的源与流,在 《“一国两制”是政治宽容精神的体现》一文中,作者鲜明地提出并论证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当成为国家不统一的理由,不应当成为搞分裂的借口。作者在 《“一国两制”的初衷是实现并维护国家统一》一文中认为 “实行 ‘两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首先满足 ‘一国’的基本要求,能够实现并维护国家的统一,这是大前提,是 ‘两制’存在的根和本”,指出了香港社会拿 “两制”来对抗 “一国”、破坏“一国”甚至闹独立等变形走样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该书在阐发论证 “一国”为什么必须是 “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时,并未因为当然的政治正确而以势压人,而是摆事实、讲道理,以法理和道理服人。该书第二章数篇文章从不同的层面深刻阐述回归后香港新宪法秩序的确立及其构成、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一国两制”实施中的宪法问题、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高度自治的法律界限等重大理论和制度原则问题,其主旨红线仍是从宪制基础角度阐释 “一国”和 “两制”的基本原理,阐释中国立场的治港路径。
该书还充满了作者拳拳的爱港之情,洋溢着浓浓的香港情怀。作者王振民教授早年师从中国宪法学巨擘和基本法大家许崇德教授,1995年完成并于2002年出版的博士论文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是基本法研究领域一部力作。在香港回归前的1993-1995年,作者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两年,期间不仅对香港普通法和本地法进行了系统研究,而且与香港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除了长期研究港澳问题外,作者还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亲身参与了处理基本法实施重大问题的实践。2016年初,作者调任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作者的这种经历,使得作者相较于很多内地研究基本法的学者来说,具有了解香港区情政情民情的优势,具有熟悉香港社会脉动的便利。作者在书中表明了自己的心迹,“热爱香港,热爱祖国,热爱 ‘一国两制’事业”,其爱港、知港、熟港的香港情怀跃然纸上。值得称道的是,书中香港情怀的流露始终统一和融洽于中国立场。比如,作者从中国历史角度对香港的观察、对 “一国”之下的 “两制”相处之道的阐述、对基本法与香港命运的分析、对香港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客观公允,持论平和,充满了对香港前途和命运的关切、对 “一国两制”的坚定信念。再比如,回归后的香港社会,不少人对于中央政府为什么总是强调 “一国”是 “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理解和接受,反对派更是坚定地认为,“两制区隔”才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所在。对此问题,你若讲 “主权理论”“中央权力”,他便谈 “自治权理论”“自由民主”理论,双方南辕北辙,渐行渐远,不欢而散。针对这一现象,作者从常识入手,指出香港回归前,两地之间其实就一直是 “两制”,只不过那时候是 “两地两制”,回归后所改变的恰恰不是两制,而是 “一国”,是通过恢复行使主权改变了 “一国”遭遇破坏的屈辱历史。换句话说,在香港回归后,对于香港社会、特别是普罗大众而言,陌生的不会是 “两制”,而是 “一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只谈 “两制”,不谈 “一国”,或者突出 “两制”,淡化 “一国”,就必然会致使 “一国两制”走形变样。作者进一步阐发,实现 “一国两制”的目的是为了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但是如果 “两制”走形变样得太严重,已经威胁到了 “一国”的存续,国家自身的存在都因为实施 “两制”而产生疑问,那么任何政府都会为了自身的存续而放弃 “两制”。从这个角度说,“一国两制”如果失败,受到直接损害的也将是 “两制”,而不是 “一国”。作者语重心长地指出,香港越是坚定地支持 “一国”,国家才越能放心让香港实施 “两制”,这才是 “一国两制”的良性循环。反之,香港如果让国家戒心疑虑不断加强,“两制”的空间只会日渐狭窄,“一国两制”就会进入 “恶性循环”。中国古代智慧强调的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就是这个道理。作者直言相告,“一国两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超常规安排,因此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香港社会应该倍加珍惜 “一国两制”的成果。“一国两制”如果失败了,国家损失的是面子,香港损失的则是里子。⑪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35-39页。作者的这番诤言,爱港心切、忠言逆耳,或许某些香港人觉得刺耳,但却是真正从关心香港整体利益和福祉发出的肺腑之言。
政法研究首先要解决问题的是坚守什么样的立场、提出什么样的观点和运用什么方法。作者在该书结语 《香港为什么依然重要》中总结20多年研究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两个出发点时指出自己一是把它当成科学来研究,热爱真理,追求真理,讲真话;二是要热爱祖国。这当是学者基本的政治取态。他深情地写到:“永远拥有一颗赤子之心和家国情怀,对人民和大地真诚的热爱,应当体现在一切学术研究之中”。他表示,不会因自己一些学术观点 “有时被人误解、曲解、攻击”而表示将 “改变自己对真理的终极追求,不会改变自己的学术风格和志趣”。⑫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346页。对此,我十分认同作者在该书坚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应当看到,随着香港基本法实施的争议性问题频发,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重视香港基本法研究,基本法研究已有成为一门显学的端倪。这当然是个好现象。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一些人奉马克斯·韦伯的 “价值中立”论为圭臬,对在基本法研究中学者坚守 “一国”原则的立场,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放在首位的做法戴上国家主义的帽子,有的曲解甚至攻击为一种 “泛政治化”研究,批评这不是研究学术、不是探究真理,指责这是为国家权力背书,为中央集权站台。而一些人对香港社会存在的突破 “两制”底线、抗拒中央权力、反对人大释法、不接受中央对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决定权等做法却或明或暗地喝彩,觉得这是在追求自由、民主、人权。不得不说,这是一种误用的 “价值无涉”,错位的 “价值中立”。难道维护国家主权就会损害人权法治自由?难道坚持 “一国”原则就一定会破坏 “两制”?
暂且先放下社科研究是不是要坚守 “价值中立”这样的问题,我们只需要回答香港问题研究为什么不能 “价值中立”而必须坚持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立场。香港问题本身就是中国屈辱近代史的一个缩影,近代中国丧权辱国、割地赔款就是从香港岛被英国占领开始。解决香港问题的根本在于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一国”是 “两制”的前提天经地义。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香港的主权,制定香港基本法,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在特区实行的制度,是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必然结果。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是规定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还是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以及授予香港特区多大范围的高度自治权,都首先需要遵循坚持一个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最高原则,都是以国家主权归属于中央这一根本的政治现实为前提和基础的。“一国两制”的前提与基础在于 “一国”,中央代表统一的 “一国”行使的国家管理权是特区自治权的来源,因此不能把中央权力对特区权力必要的干预、限制和监督说成对 “一国两制”的破坏。所以,我认为以所谓 “价值无涉” “价值中立”的主张研究基本法不符合 “一国两制”政策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在这一点上,该书作了很好的回答。
三、问题意识与实践理性相统一
众所周知,基本法研究理论性强,同时政治性、实践性也很强,如何直面问题,尊重实践理性,学术难度很大。该书在这方面也颇为成功。例如,政制发展问题是基本法实施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长期困扰着特区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自从2003年 “政改”议题出现以来,香港社会就对此一直争议纷起,2014年爆发的 “违法占中”运动,更是将有关争拗推至顶峰。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挑战性难题,作者在书中没有泛泛而谈,也没有闪躲回避,而是直面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的 “四个关键点”,进行了针对性地分析,回答了如下问题:
1.“政制发展”到底是在发展什么?
不少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讨论之所以脱离实际、天马行空,重要原因是没有对 “何为香港政制发展”这一前提性问题有清晰的认识。作者在书中认为,香港的政治体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央与特区的政治关系;二是特区本地的政治体制。而香港特区本地的政治体制本身又包括两点:其一是设立哪些政权机关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对此基本法设计了行政主导体制。其二是政权机关的产生方式,特别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式。上述第一个层面,即中央与特区关系,以及第二个方面特区的政治体制所包括的第一点 “设立哪些政权机关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长期不变,保持稳定的,不属于政制发展的范畴。因此,香港社会讨论的政制发展,只能是第二个方面的第二点——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方式上,这只涉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局部修改,不涉及对特区整个政治体制的全盘审视,因此需要明确香港政制发展不是无限的,而是有特殊的含义、特定的范围。⑬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88-289页。
2.为什么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在中央手中?
香港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是国家依据宪法并具体通过基本法加以规定的,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 “一国”的要求,一个地方如果能够独立决定自己实施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则意味着它是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香港的政治地位决定了其政改主导权只能在中央手中。⑭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61-267页。当然,中央拥有政改主导权,绝非意味着中央在决定香港政制发展的过程中不需要征求香港的民意。从实际情况看,中央政府在作出每次政改决定前,都会以各种方式咨询香港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的政改主导权”与 “香港的政改建议权”是两项具有关联,但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不能混淆。⑮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80-281页。
3.中央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持何种态度?
香港社会一些人对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发展上的态度有很多误读,反对派指责中央政府作为“极权政府”不可能真心支持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污蔑中央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最大障碍。对此,该书通过讲事实、摆道理,作了有力的辩驳:第一,需要看到,在香港推行民主是中国单方面的决定,并坚持写入到了基本法之中,因此,可以说中央政府才是香港最大的 “民主派”;第二,在要不要在香港推进民主的问题上,中央与香港各界并没有分歧,目前的症结根本不在于香港要不要推进民主,而是如何推行民主,推行什么样的民主。中央政府关切的重点是,香港民主的发展,能否严格按照基本法所设计的框架来展开。由此可见,要不要 “在法治原则下推行民主”才是当前中央政府与香港反对派的根本分歧。⑯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68-273页。
4.中央基于何种原则决定香港政制发展的进程?
自从香港反对派在2015年一意孤行否决政改方案后,何时、如何重启政改就成为了香港各界关心的问题。对此,作者在 《香港未来政治发展之思考》一文中归纳总结了中央政府推进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第一,既然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根据 “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设计的,因此香港政制发展肯定要坚持 “一国两制”原则,这意味着 “一国”和 “两制”应该通过政制发展得到同样的保障和强化,削弱其中任何一个,都不符合 “一国两制”的精神;第二,香港作为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发展民主要保障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唯有如此,香港推行的才是优质民主,才能保证香港的“民主政治”与 “繁荣稳定”比翼齐飞;第三,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加以推进。这里的实际情况不仅包括香港本地的情况,而且还包括整个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往香港社会在讨论民主发展时,往往只关注前者,而忽视中央政府在推进香港民主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压力,香港政制发展从来不是地方性、而是全国性的政治问题。⑰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74-282页。
此外,该书在针对香港法院适用中国宪法的问题,除了抽象的理论分析外,还注意从实证的角度,对于在新宪制秩序背景下,香港特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有无适用宪法、如何适用宪法、适用的局限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作者认为,“基于主权回归而理应适用的诉求”与 “不能完全适用的实践”之间的矛盾,是宪法在香港适用问题的难点。从实践看,回归后香港各级法院在判决中适用宪法的情况并不显见,然而,目前的宪法适用都局限于特定案件或特定问题上。显然,这种状况不利于宪法的最高效力及其规范性价值在香港的充分彰显。对此,作者提出目前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法院适用宪法上的桥梁和监督作用,而此问题的彻底解决,则需要宪法学理论为 “一国两制”内在张力的纾解,提供一个更为融贯的体系化思路。⑱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240-257页。
四、国际视野与比较方法相承接
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是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新中国成立后处理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的考量就是放在国际大背景的战略层面来考虑的,回归后对香港的治理也仍是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层面来着眼发挥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所以,缺乏国际视野来观察香港,肯定会偏狭和片面。该书具有国际视野,同时注意与比较方法的承接,使得其观点和论证坚实可靠。书中 《“一国两制”下国家统一观念的新变化》《“英国入盟”与 “香港回归”》《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通法的治理哲学》《关于香港 “司法复核”的若干问题》等文章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例如 《论港澳回归后新宪制秩序的确立》一文阐明了港澳回归在保持港澳 “基本不变”的态势下,中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带来的新宪制秩序这一根本性变化。作者告诫大家,无论在情感上是否承认,都必须理性地正视和接受这个基本的政治现实,那就是以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的港澳特区新宪制秩序已经取代了之前港英和澳葡的旧宪制秩序。文章还以近代英国的 “公法革命”为观照物,告诫大家如何清醒地意识到并理性地对待这种根本性变化,及如何做好 “变”与“不变”的衔接与磨合。⑲参见前引②,王振民书,第93-106页。这一观点震耳发聩,极有现实意义。
该书也娴熟地运用了比较方法,如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比较角度来分析基本法解释、普通法的治理哲学、香港的司法复核等问题,或者从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的比较角度研究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两个特区的异同等。
五、文风平实,通俗易懂
政法类论著最大的韵味就是 “无味”甚至 “无趣”,但收入该书的论文一如作者其他的作品,有娓娓道来的故事,有恰如其分的比喻,更浸透了讲真话、讲实话、讲通俗易懂的话的风格。读者看不到为卖弄而堆砌的外文资料和累赘不堪的注释包装,也不见不少学术论文标新立异的新名词、新概念,更不必担心阅读起来像其他 “理论书”那般艰涩难懂。读罢该书,我们或许可以发现:原来政法问题还可以这样研究,原来基本法的论文还可以如此精彩。该书这个特点,或许与作者做人做事谦和低调有关,或许与作者在从事学术研究的同时还大量参与基本法的实务工作经历有关。我相信,这更与作者对港澳基本法研究一如既往的学术热情、敢于善于讲真话的初心以及对香港的未来、对 “一国两制”事业从未动摇的决心有关。
阅读最美好的感受,无非是被作者的笔触和思考吸引,跟随作者一路探寻历史,一同检视现实,一起展望未来,感同身受作者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相信每一个阅读王振民教授这部新著的读者,都会有同样的收获。
(责任编辑:叶海波)
10.19350/j.cnki.fzsh.06.015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