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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管控完善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工读学校刑罚法院

于 洋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管控完善

于 洋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是多重原因综合结果。虽然我国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为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国家与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不断持续关注。但是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来看。针对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措施在适用过程存在的诸多缺憾。本文旨在防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治理理念、防治的法律规制建设、社团参与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

一、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概述

未成年人是指在法律上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于不同国家因本身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的差异决定年龄的限度不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从儿童向成年过渡的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思想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不稳定性。好的指引可以让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成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动力,而如果不加以教育和帮扶,那么很多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教育和规制慢慢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较轻的不良行为,另一种是严重的不良行为。虽然严重危害社会,但由于“严重不良行为”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严重危害社会,还不能通过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告诉发展,各种文化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各种诱惑,家庭教育缺乏,学校教育的盲点以及各种文化因素的影响,往往会让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行为,如果无法对这种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矫治,那么这些未成年人很容易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管控制度现状分析及其不足

刑法可以保护的社会关系非常的广泛,但是刑罚的功能却不一定是万能的。第一:刑罚保护的是在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关系,然而却不能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法治国家的标准是慎刑、少刑。而不是不断地增加刑法的覆盖范围,侵犯到个人的生活。第二:刑罚解决矛盾的最后的屏障,随着ADR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社会问题出现了多种调节机制,而刑罚是一把利剑,要在最关键的时刻使用,否则就有可能伤害到不该伤害的人。一般的社会关系通过一般的部门法保护即可,只有当一般的法律部门无法保护的时候,才由刑罚来进行保护。①第三:在未成年人的问题上,刑罚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未成年人需要的是社会的关注关心,是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在遭受刑罚的时候,对其的伤害更甚于成年人,一味地加以严刑处罚只会让他们离社会渐行渐远,逐渐的在犯罪的道路上迷失自己。因此,未成年问题仅仅只靠刑罚威慑是远远不够的,而很多犯罪都是由严重不良行为演变而来,所以如果想有效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就要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

现行法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管制措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使用措施与方法较少。对于现行严重不良行为的管制整体措施分析有如下不足:

1.以工读学校存有弊端无法满足现行需求。工读学校使未成年人遭到了各方面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工读学校在社会上的否定评价就如同少管和劳教一样,使得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以后对自己产生了很消极的影响,不仅无法矫正不良的行为,反而因为消极的引导而更加严重,最终无法回归社会。(2)工读学校只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长期在一起容易交叉感染。好的榜样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工读学校中,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存在着严重不良行为的,他们互相之间很容易把本身自己的不良行为传递给其他的未成年,而矫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工读学校的学生结构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并非最好的选择。(3)工读学校的师资力量薄弱,工读学校在社会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资金的投入很有限,加上要给很多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比普通学校更为麻烦和复杂,以至于没有好的老师愿意到工读学校就职。所以,工读学校缺乏真正有爱心,有担当有责任心的好的老师去引导未成年人。②而未成年人特别是这些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大多又是因为从小缺乏关爱或者教育才逐渐养成了不良的习惯,他们更需要好的老师去帮助他们。(4)进入工读学校需要家长、学生、学校三方同意。由于需要三方同意才可以让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由于以上各种弊端,所以遭到了很多家长和未成年人的强烈抵制,很少有家长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学生也就越来越少,而对于学校的投入自然也无法引起重视,长期恶性循环,工读学校逐渐的开始萎缩。

2.家庭教育与校方教育有所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学校教育是一个长期、系统的教育。很多未成年的不良习惯都是由于家庭的原因而养成的,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有很多父母并不是一个合格的老师,他们本身就具有很多不良的行为和习惯,或者由于冷漠、暴力、穷困的生活环境而导致了未成年人在性格养成的过程中,形成了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家庭教育有他自己很强的优势,更加有针对性和稳定性,如果可以让所有家庭成员调动起来,共同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并且有良好的榜样和引导,那么家庭教育要比任何教育方式都更加有优势。校方方面存在法制教育匮乏。

3.社会帮教的力量的不足。矫治不良行为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部分帮教人员对帮教工作的重要程度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社会帮教工作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帮教工作做多做少、帮教效果如何没有具体的监督考核指标,帮教工作的开展往往无法深入的进行。

三、国外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控先进经验

美国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源地,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少年法院的设立,美国由传统的正式办案程序逐渐的开始强调转处的作用,即“将那些应当进入审判程序或者矫正体系但是被排除在外的单个少年采取代替的方法。”③转处是一种规避传统刑罚的措施,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转送到了其他社会机关,或者其他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在这种措施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社会帮教。适用这种方式来通过社会和福利机构达到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的效果。

日本通过家庭法院模式将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隔离在刑罚之外并予以矫治。当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的不良行为后,首先送到家庭法院然后做出不同的处分。家庭法院应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经历、学习生活状况、行为等进行全方面的调查,在此期间不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确有必要进行观护的,不能超过两个星期。在家庭法院调查后,除了满16周岁并且其行为及其严重并且严重侵害了社会所保护的法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外,均不得移送地方的检察官。(1)如果可以依照《儿童福祉法》进行处理的,裁定移送有权处理的地方委员会进行保护观察。(2)送交救护院或者其他养护机构,和我国的收容救助有些类似,通过对没有监护人的儿童和生活环境不适合其成长的未成年进行收容看护,并且对其行为进行矫治。(3)送交少年院,少年院主要是对不良少年进行矫治和引导。最终在不与社会脱轨的情况下接受矫治,效果也十分显著。

德国针对少年犯罪案件采用单轨制。德国只有一套司法机制,但是却有独立的未成男人法院,所以在未成年人案件出现时,首先必须要移交给未成年人法院进行处理,德国《少年法院法》第5条第2款规定“教育处分不能奏效的,判处惩戒措施或者少年刑罚。”因此,法官在决定少年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时,首先考虑适用教育处分,只有在教育处分不足以达到处罚目的的时候,再考虑适用惩戒处分,最后才能考虑适用刑罚。其次,检察官拥有较广泛的决定不起诉的裁量权;实践中检察官经常行使不起诉的权力④,而检察官又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是否要移交给法院处理。

四、关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管控体系的完善建议

1.树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理念,用好的教育完善未成年人的人格。依据《北京规则》总则部分规定“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作用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⑤家用与学校教育不可缺失,受教育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帮助未成年人来建立正确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可以有效的防止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的长远发展提供基础。

2.加强工读教育体制改革。首先是改革现行工读教育体制,明确法律定位,鼓励支持加强宣传,消除对工读学校的歧视与偏见。其次,加大对工读学校的国家投入,解决工读学校水平不高、总体不平衡,基础条件有待提高的问题。最后,提高工读学校及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工读教师待遇、稳定工读教师队伍,给予荣誉感,使工读教育教育真正的有好的作用于效果。

3.采取法律后果的二元制,参照德国、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经验。首先把案件移交到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的法官进行先行判断和处理,将一部分较轻的和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案件通过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另一部分则移交到检察院进行另案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并且也可以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4.以开放式社区的模式进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矫正。

当一个人和恶习者、犯罪者接触的越多,甚至到后来超过了非犯罪者时,他的思想价值观念、行为习惯都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并最终倾向于犯罪。这正是为什么给予少年非监禁刑、开放性处遇的重要原因。当少年与其他犯罪者关押在一起,免不了会受到其他罪错者的影响,造成狱内交叉感染、甚至深度感染,非行少年甚至可能成为更多犯罪手段的习得者。用美国的少年司法的改造模式,加大未成年人在社区的矫正,在现实社会教予他们遇到困难时有别于以往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会运用不同的观点看待逆境,而这样的处遇方式才是最真实的。

5.积极引导社会帮教工作介入,在我国已经有了社会工作专业,并且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着社区的各种工作,在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以后,通过在社区服务来进行矫正,并且由社区的工作者对其心理进行辅导,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五、小结

社会防卫理论认为刑罚不只在于惩罚和报应,也存在着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功能。“刑法不是本能或原始的同态报复或等值报应,而是以改造教育犯罪人、为保全社会为目的。”⑥该理念对我们理解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作用,严重不良行为的防治就是用一种更加包容、保护的态度去对待非行少年的矫正,而非将一味的惩处、改造。是的有过错误的未成年真正改过迁善,复归社会,给未成年一个更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注释】

①胡春丽.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

②黄荣康,邬耀广,张中剑,赵俊.少年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

③徐建.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

④[徳]柯尔纳.德国刑事追诉与制裁[M].许泽天,薛智仁译.台北:元照出版社,2008.41

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4

⑥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于洋(1989.11-),男,汉族,山东威海,硕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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