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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问题

2017-04-15广东省法学会法治社会研究课题组

法治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建设

广东省法学会“法治社会”研究课题组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问题

广东省法学会“法治社会”研究课题组*

法治社会相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而言,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法治化状态。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十个化”:崇尚法治全民化、法律法规完善化、行政行为法定化、司法公正常态化、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律服务完备化、遇事找法常规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基层自治制度化、法治德治协同化。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要通过转观念改方式、抓关键带全面、兴科技强手段、重激励促质效,不断探索、累积、扬弃、完善。

法治社会基本遵循基本特征基本路径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①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法治社会相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而言,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法治化状态。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举措比较明确而有力的现实环境下,亟需进一步加深对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握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探寻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

一、基本遵循

法治社会建设应当有以下基本遵循:

(一)对标战略布局

作为党中央重大战略布局“四个全面”之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治社会规制了其目标和使命。法治社会建设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安宁福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建设中具有普惠性、基础性、支撑性、兜底性的重要作用。开展法治社会建设须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只有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的精神实质,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做到方向明,思路清,对标准,质效好。

(二)对焦百姓期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②新华社评论员:《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重要讲话》,新华社北京2016年12月23日电。完全适用于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企业、学校、乡村、社区、“七所八站”、③泛指基层一线单位、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防疫站、救助站等。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和组织机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窗口。它们直接面对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与群众权益紧密相关,需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最为突出,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和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和期待。要把法治社会建设好,必须立足基层,紧接地气。基层一线的基础地位不能缺失,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基层一线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与期盼、遵守与满意,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终极追求。

(三)对应内在规律

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事物任何形态都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性,建设法治社会也不例外。从法理到实务、从程序到实体、从法治社会体系到法治社会实践都要遵循其内在规律。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在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不断正确认识规律、科学把握规律、自觉顺应规律、善于用好规律,从而更好地丰富和发展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

(四)对接动态发展

从一般意义上说,上升到法治层面的形态是相对固化的,简言之,就是法律必须保证稳定性,法条不能朝颁夕易。但是,我们也要正视这样一个情形: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往往是滞后的。这就要求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把握时代特征,顺应社会情势的动态发展变化,增强前瞻性和敏锐性,善于捕捉带普遍性、时效性,尤其是民生领域的法治需求和法治缺失,适时补漏填缺和修正完善。

二、基本特征

特征,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和标志。④《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缩印本(音序),第1653页。基于这个释义,基本特征应当是其中主要的征象和标志。据此,在开展“法治社会”课题研究和参考学界研究成果⑤例如江必新:《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想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李步云、张舜玺:《建设法治社会应当达到八个要求》,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15日;王红霞:《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同步建设》,载《检察日报》2014年8月19日;张鸣起:《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的基础上,课题组认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应当涵括以下主要元素,概括地说就是“十个化”:

(一)崇尚法治全民化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法治政府重在公域之治,法治社会则重在私域之治。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在于推动全民全社会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必须做到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相一致的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治规律,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将法治方式融入到每个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当中,让守法者一路绿灯,违法者寸步难行。

(二)法律法规完善化

良法善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自颁布《民法总则》后,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⑥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进程明显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将进一步增强。参见陈霄:《民法总则真正完善了中国法律体系——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小君》,载《法治周末》2017年3月22日。但随着社会新阶层、新业态、新媒体等不断演进,社会领域法律的覆盖面仍需拓展:如社会组织、基因工程、网购、共享经济、拼车、代驾、无人机等。社会领域立法还须进一步完善:如建立规范的财产权体系;设计完善的税收体系;构建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应适时制订涉及民生方面的地方法规。同时,要进一步重视社会自治规范、民间契约、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则、团体章程、员工守则等“软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⑦石佑启、黄喆:《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软法之治》,载《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

(三)行政行为法定化

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要坚持“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定位在“有限政府”范围。要科学理性地明晰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的事权边界,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建设职能,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社会主体、公民三者协调互动的法治社会建设格局,权力被有效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

(四)司法公正常态化

司法公平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体司法人员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绝对忠诚,同时也迫切需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人民陪审员制度、错案问责追究制等准入机制和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管、社会监督,从制度和体制机制上确保司法机关涉法活动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加“法治”的获得感。⑧江必新在其主编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6)》一书序言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以保证人民安居乐业为根本目标。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发展依靠人民、法治红利由人民共享。检验法治质效的第一标准,就是依法治国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增强了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获得感。江必新还把法治获得感分解为:正义感、安全感、方便感、信任感、受尊重感、受益感、成就感、参与感、认同感、归属感等十个方面。参见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编:《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6)》,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序言。

(五)社会治理现代化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是一字之别,但反映了执政者理念上的现代化,是一大文明进步。社会治理必须“法”字当头、文明施“治”,建立权责统一的关系构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要特别注重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协调各方关系、统筹各方力量解决各方纠纷。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要充分吸收和运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科技现代化建设成果,积极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向社会治理领域拓展。

(六)法律服务完备化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要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满足社会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要推动法律服务领域全面均衡发展,培育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健全司法鉴定制度;要完善法律服务的政策支持,为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与保障;要依法加强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和法律服务行为的监管,维护法律服务的良好秩序。

(七)遇事找法常规化

公民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也是法治社会的维护者,更是法治社会直接的受益者。要教育和引导公民自觉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法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常态思维和常规方式,真正做到人与人之间守法、诚信、平等、有序,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八)社会组织规范化

各类社团、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要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或条例,规制好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使之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运作;要引导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办团办会方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并担当起社会责任;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第三方”优势和“中立”性质,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承办好政府退出的职能。

(九)基层自治制度化

基层自治组织分布面广,与社会和群众的接触最为直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源头和重点。应当完善和激活基层自治组织制度、机制,使之沿着法制的轨道自主管理事务,做好服务。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厂企法务团队、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等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治村(居)、依法治企、依法治校、法治教育、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⑩李步云、张舜玺:《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以惠州经验为参照》,载《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

(十)法治德治协同化

法治与德治协同推进、相得益彰,是法治中国伟大实践中的创新和发展。德治的主要标志是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励志家训、公序良俗等有广泛的认同感和普遍的遵循度。进一步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德治的教化作用,努力构建尚法崇德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①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会时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参见李林:《让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载《学习时报》2016年12月20日。同时,应当大力弘扬法治文化,以法治文化引领和彰显法治德治协同化的更佳效果。

三、基本路径

法治社会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更没有捷径,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和总结、完善。

(一)转观念改方式

首先是转变观念。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农耕时代和封建社会,“人治”观念和“懒散慢”习气根深蒂固。“十年动乱”期间,“人治”和“懒散慢”从某种视角看可以说是到了极致。这种观念和习气是法治的大敌,必须坚决摒弃。转观念,即从计划经济的“人治”转到市场经济的法治,是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过好的一道“坎”,以法为尊、法律至上应当成为牢靠的社会共识。

其次是改进方式。计划经济年代常用的管理靠行政指令、遇事找领导批示、找关系“摆平”等方式,与现代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相背离。在法治社会中,公职人员处理任何公务、城乡居民办理一切事务,都必须以法治的思维、循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方式行事,这要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和社会风尚。

(二)抓关键带全面

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这个“关键少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效应非常关键。抓关键,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统筹谋划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找准着力点和发力点,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全过程中以上率下。三是领导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进实施,使立良法和强善治真正成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的自觉,并争取有更大更好的作为。

带全面的重点是带基层,法治社会建设很多问题涉及到基层。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加强普法教育,让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二是树立守法典型,以榜样的力量弘扬法治精神,切实防止一些地方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三是传导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包括自治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兴科技强手段

科学技术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法治社会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包括互联网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为平台的法治社会建设运行机制,确保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公民等各个参与主体都能在智能、便捷、透明、高效的信息化条件下建设法治社会,也便于各参与主体知情与监督,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和制约。尤其要用好程序设定、数据保全、行为追溯、统计分析、维护更新等信息系统功能,科学有效地对当地法治社会状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衡量和横向纵向比对,动态跟踪建设进程及建设成效,用于指导和推进法治社会实践。

(四)重激励促质效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在整个进程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这是促进这项系统工程提质增效的有力抓手。建立激励机制,有赖于创设法治社会检测评估体系,这个检测评估体系应当涵盖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建设程度、量化指标、激励问责、评估周期等要件。应依托法治社会建设大数据平台,交由有质资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中得出让人信服的评估结果,并运用评估结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完善实施方案,不断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质效和水准。

四、结语

法治社会不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我们遵循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律,把握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选准路径,凝神聚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总结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一定能够不断完善并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何桂复)

*课题组先后前往福建、河南、吉林、浙江、青海等省调研学习和深入广东省内企业、农村、社区实地问计,2017年3月在广州召开了四个专场座谈会(高校专家学者专场、地市法学会专场、“广东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专场和省直部门专场)进行多维度的论辩,初步成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于4月7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一届《法治社会》研讨会”上作了交流,引发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在吸纳各方真知灼见的基础上再作了修改提炼,形成本文,供法学界和实务界点评和研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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