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中的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男性婚姻观
2017-04-14袁梓岚
袁梓岚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社会调查中的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男性婚姻观
袁梓岚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组织单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观是社会观念的一个缩影,反映着这个时代人们的思想面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城市地区男性的婚姻观,既有传统的印记,又有时代的气息,而某些无法抗拒的现实因素,使得当时的婚姻中含有一定的传统因素,对新的婚姻观的追求指引着婚姻的发展方向。
社会调查;婚姻;家庭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形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了解一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变迁对于认识这个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民国时期的中国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社会,既有固守传统的观念,也有追随欧美最前沿的观念。对民国婚姻的研究,有通过婚姻法来探究近代中国婚姻形式的转变及中国的近代化;或者透过妇女的视角来看近代婚姻的转变;通过婚俗的改变来窥探近代婚姻的转变。[1-4]而对婚姻观转变的探讨则略显薄弱,文章试图通过一些社会调查来探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城市男性青年婚姻观的转变,以及这种婚姻观与现实的冲突。
一、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及遭到的冲击
婚姻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形态。“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5]”。从对婚姻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婚姻形态的多样性。在全球联系日益紧密的过程中,趋同性逐步增加,对婚姻形态的认识也日渐趋同。由于中国近代化的外生性,婚姻形态也受到西方婚姻观的影响,中国原有的婚姻形态被认为是腐朽的、落后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意味着两个家族的结合,门当户对、家族利益是婚姻的基础,正如《礼记》所说:“昏礼者,将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6]”。历经两千多年,婚姻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根本理念没有改变。中国传统的婚姻形态主要有政治婚、门第婚、重婚与世婚、财婚、侈婚、冥婚、收继婚等七种,在这七种婚姻形态中,家长有着绝对的决定权。中国传统婚姻中的妾(妾有着合法但低于妻的地位)是一个独特存在,妾的来源广泛,既有妻子所带的陪嫁女,也有婚后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
中国的传统婚姻制度可简单概括为一夫一妻多妾制①,在目前所见的记载中这种制度已基本形成。中国历代婚姻观,简单概括有三种,第一种是天人契合之婚姻观,第二种为社会渊源之婚姻观,第三种为宿命之婚姻观。[7]无论哪种婚姻观,都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无可置疑的合法性和深厚的生命力。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变化,以及西方思想的传入,中国传统婚姻观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自戊戌运动,新式婚姻观开始传入中国,要求婚姻自主、女性独立,五四运动时期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批判。以《妇女杂志》、《学生杂志》等为代表的舆论工具对新的婚姻观进行了大规模的讨论,促进了新婚姻观的传播,推动着中国婚姻观的改变。
中国传统婚姻观注重家族需要,轻视个人情感。这种婚姻观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维护社会秩序,拥有无可置疑的合理性。而近代中国的一系列变化对这种婚姻观产生了冲击,对传统婚姻观的批判、欧美婚姻观的歌颂屡屡出现在各种作品中,对欧美婚姻观的宣扬不但是因为推崇,也表明这种婚姻观未得到全面实行。对社会实际状况的调查,有助于了解更加真实的婚姻观。
二、社会调查中的婚姻观
用社会调查的方法研究社会源于西方,在清末被引入中国。不但接受新式教育的学生用社会调查的方法研究中国社会,而且政府也十分注重社会调查的功效,在学者与政府的共同推动下,社会调查在民国中期(1918-1937年)进入高潮。[8]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社会调查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卫生、文教、家庭婚姻、宗教等各个方面,从民众的视角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状况以及人们对社会发展的期望。对家庭婚姻的调查,不仅展现了当时青年的婚姻状况,也体现了青年婚姻观的转变方向。对这些婚姻调查的研究,有助于认识当时青年婚姻观的转变,并以此来窥探社会观念的转变。
二十年代婚姻问题的调查对象比较广泛,既有城市的也有农村的,有男性也有女性,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的婚姻状况。由于女性刚刚开始从家庭走向社会,所以知识女性青年的数量较男性少很多,对男性青年婚姻观的研究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新型知识青年以学生最有代表性,他们生活在旧家庭中,婚姻也受到家庭的影响,但他们有着不同的观念,向往自由、自主的婚姻,他们对婚姻的要求体现了新的婚姻观,这种新的婚姻观指引了近代中国婚姻的转变。这些调查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不应否定所具有的代表性。
由军阀割据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统一政权,二十年代中国的政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欧美思想依旧是影响中国人思想的主要因素,人们认识的变化是以一贯之的,所以将二十年代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已结婚者代表着中国婚姻的现实状况,而未结婚者,尤其是未订婚者更多的是表达一种理想。对已婚青年和未婚青年观点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青年的婚姻观。
调查者的身份及学识会影响到调查者的倾向,也影响着调查结论,作为后来的研究者,则需要尽可能地避免这些倾向,更加客观地看待社会调查。论文即选取陈鹤琴、甘南引、孙本文所做或参与的调查为主要材料,调查者深厚的学识及专业素养使这些调查具有较高的价值,且这些调查问题的设计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及调查时间的分布,使其可以较好地反映二十年代男性青年婚姻观的转变。
1921年陈鹤琴先生对学生婚姻问题进行了调查,由于陈鹤琴先生是教育学家,在总结中多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强调男性对女性知识的要求,教育对于新时期女性及婚姻幸福的重要性。甘南引于1924年的调查更显客观,对调查的分析和总结较少,详细罗列结果,让读者自己分析。甘南引明确指出:是为社会、家庭、两性、种族、新旧问题而进行研究,可见调查目的及婚姻问题的重要性。1928年由社会科学会社会研究组制定孙本文教授为评阅者进行的调查,只对结果进行简要的概括,使读者明了一般青年对婚姻的看法,从而为处于迷茫中的青年提供借鉴,正如调查结尾的总结:“我相信这种调查的结果,至少可以给我们一种婚姻的一部分青年们的婚姻事实和他们对于我国婚姻制度的意见。我又相信我们若要建设一种适合时代潮流的婚姻制度,必须从调查现在婚姻状况和青年们对于目前婚姻制度的意见着手[9]76”。这些调查的目的是服务社会,了解一般青年的婚姻观,并为处于迷茫中的青年提供指导,不仅有助于当时人了解青年的婚姻观,也为研究当时青年婚姻观及其动向提供了重要资料。
调查总是有一定的范围,或代表一定的区域,或代表一种发展趋势,对社会调查进行分析对社会的改造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陈鹤琴和孙文本的调查主要在江浙地区,甘南引的调查其籍贯分布相对较广,江浙青年也占一定比例,大多在北京学习或工作,这些地方都较早的接受西方思想,他们观念的转变对近代中国观念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已婚者、订婚者、未订婚者的调查,可以更全面的了解青年对婚姻的看法。已婚者对自己婚姻的评价及要求,这些要求在现实中的障碍,对其他青年的建议,都对未婚青年的婚姻观起着指导作用。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青年婚姻观的转变,以及这种转变与现实的冲突。
(一)对已婚者的调查
已婚者对婚姻有着切身的体会,真切地感受着现实和理想的差别,这种差别决定着对婚姻的满意度,并会随着自身认知的变化而变化。对自身婚姻的批判,对理想婚姻模式的追求,展现了婚姻观的转变。社会中大多数对某种婚姻标准的要求,体现着时代的婚姻观。婚姻是社会最小的组织单位,婚姻观从微观层面反映着整个社会的观念,对婚姻观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诉求。
青年学生接受新式教育,他们的思想观念包括婚姻观都受到新式教育的影响。已婚者的婚姻大都是父母包办,故其中有一岁、三岁时结婚的,完全“为两姓父母结好事耳[10]104”。笔者无法对包办婚姻的满意度进行具体分析,但可以明确地看到他们对妻子的要求。在陈鹤琴的调查中,对妻子满意的因素主要是善治家事、为人温和、性情相投、有知识等几个方面,不满意的因素主要是缺乏知识。[10]109在甘南引的调查中,对婚姻满意的主要因素是性情温顺、身体健康、聪明伶俐,不满意主要是因为无学问知识。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由此可见,女性具备一定的知识虽不足以成为家庭幸福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接受新式教育的青年,在自己进步的同时也对伴侣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她们能够跟随时代潮流成为新式青年。“我对于我的婚事很满意的,因为我生存在旧社会里边,都是一种旧思想……我受了文化运动的潮流,晓得女子和男子是一律的,无论文学上交际上都要平等的。那晓得我之妻子适得其反,字也不认识的,裹足的,面上涂脂粉的,一点没有二十世纪里边光明的现象,所以我现在非常不满意[10]107”。这位即是由于自己经历了新思想的洗礼,而对妻子渐生不满的。可见,受过新式教育,受到欧美思想影响的青年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女子无才便是德”已与男性青年的观念不相符,他们要求女性有一定的知识,可以接受、理解新事物。这些要求与此时期妇女运动的要求相契合,都要求女性独立,能自主参与社会生活,女性的独立自主是受过新式教育的青年的共同要求。同时,治家及性情温顺依旧是男性对女性的重要要求,陈鹤琴总结道:“反对女子做人奴隶则可,反对女子保守中国古来治家的要道则不可[10]109”。“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的性别定位,也是性别分工。在中外思想的交流融合中,男性青年根据自己的认知对妻子提出新的要求,这些新的要求成为新婚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在中国传统社会及近代化过程中男性占主导地位,使得在婚姻近代化的过程中如纳妾的取消,离婚的实施等方面男性依旧发挥着主导作用。传统婚姻制度的不合理性在戊戌维新时已被关注,但没有对中国的婚姻观产生颠覆性的影响,旧的婚姻观在中国仍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从调查中可以看到,婚姻的缔结仍以媒妁之言为主,且部分在婚前并不认识,若妻子多年未育,部分学生选择纳妾。在陈鹤琴的调查中选择纳妾的占11.49%,甘南引的调查中有31人由于对妻子不满而想纳妾,所占比例极小,在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中要娶妾者及赞成多妻制者都极少。青年男学生赞成纳妾的比例已经很小,他们正逐步摆脱旧婚姻观,走向新的婚姻观。1915年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草案规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婚,得离婚②”。虽然有此规定,但对其执行更多的是自觉履行,而非其强制性。离婚虽在法律上已确立,但道德对女性的禁锢及谋生问题,使得离婚面临着重重阻碍。在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中既有因对妻子不满想离婚者,也有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想离婚者,更有想离婚但自知无法办到的,其中有怜惜女子的缘故,也有因家庭、社会原因而办不到的。[11]29这种情况在甘南引的调查中也存在,或因已有孩子,或因社会原因而不能离婚,甚至希望自己的妻子早死来摆脱这段婚姻。[12]93接受新式教育的男性青年对婚姻有着种种不满,但他们却无力对抗,不得不接受自己的婚姻。
已婚者的婚姻是旧制度下的产物,但他们已接受了新的思想,对婚姻改良有着切实的建议。改良婚姻的意见主要有自由婚姻制、双方同意制及晚婚等[13]102,这是他们对自己婚姻的总结,更是对未婚青年的告诫。这种符合青年要求的婚姻观,是青年们追求自由、自主在婚姻方面的体现,当这种婚姻观在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可时,人们也将会获得更多的自由、自主。未婚者才是新婚姻观真正的践行者,他们的婚姻观决定着婚姻的变革。
(二)未婚者的婚姻观
未婚可分为已订婚和未订婚,他们的婚姻观直接影响着婚姻的转变,对婚姻的变革起着重要作用。对未婚者婚姻观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当时的婚姻观,也可以更加清晰地预测婚姻的变化趋向,未婚者的婚姻观直接决定着未来的婚姻观及婚姻形式。
已订婚者的婚事仍以父母代订为主,自己订或者经过自己同意的极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是中国婚姻的主要形式。对于代订的婚姻,他们大多是不满意的,在陈鹤琴的调查中有61.38%不愿意代订[13]104,甘南引的调查中,代订者多数想解除婚约[12]65,在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中有33人是代订的,其中26人表示不满意,其不满意而想退婚的理由主要是与未婚妻不相识[14]25。由于青年处于心理叛逆期以及接受的教育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差距,他们对传统不仅是反对,更是反叛。在陈鹤琴的调查中,对订婚不满意者中,因为不了解而不满意的占32.96%,不学无术占43.95%[13]105。可见,对所订婚姻不满者,既有因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也有因为不了解而反对的,是对未知的拒绝也是对传统观念的反叛。在陈鹤琴的调查中,对未婚妻满意的主要因素为有才学有德行、父母之命不可违等[12]65。在甘南引的调查中,对未婚妻满意的原因主要是性情温顺、聪明伶俐、有学问知识、身体健康,不满意的原因则主要是无学问知识、多疾病[12]219,222。与已婚者相同,他们要求妻子有一定的智识,并且性情温顺。女性获得了接受教育的权利,青年男性便紧跟时代潮流,要求女性要有一定的学问、智识。对所订婚姻不满意而是否退婚依旧是个问题,在陈鹤琴的调查中,不满意仍不想退婚者占55.68%,原因主要是困难做不到、不愿使父母为难等[13]106,在甘南引的调查中也占一定比例。可见,中国传统习俗在社会中的影响力,缔结婚约是结两姓之好,不可轻易改变,在婚姻中父母仍具有重要的决策权。社会或家庭的原因使已订婚的青年不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仅仅青年婚姻观的转变并不能改变中国的婚姻,只有整个社会对这种观念的认同才能真正使婚姻发生改变。
从已结婚者和已订婚者的婚姻观中可以知道,青年们要求将婚姻自主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对女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陈鹤琴的调查中,未订婚者主张父母代订的只有8.11%,自己订和双方同意的各占66.02%和21.24%[13]108;在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中,主张父母代订的占1.27%,自己订和双方同意的各占22.29%和70.7%[9]45。可知未订婚的青年也要求掌握婚姻的自主权。虽然自己订和双方同意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但都体现了本人的意愿。对此,社会研究组认为,在新旧社会制度交替之时,需要有一种半旧半新的社会制度作为过渡,而家庭代订是旧的形式,自己订是新的形式,本人与父母双方同意是不旧不新的形式,中国青年的学问和道德水平还不适应完全自由订婚,双方同意才最适合中国的情况。[9]46掌握婚姻自主权是青年的共同要求,尤其是未订婚者拥有实现这种婚姻观更大的可能性,他们的实践将更加有力的促进婚姻观的彻底转变。
获得了婚姻的自主权,在男女处于隔离状态的社会中,如何去行使是值得探讨的。在调查中大多主张从交际上着手,双方相识是最基础的,而相识最好的方法是通过交际成为朋友。陈鹤琴在谈到公共介绍机关时,认为太勉强、太机械,不应把神圣的婚姻当成营业。主张将学校、教会等各种男女交际会当做有名无实的介绍机关,虽不以介绍男女为目的,但男女之间的交流可形成间接性的介绍。[15]117男女交际首要的是打破男女之间的隔离状态,使他们可以相识、相知,彼此了解。在调查中,未订婚者与已婚者和订婚者的要求并没有明显的不同,要求与自己同岁或者比自己小;都要求有一定的学问,以普通和中学以上为最多;性情温柔、能治家;而对于外貌和家势则基本没有要求。这些即是未婚男性青年对自己妻子的要求,这些要求与已结婚者和已订婚者的要求基本相同,这些要求反映着男性知识青年对婚姻的普遍要求,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这些要求不能完全实现,但也为婚姻的改变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婚姻的其他几个问题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人类繁衍最合理、合法的形式,除了在乌托邦思想中,其存在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但结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给予各种解释,尤其是当旧的婚姻观遭到冲击而新的婚姻观尚未形成,人们的思想正经历着飞速变化,更何况结婚与独身本是两种不同的选择。结婚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社会进化和人类延续、个人幸福和家庭快乐以及互助、内助,既然结婚有多种意义,赞成独身者必定不在多数。在陈鹤琴的调查中不赞成独身者占83.70%,赞成者仅占8.70%,其余为有条件的赞成[15]120;在甘南引的调查中不赞成独身主义占75%,赞成者占13%,7%认为愿意但是做不到[12]54。可见,赞成独身主义者为极少数。赞成独身者中不乏出于对自己婚姻失望而无力改变的选择,或是目睹别人生活后而做出的逃避现实的选择。“我很赞成独身主义。我有个亲戚,生活很苦,却是有十几个儿女。随后她死了,这些儿女完全当奴婢。因此我觉得妻子的累赘实在不小[15]119”。由于亲戚的悲惨经历使其萌生了独身的念头,随着时间、阅历的改变,这种想法可能就会发生改变。“未订未婚有愿抱独身主义的,不知是否青年时期,有这种心理上的变态[12]54”,“总之,我们要晓得,独身主义不是人们所乐就的,是一种受外界刺激而发生出来的反映。因为他们所处的环境,使他们不能适合自己的环境,这是无可如何的法子[9]65”。这些评价透露出作者对独身的态度,无论是人类繁衍还是情感需要,独身都是不合理的,都只能是小部分人的行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大家庭是普遍形式,几世同堂是幸福的标志。青年要求掌握婚姻的自主权,但出于自身经济能力或者情感因素,他们大部分还是愿意和父母同住。在陈鹤琴的调查中,愿意和父母同住者占71.68%,在甘南引的调查中占61.67%,在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中占59.50%。愿意和父母同住的原因主要是要侍奉年老的父母,自身无法经济独立需要依靠父母,或者家庭人数本来就比较少;不愿意同住的原因主要是要自己独立不依靠父母,家庭人口多易产生矛盾。家庭情况不同,遇到的问题也不同,他们的选择就不同。而在愿意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中,已结婚的明显高于未婚的。在社会研究组的调查中,已结婚的与父母同住的有65人,而另组小家庭的只有8人[11]39;在未订婚者中结婚后愿同父母同住者有72人,另组小家庭者有77人[9]59。如此大的差别可能有观念上的差别,也有现实原因,那些已婚的学生不具备另组小家庭的经济条件而与父母同住。新的婚姻观不但要求将婚姻自主权操之于本人,而且对女性有着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女性能够治家,而且要有一定的学识,能在社会上服务,他们大多希望妻子能够从事教育事业。中国的女性不仅在妇女运动的推动下,也下新婚姻观的推动下,逐步由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社会人。
从调查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已婚男性还是未婚男性对婚姻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他们不但要求掌握婚姻的自主权,对自己的妻子也有着新的要求,希望女性在兼具治家、温顺品格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知识,思想独立,可以在精神上与自己交流,服务社会。但现实中,尤其是已结婚者,不得不接受已有的婚姻。而未婚者尤其是未订婚者是新婚姻观的主要实践者,他们对自己理想婚姻的追求将从实践中推动婚姻观的变革。
三、结语
近代中国社会经历了各方面的变化,从国家性质、社会面貌到人们的思想、家庭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全新的社会面貌逐步呈现出来。婚姻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婚姻观的改变不仅反映着社会变迁,也将推动中国社会随之发生一系列的变化。
社会调查是研究社会现象的一种重要方法,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社会现象。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这些社会调查不仅有助于研究者把握江浙等地青年们的婚姻观,给处于困惑中的青年以指导,同时,也由于江浙地区是中国较多接受外来思想的地方,所以这些调查研究也有助于对全国的发展方向做出合理判断。这些接受过新思想的男性青年,开始用新的眼光看待婚姻,对婚姻及女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这只是部分男性青年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故而他们的这种观念在实践中还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不得不屈服于现实,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尽力改造自己的婚姻。而未订婚者,对自己的婚姻有着更多的选择,他们是新婚姻观的主要实践者。
婚姻观的改变,不仅需要青年观念的改变,也需要整个社会对这种观念的认可,它不仅促进了家庭方式与家庭关系的改变,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改变。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从家庭婚姻观的改变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社会观念变革的趋向。当婚姻观逐步走向自由、自主的道路,整个社会也将更加开放、自由,对各种思想、观念的兼容程度也将大大增加。
注释:
①也有认为是一夫多妻,目前还未取得统一认识,本文暂且采用一夫一妻多妾的说法。
②转引自王奇生的《民国时期离婚问题初探》一书,由成都出版社1993年出版.
[1]裴庚辛,郭旭红.民国时期的婚嫁习俗与婚姻法[J].兰州大学学报,2008,36(1):76-81.
[2]蔚建鹏.民国时期地方婚俗变迁史研究简评[J].赤峰学院学报,2015,36(9):61-64.
[3]王亚敏.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变迁[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2.
[4]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2.
[5]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M].李彬,李毅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35.
[6]戴圣.礼记·昏义:第四十四[EB/OL].[2016-06-01].http://www.guoxue.com/book/liji/0044.htm.
[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13-20.
[8]阎明.一门学科与一个时代——社会学在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2.
[9]孙文本.大学生婚姻调查报告[J].复旦旬刊,1928,2(7):76.
[10]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J].东方杂志,1921,18(4):104.
[11]社会科学会社会研究组.大学生婚姻调查报告[J].复旦旬刊,1928,2(3):29.
[12]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J].社会学杂志,1924(2/3):65
[13]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J].东方杂志,1921,18(5):102.
[14]社会科学会社会研究组.大学生婚姻调查报告[J].复旦旬刊,1928,2(4):25.
[15]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J].东方杂志,1921,18(6):117.
【责任编辑:赵佳丽】
Views on Marriage of M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Investigation in 1920s
YUAN Zila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730020,Gansu,China)
Family is the smallest unit of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marriage is the basis of family.As marriage is a microcosm of the concept of society,it reflects the people's ideological visage of the era.In the twenties of the 20th century,the marriage of the Chinese youth were both traditional and with the spirit of the times,which were attributable not only to some irresistible realistic factors,for the marriage at the time was inseparable from some traditional factors,but also attributable to the concept of new marriage yearning for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marriage.
Social investigations;marriage;family
K26
A
1671-5934(2017)01-0042-05
2016-10-17
袁梓岚(1992-),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