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假错案的法社会学分析
2017-04-13汪文颖
汪文颖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刑事冤假错案的法社会学分析
汪文颖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从法社会学视角探究刑事冤假错案,有助于从法的社会效果中分析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以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和于英生案为例,实践中冤假错案主要通过死者归来、真凶出现以及司法机关自身纠正三种情形被发现。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离不开“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有罪推定”的理论误区,“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以及社会的“民愤”压力。联系理论和实际,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侦查机关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纠正错误的司法观念,重视程序正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强调责任心和专业性,保障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预防纠正机制
刑事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给无数家庭带来伤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公道因真凶的逍遥法外而无法实现;无辜被冤枉的人因此蒙冤入狱甚至丢掉性命,这些家庭因此受人冷眼、分崩离析;那些蒙冤逝去的生命成为人类司法进程中难以抹去的伤痛值得人们深思。学术界对于刑事冤假错案的研究主要属于诉讼法范畴,通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视角研究冤假错案制度,最后的建议多落实到制度层面,呼吁建章立制来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刑事冤假错案,不同于学界以往刑事诉讼法的视角。法社会学作为联系法律与社会的学科,注重法的实效性,从法社会学视角分析实践中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预防和纠正的建议,以期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助力。
1 缘 起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至此,被执行死刑21年后的聂树斌,法律终于还了他一个清白。近年来,许多当初被认定为铁证如山的刑事案件通过再审程序被证明为冤假错案: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认定无罪,10年冤案终得平反。2014年,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在中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有人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而笔者觉得,迟到的正义亦是正义。由于司法资源的局限性,现阶段所平反的冤假错案只是极少数,不可否认仍有许多正在服刑或是已经执行死刑的案件中真凶仍逍遥法外,法律还蒙冤者一个公道,正义虽然来得晚,但终究是来了。
2 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大多出现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这类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公安机关希望尽早破案,往往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实践中,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现有三种情形:亡者归来、真凶再现以及疑罪从无[1]。疑罪从无作为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方式,具有个案特殊性,现实中大多数的冤假错案还是因被害者出现和真凶落网两种形式被发现的。
佘祥林案是前一时期被发现的冤假错案。1994年1月,张在玉与丈夫佘祥林吵架后失踪,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中发现一具女尸,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并认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佘祥林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迫使其招供。原法院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后因特殊原因,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入狱后,其女儿辍学,母亲病故,亲友上访被有关部门扣押,佘家家破人亡。2005年3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从山东回到京山,被认定死去11年的人重新出现后,京山县公安局和京山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荆门市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纠错,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宣布佘祥林无罪。至此,亡者归来,冤案大白。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发现一名女尸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侦查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1996年5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9年后,内蒙古特大系列强奸杀人案告破,凶手赵志红落网,经其供述,“4.9”女尸案是他所为。2006年,呼格吉勒图案被复查,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至此,真凶出现,沉冤昭雪。
于英生案是重申疑罪从无原则后安徽省改判的第一个案件。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原区长助理于英生的妻子韩某被发现在家中遇害。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于英生具有重大嫌疑,法院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英生家属四处奔波,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该案启动重审程序,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依法宣告于英生无罪并当庭释放。2013年11月27日,真凶武钦元落网。于英生是幸运的,司法通过主动纠错终究还了他一个清白,于英生是不幸的,含冤入狱17年。联想美国辛普森案件,同样的杀妻案件,同样的证据不足,辛普森当庭宣判无罪。这些冤假错案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伤疤,时刻提醒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3 刑事冤案成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现很难,无外乎上述三种情形,更多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诉无门,为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承担责任,容易产生仇视心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受冤者入狱,侦查机关案结事了,真凶逃脱法律制裁,使其产生侥幸心理,成为社会潜在隐患。“4.9”女尸案是真凶赵志红连环奸杀案的第一起,如果当初公安机关讲求事实和证据,严肃侦查此案,那么是不是可以挽救呼格吉勒图17岁的生命以及其他被赵志红杀害的人呢?不可否认,刑事冤假错案已成为司法进程中的疤痕,如何避免再次受伤是人们要关注的。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有助于从根源上预防冤案的产生。
3.1 “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社会矛盾激增,刑事案件数量攀升,为提高破案率,维护社会稳定, 2004年,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力求通过提高破案率来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严打”时期也曾有“限期破案”等口号。为提高破案率,刑侦部门还会有破案业绩的考核,与奖惩和荣誉挂钩,这无疑与法治建设的宗旨相背离。提高破案率,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有效的进行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但“必破”的目标违反了侦查活动的发展规律,尤其是“限期破案”的要求更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命案必破”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理想化目标,但侦查活动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关键证据的缺失,重要线索的切断,都会导致侦查活动止步不前,此时上级领导要求限期破案,尽快破案只会导致无辜者成为牺牲品。
“刑事政策是调整和指导案件侦办的方向,公安机关制定刑事政策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最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3]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侦办案件的初衷是好的,但“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必然会给公安机关造成压力,甚至会成为外部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办案质量,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寻租空间。
3.2 “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心理上不能先入为主地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有罪推定,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4]。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工作人员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中国古代刑罚甚至有“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观念,使得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陷入“有罪推定”的误区。受传统刑侦影响,刑侦人员往往先入为主,内心倾向犯罪嫌疑人有罪,所有证据线索都围绕着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公正进行。于英生案如发生在美国其结果会像辛普森案一样由于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但在中国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在没有比他更具嫌疑的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已经内心确信他就是凶手了,其后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向着不利于于英生的方向发展。
20年后的今天,“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原则得到广泛的适用,但仍存在案件侦查陷入僵局是部分侦查人员站在国家公权力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做有罪推定的情况,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
3.3 “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
随着“有罪推定”理论应运而生的是“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手段,迫使被讯问者屈打成招,并根据这些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种侦查讯问手段直接造成冤假错案,给现代司法带来巨大挑战[5]。实践中,刑讯逼供大多出现在侦查讯问阶段,在当下的激励机制下,刑讯逼供的出发点不仅仅是案件毫无头绪,侦查人员能力不足,最原始最直接的动因来自利益的驱使[6]。随着案件的侦破,凶手落网,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慰藉,案件侦办人员也会获得荣誉和奖励,为此,一些办案人员故意忽视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口供,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张辉、张高平称曾在狱中遭受牢头狱霸袁连芳暴力取证,制造冤案的“浙江女神探”聂海芬曾在电视节目中说,在张氏叔侄惊魂未定的状态下通过突审使其认罪了,这种“突审”手段现在看来很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在我国由来已久,从中国古代大理寺断案开始,刑讯逼供就成为获得当事人口供的一种重要手段。社会民众对于刑讯逼供采取的是容忍态度,他们会采用有罪推定原则,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不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只关注认罪结果。有报告表明,多数人认为,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只要实体正确,可以实施轻微刑讯[7]。这种容忍态度无疑为刑讯逼供长久存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刑讯逼供”往往与“屈打成招”相联系,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作为一种侵犯人权的侦查手段,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4 “民愤”等社会压力
实践中,对于社会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往往会将社会反响作为依据之一。药家鑫案中,西安中院通过向旁听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参考问卷结果进行裁决,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压力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一定影响。古语有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使现代社会,刑事案件的发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民众盼望有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对于破坏稳定的犯罪嫌疑人,民众希望给予严厉的处罚,这给政府部门以外部压力,压力的层层下达,最后使侦查机关办案增加无形压力,影响办案质量,易造成冤假错案。社会舆论压力是一把双刃剑,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也会干涉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从而增加错案风险。
4 冤假错案预防纠正建议
4.1 转变办案模式
长期以来的“命案必破”政策使得侦查机关只注重案件侦办结果而忽视了证据的证明力,造成冤假错案。转变办案模式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方面,案件的具体侦破情况视个案的条件而定,一味强调“命案必破”,违反客观规律。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独立办案,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刑事诉讼活动在遵循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兼顾人权保障,侦查机关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事实依据和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转变办案模式,避免“真凶再现”和“死者归来”等冤假错案发生。
4.2 纠正司法理念
刑事诉讼活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古代将刑事案件的审理成为“断狱”,导致许多与时代不符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纠正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确立和强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的基本要求。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上有了较大突破,有利于强化司法人员依法办案,保证了刑事追究的正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程序法定理念应得到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应当摒弃。《刑事诉讼法》又有小宪法之称,这足以表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应当并重。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对程序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使得程序法定理念得到贯彻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人民法院最终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这对于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以无罪推定理念为指引,秉承公正之心、不带偏见的侦办案件,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4.3 完善队伍建设
冤假错案的形成,虽然有外部因素,但主要还是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8]。加强侦查、检察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专业司法人员,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实践进行培训,重视专业技能的考核,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一支有责任心且具备专业知识的队伍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正义,能有效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5 结 语
“死者归来”和“真凶再现”两种情形下发现的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讽刺,“命案必破”在特殊时期有其存在的立场,但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要尊重客观规律,“有罪推定”理念和“刑讯逼供”手段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迟到的正义亦是正义,对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分析有利于从根源上预防错案发生。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从理念上、实际操作中以及队伍建设上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建议,以期减少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1]鲍爽.我国冤假错案现象引发的法理思考:以法价值观为视角[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1-59
[2]鲁婧.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不错”:对我国刑事案件侦破目标的反思[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91-94
[3]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
[4]王湘.“无罪推定”与“命案必破”的较量:刑讯逼供之现状与缘由[J].保定学院学报,2011(4):69-73
[5]田文昌.冤假错案的五大成因[J].中外法学,2015(3):576-579
[6]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J].中外法学,2006(2):147-169
[7]林莉红,赵清林,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J].法学评论,2006(4):117-135
[8]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2):3-9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7.04.008
2016-12-22
汪文颖(1993-),女,安徽黄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DF73
A
1673-2006(2017)04-0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