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7-04-13陈红萍
陈 红 萍
(上饶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陈 红 萍
(上饶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治理的理论表达和实践凝结。在治理方略上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制度治党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实现党自身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把法治作为治党的基本方式牢固地确立下来。党员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关键是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具备法治能力。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治党思路。制度治党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法治作为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找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同样也应是实现政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实现党自身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把法治作为治党的基本方式牢固地确立下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一、党内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性选择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治理的理论表达和实践凝结。就学理而言,从严治党属于政党治理范畴。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面对更加复杂的执政环境,保持强烈的执政危机意识,高度重视自身作为执政党的治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执政权力的必然选择。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自身建设摆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党的建设,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反腐倡廉为动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风险考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从严治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1]105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要着力解决“如何治”的问题。在治理主体上必须明确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治理方略上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2]。思想建党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则,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和中心环节。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治党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之道,全面从严治党要更多用制度治党。“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3]
“用制度治党就是要依法依规治党。……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规治党,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要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继续制定完善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体系……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1]116-117制度治党就是要依据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治党,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构建配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表明制度治党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4]177治国与治党的这种内在逻辑关联,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者之间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和利益上的统一性。“中国政治的基本逻辑是政党领导国家推动现代化建设,政党领导人民建设现代国家。政党是中国政治生活的枢纽,是国家建设的主体。”[5]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法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树立法治取向,体现法治原则,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建设一个法治型执政党的要求。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兼具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角色。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在改革发展新形势下,自觉推进党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提供政治保证。
法治化是党自身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核心目标,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性选择。“执政党树立法治取向,是从传统党的建设向现代政党治理跃升的重要指向。”[6]“尽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党内治理具体领域不同,重点有异,方式方法各有特色,但是,总的方向和趋势是依法(规)治理、科学治理、民主治理、以德治理等。其中,法治化应该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党内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4]4,并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4]3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4]27。
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党自身法治建设,积极创新执政党治理模式,把法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式牢固地确立下来。这就要求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治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注重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防止断层或冲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建章立制的同时要着力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又处在治国理政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注重加强自身建设,确立起严格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才能把我们党管好治好。只有实现从严治党的法治化,才能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目标不因时间和地域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活力和促进党的发展,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二、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依规治党,也就是要在建立完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按党章办事、按党的纪律和规矩办事,将党的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拥有一整套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等在内的一整套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依据党内法规治党首要的是要依党章治党,要求每位党员都要无条件地履行党章所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并严厉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坚决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规党纪是从严治党之重器,要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9]。
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不仅仅需要依靠法治之“形式”,将党的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更需要契合法治之“精神”内核,让“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10],即要实现法治更为重要的是要在观念层面树立法治思维,在行动层面提高法治能力。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实际上是一场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是要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到治党实践活动中去。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11]党员干部作为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力量,党的事业的骨干,必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把法治作为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关键是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具备法治能力,要把法治思维作为处理和解决党内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把法治方式作为治党活动的基本行为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总体上适应事业发展需要,但同时也存在着与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的种种问题,使党内治理法治化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
第一,无法治之“心”, 即宪法法律、党章党规权威不足问题。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依法使、 权由法定等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的国家,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思想文化根深蒂固。有的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在权力与法律面前,尊重领导而不尊重法律,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手束脚,习惯于按照上级领导意志、依靠行政命令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知法犯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法治之治是程序之治,法治思维要求坚持程序优先原则,有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不认可程序正义的价值,不遵循法定程序,认为按程序办事就是思想僵化和官僚主义。
第二,有法治之“心”,无法治之“力”,也就是治理主体法治能力欠缺问题。有的党员干部认可法治的价值,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但没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法治知识不够,法治素养欠缺,缺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应有的知识基础,难以将法治思维等观念性的东西转化成实际的行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党自身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这些在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严重制约了我们党治理现代化水平,也说明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三、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基本思路
(一)讲学习,提高法治素养
思维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加工、处理外部信息并获得新知识的过程。知识和知识结构是进行思维活动的前提条件,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需要在法律思想的熏陶和法治知识的积累基础上才能逐步得到提高。“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要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一刻不停地增强本领。”[1]294党员干部只有讲学习,努力学习各方面知识,特别是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提高法治素养,才能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学习内容上,党员干部要认认真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全面深入掌握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的重点要点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法的原理、法的价值和法治精神。要注重加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普遍学习和重点学习相结合。普遍学习就是要求党员干部要秉持与时俱进的精神,及时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要弄清楚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怎么用权,知晓为官做事的基本尺度。重点学习就是要加强对宪法和党章的学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党员干部务必把学习宪法和党章作为自己的“必修课”认真地加以学好。在学习方式上,除宣传式的法治讲座或报告会外,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党员干部的法治知识空白,开展精准化的法治培训,采用研讨交流、情景模拟、网络教育、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以调动学习积极性。在学习时间安排上,要根据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事务多、任务重的实际情况,除要求参加相关法规培训等集中学习外,更要注重强化自学意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把学习作为自己的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沉下心来,学懂弄通。
(二)讲政治,树立法治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4]19法治不仅仅意味着要建立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更意味着一种深入人心的精神信仰。法治既是工具,也是理想追求、价值目标,是工具和价值、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只有把法治作为理想来自觉追求,成为自身行为原则,才能真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党员干部要讲政治,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在利益诱惑面前、在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考验中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1.深化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彰显法治价值。历史的主体是人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必须解决好“人心”问题,提高党治国理政的本领。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问题就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为了解决好“人心”这一最大政治问题,提升政党公信力,取信于民、赢得人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12]184党员干部要从法治对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对国家繁荣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影响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重,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彰显法治价值,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实际效能。
2.尊崇法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树立法治信仰,就要在内心尊崇法治,尊崇法治是一种对待法治的心理状态。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尊崇法治就是要对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发自内心地认可、崇尚和遵守。把法治作为处理问题、维护权益的手段,将法治视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根本途径。认同法的精神,理解法的规则,将法的价值追求浸润于内心,将法治同自己理想信念结合在一起,成为自己自觉自愿的精神皈依。
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要在内心敬畏宪法法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12]217,决不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把法治作为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准则、指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12]217。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三)讲实践,在实践中锤炼和提高
实践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手段,是一切真知的最终来源。理论知识、历史知识等可以通过书本学习来获得,但能力的提升必须靠实践。在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后,党员干部要明确实践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要性,加强实践锻炼,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来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面对新实践、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主体与客体的良性互动过程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推进法治的完善,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要求。
1.做守法的表率,依法用权、捍卫法治。马克思曾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13]党员干部要有身份意识,牢记自己首先是党员干部,其次才是普通公民,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用权,捍卫法治。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是先进分子,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就意味着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要严于、高于普通公民,党员干部要受更多的约束、负更重的责任。必须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秉持法律权威的思维和方式,思考问题要把合法性、合规性评价放在首要位置,做党规党纪的自觉遵守者和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
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权力、防止滥用,其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应有法治的权力观,即遵循权力的有限性和程序性,并要有守护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其基本要求就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在遏制公权力腐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岗位职责要求要有清醒认识,牢牢把握“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依法行使手中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4]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到权不离法,让法律成为自己行事的依据,始终把权力的运行置于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任何时候都不能让权力游离于法律之外。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与破坏法治的各种行为作斗争,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2.做用法的模范,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多思考、勤用脑,积极探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把对法治的尊崇、坚守转化为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做用法的模范。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把“法”作为思维的关键,依法的精神和法的逻辑来分析和加以解决,自觉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办事依法就是要树立合法性思维,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自觉地把法律作为解决和处理各种问题的准则。遇事找法就是遇到任何事情,面对任何问题,在做决策和处理时,都要先找法律依据,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要将各种矛盾和问题纳入法治解决轨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依法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一整套完整、系统的程序和规则,平衡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切实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使法律的尊严得到切实维护,使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习惯。
党员干部只有崇尚实践、勇于实践、善于实践,注重在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中进行自我反思,强化自我检查评价,寻找自身与法治化要求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从问题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努力方向,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才能达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目的。
[1]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2]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2).
[3] 习近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N].人民日报,2009-10-09(2).
[4] 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
[5] 肖存良,林尚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以统一战线为视角[M].上海: 复旦大学版社,2013:37.
[6] 齐卫平.法治视阈下中国执政党治理问题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6):26-31.
[7] 田芝健.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与党内治理法治化研究[J].探索,2016(2):70-74.
[8]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9]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1-13(1).
[10]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11]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6-30(1).
[12] 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1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8.
[14]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3(1).
[责任编辑 邱忠善]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ing of Party Discipline by Enhancing the Party Carders' Ability to Use the Thinking and Method of Rule of law
CHEN Hong-ping
(School of Marxism,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ing of Party discipline is a theoretic expression and practical condensation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self-strengthening.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ve strategy, the Party should keep to the combination of building the Party inwardly, and running the Party by system. The essence of running the Party by system is to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running the Party inwardly.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ing of Party discipline, the Party must achieve a radical change of the Party's self-strengthening method, and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as the basic method of running the Party. The Party carders are supposed to be the important organizers, promoters and practitioners of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ing of Party discipline. To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running the Party inwardly, it is important for the Party carders to have the thinking and the ability of the rule of law.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powerful measures to enhance the Party carders' ability to use the thinking and method of rule of law.
comprehensive strengthening of Party discipline; Party carders; thinking of rule of law; method of rule of law
2017-01-04
陈红萍(1970-),女,江西上饶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复杂性思维。E-mail:chp201197@sohu.com
D262
A
1004-2237(2017)01-0091-06
10.3969/j.issn.1004-2237.2017.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