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动机
——过程哲学如何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
2017-04-13陈伟功陈灼灼
陈伟功, 陈灼灼,2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24;2.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24)
论道德动机
——过程哲学如何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
陈伟功1, 陈灼灼1,2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24;2.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24)
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可以为道德实在论提供辩护,能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从而为解决现代道德理论危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怀特海认为,道德动机源于对自然伟力的尊崇,道德责任的根据在于对自由的感受,道德动机以世界观为基础。要把人作为自然界、世界的一部分,研究这种高级机体的价值感受机制,融合科学、道德、美学和宗教等各种经验直觉,建构、形成我们的有机世界观。
过程哲学;伦理学;宇宙论;理性明察;过程关系思维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在道德上是善的、应当的行为?究竟什么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应当的?关于道德哲学上的这两个基本问题*①不同的哲学家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不同的表述,如叔本华、摩尔、舍勒、哈特曼等。本文不计划对伦理学基本问题进行学术整理,主要旨趣在于关注道德动机,为此目的必然要追问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1]31-32,有些哲学家认为,现代道德理论并没有解决,或者说,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2-5]19,19,323,167。本文赞同格里芬的观点,即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可以为道德实在论提供辩护,能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5]167。也就是说,怀特海的道德哲学为解决以上两个根本问题、从而为解决现代道德理论危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本文的主旨就是要考察怀特海的道德哲学是如何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的。
一、道德动机源于对自然伟力的尊崇
道德动机是怎么产生的?道德哲学家们对此有很不相同的回答[6]22-27,也许大多数人会像休谟等哲学家那样认为,人的同感(sympathy,或译为同情)是道德动机产生的基础。怀特海认为,人的同感本身是道德动机产生的一个原因,但仅凭同感,道德并不能超越有限的范围。而且,由于受到从休谟到达尔文的现代思想的冲击,把人当作人的人道主义理想已被瓦解了[5]197。为了重建这种道德基础,怀特海指出了一种更大的同感纽带(a greater bond of sympathy),这就是对自然伟力(power)的尊崇(reverence),依此伟力,自然蕴藏着理想目的,并能造化有意识来辨认这些目的的个体[5,7]197,100。在格里芬看来,怀特海为道德动机找到的基础就是这种对自然伟力的尊崇,这是一种远见,正是这种远见才能培养人的道德动机[8]36-39。
1.情感要建立在理性明察的基础上
怀特海显然把道德与情感(当然包括同感与尊崇在内)直接关联,这与人们的日常经验完全一致,但他并没有排除理性。在他那里,情感与理性并非二分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关联的。但在以康德为代表的哲学传统中,情感、经验是混乱无序的,需要用理性来加以整理,因而要把理性与经验、情感区分开来。康德说:“一切质料的实践规则都把意志的决定根据置于低级的欲求能力之中,倘使没有足以决定意志的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那么任何高级的欲求能力都可能会得不到承认了。”[9]21而怀特海写道:“个体经验的选择性只要符合理性想象揭示的意义(importance)平衡,就是道德的;反过来,如果理智的明察力转化为情感力量,便会在道德的方向上修正感性经验。这种修正与明察的合理性是成正比的。”*①这段话对理解怀特海对道德观念的论述颇为重要,特录英文原文如下:The selectiveness of individual experience is moral so far as it conforms to the balance of importance disclosed in the rational vision; and conversely the conversion of the intellectual insight into an emotional force corrects the sensitive experience in the direction of morality. The correction is in proportion to the rationality of the insight.(参见:A. Whitehead. Process and reality. New York:Free Press,1978:15)[10]19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到,道德是一种“符合”,即“个体经验的选择性”与“理性想象揭示的意义平衡”相符合即为道德,这也就是要将道德诉诸于人的经验和理性,在此基础上可得出理性明察,并将这种明察转化为情感力,然后才可能做出符合道德的对感性经验的修正。在怀特海看来,明察越深入、越合理性,道德修正的程度也就越高。
如果说,道德动机产生的基础有三种途径,即经验、先验、价值[1]39,那么,怀特海显然是综合了这三种途径,他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形而上学的思辨,并主张现实存在物都有内在价值,因此,探究怀特海关于道德动机的根据问题,应当至少把这三方面综合起来。在传统的哲学中,理性与明察也许是对立的两种方法,但在怀特海的有机哲学中,二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当然,这和他一贯的思维方式也是一致的,比如,他认为:“各种哲学体系综合起来则可表达各种关于宇宙的一般真理,不过这些真理在各个领域的有效性有待于协调和阐述而已。”[10]9这就是说,关于道德动机的基础或理由问题,不能执著于某一见解,而应将它们协调综合起来进行考察,但首先要建立在理性明察的基础上,正是这种理性明察才能保证道德的合理性。怀特海对“知识即美德”“绝对命令”“内在价值”等相关著名命题进行了综合。
2.道德是对重要性的平衡
什么是道德?根据怀特海的说法,经验与理性要判断个体经验是不是符合“理性想象揭示的对重要性的平衡”。在这里,道德就是“对重要性的平衡”。何为重要性(importance,或译为意义*②刘放桐先生将该词译为重要性。(参见:怀特海《思维方式》,刘放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本文认为,“重要性”强调了该词与“兴趣”的关联,突出了在一定视域中的关注程度;而“意义”则强调了该词所要表现的“普遍性、一般性”层面上的意思。二者皆可,也许译为前者更容易为读者理解。)?怀特海认为不能对其下定义,因为“不能依据比它们本身的范围更为广泛的因素来对它们进行分析”[11]5。而且,“重要性是一个根本性的概念,不能通过有限的其他因素来充分解释”[11]12。他认为,重要性依赖于持续,持续即价值实现时间的保持,持续即样式的同一、自身的承继,持续要求有利的环境[12]186。不过,怀特海在《思维方式》中还是给重要性下了一个不充分的定义:它是“导致将个人感受公开表达出来的那种强度的兴趣”[11]11。重要性与兴趣是有区别的,前者关注的是宇宙的统一性,而后者则关注细节的个别性,因此,用兴趣解释重要性是不充分的,但兴趣强调了重要性的一点应有之义,即在感受中的那种对实事的关注,重要性是感受的一个方面[11]14。
正是由于重要性是感受的一个方面,所以,“视域被置于所感觉到的事物的整个领域”[11]14。而人对事物的效用的等级进行划分,其依据就是对于事物的兴趣,因此排除了某些事物,而把注意力集中到感兴趣的事物上面。而视域只是一种对纯粹事实的抽象,这个词所强调的是整体性。在怀特海看来,重要性是一个属概念,而道德、逻辑、宗教、艺术这些概念则是种概念,属概念当然要超越种概念*③在逻辑学中,属(genus)概念的外延大于种 (species)概念的外延,在这里“重要性”比“道德、逻辑、宗教、艺术”的外延大,因此,前者为属概念,后者为种概念。显然,刘放桐先生对属、种这两个概念的翻译和理解正好相反。(参见:怀特海《思维方式》第14-15页),所以,道德并没有穷尽“重要性”的应有之义,并没有涵盖最终的统一的世界目的。道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因而要把“道德”置于外延更大的“重要性”概念中进行考察,否则,在理论上就会陷入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琐碎之中,在实践中也许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或许就是怀特海强调道德是对重要性进行平衡的一个原因。在怀特海看来,道德在于对过程的控制,以使重要性增加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境中,道德总是旨在和谐、强度、活力的统一,它所关涉的是重要性的完满[11]16-17。
3.道德与普遍性相关联
怀特海认为,道德规范并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它与相关的宇宙系统特征、或者说世界观的预设有关。道德要关注的是一般性的理念,它要为任何具体的内容而证成。只有保护了世界历史中具体时刻的经验的重要性,我们的行为才是道德的[11]16-17。因此,道德作为抽象的原则性理念,必然要受到世界观的影响,它所关注的应当是整体,而非仅仅是个体。道德与一般性紧密相关,个体利益与一般善要保持一致,前者的损失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意义。所以,怀特海说:“道德性的观点与普遍性的观点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普遍的善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对立,只有当这种个体利益就是普遍的善,因而个体表现出轻度损失是为了在更大利益范围内重新发现有更好的组合时,才能加以消除。”[10]19
个体意识一方面在选择中体现出自我决定、自我建构的自由,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新颖的综合活动中心”[13]110,它又与外在环境具有原初的总体性关联,这里的问题是,个体选择“轻度损失”的目的是“为了在更大利益范围内重新发现有更好的组合”[10]19,这不仅需要理性想象,更需要找到那种意义平衡,亦即罗斯所说的,从价值上把选择或决定的行为或力量对现实存在的意义、重要性区分开来。根据本体论原理,现实性必须始终先于作为一般可分性的根据或条件的可能性[13]111。因此,个体的道德自由就在于选择与总体、普遍一致的善,在这个意义上,研究道德就必须回到形而上学语境中。在怀特海看来,“要理解直接的原初事实,就需要把这个事实作为与这个世界有系统关系的一个事项,以此来获得对于它的形而上学的解释”[10]18。
4.道德意识反映世界的总体性
在理性明察中考察道德,得出道德是对重要性的平衡的结论,那么,怀特海的观点是不是主张道德自主、因而反对道德实在论呢?其实不然,现代理性只是主张道德在形式上是自主的,即道德结论建立在经验与理性基础上[5]169。就实质而言,道德标准如果不是客观的,人的经验与理性如何能够推断出道德结论?经验与理性不可能纯形式地发出命令:这是道德的,那是不道德的!它是一种实在,它就在那里存在着,人是通过“理性想象”将其呈现、揭示出来的。道德不可能是“自主”的,它需要在一定的世界观、宇宙论中进行理解,脱离了后者,道德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那么,道德与其世界观或者说宇宙论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中呢?怀特海说:“每一种现实发生都能通过给自己原初的环境提供一些新的构成要素来加深自己独特的个体性。意识只是这一类要素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要素而已,正是凭借这一要素,个体的选择性才使得产生了意识,并且意识所要表现的整个外在总体世界变得模糊不清了。”[10]18因此,个体通过道德意识等获得了自己存在的深度,但却使其与环境的总体性关联变得模糊了,这可能就是有些哲学家们主张道德“自主”的形而上学层面上的一个原因。而“理性想象”应当就是要去呈现这种总体性关联,即怀特海所说的“恢复由这种选择所模糊了的总体性”,也就是罗斯所认为的“现实事态正是通过综合活动,实现了为它所独有的、特殊的自主统一性”[13]110。
二、道德责任的根据在于对自由的感受
格里芬认为,一种道德理论如要成功,必须至少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提供可信的证据来证明道德的客观性;第二,必须提供人们采取道德生活方式的动机[5]169-170。根据上文所述,怀特海的道德哲学应当为道德的客观性提供了可信的说明,接下来的问题是,怀特海的道德哲学如何为人们提供采取道德生活方式的动机?本文认为,人们对自由的感受导致了其道德动机,当然,人们的这种感受并非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在活生生的世界中的一种亲历,因而这种感受并非主观上的任意行为,它自然受到一定的限定,并与未来的规定性相关。
1.自由的客观存在性
一个原初而直接的事实是,人总在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但人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受到物理因果法则、动物活动规律等机械式的规定,相反,人往往能在一种生存“夹缝”中有意识地行动。套用卢梭的话,可以说:“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却是生而自由的。”[14]4这个事实说明,人的行为常常是有选择的,这种选择性表现出来即为自由意志[15-17]383-386,11-12,124-125。道德行为就是可以在道德上进行评价的经过选择而实现的一种行为,我们不可能对无法选择的、必然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在这种选择和行为中的自由就是道德自由[18]34-38。这正是怀特海所坚信的那种道德直觉:“我们有自由,所以我们对我们自己的决定和行动负责。”[19]9
“个体经验的选择性”这种“自由”是客观存在的,这可以用怀特海的终极哲学原理“创造性原理”得到说明。怀特海认为,世界由现实存在构成,现实存在的决定性特征是其自我决定或自我建构功能,罗斯将其归纳为,“一个现实存在就是一个从其效验前件给予它的材料所进行的有限的自我建构过程”“自然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并把其实存条件完全包含在自身之中。特殊形式的人的自由(如意志自由或自我决定自由),只不过是这种自然创造性特殊的、高度复杂的表现或例证”[13]109。自我决定的自由、自主的主观统一性的自由、以及“决定”的自由这些创造性专门化的表达方式,“最好被理解为后来更复杂的自由表达方式所由之而出的源始条件或基础”[13]109。基于以上这种理解,可以得出,“个体经验的选择性”是现实存在的本质特征,在人这里即表现为更复杂的意志自由,正是由于此,才具备了道德行为的前提条件。
道德的前提条件是自由,没有自由就谈不上道德,这个道德直觉是一种明见的事实。那么,人的自由是怎么产生的?自由的人与自然的宇宙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天人合一”还是天人对立?康德为代表的许多现代哲学家认为人是目的,人具有无上价值,其它则为手段。显然,怀特海赞同前者,他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与自由并非相互对立,而应当说,“人是自然中的一个要素,这种要素最强烈地表现了自然的可塑性”[7]78。用罗斯的话来说,就是“自由并不与自然相冲突,也不是自然规律的一个反常的对立面。自由本身完全是自然的,反映了自然的可塑性以及严格连续性中的新颖差别”[13]114。这样看来,自由与自然之间并没有截然分开,而是具有一种连续性,是什么把它们联在一起的呢?按照怀特海的说法,应当就是“自然的可塑性”,而可塑性就是“对新法则的引入”。照此而论,道德并非人的发明,它的前提条件“自由”本身就有自己的根源:自然的可塑性。
然而,自然与自由毕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正如怀特海所言:“出自肉体天性的大量习惯以及这一天性的铁的法则,决定了人类苦难的领域。”[7]78而生命本身就“是对宇宙重复机制的一种冒犯”[7]80,因此,在罗斯看来,“人的自由只不过是一种更复杂形式的冒犯,一种克服自然规律统治的努力”[13]112。进而言之,因为自然具有可塑性、创造性,而人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的高级有机体。怀特海指出,成功的机体将改变它的环境,能改变环境进行互助的机体就是成功的机体。每一种机体都需要有一个友好的环境,一方面是防卫突然的变化,一方面是供给其所需[12]98。所谓“意志”就是“自我的因果性指令”,即作为身体有机体的协调中心的自我,将“自己的目的性理想对身体的一个特殊区域或整个身体产生影响”[13]114。总之,根据怀特海的有机哲学,道德并不神秘,它是属人的一个要素,其前提条件是自由,而自由并不与自然相悖,它来自自然的可塑性,这就是创造性原理在人的领域中最清晰的表现。
3.“感受”要求主体负起道德责任
怀特海认为:“在我们自身这种相对高级的人类存在方面,这种关于感受(feeling)及其主体的学说最好是通过我们的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概念予以说明。主体由于其感受而要负起作为主体的责任。同时,主体还要相应地为它的存在的结果负责,因为这些结果是从它的感受中产生出来的。”[10]283怀特海在这里意在用道德责任说明关于感受及其主体的学说,即,主体之所以要负起道德责任,理由就在于其感受。那么,何为感受?为什么因为感受就要负起责任来呢?
在怀特海看来,感受是肯定性摄入,其目的即是成为主体,怀特海认为这里用“超体”(superject)更合适。主体与其感受不能分离,“感受是其自身主体的一个方面”“感受的目的指向于感受者,把它们作为目的因。感受之所以是感受,就是为了使它们的主体可以成其为主体”[10]282-283。感受在本质上造成合生的转化,促使未完成的主体在统一性活动过程中成为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说,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在其为自身的目的而成为感受的统一体,正因为这样的肯定性摄入,人具有自因的超越性、创造性,这与宇宙的创造性、新颖性是一致的。事实上,基于感受,“价值”这个概念才得以产生,从“价值”的角度更容易理解人由于感受而要负起道德责任的道理[20]39-44:“存在着对自我、他者和整体的感受。……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他者中之一,我们全都包容于整体的统一之中。……任何事物都有为自身、为他者以及整体的价值。”[11]103
4.道德责任与未来直接相关
怀特海在《过程与实在》中阐述“主体性强度范畴”时指出:“大部分道德是以对未来相关的规定性为转移的。”[10]34这是因为,概念性感受产生于主体的目的,而主体的目的既在于直接的,也在于相关未来中的感受强度。不过,对未来确定性的感受也会影响到当下的直接感受。 怀特海说:“需要注意的关键是,这种在其过程中处于尚未完全确定状态的现实存在,决定着其自身的最终确定性。这就是道德责任的全部要点之所在。这种责任是以材料的限度和合生的范畴条件为转移的。”[10]325这是从时间上来分析道德责任的生成过程。
在阐述“自由和规定范畴”时,怀特海则把道德与未来相关的这种含义阐述得更为明确:“每一个别现实存在的合生都是内在地被确定的,而外在地看则是自由的。”“在每一种合生中,凡是可确定之物都是已被确定的,但是总会有一些剩下来的东西要由该合生的主体—超体来确定。这种主体—超体就是那样一种综合的宇宙,在那种宇宙之外,一切都不复存在。这种终极确定是整体的统一性对其自身内在规定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是对情感、欣赏和目的的终极修正。”[10]35这就是说,每一种经验的目的都是自为的,并在其相关的未来中获得强度,道德价值必定和这种与未来的贡献有关。一种经验越是广泛地涉及未来,其目的就越是道德的。根据怀特海的价值论,我们考虑的范围越大,我们就越道德。在怀特海的价值理论中,旨在为他人的善乃是一种审美的善,它体现了人的经验中美的力度。要提高和保持文明,在观念领域进行探险是很重要的[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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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动机以世界观(宇宙论)为基础
根据上文所论,既然道德的前提“自由”与自然、世界紧密联系,那么,人的道德动机也必然与其世界观、宇宙论分不开。怀特海认为,时代精神产生于共同体中主导的世界观,而哲学的一种功能就是对宇宙论进行批判、协调、重构,并证成对事物本质的各种直觉,必须审查终极观念,保留构成我们宇宙图式的全部证据。这指的是哲学应当具有的整全性:对各种经验,包括科学、道德、宗教经验的综合。怀特海指出,一个社会的世界观如果不能为道德提供支持,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就必然堕落[19]7。本文赞同格里芬的论断,即现代道德理论处于危机之中,它并不能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而怀特海的道德哲学则为道德动机提供了根据。
1.道德存在于经验世界中
在现代社会,受到启蒙精神影响的现代人大多倾向于相信道德自主,如康德强调“启蒙的意思就是独立思考”“人的思想就是要反对他治而赞成自治”,从而相信人通过理性为自己立法[21]14-16,甚至认为道德基本上是自己的事,只相信自己心中的“道德法则”,道德自由并不完全受限于外在理由,这样一来,外在理由受到消解,客观道德标准因而也就不存在了,道德于是就变成了主观上的事,如麦凯断言:“不存在任何客观的价值。”[22]15利奥塔说:“生活使所有的道德化为乌有。”[23]1列维那斯认为, 把伦理学建基于存在论或本体论上的企图,无论在传统的意义上还是海德格尔的意义上,都是灾难性的错误[24]20。甚至普特南也认为,为伦理学的客观性而提供本体论的解释亦是误入歧途[24]3。如果道德失去客观实在的存在基础,道德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就会盛行,现代道德理论的危机进而演变为道德实践的危机,“道德危机以伦理危机的形式回响着”[25]25。
然而,我们不能做出诸如“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道德”这样的陈述,因为,我们仅凭最简单的直观就可以判断,道德就在“那里”,即道德是一种存在,它存在于我们的经验世界中。道德作为一种事件、一种现实发生,用怀特海的“本体论原理”来阐述就是,“每一种事物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在此‘某个地方’是指‘某种现实存在’。因此,宇宙的普遍潜在性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10]58。当然道德不是一种物质存在,它是一种精神存在。怀特海的哲学用机体代替了物质,而精神则为机体的机能,人的身体则为包含了认知在内的非常复杂的机体,道德应当呈现为包含道德认知、意志、行为在内的精神机能。这种精神当然不能脱离人类的身体、自然世界而存在,它是特定形式价值的体现。道德作为事件本身就是由于这种限定而成了一种价值,但为了成为自身,由于这种特质,它需要整个宇宙[12]186。
2.超越实体—二元对立思维
现代道德理论无疑直接受到笛卡尔开创的实体—二元对立思维的影响,在怀特海看来,这种理论强调了个体存在的独立性,由于现代道德原则过分强调的是个体存在的内在价值,由此把个体及其经验推到思想的前台,将每一个存在的个体价值转变为独立的实体性存在,怀特海认为混乱就由此产生了[12]186。就身体而言,如果赋予身体实体以独立性,就使其脱离了价值领域。把精神当成独立实体的学说,直接导致了个体经验的私人世界和道德世界,从而道德直觉就成为个体的私人心理经验世界。尊重自我、利用一切机会就成了工业家们的道德[12]186。如果预设了心灵或者说意识为独立实体,那么,经验成了个人的事,随之道德也成了个人的事。一切以个人为中心,导致了“有限的道德观”,从而造成了现代性的道德危机。怀特海认为,西方世界正忍受着前三代人的有限道德观的危害[12]187。
人从外在的权威中解放出来,追求自律,为了实现道德自由,导致了现代道德理论与实践的危机[4]323。这种由客观到主观、由外在到内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其实是一种二分法、简单机械的对立思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在理论上也不充分,在实践上也证明是非常有害的。因为,世界非常复杂,具有多样性,二分对立的切割法并不适用于一切事件。对于道德,同样如此。在传统社会,人的道德行为完全受到外在权威的规定,经过现代精神的启蒙,现代人从一个极端发展到另一个极端,全然抛弃了外在权威,走向人的完全自主,这种“现代使命”就是“不断坚持认为,我们对实在以及与之相关的自身的理解,不能依赖某个权威的说法、或传统、或机构而得到证实或履行”,而“只能在某种意义上诉诸人类经验和理性本身”[5]168。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各种可能性,造成道德上的二元对立论,其逻辑结果,就是否定客观道德的存在,认为“上帝死了,做什么都可以”“假使没有不死,就没有道德”[26]69。
3.回归过程—关系思维
可以说,怀特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道德实在论*①一般来讲,道德实在论包含三个要素。第一,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事实、道德价值和道德判断等,并且道德哲学是一个合法的、有意义的探究领域;第二,道德实在论者相信道德事实、道德价值和道德判断是客观的,也就是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独立存在的;最后,道德实在论认为我们对道德事实、道德价值和道德判断的认识是可错的,大多数道德实在论者是可知论者,即认为我们能够具有道德知识,尽管我们并不一定总是能获得道德真理。怀特海的道德哲学与此基本一致(并非完全一致),可称得上是一种道德实在论。[27]92,这种道德实在论能不能解决道德动机问题?让我们先来考察一种严格的道德实在论形式:存在一些道德事实和道德性质,它们既“独立于心灵”,也“独立于证据”。有学者认为,这样的道德实在论导致道德虚无主义或怀疑主义,并不能解决道德动机问题[28],如果的确如此,那不就失去道德实在论的本来意义了吗?因为道德实在论本来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别样的道德实在论吗?它既不独立于心灵,也不独立于证据,而且能为道德动机提供根据?与当代主流道德实在论[27]92相比,怀特海的道德实在论基于过程—关系思维,把道德客观性建立在人这种高级机体对世界的感受基础上,认为道德与普遍性、一般性直接关联,不论是社会的“秩序”还是个体的“爱”,道德理想、一般原则和特定规范都应是促进世界的完善,而道德动机则源自对宇宙、世界的敬畏与尊崇[7]344。
在过程—关系思维中理解道德动机问题,其理论结果就自然是坚守形而上学立场。在拒斥形而上学的语境中,这个问题也许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其答案不可能从逻辑上推理出来,也不可能在经验中得到证成。但在形而上学的语境中,这个问题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人的本质、道德的基础。如果只是从一种逻辑和实证的角度说,这个问题是假问题,因而应当消解,不应当再提出,这似乎由一个极端陷入了另一个极端。非此即彼,这并非哲学的本意:爱智慧。难道大智慧却容不得这个“小”问题吗?仅凭我们的直观就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就在那里!这也是一种存在。从语言上分析,道德这个词在日常语言中是有意义的,因为人们一直在运用它,它的指称也是明确的,所以,追问其本质、描述其现象的句子也应当是“合法”的。怀特海说,“形而上学不过是对适合于全部实践细节的普遍原理所作的描述而已”“只有牢记任何语言陈述都不能充分地表达命题,才能理解形而上学在文化节发展的地位”[10]16。摄入“拒斥形而上学”的“局部”真理,反思形而上学的哲学传统,在怀特海有机哲学的视域中考察这个问题并不是多余的,应当说是重要而紧迫的。
4.培养道德动机需要有机世界观
怀特海说:“文明社会的活力是由崇高的目的值得追求这种广泛的感受来维持的。生机勃勃的社会都怀抱着某些崇高的目的,因此人便不安于个人的满足。”[7]339而在现代社会中,古代和现代伦理养成的道德动机正在逐步耗尽其能量,新的伦理尚未形成,甚至可以说,当今属于道德正在逐步失去其话语权的时代。如果道德这种崇高的目的缺失,社会的活力便难以维持。究其原因,根据怀特海的道德理论,这种局面应当是支撑这种崇高目的的世界观缺失所造成的。正如格里芬所言,为了超越以17世纪的伽利略—笛卡尔—培根—牛顿的科学为基础的世界观,以某些法国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福柯、德里达等为代表的思想流派,和以实用主义、物理主义、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等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以一种反世界观的方法战胜了现代世界观:它解构或消除了世界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29]236。
怀特海的道德哲学具有思辨的特征,也是建构的观念体系,其中的基本观念必须在相互联系中理解,不能隔裂开来,以此才可以解释道德领域的一切经验,包括道德动机问题。怀特海说,“没有任何事物在本质上不可认识,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可能获得一种洞察自然界其他可能性的想像力”[11]39。也许,要进一步解决道德动机问题,我们还需要把握有机世界观的思维方式。相比较而言,现代世界观是基于牛顿提出的经典力学及其思维方式而形成的,后者所强调的是机械、肯定、精确、定域、因果、被动、计划;而怀特海的有机世界观则基于量子力学及其思维方式而形成的,后者强调的是差异、可能、不准、离域、飘忽、互动、变幻[30]。要解决道德动机问题,其思维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实体哲学基础之上的纯粹分析的、静止的、僵化的和甚至解构的思维方式,而应当是建立在相对论、量子力学等现代科学基础和人类复杂的日常生活体验、宗教生活体验、直觉、灵感、冥想、感受、情绪等基础之上的整合的、动态的、有机的、关系性的甚至体验性的思维方式。
四、结论
道德动机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仅凭道德哲学不可能得以完全解决。怀特海的道德哲学只是为此提供了根据,即要把人作为自然界、世界的一部分,研究这种高级机体的价值感受机制,融合科学、道德、美学和宗教等各种经验直觉,建构、形成我们的有机世界观。如格里芬指出,在现代世界中,科学技术已经取得了空前的进步,我们不能因为反对其消极特点而抛弃这些进步。同时,要对现代世界观的前提进行批判和修正,重新回到有机论,接受非感官感知,从曾被现代性独断地拒斥的各种形式的前现代思想和实践中恢复真理和价值观[2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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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邱忠善]
On Moral Motivation ——how process philosophy supplies the foundation for moral motivation
CHEN Wei-gong1, CHENG Zhuo-zhuo1,2
(1.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 and Diplomacy, 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24,China; 2. School of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24,China)
Whitehead’s process philosophy could justify the theory of moral reality and supply the foundation for moral motivation so as to supply a kind of possibility to resolve the crisis of modern moral theory. In Whitehead’s opinion, moral motivation stems from the reverence to the nature and the basis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lies in the feeling of liberty, and moral motivation founds itself on the world view. We should take man as a part of the nature and world, and research the value feeling mechanism of this kind of advanced organism, and combine the experience and intuition of science, mortality, aesthetics and religion to construct and form our organic world view.
process philosophy; ethics;cosmology; reasonable intuition; process-relation thinking
2017-01-10
陈伟功(1972- ),男,山西太原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E-mail: chenweigong@bisu.edu.cn
B244.7
文章编号:1004-2237(2017)01-0035-08
10.3969/j.issn.1004-2237.2017.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