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女性隐私权保护研究
2017-04-13王春姣
王春姣
人权保障作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学界关注、人民关心的问题,早已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监狱高墙内的服刑者在人权方面的权益长期被忽视,女性服刑者与男性相比更是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女性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已成为人权保障研究领域的热点。
一、女性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价值基础和现实需求
根据近几年来的统计,我国女性人员触犯刑法的数量逐年攀高。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1年,触犯刑法的女性增长率达30.53%之高,与之相比,服刑人员总体增长率仅为7.16%,显然,监狱中服刑的女性的相对数量增长迅猛。然而,现实的问题是,当前国内关于女性服刑人员权利的相关立法和学术研究都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保障制度也存在欠缺,因而对其权利问题的探究意义深远。
(一)符合人类文明发展事态
早在1998年国内就有学者提出,随着社会和科学进步,全人类也将进入普遍人权时代。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一直是围绕着人,以人为主体,政治文明水平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更甚者,有学者指出“政治文明的标准即为人权”。[1]妇女在全世界都是囚犯的少数,约占各国监狱人口的2%到9%,由于国内和国际上妇女身份与地位的提高及相关的其他因素,妇女的特点和需要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主题,正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联合国在2010年其第71次全体会议批准《曼谷规则》就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这进一步推动女性囚犯羁押期间的待遇以及扩大非监禁性替代措施的适用,较好地弥补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之缺陷,代表了国际上对服刑女性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也推动了国内刑事司法领域对女性保护的研究。另一方面,基于天然性别差异和犯罪特点差异,女性服刑人员在基本权利方面存在显著的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问题,当前国内女性服刑人员需要有针对性的特别规范和保护。
(二)符合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
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特定人群的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块基石。有学者称:“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主要是通过底层民众、弱势群体来体现的,只有他们的人权问题得到解决,才能谈及整个国家的人权保障,而那些居于高位的人是无法代表社会整体人权水平的。”[2]中国的伟大复兴之路中,在取得物质发展的同时亦须理念以及精神层面的进步,因而对中国政府而言,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不仅关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完善,更关乎改革开放、文化影响、国际形象与地位。
(三)符合国际趋势和国内需要
随着监狱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我国监狱工作更加注重于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服刑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但并不为社会所抛弃,依然要作为社会公民对待,并应当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当下,我国专为女性而设的女子监狱仅有36所,除某些地区情况特殊外,各省平均都只建有一所女子监狱,这与目前我国女性犯罪现状不甚符合。随着女性犯罪的增加,女性服刑人员比例逐年增高,监狱中女性服刑人员基本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在司法人权的理论研究和女性服刑权利保障问题的现实缺陷的交叉中,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一大着力点。
(四)符合女性权利保障的特殊需要
女性与男性的诸多差异还体现在情感、道德观念、行为等方面,大多数人因此也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男女平等并非形式平等,而应追求一种实质平等,那么针对这种实质平等,对于服刑中的女性来说,就需要采取专门措施区别对待。同时,基于犯罪状况的不同,有针对地保障更有利于女性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菊田幸一曾经对日本女性犯罪特点进行过研究,他发现,女性犯罪人员的犯罪年龄在18-25岁居多,与男性相比,明显晚于男性犯罪群体;从职业来看,女性犯罪多发于与家务劳动相关的职业,例如以照顾家庭为中心的家庭主妇等;再从犯罪手段来分析,女性的犯罪智能水平相比男性而言较低,甚至存在一些精神脆弱者。[3]由于犯罪的情节动因存在独特性,对女性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同样需要有针对的采取教育改造策略,分别给予不同待遇。
二、国内监狱对隐私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场所监控管理不严
我们常常会发现有女性负责男性公共厕所的清洁,而几乎不会看到男性负责女厕的打扫,大都是因为在这个层面女性更容易成为侵犯对象。在监区卫生间和浴室设置监控本是管理需要,但视频资料的录制以及保存与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往往造成女服刑人员隐私权益的损害。例如,人民大学学者曾经出具一份有关女性服刑人员处遇的研究报告,报告中就指出,调研中的一所监狱,只允许女性监管民警在女性服刑人员的生活区域活动,而且也只有女性监管民警可以查看和阅览有关女性服刑人员的生活视频资料。但并非所有的监狱都能做到“男女有别”,在研究报告的调查对象中,某看守所就未对男性和女性的监管视频进行区分管理,而是统一汇总,男性民警在查看视频资料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对女性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产生一定程度的侵害。
(二)通信秘密保护不周密
为了加强监管全面了解和掌握服刑人员心里动向,避免交流违法犯罪内容,更好地改造服刑人员,对服刑人员的通信加以监控,私人信件也需要被拆开审阅,狱警在这个过程中了解或掌握了服刑女性个人隐私,如果在平时交流中透露给其他人,或为了教育其他服刑人员在公开场合举某位服刑女性个人情况为例等等,都实质上对服刑女性的隐私造成极大侵害,甚至对其人格尊严也造成巨大影响,而这些现象在现实中却常常会发生。
(三)人身检查操作不规范
女性犯罪人员在押过程中,对于人格尊严和隐私方面理应比男性享有更高程度的保护程度,这也是女性因为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所产生的正常要求。我国《看守所条例》和《监狱法》就针对女性在押人员在这些方面的特殊性,立法规定由女性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女性服刑人员的身体检查等工作,杜绝由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而产生的侵犯隐私、人格尊严事件发生。但现实中的操作是否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需要画一个问号,例如前文所述人大学者所做的报告就表明,约有6%的女性在押人员反映其在收监过程中的身体检查不是由女性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的,而且8%的调查者对于当时的身体检查情况已经记不清楚。
(四)个人情况的公开不严谨
其一,新闻媒体的采访,这基本都能保证征得服刑人员同意,但在采访时直接接触服刑人员的过程中记者却常常不能给予服刑人员应有的尊重,有时询问的问题会过于激进,而有些服刑人员也不知不觉透露了自己甚至其他服刑人员的隐私。其二,新闻媒体发布服刑人员或监狱内部信息的审查不够严格,尤其在服刑人员个人情况甚至亲友家庭情况的方面,有些新闻报道为追求故事性以吸引读者,往往不能应做到合理的模糊化处理,有些私人生活细节往往遭到不当泄露。其三,女性服刑人员参与演出活动或警示教育互动中,拍摄者没有注意拍摄的角度,近距离拍照或正面拍照,在上传到微博微信朋友圈中时也未能做模糊处理,尤其在全民直播的网络风潮下,还需要预防有人未经允许直播监狱内部状况,未经当事人允许直播服刑女性生活处遇、个人生活细节。
三、女性服刑人员隐私权保障对策
西方一些国家也曾一度认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应该是十分有限甚至可以不考虑的。1984年赫德森诉帕尔默案件中,美国联邦法院就明确表示支持监狱管理人员对服刑人员居住场所在提前未通告的情况下进行彻底的查验,而在押人员无权将此种搜查视为侵犯其隐私的行为。但随着人权理念的进步,服刑人员的人权也终于得到迟来的重视,隐私作为基本权利是诸个体都应该享有的,当然也应当包括服刑人员,多国也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虽然这些相关规定是有限的,但也不能被忽视。
瑞士的监狱非常注重保护服刑人员隐私权,因而其也有着相对完善的保护制度。例如,在监狱中的监视设备电子眼的监控范围只限于服刑人员公共活动区域,监舍、洗浴室及卫生间不设监控摄像头;监管人员观察监舍内的情况时,必须打开监舍门上的小窗让服刑人员知道有人在观察;当外人参观监狱时,需要参观的监舍必须征得服刑人员同意;每个监舍门外标有监舍内服刑人员的名字,但有外人参观时,这些名字会被小心地遮盖起来;参观人员希望以服刑人员为背景拍摄照片时,需征得服刑人员同意;但凡涉及服刑人员犯罪记录的资料,都必须非常注意保密。参考瑞士监狱对服刑人员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结合国内经验,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明确隐私权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宪法至今未明确规范隐私权,《民法通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直接规定,但都有相关条款对这一权利进行不同角度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的是公民人格尊严,第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通信自由,以及诉讼法中对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规定。但服刑人员的隐私权本就受到一定限制,又缺乏专门的法条对此加以规定,缺乏具体的措施对此加以规范,监狱执法人员便非常容易忽视这项权利的保护,因此,对服刑人员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大前提就是做好立法上的明确规范,并且考虑到没有责任就没有救济的情况,相关规定应做到尽量细致并能够明确监狱以及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监管人员监管行为
监管人员与服刑人员直接接触,在其服刑期间负责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在管理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出现监管人员侵犯服刑人员隐私的情况,并且现实中也确有发生。为防止上述现象的蔓延、恶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对特殊场所的监控应当采取改良或替代措施,例如有监狱会通过注意摄像位置,避开容易走光的地方,有监狱采取的是动画式剪影式成像的方式以避免侵害,这一点的实现也需要相关财政支出的支持;第二,依照我国监狱法之规定,对服刑人员的通信加以监管是监管人员的责任,尤其是有损监狱安全或有碍改造的内容、违禁品必须严肃处理,但由于服刑人员的通信大多是和家人朋友之间的,也必然涉及私密信息,因此应规定监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的私人信息绝对不可向其他人员散布;第三,身体搜查时,除保证搜查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之外,女性服刑人员的搜查必须由女监管人员实施,另外,女性监舍应避免男性监管人员管理;第四,监狱依照规定开展警示教育,给服刑人员上政治课警示课的时候不得涉及具体人名,不得涉及具体家庭情况和其他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避免来自社会的其他侵犯
服刑人员进入监狱并不完全与社会断绝联系,而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也并不必然消失于社会之中,其个人资料、社会关系、通信信息往往依然能够被社会所获得,因而应当要求有可能获悉服刑人员隐私的社会人员不得泄露或扩散侵犯服刑人员的隐私。
1.保证“对研究对象无害”
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对研究过程中接触到的服刑人员隐私也应当保密。首先,研究者进行调查和研究时,必须征得作为研究调查对象的服刑人员的同意。其次,研究者在获得被研究对象的同意后进行的研究中,不可避免地会了解被调查者的隐私,社会研究者在进行社会研究时有一条必须遵循的基本伦理是“对研究对象无害”,[4]在这一基本职业伦理的要求下,研究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隐私不被侵犯。
2.规范参观者行为
过去为了威慑犯罪、警示社会,游街示众的做法非常普遍,近年来随着注意罪犯人权保障之后,游街示众几乎没有了,但出于警示教育或研究调查的目的,我国很多监狱仍然接受组织人员参观,笔者不反对社会人员参观监狱,但应当尽到保护服刑人员隐私的义务。目前我国监狱法还没有相关规定,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监狱行刑法》中专门对监狱参观进行了规定。
3.避免律师的职业活动的侵犯
律师是除司法机关之外接触当事人最多的社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能够调查、搜集并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直接与当事人交流,在这个过程中,都会获知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论是《律师法》的规定还是从律师的职业规范来讲,都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密,并且,律师的职业素质相对较高,因律师造成的服刑人员隐私侵犯并不多见,但并非没有,因而对此也应当特别注意。
4.严格规范媒体报道内容
近几年来互联网媒体高速发展,媒体的力量不容小觑。引入媒体,对服刑人员服刑所在监狱以及监狱内生活进行适度、适量的报道,将引起公众对狱内人员的关注,增进公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能够使社会给予监狱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但由于新闻管理法律不完善,行业规范欠缺,新闻记者为吸引眼球实现新闻事件的轰动效果,往往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干涉他人隐私的方式已经司空见惯,对服刑人员的隐私造成的损害也很大。新闻记者有权采访服刑人员,而也应该有保护服刑人员隐私的义务,一方面新闻采访应当获得监狱和服刑人员的同意,另一方面应当对采访内容加以规范,公开的信息加以甄别,不得任意公开服刑人员私人信息,并采用技术手段例如音频变声、视频马赛克、照片虚化模糊处理来保护被采访人员的隐私。
[1]徐显明.人权研究:第3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序言.
[2]张 晶.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访谈——访全国著名人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1):49-51.
[3](日)菊田幸一.犯罪学[M].海 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130.
[4]张 力.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J].法学研究,2016(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