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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视角下我国同性恋群体研究

2017-04-11阳代杰钟劲松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同性恋者同性人权

阳代杰,钟劲松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2.洛阳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社会政策与治理研究

权益保障视角下我国同性恋群体研究

阳代杰1,钟劲松2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2.洛阳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在异性恋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同性恋群体往往因社会排斥而导致生存状况堪忧,部分同性恋者为隐瞒自身性取向而走入异性婚姻或选择形婚,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痛苦。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正当权益是我国发展人权事业、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通过教育改变社会对同性恋的刻板印象,允许成立同性恋社团以增加群体话语权,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同性恋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婚姻权等,还应完善以养老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加大社会对其的理解与宽容,最终使得同性恋能和异性恋一样平等地生活在这个社会上。

同性恋;自我认同;同性婚姻;人权;权益保障

一、我国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现状

(一)自我认同不足

所谓自我认同,即个人或群体对自身或本群体的正向看法与积极态度。个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文化氛围等都是影响自我认同的因素。[1]目前我国同性恋群体普遍存在自我认同不足的现象,不少同性恋者无法正视自身行为,往往为此而苦恼,甚至觉得自己患了病而应接受所谓的治疗,近年来就不断有新闻爆出同性恋因接受所谓电击治疗法、催眠治疗法等而上当受骗的事件,例如2014年12月21日《中国时报》就爆出一则新闻,某同性恋男子到重庆一家自称可通过电击矫正同性恋的诊所接受所谓的矫正治疗,花了上万治疗费而无果,最终双方闹上法庭。[2]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源就在于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同出现了问题,其未能正视自身行为而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为什么我国同性恋者自我认同会出现问题呢,在此做一下简要探讨,我国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社会文化氛围不够开放和多元,人们对性这一话题普遍讳莫如深,对占少数的同性恋群体更是了解甚少,同性恋者自身对此也缺乏科学认识,而普通民众的偏执认识更是造成整个社会大环境对同性恋群体的不了解与不宽容,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同性恋群体不敢“露出水面”;另外缺乏法律保障也是让同性恋群体自我认同不足的重要原因,目前虽然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同性恋行为,但也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同性恋权益给以保障,有关同性恋群体的立法在我国处于真空状态,而法律作为一种得到人民公认的强制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某种程度可以说某事物只有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才能在社会中立足,而现今我国同性恋群体在法律上处于模糊地位,同性恋群体的相关权益在法律上缺乏保障,这势必影响了该群体的自我认同。

(二)民众的了解和宽容程度低

我国深受儒学文化的影响,整体社会文化氛围以含蓄委婉著称,“性”自然地在我国成为了敏感话题,作为性少数群体存在的同性恋群体更是缺乏公众关注,性教育缺乏导致我国公民对性的认识严重不足,相当大一部分人根本不了解何为同性恋,自然地对同性恋群体的接纳度也比较低,有以大学生为样本的调研指出,男生中认为同性恋者是正常人的占38.5%,女生中认为同性恋者是正常人的占53.4%,[3]从中可看出作为高素质群体代表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识仍是存在较大偏差的,可以推想,其他普通民众对同性恋群体的了解会更少,即我国社会整体上对同性恋群体的了解程度比较低,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还比较大,认为同性恋是有悖人伦或病态的人不在少数,甚至有一部分人将同性恋与艾滋病等同,竟然声称同性恋是艾滋病的根源,如此愚昧的想法着实让人心忧。另外同性恋结合不能生育这一问题也是让同性恋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中国自古是一个注重传宗接代的国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这更加让普通民众不能容忍和理解同性恋者的行为。

(三)被迫走入异性婚姻或形婚

社会大环境不宽容、家庭传宗接代理念禁锢、同性恋者自我认识不足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对同性恋群体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迫,不少同性恋者碍于家庭、工作等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选择与异性结婚,据张北川推测,当前中国同妻(指男同性恋者的妻子)的数量在1 600万左右,并不断有新同性恋者步入异性婚姻,[4]同性恋者由于其真心喜欢的是同性,所以往往不愿履行丈夫的责任,对妻子的正常需求长期置如罔闻,这势必影响家庭和谐。之前有新闻爆出,四川大学一名女博士因无法接受丈夫是同性恋而跳楼自杀,[5]这一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家庭悲剧不得而知,而庞大同妻群体的客观存在便是这些悲剧的见证;另外有一部分同性恋者选择形婚,即一个男同性恋和一个女同性恋结合成法定夫妻,但各过各的生活,双方在外人看来是夫妇,而私底下双方却并无夫妻之实,这种形式婚姻的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同性恋者面临的种种压力,营造了一个较为舒缓的社会环境,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形婚只是建立在男女同性恋双方的口头契约上,靠的是契约双方的道德约束,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始终无法给予同性恋伴侣完全意义上的保障,例如形婚中一方有恶意违反约定的可能,形婚破裂后其财产划分存在争议,同性恋者的真正伴侣仍不能以配偶身份享受相应权益等等。所以说不管选择与异性结婚还是选择形婚,对同性恋群体而言均是无奈之举,难以得到真正幸福。

(四)成为艾滋病高发人群

激光雷达是一种重要的大气环境探测手段,其具有时空分辨率高、探测灵敏度高和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在气象探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激光雷达技术在气溶胶、大气臭氧、大气风速、大气温湿度的探测应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针对激光雷达在大气环境探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09年11月24日,原卫生部部长陈竺在防艾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我国艾滋病传播第一渠道已由血液传播转变为性传播,并且同性性传播的占比大大上升,截止2009年10月31日,我国艾滋病同性性传播占到了传播总数的32%。同日,原卫生部疾病防控局副局长郝阳也表示,据有关调研,同性恋群体中大约有4.8%的人是艾滋病患者,而且由于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多在“地下活动”以及调查技术的局限性等原因,实际占比可能还是4.8%以上。[6]种种数据表明:同性恋群体已然成为了艾滋病的一大高发区,究其原因既有同性恋群体自身的因素又有社会大环境的不良影响。首先,同性恋群体由于性交方式特殊和不会怀孕等因素,其安全性交意识比较淡薄,无套性交现象比较严重;其次,我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和排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多数同性恋者不敢公开自己的性取向而只能采取地下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性恋群体的性压抑,使得其对性的欲望愈加,这也是同性恋群体的性生活随意性大的原因之一。另外,法律保障缺失更是让同性恋群体惶恐度日甚至自甘堕落: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部分同性恋者的性伴侣不固定或有多个,这加大了感染艾滋病的风险。试想我国若是出台同性婚姻法,对同性婚姻做出类似异性婚姻一夫一妻等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同性性行为的随意性,减少艾滋病的发生,有益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良性发展。

二、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原因

(一)发展人权事业的必然举措

2004年3月,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表明了我国发展人权事业、彰显大国文明的坚定决心。“人权”通俗地说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具有普遍性、同等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点。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拥有相同的人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同性恋者理所应当享有和异性恋者一样的人权,我们不能因为其小众化而剥夺其人权。社会中对同性恋的排斥现象以及同性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缺失等都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不足的表现,理应得到纠正和改进。

结合我国同性恋群体发展现状将我国同性恋群体亟需加强保障的人权细分为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平等就业权、婚姻权等。人格尊严权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有权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而现今我国同性恋群体仍处于边缘状态,社会上的反同恐同思想仍较为严重,同性恋者一旦公布其性取向,可能面临失去工作、家庭反目等风险,同性恋群体不得已转入地下活动,其人格尊严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之一,人身安全权具有普遍性,绝不因性取向的不同而改变,而现今我国法律体系在保障同性恋人身安全权方面还存在较大漏洞,例如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仅指女性,倘若男性遭受性侵犯,若被侵犯对象未满14周岁则判以猥亵儿童罪,但若被侵犯对象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则面临法律空白而不能对施暴者进行刑事处罚,而近年来同性恋者遭受同性侵犯的事件频发,显然很有必要加大对同性恋者人身安全权的保障力度;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享有的就业权都是平等的,自然地不能因同性恋者的性取向特殊而将其排除在就业岗位之外;同性恋者的婚姻权是当今饱受热议的话题,是同性恋群体满足自我认同需要的关键,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一男一女才能结婚,这显示是一种有悖基本人权的性别歧视,是异性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倾力打造的一个为异性恋服务的机制,甚至可以说是对同性恋群体的压迫,而纵观国际社会,已有40个国家或地区允许同性结婚或民事结合,我国在这一块的人权事业显然还比较落后。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与包容发展已成国家发展大势。和谐社会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是全体人民其乐融融共图发展的景象,是所有社会成员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和谐社会里没有歧视和排斥。但反观我国社会现况,同性恋遭排挤和歧视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同性恋群体尚未能“在阳光下生活”,其合法权益既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或是得不到平等的发展机会或是遭受了非法侵犯而无处维权,从而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最终游走在社会的边缘,在自我挣扎和社会规范的压制下艰难度日。据统计,我国同性恋群体中有60%的人因自身性取向而感到非常痛苦,甚至有30%到40%的同性恋者曾有过自杀倾向。[7]另外,我国同性恋群体绝对数量庞大,性社会学家李银河指出,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数量大约在3 900万到5 200万之间,[8]并且这一群体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占比越来越大,群体整体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长此以往,若是其正当权益迟迟得不到满足,可能会使矛盾激化而导致社会动荡,这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与和谐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保障,只有彻底改变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状态并使其得到平等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才不会因为缺乏某一群体的认同与精力倾注而落空。

三、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加强公民性教育,培养同性恋常态化意识

上文已说明同性恋并非是一种病态,而只是社会多元化的表现之一,并且多数发达国家已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维护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在笔者看来,思想理念上的偏差是造成我国同性恋群体现状不佳的第一原因,因此就如何保障该群体权益这一问题而言,纠正公民对同性恋的错误认识和培养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同感是第一要务,而具体到如何纠正和培养,则要靠教育,我国公民对同性恋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家的性知识教育不足,纵观我国的教育体系,从小学到大学几乎是没有关于性方面的知识,公民很少有机会接受到正规系统的性教育,对同性恋的理解自然也就不到位了,而西方国家的性教育是一件很普及也很普通的事,以英国为例,该国政府规定所有中小学都必须面向5岁以上学生开设性教育必修课。所以说我国的性教育事业是严重滞后的,加强性教育势在必行。可以探索在中小学开设性知识课程,在大学设立性学专业以培养专业的性教育老师和推动性学学科的学术繁荣,另外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也应适时推出一些性教育栏目,对涉及到同性恋问题的时候要作出客观公正的说明与评断,引导公民将同性恋视为一种常态,既不诋毁同性恋也不肆意宣扬同性恋,只有整个社会行成一种同性恋常态化的意识,不再有人因发现自己或别人是同性恋而苦恼或惊讶时,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保障事业才能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在这一方面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可喜的是我国对此已有觉醒,加强性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同性恋的看法也渐趋理性,2005年8月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调查》栏目中对同性恋群体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将本期节目命名为“生命的名义”,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就同性恋问题作出客观报道;其后,2011年7月7日,央视主持人在《24小时》中发表了对吕丽萍反同言论的评述。这些均是我国性教育事业的良好开端,对普及公民性知识、科学认识同性恋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在这一良好开端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发展性教育事业,改变人们传统的愚昧观念,引导人们将同性恋视为与异性恋一样的生活常态。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同性恋权益保障提升到法的高度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对现代国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同性恋群体的保障事业更是起到攸关成败的作用。

1.制定《反歧视法》

为了改变社会上对同性恋的歧视现象,除了靠教育手段还得靠法律来进行规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人人享有相同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应因任何理由被歧视,因此应在我国制定《反歧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指出歧视同性恋群体属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修改法律条文中有关性犯罪的表述

我国现阶段法律中将性犯罪的受害主体规定为女性或儿童,而成年男性遭受他人性侵犯则因会法律漏洞而不能依法维权,而近年来男性遭性侵的案件却越来越多,司法部门往往因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而将此类案件轻判甚至认为为无罪,例如前不久新闻爆出:中年男子强奸瓜棚老汉后仅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罚,年轻男子遭男上司性侵而无处维权等。因此很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强奸罪的受害主体由妇女改为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扫除男性间性犯罪的法律盲点,切实维护同性恋者的人身安全权。

3.加快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法律手段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正当权益,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点即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结婚限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同性之间在我国是无法结婚的,例如2015年6月23日长沙两男子因无法结婚而将当地民政局告上法庭。而纵观国际社会,截止目前已有40个国家或地区出台了同性婚姻法或类似于婚姻法的民事结合制度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大势所趋,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建设和谐社会之际,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权是必要之举亦是明智之举。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就曾说过:和谐即是各民族、各种性取向人群之间的友好相处,不管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是能和平共处于这个多元世界的。为了保障同性恋群体生理、生活、情感等方面的需求,笔者呼吁对当前婚姻法加以修改完善,允许同性间结婚并赋予其和异性婚姻同等的权益,以婚姻的形式对同性伴侣作出保护和约束,使得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这不仅能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正当权益、彰显我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决心,也将因有了正式婚姻制度的规范而减少同性恋间性行为的随意性进而一定程度上降低艾滋病的感染率,有利于和谐社会、文明中国的建设事业。

4.完善收养法

仅仅保障同性恋群体的婚姻权是不够的,还应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同性恋群体真正享有和异性恋一样的权益,切实加大社会公平。由于同性恋无法生育后代而部分同性恋情侣又渴望有孩子,所以国家应加快完善收养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同性恋情侣领养孩子,另外还应规范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事业的发展,使同性恋伴侣能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子女。

(三)允许同性恋者增强群体话语权

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作为公民一部分的同性恋群体同样有依法结成社团的权利。社团一般是由一些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爱好或目的人结成的组织群体,在我国依法成立同性恋社团,将数千万同性恋者聚集在一块,有利于增强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同感,社团也可以利用其资源优势为同性恋者提供心理辅导、防艾教育、医疗服务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同性恋群体的绝对数量众多,若是结成一个社会团体,将可能是一个拥有几千万会员的庞大组织,这势必大大增加同性恋群体的话语权,因为一般来说,个人做不到的事,社团可能因其人力、财富等方面的集合优势而轻易做到,结成社团能更好地实现政治参与,同性恋群体成立自己的社团,以代表本群体利益的社团为依托,向国家发达利益诉求,以合理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将促使更多有益于同性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出台。

(四)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前文已论及同性恋行为无法生育后代这一现实问题是令同性恋群体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这说到底还是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在作祟,我国公民深受几千年来“家文化”的熏陶,对家庭养老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一个人没有子女将被视为会晚景凄凉。反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观念则大为不同,西方老人对子女依赖程度普遍较低,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担负了养老的主要责任,不需要子女肩负过多的养老责任。所以要想改变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必须加快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使老年人在不依靠子女时也能有尊严、有品质的生活。惟有如此,父母对子女的依赖自然会减少,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宽容程度亦会增加。

[1]王景平.身份认同的瓦解与重建[D].华南理工大学,2013:3-4.

[2]矫正同性恋?诊所浮夸判败诉[N].中国时报,2014-12-21(A03).

[3]傅晓龙,苏宁穆其尔,刘安琪.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调查及实质研究[J].中国性科学,2012,(1):22-28.

[4]张健,王龙龙.论“同妻”群体的生存困境与权利保障[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1-85.

[5]发现丈夫是同性恋女博士跳楼身亡[N].都市女报,2012-07-19(A04).

[6]陈竺.中国同性恋人群成艾滋病高发人群[N].中国青年报,2009-11-24(A02).

[7]汪地彻.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J].中国性科学,2009,(8):14-17.

[8]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225-226.

[责任编辑:彭 诵]

10.3969/j.issn.1672-5956.2017.01.017

2016-09-08

阳代杰,1993年生,男,湖北荆州人,吉林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电子信箱) ydjlzcc0908@sina.com。钟劲松,1967年生,男,江苏建湖人,洛阳理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

C669.1

A

1672-5956(2017)01-0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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