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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2017-04-11陈文君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区块消费金融

陈文君

(上海法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200438)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1994年版与201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国内外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描述性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率先服务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本文以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利保护为研究焦点,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向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服务,不包含以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本文所指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手段为消费者消费提供的金融服务。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特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范围上应当是广义的消费金融,它既包括传统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也包括应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消费金融产品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新兴群体画像

国内以天猫、京东、苏宁三大电商巨头为平台产生的第一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已经达到了较大规模。近年来,除了这些基于流量和电商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新型的消费者群体也随着消费金融的风口而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其中大学生、女性和蓝领成为三大新兴群体。

1.大学生

传统的消费金融在校园中的盈利能力较差,很多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中放弃了校园应用场景,因此部分细分市场仍处于空白状态,例如大学生消费金融。随着数码类产品、旅游消费热潮的出现,大学生大量涌入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这不仅是金融机构发现的蓝海,也是旅游平台发现的“出在猪身上的羊毛”。去哪儿、途牛等各大旅游平台普遍存在亏损的现象,平台积极推出旅游金融以增加收入,例如:旅游分期金融服务,旅游理财、旅游保险经纪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旅游平台实时精准的客户营销,为校园消费金融推波助澜。

2.女性

无论是传统信用体系还是互联网信用体系中,各国女性信用状况普遍好于男性,例如有信用卡业务中女性欠贷情况远比男性少,这是业界公认的一个普遍现象。宜信CEO唐宁也曾表示,根据宜信的数据研究,女性的信用比男性要好;芝麻信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老赖”)数据制作的国内首份老赖大数据画像显示,男性老赖约占“老赖”总人数的四分之三,是女性“老赖”的三倍。女性在信用体系上的优势为发展女性消费金融带来优势,另一方面,某些女性为主的消费场景也得到了消费金融的助推,以医学美容为例,我国整形用户以女性为主,占比达83%,并且,医美的市场容量持续保持10%增长,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

3.蓝领

蓝领群体是传统金融机构放弃的一块细分市场,该群体收入的改善和消费能力的提升,使市场逐渐膨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优势降低了传统金融业务推广的高成本门槛,助推了蓝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据艾瑞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年轻蓝领阶层人均收入4000元左右,其中北上广深的秘书、保姆/护工等职位工资最高,约为4820元。超过50%的蓝领表示每个月存不下钱。他们不仅有强烈的消费意愿,并且具有冲动性消费的习惯,心态上更容易着急、缺乏耐心。但受限于蓝领人群有限的收入和不存钱的储蓄习惯,消费信贷很好地满足了蓝领人群较强的消费需求和急切消费的心态。按目前4000元左右的月收入衡量,如3C数码产品这样的一次性大额消费支出会对其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短期大额消费的诉求和当月收入能力之间的矛盾,促使蓝领人群选择分期消费。据艾瑞数据显示,蓝领消费金融潜在市场规模可达万亿元,预计在2019年将增长至1.7万亿元,市场空间巨大。针对蓝领人群做的消费金融平台如捷信、佰仟、买单侠等近年都有很快的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机构不断涌入蓝领消费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问题

经过两年多对P2P的整治后,网贷机构大批倒闭或关门,但是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依然呈上升态势,以浦东新区为例,2016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费纠纷26607件,占同期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1.47%,较2015年同比增长54.59%,接近2014年的两倍,增幅明显。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涉诉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涉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案件明显增多。值得关注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为原告的案件数较2015年同比增长49.14%,但这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司法体系的高成本、程序化和专业化,大量的金融消费纠纷用非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

(一)消费者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架构不可避免地让用户用出让部分隐私数据的方式换取交易的方便,大量用户行为数据和交易信息存储在互联网上,为此产生了较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1.金融机构本身的信息保护漏洞

金融机构本身的后台运营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2016年1月29日,保监会发函通报信诚人寿存在内控缺陷,要求其进行整改。信诚人寿此前还被曝出存在严重信息安全漏洞。按照监测报告显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面临泄漏数以万计的客户银行卡号、密码、开户行地址、身份证等敏感信息的风险。2016年5月,爆支付宝实名认证存在漏洞,这一漏洞源于个人信息被盗,一方面支付宝存在用户身份验证不完全即可绑定账号的潜在风险,而另一方面用户方也存在某种疏忽,比如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账号密码或邮箱泄露等。

2.信息窃取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由于多数用户难以记住过多的网站登录账户名和密码,倾向于使用部分相同或近似的用户名和密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隐患。一些网站可能会把用户名和密码明文保存,或者未做任何加密、防火墙拦阻,当系统稍有漏洞时,就会被黑客攻击盗走用户数据,进而进行“撞库”,即利用这些账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尝试登陆许多其他网站,一旦使用了相同的账户名和密码,便会被黑客“撞”进账户,进而盗走用户资金或其他相关信息。

公安部披露,在网络犯罪黑色产业中,各类钓鱼网站、手机木马,以及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的犯罪最为猖獗。2015年,仅各地公安部门破获的相关案件就超过千起,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山东学生徐玉玉遭电信诈骗离世案件侦破细节披露,黑客利用网上报名系统的漏洞上传木马,侵入系统盗出60多万条考生信息并在网上出售,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就这样从黑客手中流入骗子手中。此事引起广泛关注,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变成所有互联网经济形势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6年度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指出,互联网数据黑市中专职于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大军高达160万人,在黑市中流通的用户资料则高达6亿条。行业内测算,每年我国因黑产相关造成的经济损失近千亿元。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广东省警方近日集中开展的“飓风1号”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6个,捣毁犯罪窝点1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8名,缴获涉及全国公民个人信息近1亿条。

3.消费者数据非法交易

2016年双十二前夕,有媒体爆最近黑市上流通着12G疑似京东的数据包。黑市买卖双方皆称,“这些数据来自京东。”数据包里的信息包括用户名、密码、邮箱、QQ号、电话号码、身份证等等,数据多达数千万条。而且一些地下渠道已经开始对数据进行明码标价交易,价格从“10万到70万”不等。南都记者在网上以700元买到同事的相关隐私信息,且整个交易有第三方软件为其服务提供担保,上升到“平台化”地步。这些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信息,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此外,四大银行存款记录,手机实时定位,手机通话记录,也都能被查到,且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根据媒体报道描述“大公司都是高层集中采购”,公司总部就会下发一份“客户数据表”,让大家电销。小公司则由信贷员通过QQ群等方式采购用户数据,然后电销。在各大信贷员的QQ群里,用户数据被随意贩卖。一份上万用户的数据,只卖200元。但是如果这个名单已经被信贷员“清洗过”即使用户全是真的,但被信贷员反复“清洗过”,价值榨取殆尽,“很难再捞”。所以信贷员会直接去捞取一手数据,比较典型的是利用小区物业,并用各种利益诱饵,让物业将业主数据出售。使用后,再将这些一手数据售出。

(二)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非法获客、非法催收手段,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非法获客

传销获客或者是类传销形式的获客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比较常见,甚至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广中隐藏着新型传销组织。媒体报道,一个名叫“聚宝金融集团”的机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卷走的金额达400亿之多。这些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危害,相比传统传销危害更大。因为传统传销还有地域的限制,虽然能拉人从外地入伙,但毕竟影响力和辐射范围都还比较小,单个传统传销项目的受害者相对来说也较少。主要是传统传销项目较多,让受害者数量呈几何级上升。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除了传统的线下以外,还极力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全面扩散,波及范围更广,受害者也更多。

2.非法催收

从2015年开始,由于监管的多重红线,合法合规经营的盈利空间非常狭窄,消费金融一个重要的分支开始强势崛起。现金贷正在以熊熊燎原的趋势,席卷而来,一、二线城市以线上为主,三、四线城市以线下为主,几乎侵袭中国所有角落,例如在太原,小公司每月放款额,已从千万发展到上亿。据好贷网统计称,全国信贷员总数已达100万。据一本财经不完全统计,线上现金贷平台已多达上千家。没有风控,依靠后端催收。小额现金贷一般金额并不高,大多在500到5000元之间。对于这样的一个金额数,一旦逾期,上门催收、起诉,这些传统催收方式,都不适应于小额现金贷,“因为成本太高,催回来的钱,还不足以覆盖成本”。催收可以用的手段几乎都是“轰炸通讯录”催收人员就会给你通讯录所有的亲朋好友,甚至前男女朋友打电话,“广而告之”你欠钱。也有一些机构采用“裸条”等黑社会催讨手段,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

(三)消费者适格性问题

消费者适格性问题是金融领域特有的,即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匹配,这是金融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拓展了业务的边界,消费者面临迭代式发展的新型的各类金融服务,不仅交易架构改变,而且交易媒介也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金融脱离了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与直接融资模式之分,其核心精神之一就是去中介化。使金融出现开放、共享、去中介化、去中心化、自由选择、平等、普惠、民主等众多特征。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的,大量未被已有金融业覆盖的人群,长尾人群(主要表现形式是投资和P2P贷款)成为金融服务对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能力比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较弱,信息不对称性更加明显,更容易遭到非面对面交易的误导、欺诈;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机构很容易忽略这个情况,快速的业务增长裹挟了大量的新手入场,比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法律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时,法律科技的发展,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获得了新的手段。

(一)独立第三方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权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于各个消费领域,为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与传统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持一致,但是权利的可诉性,即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变得非常突出。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将是一项统合法意义上的系统工程,需要借助法律科技得以实现。

1.独立第三方存证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发布 《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各地网贷监管新政纷纷出台,广州、厦门以及即将出台监管新政的上海基本已确认要将第三方数据存证纳入网贷平台。笔者近日调研了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是一家提供电子文件签署及存证服务,同时整合提供司法鉴定、网络仲裁和律师服务的SaaS服务公司,从2014年起,这家公司迎着互联网金融的热潮而上,已经为近20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电子合同签署及存证业务,法大大平台上所签电子合同已经超过1300万份,在近一年多的整治中,该公司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发展稳健。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这家公司的业务拓展中,也接触过很多后来倒闭或“跑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些公司在了解了互联网法律服务内容后,主动选择了放弃。这种反向选择,使最后剩下的都是健康、合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一个侧面达到了治理的效果。

2.独立第三方评价

一个完善的、公平的、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金融评价体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指针。2017年3月15日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评价机构——上海互联网金融评价中心上线试运行,通过网站和APP等平台发布权威的互联网金融评估指数、评价报告、舆情报告、风控模型、信用管理报告、PPP报告等多类型产品,此次上线板块首先针对网贷、银行及信托三个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该中心是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由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和大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发起成立,其定位是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内的功能性机构,专注于金融评价、金融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营(PPP)业务的创新。虽然该中心的独立性有待于验证,但是依靠市场评价的方式,为消费者揭开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面纱是非常有价值的尝试。

3.独立第三方的代码阅读

IT系统的口号“代码即法律”会逐渐演变为国家层面的立法。2017年3月1日美国亚利桑那州立法机关的众议院议员全票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旨在将区块链签名和智能合约技术纳入法律。该项法案指出:“智能合同很有可能在商业中得以生存。与交易有关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许不会被否定,因为这种合约中包括了智能合约条款。”而金融领域的区块链应用也在推进智能合约,例如43个银行组成的区块链联盟与区块链公司R3开始合作研发基于区块链的行业共享平台,以期变革金融合约方式。作为承载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智能合约,需要律师、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代码阅读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代码翻译技术、代码机器阅读等技术已经成熟,只是我国缺乏对于代码监管的专门的机构,对于金融产品提供方的代码进行阅读是保证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成熟为技术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1.大数据支持的纠纷消费解决机制

大数据可以及时监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状况,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可以使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大数据为基础的智慧线上就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例如智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将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所谓智慧法院,是指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例如在浙江省滨江法院,作为“互联网+诉讼服务”的试点之一,拥有集在线立案、举证、庭审、答辩、调解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用户打官司足不出户,不用再跑法院,只需打开电脑,就可以在线实现。重庆法院打造了一个数据“云中心”,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4G等先进信息技术,汇集了全市法院的海量数据。通过这个平台,审判数据可以实现“同步录入、同步扫描、同步审批”,众多数据综合形成的“大数据”更有利于法院的分析决策。

2.利用区块链技术对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对区块链潜力的探索,用加密技术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现实。德意志银行全球交易银行首席数字官Edward Budd表示:“对区块链的隐私要求和当前对其他金融市场所采用的技术的规定没有任何不同。因此,任何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潜在应用都要确保达到金融服务规定的行业安全高标准。”

(1)经许可方式

即在区块链上限制阅读权限称为保护隐私。去链方式,即隐私相关的信息在侧链、状态渠道,仅仅是它们的加密指纹或哈希被包含在区块链中,作为事件发生的证明。哈希是单向加扰函数;如果你只有哈希算法和一串随机的数字字符,那么找出原始数据所耗时间是无法想象的,但该数据每次都会立即产生相同的哈希。即使对数据进行最小的修改也将完全更改哈希,在解决许多隐私问题的同时,这些去链方法放弃了开放式区块链技术的一个主要特性,这是面对多台计算机拥有重复相同数据的现象做出的调整。

(2)零知识证明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研究出了隐私保密的新手段,比较公认的是零知识证明,这个是由ZCash做出的技术贡献。ZCash公司在2016年发布了同名数字货币,它在很多方面与比特币相同,都是基于数字帐薄区块链技术,但它在一个重要方面与比特币不同——它是真正的匿名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交易都记录在区块链,虽然用户可以生成无数的地址,但并非真正匿名,而ZCash将是第一种将区块链属性和加密属性结合起来的数字货币,加密层让ZCash的交易不会在区块链中留下痕迹,外界唯一知道的事情是有交易发生了。ZCash使用一个被称为zk-SNARK的零知识证明架构,这个框架允许网络在不公开交易参与方或者交易数额的情况下维护一个安全的账户余额账本。这些加密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场景中的应用,可以起到很好的隐私保护作用。

(三)传统路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加强立法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数据信息、数据交易行为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明确规定①,这将意味着网络虚拟(货币)财产、数据信息将受到法律保护。为此,在经济活动从线下“移民”到线上时,法律治理同时也在移民线上。这样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网上的交易、交流节点提供电子合同、公证、仲裁、存证等服务,使线上的业务安全可靠、可信任。例如对P2P业务而言,通过各个交易节点的自动认证,做到该业务的法律意义上的本质——精准匹配,使监管方、互联网金融机构、客户都能够回到一个充分信任与诚信的环境中。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

消费者越来越习惯使用新的技术,每年一度的爱立信消费者研究室中国研究显示:超过3/4的消费者认为,在过去5年,他们对技术的使用已经显著提高。该年度研究针对中国城市地区的2600多名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访谈,研究结果代表了中国3.5亿城市消费者的观点。根据FACEBOOK的调查,用户对品牌宣传内容反映方面,点赞占97%,此外,其他反应也与原生内容相似。甚至有品牌宣传内容获得参与度比原生内容更高,例如Alex&Ani和Kay珠宝。这说明品牌Facebook上宣传内容并没有招致像弹出广告那样的讨厌。这一特性的改变,为传统金融消费者教育方式的改造,提出了互联网社会的要求。

注释:

①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尹一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

[2] 刘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现状和趋势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24):95-97.

[3]周昊天.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策略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杂志,2016(10).

[4]薛洪言.新形势下消费金融市场的新格局与新策略[J].中国银行业,2016(5).

[5]崔海燕.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6(1).

[6]康远志,胡朝举.互联网环境下消费金融的商业模式、发展趋势与价值创造[J].金融理论探索,2016(4).

[7] 李高勇,谢凌峰.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消费金融发展研究[J].商,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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