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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

2017-04-11池忠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理论

池忠军

基于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

池忠军

针对“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如果将西方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捆绑起来,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澄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立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阐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语境、语义差别,着力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以人民民主的价值指向与党的群众路线为主线,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生的、独特的发展逻辑;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原则,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从根本上阻断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嵌入。

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民民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显著特征。但是,在协商民主概念、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差别等诸方面,还存在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就研究的视角来看,有学者以古希腊或欧洲启蒙运动作为协商民主的普遍性源头;有学者将西方协商民主作为理论形态,嵌入中国协商民主实践形态而加以阐释;有学者尽管注意到二者的差别,但在澄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问题时,只是局限于政治协商这一思路,而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逻辑和实践的整体性重视不足。从实质上看,应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实践中,以人民民主为核心价值,澄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

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追溯“协商民主”的概念史,首先出现的是“协商”与“政治”、“协商”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协商”,其中文的含义就是相互尊重对方,就对象议题有共识目标约定的商量、协调。“政治”的学术定义多种多样,但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围绕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使用、对公共事物和人的管理活动。显然,政治协商不是专制政治。学界关注“政治协商”与“协商政治”两个概念的差别,认为前者只是方法论性质的,后者是本原的、实质的。因为现代政治现象的主导价值是民主,但代议制的民主是形式主义或工具主义的竞争民主,竞争的政治就是投票“聚合”,是成与败、得与失,而不是共识,背离了民主的实质,所以政治协商或民主协商仅仅作为方法,还不是本原的民主。“协商政治”这一概念,是由哈贝马斯推介给中国学者的,在规范的意义上以“协商”作为政治的限定,由此,协商政治与协商民主也就等同起来。同理,协商民主以“协商”作为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性规范。就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来看,前者是方法论的,后者是具有“元民主”或实质民主的规范价值,同时也包含了民主协商的方法。

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既具有歧义性,也具有两种分殊的解释途径。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毕赛特提出了一个颇受争议的概念“deliberative democracy”,“deliberative”的词典含义有“慎重的、审慎的、深思熟虑的”与“审议、评论、商讨、考察”等意涵。在英语世界的学者看来,这个词与“民主”组合在一起是多少有些奇怪的。在前现代社会至19世纪中叶,民主与暴民统治相联系,是贬义词,“对民主的普遍信奉只是一个非常晚近的现象”[1]。在现代社会,民主是政治权利平等的公民有组织地按法定程序竞争公共权力的现象,民主与竞争是正相关的,可称之为“竞争性民主”或“形式民主”“选举民主”“票决民主”“聚合民主”等。在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看来,协商并不是民主的,民主也不是协商的。在“代议制民主”的解释遭遇到“贵族式政府”“精英政治”或“精英统治”“暴民政治”等指摘的时候,美国学者毕赛特用这个概念诠释了代议制既限制了“大众多数、同时又保证了多数有效”的合理性的原因就在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2]显然,毕赛特是为精英民主辩护而提出了一种新的概念并加以诠释。毕赛特语境中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为“审议民主”更为恰当,但它具有“君临天下”之感,与民主的实质相冲突。毕赛特所发明的“协商民主”概念并没有形成一股学术思潮。在一段沉寂之后,这一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被一些人复活了,并以此概念为核心兴起了一股新的政治哲学思潮。但与毕赛特的精英民主论相反,这一思潮讨论大众民主如何可能的问题。2000年年初,中国学者在引介这种新的民主理论之时,有多种翻译,诸如“审议民主”“审议式民主”“审慎民主”“慎辨熟虑的民主”“商谈民主”等。2002年以来,受哈贝马斯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所用“协商政治”*哈贝马斯2002年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推介给中国学者的概念是“协商政治”,2003年在中国学术界出现了“协商民主”与“协商政治”相等同的语境。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4.概念之影响,中国学界更多地接受了“协商民主”的翻译。这种翻译考虑到此概念与中国已有的“政治协商”和“民主协商”相近似,所以“协商民主”的译名开始流行起来。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这一译名容易造成与中国的“政治协商”概念的混淆。反对者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还不是协商民主,另一种认为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嵌入中国是一种风险。因为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是基于自由平等的个人,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条件下的对话而获得公共价值认同的过程,协商旨在解决私人偏好的改变。这一理论所批判和替代的对象就是竞争性的民主。西方学者将这一理论确定为理想的而非现实的。如果从现实出发,“自由平等的个人”在经验上是不存在的,那么就推不出平等协商的过程及其结果,所以只能是从理想出发而获得一种规范的民主社团,也可以说是一种社团理论。*美国学者乔舒亚·科恩是协商民主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中指出,以协商民主的理想形式为出发点,获得以公共善为规范的一种“社团”,以此代替议会形式的民主。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53.也就是说,在西方语境中,协商是民主的规范,而不是相反。但是这种理论悬置了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政治民主场域中社会权力、政治影响力之差别等极为重要的问题,所以在实践中既难以实行又缺乏实践经验的证明。

从学界确定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自身发展演进路径来看,这一路径主要集中在人大和政协的关系上,阐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以此解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中国内生性。事实上,这条解释道路将政治协商等同于协商民主是有偏差的,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投票民主分置于政协与人大两种机构的两种职能,也是有偏差的。有学者认为,政治协商不是协商民主,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一种特有的民主形式,是方法论。这一指正提出了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惯性上,我们往往将党际协商等同于协商民主,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框架中,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渠道,确实是方法论性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人民民主的明确边界。政协的性质是非国家权力也非行政权力;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协商民主才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和制度保障。因此在人民民主的制度边界内,协商民主具有“元民主”与方法论两种属性。政治协商、社会协商、民主协商等,是民主渠道,是方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人民民主,实质是人民群众在政治和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发挥。

1991年江泽民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3]显然,这一说明并不是从民主机构分置来界说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人大的功能是选举和投票,而是将其作为同一民主过程的两个环节提出的协商与选举、投票的关系。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使用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但依然是从人民内部的限界和民主的两个环节来阐释的,并未将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画等号,事实上,重点说明了政治协商作为民主渠道的价值和作用发挥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同时确定了其属性“是我国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4],不是政协和人大的关系,而是包括国家、社会的多层、多领域的推进和制度化发展方向的确定,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项民主制度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战略之中。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作为实践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方面,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层面。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5]。这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全面性、体系化、制度化的深刻阐释。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上,“我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基本定性”[5]。这一论断,实质上确定了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语境及其形成发展的话语陈述逻辑。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6]这一概念明确了协商的边界是“人民内部”,主体构成是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包括了政治民主层面和公共事务治理具体层面的“决策”的全过程,协商的重点是人民群众。[5]从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来说,协商民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指出:“协商民主深深嵌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既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既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又贯彻了团结和谐的要求。所以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5]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以人民民主为根本,在人民内部通过党的领导的群众路线将人民联系起来,也是“元民主”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就理论来说,其根本在于党的群众路线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党的群众路线是三个层次的命题。在第一个层次上,即本体论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掌握自己命运的时代,人民至上性体现在权力制度的构建和实现上。在第二个层次上,党的领导一方面是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另一方面是如何更好地真正地为人民服务,这又是领导方法的问题。在第三个层次上,协商民主是在社会问题复杂化的现时代的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不仅群众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而且领导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一部分。毛泽东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7]899领导方法上升为一种认识论,实际上已经与决策、执行等公共事务的诸环节建立起逻辑联系。因此,党的群众路线才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只有在人民民主的本原上,协商的方法才有根基,本原与方法是辩证的统一,无本原而只有方法,方法则为空。西方的协商民主以协商为民主的根基,实质上消解了民主的阶级性,在理论形态上是新自由主义的,而且是激进民主的变种。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人民民主为根基,是作为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而定位的。由此,将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嵌入中国的实践,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 以人民民主实践的路径澄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党的群众路线的发展轨迹上,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史,应起始于井冈山根据地的创建,这也正是“群众路线”这一概念的初始。因此,仅仅从延安时期所实行的“三三制”政权来探讨中国协商民主的起点是不够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初始语境就包含了当今的协商民主的要旨(尽管那时还没有“协商民主”概念)。“三三制”政权的组织结构,是党领导的代表三个阶级的权力结构内的协商。所以将这种政治协商称为民主协商是恰当的。1949年召开的“新政协”,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是政权结构内的民主协商,仅仅以此作为中国协商民主的起点也是有偏差的。这两种协商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产物。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宪法,政协这一具有政权性质的组织由人大代替。由此开始,党派协商与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转变为参与、咨询、辅助决策和监督等。但并不能就此而认为人大就没有协商只有选举。毛泽东在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辩证统一的。在人民内部采取“民主的方法”[8]1476,即协商民主的一种表达。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主协商与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的差别是性质问题[9],但这两个时期贯穿了党的群众路线与人民民主实现的逻辑关系。

虽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采取的是以工农为主体的民主形式,但井冈山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还是有差别的。“三三制”政权的独特性在于:“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有区别。”[10]741这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的主体是劳动人民,在这条道路上与革命阶级联合的协商是民主协商,具有方法论的特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条件下才真正开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但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改革开放以来,在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和提出社会协商的双重探索道路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整体制度加以阐释,明确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内生的,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解放和美好生活的伟大实践。这条总体路线,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达到的前后相继的两大理论形态,即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应有的内容,它贯穿了人民民主的核心价值及其实现的政治实践。

“民主”的希腊文是“人民”与“统治”的同构与抽象表达,意谓“人民统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11]443但谁是人民?“人民”这一概念各有所指,歧义颇多。马克思所指称的“人民”是“劳动人民”。所以,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指引是劳动人民当权,这是人民民主的根本规范,也是人民民主旨在追求的目标。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目标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是建立阶级联合的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劳动人民民主的共和国。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1]445但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被马克思作为阐释其思想的对象的欧美国家,所以将新民主主义革命作为第一个目标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内生性与创新性发展的道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就确立了劳动人民当权的民主目标。延安时期的“三三制”和“新政协”都是作为政权体制的民主协商,是革命阶级的联盟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国革命划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是建立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10]675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指出,联合政府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7]1062。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联合体,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明确回答了“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含义:“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8]1475所以此阶段的“人民”概念突破了“劳动人民”的范畴,也突破了井冈山时期的工农政权结构。基于合作、联盟的权力体制必定是协商的。但是,这种民主协商既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又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以这个共和国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是向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梯,所以“三三制”和“新政协”时期的政治协商也称为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但作为革命阶级的“人民”和“劳动人民”的“人民”在概念上是有差别的,这主要由民主的主体显现出来。所谓主体,是指实现人民民主的领导主体和劳动群众自身,也包括在战略和策略上一切有可能团结、合作、联合的主体。就方法来说,包括战略、策略、领导方式、组织动员方式,总体上是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另外针对问题的解决和领导方法来说,民主本身也是一种方法。因此,此类型的民主协商之特点是“劳动人民主体—策略”型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的过程中,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建立,推动和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至此劳动人民的人民民主实现的制度路径得以确立。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人民作出了新论断:“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范围。”[12]针对政协是否存在的疑虑,毛泽东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包含了各方面,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13]政协作为非国家权力组织所实行的协商,从其参与、咨询、监督、议政的职能来看,不是本原性的民主,而是民主渠道性质的功能性民主。这一时期的政治协商也确实限定在党际和政治协商会议这一领域,尽管人大内部存在协商民主之实,但还未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所以这一过渡时期的协商民主是“人民主权—辅助”型的。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探索集成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所达到的理论高度。一是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上升为制度,二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理论形态进行了系统阐释。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深刻反映了“人民”概念的时代变化。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及新问题的出现,公共决策包括立法、选举、公共事务的政策决定等诸环节都纳入了协商民主范畴,从整体上体现了人民主体意志。因此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的关系不是何者优先的问题,而是协商作为票决的基础,是面对多元利益诉求寻找最大公约数的有效方法,这是在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上探索如何实现人民利益的实质所确定的形式。在民主发展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矛盾问题。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追求,在于寻求代议制的形式民主的替代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旨在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协商的形式来实现,将内容和形式、形式和实质辩证地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向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包括党的领导方式的群众路线、人民主体、协商体系完备、程序的制度安排等要素,由此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类型:“人民主体—群众路线—法治”型。

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创新之原则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有其自身的原则,总结和挖掘这条原则,对推进协商民主的深度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从总体上看,党的群众路线的新发展与推进协商民主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有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逻辑关系,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是其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毫不动摇。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批判及对其实质的揭示,其二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核心价值的确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14]39这也就是说,人民是否当权是审视和反思历史和现实的国家是否民主的根据。从这一视角看,君主制是国家制度规定人民,民主制“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4]40;在人与法律的关系上,“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14]40;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上,是“内容和形式”相统一[14]39。这里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民主所能达到的。马克思在他所处的时代判定:美国是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现代国家,而英国、法国、德国等还是未完成的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或者说是市民社会从神秘的宗教权力中获得解放、实现自治所建构的国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中把国家的历史大体上区分为古代国家、现代国家与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国家,马克思就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现代国家与宗教问题来讨论人的解放的历史,其主导思想非常明确,即实现民主的现代国家是人的解放的必然环节,但不是最终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1-42,168-169.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5]这既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表述,也批判了黑格尔的“伦理国家中立说”和资产阶级理论家抽象的“国家中立说”,同时也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不是中立的,是人民的国家,而人民不是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而是超越市民社会的劳动人民。资产阶级的国家民主是形式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是政治制度,内容是人民的利益,形式与内容相统一就在于形式为内容服务。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实质的。马克思在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中指出,无产阶级自己解放自己、创立人民民主国家制度是可能的,公社的伟大创举不仅是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形式,而且也是劳动解放的形式。[11]158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共和国”和“社会共和国”两个重要的概念,这也是关于民主的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重要指向。但巴黎公社的经验是局限的、短暂的。列宁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实践者,其初始以巴黎公社的经验为榜样,但实践中则是不可行的,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历史理论主要“限制在西欧各国的范围内”[11]570。这是其一。其二,正如习近平所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16]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创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依赖于社会主义探索的总体实践,而不是为民主而民主。各历史阶段的协商民主的思想创新、体制机制的构建都是从属于人民民主实现道路上的创新,其目标始终如一。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独特的理论形态,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线路,而且这条线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构成了各个阶段指导实践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在实践中创新发展理论的历史链条。

二是以彻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创新发展指导深刻而复杂的民主实践。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4]209马克思讲这句话的前提涉及理论解放的重大问题。所谓“理论解放”,就是理论创新,是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一个正确反映时代和满足实践需要的社会政治理论,是能够说明这个社会的本质的理论,也是能够说服人的理论。“理论只要说服人[ad hominem],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4]207在历史的经验维度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创新,抓住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和根本矛盾、主要矛盾,构建协商民主的政权体制,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有效地说服、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力量达成共识,形成共同目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概念的外延,在中国阶级结构中确定了“人民”的属性。在人大成立并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保留政协并确定其参政、议政、监督功能,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命题中重新认识执政党与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党的十八大突破性地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来表达人民民主实现的形式,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深刻把握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综合反映涉及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各阶层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渠道,公共政策制定的决策形式,国家与社会等诸方面的关系的理论凝结。协商民主不仅是国家层面的人民意志实现的形式,而且也是社会民主的实现形式。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通过党的领导,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成为联系社会与国家的桥梁和纽带,形成协商民主、专家咨商的渠道体系,为民主与科学打通了道路。行政协商从治权方面打通了行政部门与社会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联系,突破了现代公共行政科层制的重大局限。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实现形式的制度化,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本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创新是在持续性地破解发展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达成的。马克思主义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其核心是物质利益。物质利益矛盾,既有个人之间的,也有社会整体与部分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的。每一时代的矛盾都有其时代性。我们看问题是以个人视角来看,还是立足时代来看?马克思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即问题首先是时代的,在时代之内才是个人的。“问题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7]203在问题与答案之间,“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17]203。问题是事物的矛盾存在形式,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却是思想辩证法的功能。所以提出问题、把握问题就是对认识主体能力、方法的考验。基于中国的阶级结构及其矛盾存在的形式采取正确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目标实现的关键。在社会主义时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进行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都未对社会主义是否存在矛盾、存在什么矛盾作出回答。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生产之间的矛盾,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和协商民主理论,既是深刻反映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展变化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新认识论,也是进一步指导实践、破解难题的方法论。

在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总体角度、有效破解全面深化改革难题的当下,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相融合,破解难题的方法仍然是实践的,但这个实践不是任性选择,而是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文化的合理互动之中。

[1] 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

[2] 约瑟夫·M.毕赛特.协商民主:共和政体的多数原则[C]//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8.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2).

[5]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2).

[6]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02-10(1).

[7]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 李君如.协商民主在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34.

[10]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5.

[13] 毛泽东.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第四编研部.老一代革命家论人民政协.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183.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2-583.

[1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91.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编辑:朱效梅)

池忠军,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制度推进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4BKS039)、2012年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马克思主义公共哲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2ZXB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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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协参与立法深化协商民主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好民主 坏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