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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和谐”思想探析*

2017-04-1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和谐斗争矛盾

陈 龙



毛泽东“和谐”思想探析*

陈 龙

毛泽东不是“斗争论者”,不能将哲学上的“斗争”和社会实践中的“斗争”混为一谈。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抑或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和谐”都是十分重视的,其和谐思想呈现出与“斗争”辩证交织的特点,体现了时代特色。梳理毛泽东“和谐”思想,反思其理论的贡献和不足,对我们推进研究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毛泽东;斗争;和谐;矛盾

在毛泽东的话语文本中,“革命”“斗争”“矛盾”等词语出现的频率颇高,尤其是毛泽东人生实践中的浓厚的“革命”色彩,更使得一些人视毛泽东哲学为“斗争哲学”,视毛泽东为“斗争论者”(或“冲突论者”),认为其一生都在“革命”,都在“斗”。然而,毛泽东是否真的就只讲斗争和革命,不讲和谐?在研究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梳理毛泽东“和谐”思想,拓展和深化我们对和谐问题的认识,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实践意义。

一、 缘起: 毛泽东不是“斗争论者”

视毛泽东为“斗争论者”(或“冲突论者”)的观点认为,毛泽东曾直言不讳地承认过“斗争哲学”,他在中共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中借用了爱国将领邓宝珊的话,即“有人说我们党的哲学叫‘斗争哲学’……我说‘你讲对了’”[1]316。

也有学者指出,从毛泽东早年汲取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四个字,一直到晚年他提出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理论和“继续革命”思想,“‘斗争哲学’不仅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而且是他整个思想的实质和核心”[2]。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毛泽东思想视野中的“斗争”之说呢?

首先,单就“斗争”这一概念而言,其含义是极为丰富的,人们通常更多地将其理解为一种暴力活动,这也是对毛泽东的“斗争”产生误解之处。但有学者指出,毛泽东的“斗争”概念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即矛盾对立面相互排斥的属性;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紧张关系,如思想斗争、生产斗争等或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和平方式的斗争与暴力方式的斗争等;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活动。[3]因此,承认斗争的绝对性并不是说事物就时刻处于你死我活的状态中,这种剧烈状态只是事物的矛盾运动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的特殊状态。人们之所以一提“斗争”就会想到你死我活的剧烈状态,是因为将哲学上的“斗争”和社会中的政治斗争、经济斗争、思想斗争等“斗争”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了。[4]而毛泽东经常将这两种意义上的概念混用,实际上又对人们的误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哲学”就是例证。

其次,毛泽东对中国社会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的分析,对“革命”与“斗争”的强调,除了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直接影响外,还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观念的无形渗透有关。但最根本的动力,则是近代中国社会矛盾与冲突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在分析和研究毛泽东强调“革命”“斗争”等观点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离开近现代激烈的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背景。正如毛泽东所言,“斗争哲学”是很早就有的,这也就是说,“斗争哲学”并非始于共产党和毛泽东。在阶级社会里,由于阶级根本利益的对立,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必然会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阶级斗争的客观存在,既推动着阶级社会向前发展,也决定了对抗性的敌我矛盾双方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斗争哲学”的拥趸。在近代中国内忧外患并重、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条件下,要解决对抗性的矛盾,弱小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讲“斗争哲学”,积极地去发动、去组织、去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同国内外的反动力量进行殊死的斗争。如果过分强调对立面的统一,而不去强调对立面的冲突和斗争,就很容易导致黑格尔式的错误,满足于现状,从而造成政治上的分歧。*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那场究竟是强调对立面的统一还是强调对立面的冲突的论战中,毛泽东主张强调冲突的原因。这样下去将不足以言图存,不足以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并取得民主革命之最后胜利。因此,在阶级社会里,毛泽东强调“斗争”是有其合理性的。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三大改造”之后,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设与发展”成为时代的需要,但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主导并带来了巨大成功的“革命与斗争”思维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转化,反而在复杂的新实践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成了一种思维定式而愈加强化了,由此带来了实践中的灾难。哲学理论与政治实践二者间是存在差距的,哲学理论上的正确并不一定带来政治实践的成功,因为其中还牵涉理论过渡到实践的一系列中间环节,涉及实践智慧。我们不能因为毛泽东在晚年的政治实践中犯了错误,就否定“斗争”“革命”等理论概念的哲学价值,更不能因为毛泽东一贯主张“斗争”,就说其思想核心是“斗争”,就说其是“斗争论者”,而要作理论与实践的区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毛泽东的整个思想的实质和核心是实事求是;毛泽东的辩证法是以矛盾规律为核心的辩证法。”[5]毛泽东“斗争”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不但揭示了斗争是主客体运动关系的一种客观规律和社会历史运动的内在动力,而且提供了受压迫阶级(社会弱者)争取合法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合法性、正义性的依据。

二、 发展: 脉络与基本内容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阶级斗争的背景中,毛泽东确实十分强调“斗争”与“革命”这些话语,但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抑或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和谐”“团结”等理论和实践也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社会实践层面),进行了丰富的时代阐述。

早在大革命时期,面对国家坏到了极处、人民苦到了极处、社会黑暗到了极处的内外困局,毛泽东积极加入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救国运动,在革命的急流中奔走呼号,提出了从各行各业的“小联合”入手,进而组织“民众的大联合”以反抗压迫的方法。而实现这些联合的基础,就是要求解放,要求自由的共同利益;实现这些联合的目的,就是为着求一个稳定团结的国家环境,为着求一个思想、政治、经济、教育等解放的“黄金的世界,光荣灿烂的世界”[6]。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对“和谐”与“团结”的强调也是显而易见的。在面对中国共产党不知道向何处去寻找革命力量和革命的同盟军问题时,毛泽东通过对中国社会的实际调查与研究,先后发表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文章,认为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是中国无产阶级最广大和最忠实的同盟军。因此要坚定地团结农民,发动和组织农民起来一起革命,同时积极团结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朋友,争取团结中产阶级的左翼,以壮大革命的力量。在中国这个两头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人数较少、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人数占了多数的“梭形”社会结构状况下,“共产党如果不能争取中间阶级的群众,并按其情况使之各得其所,是不能解决中国问题的”[7]783,从而回应了“左”、右倾机会主义不知道到何处去寻找革命力量的问题和党内外指责工农运动“糟得很”、搞“过火”的说法。在处理革命队伍建设问题时,毛泽东敏锐地意识到形形色色的“山头”问题是革命斗争环境造成的,可能会严重影响革命进程,因此十分注意采取措施平衡和协调各个“山头”之间的关系,同时推进军队内的民主主义,实行官长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经济公开等措施,促进官兵团结、革命队伍和谐,坚持党及其领导的革命队伍的无产阶级性质,强调党内和革命队伍内部的和谐和团结。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对中国传统“中庸”哲学进行评价时,对“和谐”理论作了时代化的阐释。他肯定了传统中庸之道所讲的是质的安定性,认为墨家的“两而无偏”“正而不可摇”等与儒家的“执两用中”“中立不倚”等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都是肯定质的安定性,为此质的安定性作两条战线的斗争,反对过和不及”[8]141。他一方面高度评价了这种质的安定性,指出“中庸之道”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要在思想理论和日常生活中进行两条战线上的斗争,以肯定质的稳定性。[8]145另一方面,他又赋予了这种“和谐”(中庸)思想以时代内容,认为按照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中庸”是事物发展到一定状态下,在量的关系上确定的相对稳定的质;而“过”就是事物已经由这种状态发展到别的状态了,已经冒进得变成了别的质了,是一种“左”倾;“不及”则是事物还停留在原有状态并没有什么发展,是一种守旧顽固,是右倾。[8]145-147毛泽东对传统中庸之道的评价,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和谐”理论。毛泽东“和谐”思想还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抗日统一战线的理论与实践中。因为抗日“问题的中心点还是中国全体人民团结起来,树立举国一致的抗日阵线”[7]444。为此,毛泽东提出了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的政策,同时采取又联合又斗争的方针,明确区分了大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大地主与中小地主及开明绅士,对于大资产阶级,又区分为亲日派大资产阶级与非亲日派大资产阶级。对于这些阶级与阶级内部的区分,不搞一刀切,既不只讲斗争不讲联合,也不只讲联合忽视斗争,“为了团结抗日,应实行一种调节各阶级相互关系的恰当的政策,既不应使劳苦大众毫无政治上和生活上的保证,同时也应顾到富有者的利益,这样去适合团结对敌的要求。只顾一方面,不顾另一方面,都将不利于抗日”[7]525。共产党人和其他抗战党派以及全国人民“唯一的方向,是努力团结一切力量,战胜万恶的日寇”[7]440。此外,毛泽东还多次论及“和谐”的重要性。1941年夏,党内一些人就陕甘宁边区的财政经济政策发生争论,毛泽东在给谢觉哉的信中提出党内干部要团结的问题:“过去的一些‘气’,许多是激起来的,实在不相宜,我因听多了,故愿与闻一番,求达‘和为贵’之目的。”[9]3171944年初秋,毛泽东又在中央招待留守兵团的学习代表时强调,对敌人斗争时,我们的军队要狠,但是“对自己人,对人民、对同志、对官长、对部下要和,要团结”[1]210。抗日战争胜利后,毛泽东不顾危险,亲赴重庆,从全国人民期望和平的愿望出发,与国民党进行和谈,在此期间他多次讲到今天的中国只有“和为贵”一条路,其他的任何打算都是错误的。[10]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环境相对安定,毛泽东对“和谐”“团结”愈发重视,提出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11]213,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就建立在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和谐基础之上。

具体来看,经济上,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采用了“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方针。就“节制资本”而言,其要旨是既使国家的经济命脉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又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得到鼓励。在政策上表现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四面八方”政策,这一政策不但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又调动了包括城乡资本主义在内的各方面的积极性。就“平均地权”而言,其要旨是既满足贫雇农对土地的渴望,使包括土地在内的封建剥削者手里的私有财产通过恰当的方式转移到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手里,实现了农民群众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又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包括富农在内的农村各部分力量的生产积极性。此外,毛泽东还进一步提出要处理好重工业和轻工业与农业等之间的“十大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1]44。

政治上,毛泽东所期望的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建设新中国。这从他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起草的宣言的题目“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即可明显地看出来。为了形成和巩固这种团结与和谐,在国体上,实行的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如在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的成员构成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7人里即有3人是民主人士,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里非共产党人士就几乎占了一半;在政务院从总理到委员、副秘书长的26人里,非共产党人士就有14人,在其他各部、委、署、院中,非共产党人士约占1/3,有的部委则占到1/2以上;在中央人民政府的21个部中,民主人士当部长或副部长的就有26人之多。在政体上,实行的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要求和意愿,既能最广泛地表现民主和民意,又能集中处理各种事务。一方面,人民在法律、纪律的约束和集中指导下,享有最为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另一方面,由人民选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又必须能够充分地代表人民意志,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这种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防止了片面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体现了一种“不同”而“和”的精神。采用这种国体和政体,固然是革命发展使然,但也有实际的决定因素。毛泽东清楚地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胜利了,新中国也建立起来了,但我们仍然面对着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诸多困难,社会的各个领域还存在着复杂的斗争,必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团结包括社会的、党内的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因此我们要以鲜活的事实,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讲清楚、讲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团结民族资产阶级、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是对的,是必要的。这些人中间有许多人过去是我们的敌人,现在他们从敌人方面分化出来,到我们这边来了,对这种多少有点可能团结的人,我们也要团结。团结他们,有利于劳动人民”[12]75。不论党内党外还是国内国外,“总而言之,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对我们来说,朋友越多越好,敌人越少越好”[11]62。

文化上,毛泽东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团结与和谐的文化,但其强调团结与和谐的精神实际上是贯穿于各项文化政策中的。文化是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又反作用于政治和经济,为政治和经济服务。因此,求团结、求和谐、求发展的政治与经济反映到文化上,就体现为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民族的”彰显的是文化发展的特色和魅力,“科学的”体现的是文化发展的真理和规律,“大众的”则明示了文化发展的动力和目的。这一文化思想鼓励了社会各阶层对自身文化的充分表达和发展,既有利于化解人们之间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又有助于促进人们发挥自身建设新中国的主人翁精神。

生态建设方面,毛泽东历来主张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科学利用,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如在水利建设上,毛泽东将流域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先后提出了“要把黄河的事情办好”“一定要根治海河”“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等分流域水患治理思想,并部署开工建设各水域的大型水利工程,还将水利规划作为各级县和乡的基本工作要求,“同流域规划相结合,大量地兴修小型水利”[12]509。通过各省协作、分段实施、共同治理,实现了防止水患、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如在绿化问题上,毛泽东看到治水与治山、植树造林与水土保持的关系,提出劳动人民“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的规划相结合,避免水土流失的危险”[13]。而要保持水土,最好的方法就是植树造林搞绿化,绿化“这件事情对农业,对工业,对各方面都有利”[12]475,要把它当成一件大事来干,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斗去实现,号召“要使我们祖国的河山全部绿化起来,要达到园林化,到处都很美丽,自然面貌要改变过来”,“各种树种搭配要合适,到处像公园,做到这样,就达到共产主义的要求”,“农村、城市统统要园林化,好像一个个花园一样”。[14]通过发动群众开展“绿化祖国,植树造林”的运动,有效抵挡了风沙侵蚀,保持了水土。

三、 特点: “和谐”与“斗争”的辩证法

综合考察“斗争”“冲突”“革命”与“和谐”“团结”在毛泽东思想中的地位,必须深刻把握二者关系的基础——矛盾。没有矛盾的产生、发展、变化,既谈不上“斗争”与“冲突”,也谈不上“和谐”与“团结”。无论是“和谐”还是“斗争”,都不过是以矛盾为基础和母体的不同辩证发展形式。

首先,毛泽东十分强调“斗争”,特别是哲学层面的“斗争”,也确曾数次言及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如在读苏联哲学教科书时批注说“辩证法的本质是矛盾的斗争问题”[15]97,“对立的统一性不是本质,对立的斗争!(是)”[15]99;在《矛盾论》中说“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16]333,等等。这也是一些人视其为“斗争论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无疑,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这是客观的辩证法,不承认这一点,离开了斗争,就没有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毛泽东在哲学层面上使用“斗争”一词,主要是指对立面的一方对另一方排斥的特点或状态。一方面,毛泽东用“斗争”表示对立面互相排斥的特性,如事物相对的静止和变动的状态“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16]332,即是指对立面的相互排斥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发展;另一方面,毛泽东也把“斗争”视为对立面运动的一种状态,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见的统一、团结、联合、平衡等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破坏,变到相反的状态,就是事物处于量变状态和质变状态所显现出来的面貌,“而矛盾的斗争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并经过第二种状态而达到矛盾的解决”[16]333。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毛泽东才说对立面的互相排斥的斗争是绝对的。

其次,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强调矛盾的斗争性时,并不忽视矛盾的同一性。这也是为什么毛泽东十分注重强调“和谐”“团结”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原因。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依赖等这些不同的名词,其实都是一个意思,指代的是两种情形:一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另一种是矛盾的双方会依据一定的条件向其相反的方向转化。矛盾是现实的具体的,矛盾的互相转化也是现实的具体的,所以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而同一性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16]333毛泽东讲日常生活中所见的联合、调和、均势、相持、平衡、静止等事物在量变状态中所显现出来的面貌表明,和谐状态是与斗争状态对应的相对稳定状态中的一种形式,表征着矛盾双方处于相对稳定有序的情形之中。这种和谐并不排斥斗争,相反,它离不开斗争,因为和谐本身包含着斗争,是斗争的结果,斗争是和谐状态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最后,“斗争”与“和谐”都是事物运动的状态,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发展和变化,二者辩证地“相反相成”和“相辅相成”。对立统一规律认为,矛盾双方不但是统一的,而且是对立的,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和谐是相对稳定的统一性中的一种形式和状态,斗争也只是对立性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对立不仅包含了矛盾双方的本质性差别,而且也意味着矛盾双方的斗争和排斥。凡是矛盾都是对立的,但不一定都要斗争。毛泽东肯定矛盾双方的斗争是有条件的,因为“假如没有和它作对的矛盾的一方,它自己这一方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16]328,即对立是建立于统一的前提之上的,没有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且相互依存的条件,就没有矛盾双方对立的基础,便不可能“斗争”得起来,一旦条件发生了某些变化,斗争的方式也会随即产生变化。从事物发展的动力方面来看,矛盾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而矛盾最根本的特性就在于事物对立面的斗争性或排斥性,即使是和谐状态,其内部依然包含着对立面的斗争和排斥,只是不甚明显,因此可以说斗争性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从事物发展的状态来看,斗争与和谐都是事物运动的状态,但和谐状态不是绝对的和谐,长时期的和谐状态中可能包含着短时期的斗争状态,全局的和谐状态中可能包含着局部的斗争状态,因此和谐中包含着斗争是事物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毛泽东才说:“依一时说,统一是绝对的,斗争是相对的;依永久说,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15]374他在1937年12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谈到统一战线时也强调,“和”与“争”,是对立的统一。[9]41

可见,正是在阐述“斗争”“矛盾”“革命”话语时,毛泽东对“和谐”“团结”等概念作了准确定位。我们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和革命性简单地视为斗争论,“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11]213。毛泽东始终坚持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也只有在两者的依赖、结合与作用过程中才能实现,只看到斗争性而忽视同一性,或者只看到同一性而忽视斗争性,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片面认识。

四、 反思: 贡献与局限

毛泽东通过对“斗争”与“和谐”的变换与组合,既谱写了伟大革命的胜利乐章,也弹奏了“十年浩劫”的刺耳之音。其对“革命”“斗争”“冲突”的强调,对“和谐”“团结”的重视,都与他对中国社会矛盾的理论分析和深刻把握密切相关。毛泽东有关“和谐”的系列论述,既有着重要的理论贡献与价值,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局限性。

毛泽东“和谐”思想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从理论上对“矛盾”和“冲突”的肯定,提出了正确处理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主义矛盾理论。首先,这一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实现的根本途径。毛泽东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只是它与旧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截然不同,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11]213-214。也就是说,随着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矛盾统一体的存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也将逐步得到解决。

其次,这一理论阐明了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前提和保障。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种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而且“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11]207。这就是说,虽然在人民内部,由于某些利益的不一致,存在着对抗性的因素和一定范围内的冲突,但从根本上来说,由于这些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它们在总体上是非对抗性的。

最后,这一理论指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的实现手段和方式。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将人民内部矛盾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民内部的,即内部不同阶级、阶层及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如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以及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和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人民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等等。第二类是国家政权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即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民主与集中之间的矛盾,国家、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等等。第三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人们的主观认识之间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主观认识与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的差距,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把握不够,“这需要在实践中去解决。这个矛盾,也将表现为人同人之间的矛盾,即比较正确地反映客观规律的一些人同比较不正确地反映客观规律的一些人之间的矛盾,因此也是人民内部的矛盾”。[11]242

处理这些人民内部矛盾与处理敌我矛盾主要采用的暴力和冲突方式不同,毛泽东认为应主要采取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等“和”的方式,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性的方法,“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11]210。从制度上来看,就是要采取民主集中制度。此外,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矛盾问题,毛泽东提出了应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对于思想文化中的矛盾问题,他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认为在不犯原则性错误的前提下,不同形式、不同风格的文艺作品可以自由发展和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11]229。总之,“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11]213。

毛泽东在和谐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看,和谐绝不是没有矛盾,和谐与斗争也并非简单的冲突关系,二者常常表现为矛盾冲突中孕育着和谐,和谐又有赖于解决矛盾冲突能力的提升这样一幅历史的图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而言,不论是冲突斗争还是和谐,实际上都只是一种手段,侧重于哪一种主要取决于物质生产的发展程度、历史任务、时代环境,脱离这一基础,就会导致选择的主观化。以毛泽东的观点来看,矛盾的性质不同,对其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华民族遭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多重压迫,敌我矛盾突出,社会主要矛盾和革命形势决定了“斗争”与“革命”在其话语文本中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而“团结”与“合作”的统一战线是服务于对敌斗争的,具有从属性。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疾风暴雨式的大规模阶级斗争已基本结束,社会的基本矛盾已经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迫切需要转移工作重点,从“破坏一个旧世界”转向“建设一个新世界”。[17]正确处理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创造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和谐的国内环境,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聚精会神搞生产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面临的新任务。毛泽东开了一个好头。然而“毛泽东总是把冲突和矛盾这两个词相提并论”[18],这就使他建立在丰富的矛盾论述基础上的和谐观念极易受到冲击,常常陷入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产生一种“和谐的基础是冲突”的错觉。加上长期的敌我斗争所形成的“斗争与冲突”的思维惯性,使得一旦国际国内出现一些新情况,这种“斗争与冲突”的惯性思维就开始泛化,手段变为目的,导致本应由经济基础决定敌我的客观依据,人为地掺进了思想政治对立的主观判断,以致人民内部矛盾被主观认定为敌我矛盾,说服教育与批评的民主的解决方法被斗争与革命的方式所取代。

认识上的局限也带来了实践上的局限性,表现为在处理矛盾求“和”的过程中处理手段单一,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人民内部矛盾形式相对单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毛泽东提出正确区分两类性质的矛盾,主张用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等民主性的方法而不是简单地靠强制压服式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创造一个和谐的国家环境、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各种社会条件的相应变化,这种方法在实践中的不足也凸显出来。一是讨论、说服教育、批评等民主方法的主观随意性太强,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难免让被批评教育者产生一种上对下、好对坏的感觉,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二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提出时,矛盾形式还相对单一,主要以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意见不统一为主,所以采用“团结—批评—团结”方式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变化,现时代的人民内部矛盾更为多样复杂,如失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等的经济性矛盾就明显增多,仍然完全以说服教育的方法,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解决,往往无法奏效,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

五、 启示: 民主方式与法治方式互补

毛泽东“和谐”思想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其理论贡献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以重要启示。

首先,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正视矛盾的存在,妥善处理矛盾尤其是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认为矛盾有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类,对抗性矛盾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与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只有在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社会中,才能构建和形成和谐关系。因此我国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占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具备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制度前提。然而这并非说和谐社会可以自然地实现。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前进的依然是矛盾运动。[19]和谐与斗争是矛盾运动中的一种状态,和谐是相对的,包含着斗争,和谐状态的发展也离不开斗争。因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要正视而不是掩盖斗争的存在、矛盾的存在,特别是要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等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导致了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出多变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亦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面对这些日益突出的复杂矛盾,如果不正视甚至掩盖,任由它们发展和积累起来,这些矛盾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实践层面的激烈的对抗性斗争。故此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以民主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为主,花大力气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其次,和谐不是简单地压制矛盾和冲突。在现代社会,处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仅仅依靠民主的方式还不够,和谐社会的建构还应当把立足点置于解决矛盾冲突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国家与社会和谐的建构过程也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说服力,使得法律成为正确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推进,为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其实质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通过将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保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更好地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但法律、法规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也不是万能的,不能依靠法治来预防和解决一切矛盾冲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错综复杂又多样多变的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棘手,有些人民内部矛盾不必运用法律手段就可以解决,而有些人民内部矛盾仅靠法律手段又无法妥善解决。这些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现象。要以法治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行政、说服教育等手段,根据人民内部具体矛盾的特殊性采取适当的方法手段,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机制体制,不断提升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1]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 雍涛.再评“斗争哲学”[J].探索,2010(6):96-105.

[3] 陈剑.毛泽东“斗争哲学”的内涵、价值和局限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9(4):107-111.

[4] 陈剑.对斗争与和谐的关系的思考——兼论正确处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利益冲突[J].探索,2010(5):188-192.

[5] 刘歌德.共产党的哲学不是“斗争哲学”[J].惠州学院学报,2012(1):61-66.

[6] 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394.

[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9]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10]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1-32.

[11]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2]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4.

[14] 毛泽东论林业(新编本)[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51.

[15] 毛泽东哲学批注集[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

[16]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7]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9.

[18] 约翰·布莱恩·斯塔尔.毛泽东的政治哲学[M].曹志为,王晴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4.

[19] 毛泽东选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13-216.

(编辑:杨峻岭)

*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及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意义研究”(项目批准号:12BKS015)的阶段性成果。

陈龙,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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