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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017-04-10姜润泽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6年31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

姜润泽

摘要:法治政府是指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认真研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意义重大。

关键词: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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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是一个空喊口号的空想过程和结果。李克强总理答中外记者时说:用壮士断腕的决心转变政府职能。

一、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多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共同努力,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绩斐然。

1.政府依法理政能力增强。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理政,从总体上保证了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实施的质量。

2.政府行政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在坚持抓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3.行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规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行政问责明显加强,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权监督和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总体形成,监督和问责逐步朝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公开政务信息,实行了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政务公开。

4.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增强。通过各种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机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通过开展行政调解,进行行政复议,处理劳动争议,加强信访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和行政纠纷,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观念障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人治”思想意识仍然存在,置法律于不顾,存在“法治”是治“民”而不治“官”的错误思想,导致了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老百姓之上而为所欲为。一些政府部门存在轻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些执法部门还不能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等问题。

2.体制障碍。在行政决策机制上存在缺陷,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在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与公众参与不够。

3.能力障碍。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专业化执法队伍不健全的问题。

4.机制障碍。行政执法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未形成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缺乏必要的法制保障和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和对策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就是提升治理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法规治理的能力。政府要做到不越权、不错位、不缺位,避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政府履行什么样的职能,要有法律依据,不该做的就不要做,更不可以干预公民、企业的合法活动。

2.完善经济管理体制。

要求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大力倡导和切实贯彻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非禁即自由”,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经济理念,依法放开“无形之手”,把资源配置的主导权交予市场,依法管住“有形之手”,规范政府行为,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3.将政府职能法定化落到实处。

责任法定化。完善政府职能,首先是责任法定化,就是职权法定,政府履行的职能要有法律依据。

职能法定化。一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履行政府职能法定化的问题,首先推行政府权利清单制度。因为政府职能、行为都跟权力清单相联系的。用权力清单制度界定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边界。政府部门只能在权力清单中行使权利。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权利清楚了,每一个岗位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就一目了然了。而且一旦有人越界,就可以问责。清单出台后,让权利行使部门、受管理对象了解清楚。二是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作为政府,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能做。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法律法规列举规定的一些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就是不能干预的事项。对于法律没有禁止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即: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句话就概括了负面清单的精髓。

程序法定化。強调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必须有一个完整的程序保障。政府职能似乎很清楚,但是在实际监管的时候,有些事情是很难划清楚的,存在很多随意性。特别是时代变迁,要进行许多方面调整时,如何做到更具有合法性,这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履行政府职能。比如:一些政府职能是否需要保留,特定的职能是否要保留等问题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研究和解决。如果通过讨论、公众参与、通过专家学者论证,政府权衡利弊确定解决的方案,不能政府自己决定。强调决策要科学、要民主、要依法决策,必须有一个完整的程序保障,这样才能推动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决定》规定,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通过程序、实体制度的完善来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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