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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律师代理情况对仲裁结果的影响

2017-04-09嵇月婷柴静李彦君唐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7年12期
关键词:结案委托仲裁

● 嵇月婷 柴静 李彦君 唐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 劳动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开始逐步走向健全, 劳动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后, 由立法机关陆续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卫生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以及一系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 进一步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也让劳动争议的解决有法可依,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 劳动争议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兼具司法与行政功能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秦国荣, 2010), 在劳资矛盾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表1所示, 总体来看, 自1996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基本稳定在90%以上, 案件受理数从4.81万件, 上升到81.39万件(2015年), 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6%。《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先后施行,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较2007年上涨了近一倍;2009-2011年, 随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步落实, 劳动者维权趋于理性化, 用人单位也在各个方面遵纪守法, 采取规范的管理,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但自2012年起又呈上升趋势, 2015年更是突破了80万件, 争议数量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

纵观历年劳动争议, 不仅数目上不断增长,内容也日趋复杂;同时, 伴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以及人们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取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 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而言, 专业性的辅助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在与用人单位抗衡中的不平等局面, 因此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始求诸劳动法相关专业人士,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助自己一臂之力, 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也在日渐普及。在一定情况下, 选择专业、可靠、规范的委托代理人协助处理争议, 既有利于劳资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也有利于促进争议仲裁的有序进行。

表1 1996-2015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①

律师作为践行正义的一种特定的职业群体, 为法律行业工作者, “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然会在考虑时间、法律知识、费用等现实情况后来判断是否需要律师介入代理案件。一方面, 相比普通当事人而言, 律师具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更强, 仲裁诉讼实践经验更为丰富。1983年美国仲裁协会对4900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工会和雇主经常聘用专业辩护人, 通常是律师来代表他们进行仲裁, 有50.9%的工会选择聘用律师进行代理, 有73.4%的雇主聘用律师代理案件(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虽然律师的介入增加了仲裁的成本, 但是这也表明当事人相信通过雇佣具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的律师代理, 可以增加他们获得有利裁决的可能性。但是另一方面, 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而劳动争议仲裁标的额往往不高, 请律师的性价比可能较低;同时律师这一法律服务供体既有着法律人的特质, 又有着经济人的特质, 不可避免地面临经济上的巨大诱惑而出现偏离职责和担当的可能性。因此, 本研究想要进一步探究在中国, 律师委托代理在仲裁中发挥何种作用, 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结果有怎样的影响, 能否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能否增加调解结案的比率从而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图1 1996—2015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近十年, 劳动争议的解决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许多学者也针对现存制度框架进行了宏观层面的学术分析, 但由于仲裁文书不对外公开, 基于仲裁文书从个体角度进行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研究拟从实证分析的角度, 借鉴相关研究模型, 运用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微观数据以及针对一线劳动争议仲裁员进行调查访谈, 试图对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情况对仲裁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深入挖掘劳动争议仲裁现状, 从微观层面就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些思考。

一、文献综述

(一) 律师代理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影响的理论阐释

1. 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方式的影响

在中国, 劳动争议仲裁有两种结案方式:仲裁结案和调解结案, 最终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 还有可能进入诉讼环节, 因此劳动争议可能以调解结案, 可能以仲裁结案, 还可能以诉讼结案。律师的介入会对劳动争议的结案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Posner等人曾研究过影响劳动争议双方选择调解协商还是提起诉讼的决策模型(Posner, 1973), 这些决策模型是以双方的谈判区间(Farber & Katz, 1979)为基础的, 即如果双方就争议解决能够达成共识, 并形成一个区间, 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而不必再支付额外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但一定比例的争议还是会走向更为正式法律程序, 有学者给出了四种主要的原因, 分别是双方对审判结果的不同预期、双方无法就谈判区间的范围达成一致、律师代理对当事人决策的影响以及对己方形势的过于乐观产生偏差(Hay & Spier, 1997)。

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对于当事人决策的作用机制是复杂的。一方面, 从理论上看, 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 相比普通公民能够对争议处理的内容、程序以及可能的结果有着更好的把握, 避免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或盲目乐观的情绪, 给予当事人更多有效信息, 尤其在双方都有律师委托代理的情况下, 处于同一语言体系的委托代理人之间沟通会更为顺畅, 有利于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Menkel-Meadow, 1984 ; Latreille et al., 2005);之后的研究也指出雇主聘用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基于争议解决效率的考虑, 以及对自身声誉的保护, 更有可能与雇员达成调解协议(Latreille et al., 2007)。如果当事人愿意为了以最低成本、最短时间解决争议, 而支付更高的代理费用, 那么律师也会在这一诉求下努力寻求和解的可能(Brike & Fox, 1999)。

但是, 在另一种情况下, 更长的争议处理程序很可能意味着更多的赔偿金额及更高的律师费用, 此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能会和被代理人的利益产生分歧, 从而会促使争议向更为正式甚至漫长的程序发展。Hay从律师收费制度角度出发, 分析了律师委托代理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结果的影响, 通过针对曾代理过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律师进行调查后发现, 律师代理对争议案件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律师费用结构以及当事人对律师代理的依赖程度, 即如果采用风险代理, 律师费用的多少取决于解决争议需要付出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赔偿, 那么代理人则会争取以成本最低的方式尽快为当事人获取(或支付)符合心理预期的赔偿;相反, 如果采取按小时计费, 不排除一些律师会故意延长处理时间, 但这也会提高解决争议的成本。此外, 律师对于自身声誉的考量也可能会影响争议处理的速度, 即为了达成更好的处理结果, 可能会倾向于考虑更多因素, 从而增加处理时间。如果雇主迅速与雇员达成和解协议, 可能会在后者心目中树立一种软弱的形象, 从而影响后续管理,雇主的这一心理也有可能将争议解决推向更为正式的仲裁程序(Hay & Spier, 1997)。各种经济上与心理上的因素使得委托代理对于争议解决的影响变得较为复杂, 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进行进一步的阐释。

2. 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影响

当事人委托代理情况既会影响争议解决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目前的文献从理论上分析了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怎样的结果, 主要是从劳资力量(power)对比的角度来分析, 认为劳方委托律师介入有助于平衡劳资力量。

劳动关系一大特性就是从属性, 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较弱势的地位, 这种力量的不对等同样体现在劳动争议当中。

其一, 劳动者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他们往往想要时间最短的解决方案, 因为他们需要继续养家糊口, 而且漫长的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Fiss, 1984)。

其二, 雇主本身拥有更多的经验上的优势。因为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和很多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更多的知识和经验, 这一优势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都会有所体现。另外, 作为重复面对劳动争议的一方, 雇主不仅仅只考虑这一个争议本身, 还会考虑到这个争议案件对未来劳动争议以及与其他员工关系的影响。在大部分情况下, 这会导致用人单位会和劳动者进行激烈的谈判, 以降低未来的法律风险。

其三, 两方的理念的是存在差异的。对于劳动者而言,一些心理上的需求, 如追求公平正义等是很重要的, 但是对于企业而言, 仅仅是钱的问题。因此, 一些非经济性的行为, 如道歉或者表现出同情, 可能会导致调解费的降低(Etienne & Robbennolt, 2007)。

而律师作为劳动争议双方的代理的介入, 会影响原本的力量不平衡的状态。Gazal-Ayal等人发现力量较弱一方拥有代理可以平衡两方的力量的不对等(Gazal-Ayal and Perry, 2014)。因此理论上来说, 劳动者的律师代理会增强劳方的力量从而提高劳动者胜诉的比例。

但是, 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中, 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也要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得失。律师主导调解事物关系的范畴, 代表着律师在调解中对调解结果所发生的影响和作用(洪冬英, 2011)。律师这一法律服务供体既有着法律人的特质, 又有着经济人的特质, 不可避免地面临经济上的巨大诱惑而出现偏离职责和担当的可能性, 在代理案件时, 理所当然地会跟法官打交道, 法官与律师在庭上的不良对抗以及在庭外的不当交往, 无形之中使得律师的有效代理大打折扣;再加上公众认识的局限性亦会导致律师有效代理的“被缺失”, 这都使得律师有效代理缺失(王淑贤, 2011)。因此律师代理对仲裁结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 律师代理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影响的实证研究

1. 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方式的影响

Knight与Latreille两位研究者通过对曾经参与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企业进行电话访谈, 研究了在争议处理的不同阶段, 委托代理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现从协商调解过程开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之后、正式的劳动争议仲裁之前的阶段, 律师委托代理会对企业(被申请人)的决策产生显著的影响(Knight & Latreille, 2000)。当律师认为形势对己方较为有利时, 会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以期获得尽可能有利的结果;形势对己方不利时, 则会倾向于调解, 甚至撤诉。通过对劳动仲裁中律师代理人的一项调查发现, 当雇主采用律师代理时, 既有可能通过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而缩短争议处理的时间, 也有可能推动争议从调解走向更为正式的仲裁甚至诉讼, 延长争议处理的时间。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代理, 都不能表明裁决结果一定好于调解结果, 但调解作为花费时间较短、私密性较强的一种方式, 对于双方而言的确是效率更高的解决手段(Knight & Latreille, 2001)。Urwin通过对74位曾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雇主进行调查发现, 雇主采用律师委托代理会显著降低其接受调解的可能性;而当雇员采用律师代理时, 相比其采用其他代理形式的情况, 对于争议的处理程序没有显著的影响(Urwin, Buscha & Latreille, 2014)。总的来说, 律师代理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方式的影响的实证检验结果并不统一。

2. 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影响

争议双方采用律师委托代理对争议仲裁的结果也会产生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劳动者有律师代理会增强劳方的力量从而提高劳动者胜诉的比例(Gazal-Ayal and Perry, 2014)。Harcourt通过对加拿大272个工作纪律案件(有权拒绝不安全工作类案件)分析律师作为代理人、仲裁员的作用, 发现当雇员采用律师委托代理时, 会提高在仲裁中获胜的概率;但雇主委托律师代理, 对仲裁结果无明显作用, 而当双方都聘请律师时对彼此都没有好处(Harcourt, 2000)。Richard等人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他们发现律师代理确实对仲裁裁决对有影响, 只有当一方没有聘请律师, 而另一方聘请律师才会获得更多的优势, 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更有利的仲裁裁决, 但当双方都有律师代表的仲裁裁决与双方都无律师代表时的仲裁裁决无区别(Richard N. Block & Jack Stieber, 1987)。另外, 无论哪一方采用律师代理, 都不会为己方带来消极影响。就案件结果来看, 相比其他委托代理形式, 雇员采用律师代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但是, 当雇主也采用律师代理时, 赔偿金额会有所下降。

此外, 有学者针对劳动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基于2003和2008年对英国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判过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电话访谈数据, Urwin等人对劳动争议中双方委托代理的情况及委托代理对争议裁判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发现委托代理的作用与争议类型和争议处理时长有密切关系:就申请人而言, 在持续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的争议中, 是否使用代理对争议裁决结果没有明显的区分;但在持续时间较短、案情较为简单的情况下, 没有委托代理的申请人, 获胜的可能性反而会更高;就被申请人而言, 无论面对何种争议, 在争议中采用律师委托代理, 其获胜率会比没有委托代理的情况高。另外, 双方委托代理的搭配情况对案件的结果有显著影响, 在受访律师看来, 如果对方也是律师代理, 那么为己方当事人获得更高金额的可能性就会降低(Urwin et al., 2014)。

图2 2006-2015年劳动者(左)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右)占比情况

(三) 研究假设

通过之前的文献综述发现, 目前对律师代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律师代理对结案方式的影响, 二是律师代理对案件结果, 即胜诉率和赔偿金额方面的影响, 本研究基于此提取了两个因变量: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案方式和胜负情况。

对于律师代理对仲裁胜负情况的影响, 目前学界实证研究的结果比较统一, 认为只有单方聘请律师代理才有可能增加他们获得更有利裁决的可能性, 而当双方都聘请律师时却没有差异。但是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实证检验, 一方面是在法律问题研究方面学者很少使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另一方面由于仲裁数据的难以获得, 目前并没有该领域的实证研究, 本研究将填补这一方面实证研究的空白, 并提出如下两个研究假设:

H1: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 只有劳动者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能够显著提高劳动者胜诉的比率。

H2: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 只有用人单位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能够显著提高用人单位胜诉的比率。

对于律师代理对结案方式的影响, 目前学界的意见存在分歧。一方面, 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 相比普通公民能够对争议处理的内容、程序以及可能的结果有着更好的把握, 避免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或盲目乐观的情绪, 给予当事人更多有效信息, 有利于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但是另一方面, 更长的争议处理程序很可能意味着更多的赔偿金额及更高的律师费用, 此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能会和被代理人的利益产生分歧, 从而会促使争议向更为正式甚至漫长的程序发展。因此, 本研究将对此问题进行实证检验, 并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 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会显著增加调解结案的比率。

二、数据与模型

(一) 样本描述

本文从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劳动仲裁庭2007-2014的裁决文书中随机选取了4007份文书, 其中上海3171个, 北京434个, 成都402个, 剔除撤诉、移送、缺失、录入有误等异常样本, 并且通过进一步筛选发现, 有189个案件存在缺席审理, 即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 为了更为准确地衡量当事人委托代理的作用, 对这些样本也予以剔除, 最终留下1043个案件。

在1043个案件中, 每个案件文书都包含了劳动者个人特征(性别、出生年份、月收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委托代理情况(一共有三种情况,分别是律师代理、公民代理、无代理)、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情况(一共有两种情况, 分别是律师代理、无代理)、案件特征(年份、申诉类型、争议核心案由、请求个数、请求金额、结案方式、胜负情况、请求支持金额、案件处理时长)等信息。

图3 样本案件仲裁裁决结案与仲裁调解结案比例变化趋势

图4 样本案件胜负情况变化趋势

从图2可以看出, 从2006年到2015年, 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参加仲裁的比例呈波动状逐年上升, 从2006年的22.9%上升到2015年的46.9%, 将近一半的劳动者选择聘请律师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相比之下, 用人单位使用律师代理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 从2013年之前的30%左右上升到2015年接近40%的水平, 而公司员工代理的比重从2013开始出现了下降。律师委托代理占比的上升,既说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他们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结果更加看重, 采用合法合规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倾向选择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来进行案件代理。同时, 反映出劳动争议日趋复杂, 用人单位更倾向于引入专业律师代理仲裁活动及处理劳动纠纷, 为规避法律风险, 维护企业合法权利, 尽可能减少赔付成本。图3与图4反映了样本仲裁案件的结案方式、胜负情况两个方面的变化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 2006年以来, 调解结案的比例始终较小, 自2013年以后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 2015年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案件通过仲裁调解结案,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有效的分流作用, 案件压力累计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我国“一调一裁两审”的特色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强调了调解和仲裁的重要性, 希望能够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减轻法院的压力。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 是将调解与仲裁结合起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即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在仲裁庭立案后, 首先由仲裁员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功再恢复仲裁程序。在胜负情况方面, “双方部分胜”即申请人的请求被仲裁部分支持的情况在样本中占据了大多数,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胜负也没有出现一边倒的局面, 双方获胜的几率基本持平。

(二) 变量与模型

基于研究假设构建实证分析模型如下:

Yi为模型因变量, 在本研究主要选取了两个:表征当事人收益的因变量为胜负情况(劳动者胜、用人单位胜、双方部分胜);表征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的因变量为结案方式(调解结案、仲裁结案)。Xi为模型自变量, 即为劳动者委托代理情况(分为非律师代理和律师代理两种情况④)和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情况(分为员工代理和律师代理两种情况);Zi为控制变量为其他对仲裁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变量,如劳动者个人特征、案件诉求数量、案件发生时间等等。

1. 因变量

(1)结案方式

结案方式可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如果是以调解结案, 可以大大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衡量结案方式的因变量是一个虚拟变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的具体情境中也就是仲裁庭是否以调解书结案。如果仲裁庭以调解书结案, 就说明调解成功, 如果仲裁庭以裁决书结案, 就说明调解失败。

(2)胜负情况

胜负情况能够反映双方当事人最直接的收益情况。这是一个分类变量, 有劳动者胜、用人单位胜、双方部分胜三种情况。在具体的数据分析中, 将会将之拆成两个虚拟变量。

2. 自变量-双方委托代理情况

现有样本中, 劳动者委托代理可分为律师代理与非律师代理(含无代理人与公民代理)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可分为公司员工代理、律师代理两种情况, 双方代理情况分别用两个虚拟变量表示。

衍生出来另外一种自变量的表示方式为只有劳动者有律师, 只有用人单位有律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律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律师。

3. 控制变量

除了本研究的双方委托代理情况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外, 劳动者个人特征、用人单位特征、案件特征等因素,据已有文献来看也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结合现有数据, 将相关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放入模型中, 包括劳动者性别、年龄、申请人请求数量、申诉类型、案件处理天数等等。

根据文献综述的结果, 仲裁员和律师本身的行为也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 应该将他们纳入控制变量的范畴,但是一方面由于本研究的数据来源是裁决文书, 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仲裁员和律师本身的行为和本研究的自变量不相关, 从统计学的角度分析并不存在遗漏变量偏误(omitted variable bias), 也就不会影响自变量前面的系数与本研究的结果, 因此本研究中并没有将仲裁员和律师本身的行为纳入控制变量。

三、实证分析

(一) 基本特征描述

1. 委托代理情况和案件类别

案件类别劳动者用人单位请律师不请律师请律师不请律师工资 25% 75% 26% 74%社会保险 10% 90% 18% 82%解除劳动合同 31% 69% 33% 67%

劳动者性别律师代理无代理公民代理女28% 48% 25%男30% 48% 22%

案件金额劳动者请律师不请用人单位律师请律师不请律师大于10000 35% 65% 39% 61%小于10000 18% 82% 26% 74%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社会保险案件中, 请律师的比例最低。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 请律师的比例最高。社会保险属于权利争议, 案情一般比较简单, 因此不需要律师。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工资争议(包括加班工资)一般情况复杂, 需要律师专业人士。

2. 委托代理情况和劳动者特征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劳动者是否请律师与劳动者性别关系不大。

3. 委托代理情况和涉案金额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案件请求金额数越大, 一般来说案件争议就越大, 双方当事人请律师的比例就越高。出于对成本费用的考虑, 只有涉案金额过大, 当事人才会更有可能聘请律师, 因为当事人需要比较收入与成本, 若聘请律师作为案件代理并在结果上获得更多的支持, 那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后, 更有可能结余。

表2 模型分析结果

(二) 回归分析

1. 律师委托代理情况对胜诉情况的影响

在模型1中, 只有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 用人单位没有委托律师代理时, 用人单位单方胜诉率会降低。系数为负, 这说明了只有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时, 律师的确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增加了劳动者获得更好仲裁结果的可能性, 验证了H1的假设。

在模型2中, 只有用人单位委托律师代理, 劳动者没有委托律师代理时, 劳动者的单方胜诉率会降低。系数为负, 这说明了只有用人单位委托律师代理时, 律师的确可以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增加了用人单位获得更好仲裁结果的可能性, 验证了H2的假设。

控制变量中, 案件发生时间与劳动者的单方胜负率负相关, 说明劳动者的单方胜诉率随着时间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可能与劳动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理性提起仲裁有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是免费的, 因此很多劳动者开始盲目地提出仲裁请求, 导致单方胜诉率下降。另外, 劳动者的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单方胜诉率正相关, 而与劳动者的单方胜诉率负相关, 这说明劳动者的年龄越大, 其单方胜诉的可能性越低, 这可能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关, 一般来说年轻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可能会更高一些, 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得可能更多, 因此单方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最后, 案件诉求数量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胜诉率都是负相关的, 因为案件诉求数量越多, 案件也就越复杂, 一般来说双方部分胜诉的比率就会比较高,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胜诉率都会下降。

2. 律师委托代理情况对结案方式的影响

从表2模型3的结果可以看出, 双方都请律师代理的系数显著为负, 只有一方请律师代理的系数不显著, 但是符号也是为负, 因此, 只要有一方请律师代理, 调解结案的比率就会降低, 这说明律师代理其实会降低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而相比于仲裁和诉讼, 调解又是一种更低成本高效率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 律师代理可能会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这与H3的假设相反, 在后面的结论中会详细讨论。

控制变量中, 劳动者年龄和案件处理时长都是显著的。劳动者年龄越大, 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越低, 同时, 案件处理时间越长, 调解结案的可能性越低。

3. 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 本研究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地区做分样本的稳健性检验。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三个分样本的回归结果的显著性和系数符号都与前文相符, 佐证了之前的结论, 故在此不再汇报稳健性检验结果。

四、结论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微观数据分析律师代理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作用, 得出以下结论:

(一) 律师代理对仲裁结果的影响

本研究实证分析发现, 只有一方请律师代理时, 可以显著增加其获得更有利仲裁结果的可能性, 这说明律师的专业性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 律师作为经历了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实战训练的专业人员, 其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对案情整体的把控、对争议处理程序的了解均优于普通民众, 理论上可以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与劳动争议仲裁员进行沟通的过程中, 了解到律师委托代理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专业性和条理性, 的确会促进整个仲裁过程的推动;相比之下, 劳动者本人出席或委托公民代理出席时, 更倾向于不经筛选地将能够收集到的材料一齐作为证据上交, 对证据的效力把握不足。从描述统计的结果来看, 从2006年到2015年的十年间, 平均每年拥有律师委托代理的劳动者比例为30.33%, 近两年这一比重上升到接近于50%, 侧面反映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更为理性, 而劳动法律援助的普及, 更起到了有效的帮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如果拥有专业的外请律师或内部法务, 不仅能够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更为从容地应对, 做出完备可靠的举证, 力图把损失降到最低, 而且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 通过规范工作场所用工管理及健全相关制度, 规避潜在劳动争议, 对于可能出现的用工风险给予提示, 指导用人单位如何保存相关证据;一旦有矛盾发生, 争取通过有效的协商, 将争议化解在公司内部。但目前来看, 委托员工代理进行仲裁的用人单位仍多于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用人单位, 一些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 相比支出额外律师费用, 更倾向于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仲裁活动, 这也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及相关人员的素质提出较高要求, 不仅体现在仲裁庭审中与仲裁员、员工的沟通, 更要在平时就注重用工过程中的规范性与严谨性。

(二)律师代理对结案方式的影响

本研究的实证分析发现, 律师代理与达成调解显著负相关, 也就是说, 争议双方有律师代理, 反而不容易达成调解。

相比于仲裁结案而言, 调解结案是一种更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因此, 律师代理降低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 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这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解释, 一方面, 有了律师后争议双方对自己通过法律手段达成诉求有了更高的期望, 通过仲裁甚至之后的诉讼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因此更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面, 仲裁结案后很可能进入诉讼程序, 而更长的争议处理程序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用, 此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能会和被代理人的利益产生分歧, 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可能会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入仲裁阶段以及诉讼阶段, 这样律师可以收取更高的费用。

这结果一方面为如何提高仲裁中调解的成功率指明了方向, 另一方面也督促国家要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行为。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较低, 在现实生活中, 往往是刚入行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 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到用人单位侵害, 应选择合法、理性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既不能听之任之、委曲求全, 更不要采取过激手段, 甚至走向两败俱伤。争议发生时, 若协商沟通无果,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 相比拥有更多资源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往往并不能占据优势地位, 尤其是在证据的获取和个人时间精力的分配上, 如果没有稳妥可靠的委托代理人, 面对劳动争议, 劳动者可能会产生疲于应付的无力感。另外, 劳动者可能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上普遍存在欠缺, 也很难心平气和地思考维权对策, 而寻找仲裁委托代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劳动者度过难关。然而, 如今律师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代理费的主意, 自2008年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先后开始施行, 劳动争议数目呈爆发式增长,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劳动者急于维权又不愿支付高昂律师费用的心理, 以及对劳动法律法规和律师代理制度的不熟悉, 怂恿劳动者提出远超合理范围的仲裁请求, 扰乱仲裁制度的规范运行, 借此骗取代理费用。这样的“黑代理”不仅没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查明有违法行为, 更要受到相应处罚, 会成为个人诚信记录上一记污点。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地自行利用好手中的资源,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符合条件的可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代理,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 在用工管理中“防患未然”远胜于“亡羊补牢”, 一些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 忽略了相关制度建设与实践中的规范性,甚至拖欠工资、拒缴社保, 一旦发生争议, 不仅会对正常的企业经营产生一定干扰, 而且对于形象和声誉也是一种破坏。因此, 要在平时管理中就形成一套合理合规的管理制度,对用工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 尤其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宜时, 应谨慎对待, 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依照法定程序, 保留关键证据, 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 预防冲突的发生。

同时, 我国要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行为,并严厉打击“黑代理”行为。2013年4月, 上海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委托代理人的资质, 做到严格审查;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联合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使劳动者知晓正规的维权手段, 不要为非法代理所蒙骗, 这在全国各地极具推广意义。

五、研究局限性与未来研究方向

受数据所限, 本研究缺失了部分控制变量, 仲裁员和律师本身的行为也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 应该将他们纳入控制变量的范畴, 但是由于本研究的数据来源是裁决文书,信息非常有限, 并没能够在文书中找到合适的变量, 这也是本研究的最大局限。

本研究发现控制变量中也有很多会对仲裁结果存在显著的影响, 因此未来可以继续研究其他因素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影响。

注 释

①数据来源: 1997年—201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②仲裁调解率=仲裁调解结案数/结案数×100%。

③结案率=本期结案数/(上期未结案数+当期案件受理数)×100%。

④在本研究中, 劳动者请公民代理被放入非律师代理中, 因为通过访谈发现, 劳动者的公民代理一般都是劳动者的亲戚好友, 一般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 因此并不将它和律师代理归为一类。

1. 洪冬英:《律师调解功能的新拓展》, 载《法学》, 2011年2期, 第109页。

2. 秦国荣:《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选择——对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批判》, 载《江海学刊》,2010年第3期,第143-149页。

3. 王淑贤: 《论律师的有效代理》,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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