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结案动态平衡下均衡结案管理机制构建的调研
——以江西上饶市法院均衡结案管理实践为例
2017-09-12董有生李定华
董有生 李定华
引言
追求较高结案率是部分法院长期以来的工作目标,而仅用结案率指标来考核法院审判效率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结案统计中有部分案件是超审限案件,该部分案件属于效率低下案件,将其一并纳入总量计算所得结果不真实;二是结案率受时间跨度影响,即跨度越长结案率越高,跨度越短结案率越低,这导致季度评估、半年评估和年度评估间会产生不合理的差距,进而使得标准无法统一;三是部分法院为追求虚高的结案率而不惜损害当事人诉权,采取年底不受案、年中突击办案等方式以达到提高结案率达目的。为克服结案率指标固有的缺陷,各地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重新设置指标或增设新指标的方法来科学引导法院审判工作良性运转,例如江苏高院“结收案比”、上海高院“同期结案率”、湖南高院“办案离散率”、四川高院“结案均衡度”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删除了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最能反映审判效率的“结案率”指标,保留了“结案均衡度”指标,并加大了评估权数。但是,要真正实现收结案的动态平衡和良性运转仅靠“结案均衡度”指标还远远不够,构建动态平衡下的均衡结案管理机制成为推动法院切实提高审判效率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江西上饶两级法院收结案基本情况(2012-2016)
(一)岁末年初收案数、结案数、结收比起伏比较大
2012年至2016年,该市法院存在岁末年初收案数、结案数、结收比起伏比较大的情况。
根据统计,该市法院近五年1月、12月收案情况为:1月收案数分别为3834件、3610件、5198件、5540件、5984件;12月收案数分别为2114件、1448件、2120件、2406件、2704件。各年度1月收案数分别比同年度12月案数增加81.36%、149.31%、145.19%、130.26%、121.30%。(见图1)1月收案数与12月数收案数的巨大反差,表明年底普遍存在拒绝收案的现象,其目的在于提高全年结案率,大量案件被囤积至下年1月收案,导致每年1月收案数急剧增加,形成“虎头蛇尾”式收案模式。
图1 2012年—2016年 江西上饶两级法院1月、12月收案数
根据统计,该市法院近五年1月、12月结案情况如下:1月结案数分别为1642件、1124件、1328件、1590件、1338件;12月结案数分别为5370件、6722件、6996件、10300件、9344件。每年12月结案数分别比同年1月结案数增加227.04%、498.04%、426.81%、547.80%、598.36%。(见图2)1月结案数与12月数结案数的畸多畸少,表明该市法官年终突击结案,其主要原因是法官迫于全年高结案率的考核要求,契合了传统上年度结案率越高越好的管理理念,年初则完全松懈,法官没有了结案压力,所以导致年初结案数特别少。
根据统计,该市法院近五年1月、12月结收比情况如下: 1月结收比分别为 42.83%、31.14%、25.55%、28.70%、22.36%;12月 结 收 比 分 别 为254.02%、462.23%、330%、233.77%、345.56%。每年12月结收比分别比同年1月结收比高出211.19个百分点、431.09个百分点、304.45个百分点、205.07个百分点、323.2个百分点。(见图3)1月结收比与12月结收比存在明显反差,这清晰地表明该市法院存在年终普遍重视结案而少收甚至拒收新案,大量案件被积压至年初立案,年初则不存在追求高结案率或者集中结案的压力的情况。
图3 2012年—2016年江西上饶两级法院1月、12月结收比
(二)年收案数、结案数、结案率较为平稳,起伏不大
2012年至2016年,该市法院各年度收案数及各年度结案数的总量大体平衡,总量上起伏波动基本在10%以内,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年结案率较为理想。该市法院近五年收案数分别为41980件、46158件、43318件、48352件、48312件。该市法院近五年结案数分别为42022件、47544件、43312件、50230件、48112件。该市法院近五年结案率分别为95.55%、96.11%、96.09%、95.02%、97.03%。
(三)年收、结案基本均衡
2012年至2016年,该市法院年收案数、结案数波动不大,上下起伏在15%以内,基本均衡。该市法院近五年年结收比分别为100.12%、103%、99.99%、103.88%、99.59%。其中旧存案件数分别占新收案件数的4.31%、4.76%、4.60%、4.57%、4.49%。
(四)季度收案较为平衡、结案不均衡
2012年至2016年,该市法院呈现出季度收案较为平衡、结案不均衡的特点。
收案数方面,该市法院近五年每季度变化幅度不大、较为平衡,第一季度收案数普遍较高,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收案数相差较小,第四季度收案数最少。2012年各季度收案数分别为8892件、8494件、8446件、8148件。2013年各季度收案数分别为9572件、9172件、18398件、9012件。2014年各季度收案数分别为11828件、10754件、11302件、9434件。2015年各季度收案数分别为12976件、11328件、11726件、12322件。2016年各季度收案数分别为13544件、12244件、12362件、10162件。
结案数方面,该市法院近五年各季度结案数呈现出明显不均衡的特点,其中第四季度最多,第一季度最少。根据统计,2012年至2106年第四季度结案数分别是第一季度的2.1倍、3.1倍、2.2倍、2.8倍、2.7倍,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相差不大。2012年各季度结案数分别为5698件、8486件、7922件、11916件。2013年各季度结案数分别为5548件、9216件、15866件、16908件。2014年各季度结案数分别为6712件、11096件、10442件、15062件。 2015年各季度结案数分别为6864件、12410件、11494件、19462件,。2016年各季度结案数分别为6694件、12012件、11230件、18176件。
(五)月收、结案呈不明显的规律性变化且不均衡
2012年至2016年,仅从月收结案数量情况,未能反映出较为明显的规律性。除1月、11月、12月外,其他月份的案件收结情况均在高低谷值间波动。
根据统计,该市法院近五年收案总数呈上升态势,但上升的幅度不大,均在10%以内。每年1月收案数远多于12月,其主要原因为考虑年度结案率而年终少收案及外出务工人员春节返乡期间集中处理纠纷。月收案数整体上呈波浪形,可以看出1月至2月、11至12月呈减少态势,5月至6月、10月至11月呈增加态势,其他月份之间未见明显变化。
结案方面,近五年的1月、5月、7月、10月是该市法院结案低谷期,6月、11月、12月是结案高峰期。每年1月至11月结案数整体上仍呈现出慢慢爬升态势,结案最高月份的结案数是结案最低月份的4倍或5倍以上,例如2016年结案数最高的12月是最低的1月的6.98倍。而月结案数则打上了深刻的春节、五一、十一假期的节日烙印和夏日炎热、办案效率低下的季节反应,这也充分体现了半年总结、分析讲评的敦促效果和年终应对考核考评的突击清理。〔1〕石东风:《“均衡结案”的理性思考》,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5期。
(六)年结案均衡度指标值较低
2012年至2016年,该市法院年结案均衡度指标值分别为52.64%、13.46%、61.13%、46.38%、57.93%。在收案整体均衡的情况下,结案均衡度却远低于理论最高值100%,说明各月结案数波动性较大,人为因素对结案的影响过大,导致每月结案数的忽高忽低。
二、结案率指标的弊端及影响结案均衡的主要因素
结案率是指结案数占受案数的比率,而结案率指标则被广泛用于法院考核审判工作效率,对规范法院审判运行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该指标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
(一)结案率指标的弊端
结案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法院审判效率的高低,由于该指标存在评价方法简单、评价指向明确等诸多优势,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长期以来,大部分法院均将结案率作为衡量审判效率的核心指标。全国近九成法院的年终结案率在90%以上,过半数法院年终结案率在95%以上,四分之一以上法院的年终结案率达到98%以上,甚至有部分法院年终结案率能达到99.69%。〔2〕李玉梅:《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率高达99.69%》,载《金昌日报》2006年2月15日。结案率指标的运用却并未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高效率,从而背离了设立这一指标的初衷。该指标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结案率只是一个百分比值,其只是一个静态的统计结果,无法正确反映审判效率。结案率无法反映动态的工作过程,更不能反映所有审理时间的长短,甚至有可能带来个别案件的超审限审理。
其次,该指标不符合案件审限的客观要求。各类案件有其不同的法定审理期限,计算起点是立案之时,终点是裁判文书送达给最后一个当事人。例如年末新收的案件常常很难在当年审结,而收案数量越多对结案率影响越大,致使部分法院为追求高结案率便采取年底人为不收案的做法。案件客观存在的审理期限与年终必须实现的高结案率之间的矛盾最终也只能通过不立案这一牺牲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方式来予以平衡。
另外,该指标不能真实展示审判效率。结案率与收案数和结案数高度相关,但收案数、结案数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而每个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不同,其法定的送达期间、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亦有区别,而这些法官无法控制的因素却影响着结案时间,最终决定了结案率指标的高低。由此可见,结案率指标仅能片面地反映审判效率,并不能真实展示审判效率。
再次,该指标无法在审判时实践中为法院提供审判效率的合理或最高的目标值。“据对全国法院案件结案率和部分法院相关数据的定量分析,以及对近几年全国司法统计数据的比对,我们认为,全国法院总的年度结案率黄金区间保持在80%到85%之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3〕高皋:《科学使用结案率这个杠杆》,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9日。受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考核要求的影响,显然这一黄金区间并不能被认为是最合理、最科学的结案率实现目标。
而部分法院为追求高结案率,往往会采取一些损害当事人诉权的做法,例如为减少未结案件数量,在年底收案时找出各种理由不立案;或是直接向当事人表明年底前不能立案,否则影响结案率;甚至有部分法院劝说当事人先撤诉,等待年后重新立案。上述做法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盲目追求高结案率达结果也背离了设立该指标的价值取向。
法院盲目追求高结案率,诚然会导致办案质量下降的恶果,法官办案的重心不在如何办好案件上,而是放在了如何快速结案上,实属本末倒置。同时,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部分经常在年底人为不收案或提前启用下一年度案号,不仅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司法的公信,还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部分法院年终大量结案却不收案,年初大量收案却不结案,只为确保年底前的高结案率,忽略了平时的动态平衡。为完成既定的结案率指标,部分法院甚至纵容法院提前将不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予以报结,人为造成审判工作的“淡旺季”。本应正常立案的案子都推迟至下个年初立案,就造成了下个年初的案件堆积,不能正常送达、结案。
(二)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因素
1.结案率指标指引错误
如上所述,结案率考核指标存在着诸多弊端,其最直接的影响便是错误引导审判工作,致使收案、结案呈现年头年尾两个极端,破坏收、结案工作本身规律和全年月结案率的均衡。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每年7月-8月、11月-12月将会迎来两次人为结案的高潮,而直接动因就是半年和全年高结案率的迫切要求。
2.结案均衡度理解错误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法官对结案均衡度存在错误理解,例如有法官认为“收案无法均衡,从而导致结案不可能均衡”。其实,各法院实际收案基本均衡,以收案不完全均衡来全面否定甚至排斥结案均衡度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系法官的错误认识。以江西上饶两级法院为例,排除年底前人为不收案及年初积压收案因素,2012年至2016年该市法院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案数大体相当,仅在具体数量上有小幅波动。而对均衡结案度指标计算公式的错误理解也会影响均衡结案的实现,多数法官,包括一些审判管理人员在被问及“你是否会计算结案均衡度”时,几乎均回答“不会计算”、“看不懂”、“太复杂”等,大部分法官都机械地将均衡结案理解为月结案数的等同。
3.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共有31个三级评估指标,其中涉及到均衡结案的指标有6个,分别为“结案均衡度”、“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延长审限未结比”、“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为有效提高审判效率,部分法院还保留了“结案率”,甚至还新设了“结收比”、“人案比”等指标,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考核评估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通过本次调研,笔者发现涉均衡结案的评估指标并不是越多越好。如何选择指标类型、如何设定指标取值都将直接影响均衡结案,而仅选择单一的结案率作为衡量指标还会适得其反,阻碍均衡结案。江西省上饶市发布的《全市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中已将“结案率”指标删除,而是把“结案均衡度”、“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等四个指标纳入其中。这一举措的效果显著,实现了年各月收、结案的动态平衡,以2016年12月与2017年1月收案数、结案数为例,该起伏波动在15%以内。该市法院结案均衡度最高为71.57%、最低为57.36%,各法院结案均衡度均在55%以上这一合理区间内,通过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有效推动了均衡结案的发展。
4.案件审限管理不严
为防止诉讼拖延,确保司法高效,法律规定不同的案件类型具有不同的法定审限。理论上,收、结案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的动态平衡,但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这一平衡被人为地改变了。根据统计,江西上饶两级法院2016年有839件案件进行过审限变更,占全年结案总数的3.51%。其中,因庭外和解而申请扣除审限的328件,因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中止审理的309件,因案件疑难复杂而延长审限的137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审限的65件(见图4)。除部分案件审限变更确因客观原因外,大部分案件审限变更的真实原因系承办法官个人办案拖拉,试图通过审限变更来规避超审限结案所致,这实际是一种隐性超审限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七成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而扣除审限案件实际为案件承办法官鼓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以达到不用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目的。有时甚至出现部分法官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名义提出和解申请的情况。我国目前关于审限的相关规定庞杂而不明晰,例如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可以扣除的期限长短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可以扣除一个月,有的可以扣除两个月。对于申请的次数和申请的真实性也未作明确要求,例如简易与普通程序转换随意。加之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意识不强,这都使得案件审限管理不严,破坏了法院收、结案中固有的动态平衡。
图4 2016年江西上饶两级法院法院审限变更情况
5.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法院在流程节点管理上仍依赖立案或审判管理部门的单方管控,流程管理各环节未实现完全监控,而流程管理机制不健全同样会影响均衡结案。以江西上饶为例,全市虽已普遍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但还未完全实现流程管理的自动化、全方位、全覆盖。在信息化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审判业务庭内部对审判工作的安排并未统一集中,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对案件开庭审理细节未作统一要求,普遍存在案件何时开庭、具体庭审进度完全由审判人员自行掌握的现象。由于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进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使得其常常采“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方法处理案件。审判运行机制不健全,流程排期缺乏统筹兼顾,案件审理进度完全靠审判人员自律、缺乏宏观管理等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久拖不结的结果,最终影响了结案的动态均衡。
除上述情形外,调研结果还显示结案管理不规范、分案机制不够科学,以及包括目标管理考核、人大报告通过、特定时期的维稳需要等偶然因素对均衡结案的影响。这些因素均是均衡结案瓶颈所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弹性空间、多年形成的习惯等因素的共同发酵,是均衡结案不能取得显著成效的客观原因。
三、收结案动态平衡下的均衡结案管理机制构建
收结案动态平衡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每一个案件都被科学、合理地(从审限的角度)审结后,形成的最终状态即为收结案的动态平衡。依此去寻求能达到这一结果的过程,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下的管理机制是当下强化结案管理的可行路径。
(一)均衡结案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老子在《道德经.第二章》中曾这样描述“均衡”:“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己;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己。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4〕郑福来:《中国古代对立统一思想的特点》,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第13卷第4期。现代意义上的“均衡”普遍认为是从物理学上引进的概念,“在物理学中,均衡表示同一物体同时受到几个方向不同的外力作用而合力为零时,该物体所处于静止或匀速运动的状态。”〔5〕刘平主编:《经济学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这种状态就是均衡。“均衡是最基本的自然规律之一,它最先被英国新古典学派创建者马歇尔运用到经济学领域,用以分析考察经济中若干变量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意味着事物处于优化的稳定状态;二是指一种过程,意指事物向优化状态的过渡。均衡概念或均衡分析,可以说是以新古典主义为主流的当代经济学的灵魂,其追求的‘均衡’实质上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均衡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6〕张金浪:《反思与回应:均衡结案之中国式困境》,载《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均衡结案,即将经济学上的均衡概念引入到结案管理中来,其突出表现是要求法院及法官在收案、结案的运行中实现月收案、结案的相对平衡,实现动态下的均衡。达到动态均衡结案状态,可以有效保障审判工作的高质量与高效率,保障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均衡结案管理是科学发展理论在审判管理中的具体化,实现结案的动态均衡是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均衡结案管理机制的价值取向
构建科学的均衡结案管理机制是各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所在。只有充分认识到均衡结案管理机制的内在价值所在,才能统一法官思想,真正把实现均衡结案作为审判管理的目标所向,让其成为全体法官的自觉行动和生动实践。
首先,均衡结案是一种诉讼管理评估机制。其涵盖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效率评估、案件审限管理、审判业绩考评等多项内容,涉及单月结案目标预设、个案审执期限、法官间工作均衡等指标。其次,强化均衡结案管理旨在消除年终结案率传统考评制度的弊端。传统考评制度最显著的弊端在于法官年底突击结案,审判质量没有保证,年初集中收案,人为延长审限,对审判公正、审判效率都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再次,构建均衡结案管理机制便于人民法院合理配置现有人力资源,解决审判一线办案人员“忙时不足、闲时有余”的问题,这也为法官工作的科学考评提供类客观依据。该机制构建的目标就是能够全面、客观地体现法院一线审判人员工作情况,有利于干部人事部门及时调整人员配置,科学安排人才储备。
(三)均衡结案管理机制的实现路径
1.树立常态化的均衡意识
围绕切实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在观念上不断强化办案法官及审判团队负责人的均衡结案意识,克服多年养成的不良惯性思维,把实现均衡结案的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及审判团队负责人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部分法官中存在的拖沓办案的作风,树立常态化动态均衡办案意识。
2.加强科学化的管理力度
第一,科学选取均衡结案评估指标。涉均衡结案管理评估指标多达十余个,主要有结案均衡度、结案率、执结率、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执行中止终结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结收比、人案比、延长审限未结比等,既有最高法院统计下发的指标,也有地方法院自行创设的指标。如何科学选取评估指标,对各法院及法院各部门、法官个人进行科学化均衡结案工作评估有着重要的导向和推动作用。笔者认为结案均衡度、结收比、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延长审限未结比等可以被列为均衡结案管理主要指标,应定期提取并通报该评估数据,以引导广大法官均衡结案。
第二,科学设定评估指标数值。虽然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了各指标的评估权重,但并未设定指标评估的基准值,使得各法院无法掌握指标数值的合理度,这需要各法院在实践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如均衡结案度该达到多少才合理、科学,结收比一般应保持在什么范围才能实现全年的动态均衡等。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各法院对结案均衡度的取值范围各不相同,有要求年度80%以上、季度60%以上、月份50%以上的,也有以半年划分的。如上饶中院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评估中将结案均衡度评估指标划为半年值和全年值,即“上半年结案均衡度在55%-65%之间、全年在65%-75%之间的,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区间上限1个百分点加0.5分,每低于区间下限1个百分点扣0.5分。”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案件办理的时间跨度性,在实践中操作价值和导向意义很大。上饶下辖部分基层法院还根据各审判团队全年收结案情况,确定了月度、季度、年度任务基数,并由各审判团队量化到每一位办案法官,如有部分法院规定第一季度的结案率(含上年度旧存案件)不得低于50%,第二季度的结案率不得低于65%,第三季度的结案率不得低于85%,第四季度的结案率不得低于90%。这一规定是典型的通过评估指标的科学设定来实现动态均衡结案管理的做法。
第三,科学计算结案均衡度值。调研显示,大部分法院的法官表示不理解结案均衡度评估指标,为此上饶市中级法院对结案均衡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探索出了该指标的Excel手工计算法,并开发出计算机计算软件。首先,计算各月结案量的方差,用方差函数VARP,假设各审判庭6个月的结案数分别为“50,70,90,110,130”,直接在Excel中输入公式“=VARP(50,70,90,110,130)”,确定,结果为800,即6个月结案数的方差为800。其次,计算各月结案量的平均值,各月结案量相加之和除以月数即得到平均值。再次,用方差除以平均值得到结案的标准差系数。最后,用1减去标准差系数即得到结案均衡度。当然,我们通过软件也可实现一键自动生成任何法院、任何年份、任何月份的结案均衡度数值。
第四,科学管理案件审理期限。动态均衡结案离不开对案件审限的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掌握并强力控制案件审限是实现均衡结案的重要抓手。以上饶市为例,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审限内的内部小审限制度,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须在二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须在四个月内结案;执行案件,一般情况须在五个月内结案。而逾期无法定事由未审结、未执结的,由审判团队负责人督办,重大案件、社会反响较大案件、上级机关督办案件,由分管院长或院长督办,督办期内仍未结案的,作为积案,纳入重点管理。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则采取了由审管办专人集中管理变更审限的做法,实现网上办案。如需变更审限,首先要在案件办理系统中申请,将申请提交给审判管理部门专人审批,同时还要上传凭证扫描件并向审判管理部门提交同意变更的书面审批材料。上饶市中级法院每月还会对各审判团队及个人收、结案情况、案件审限变更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内网办案、办公系统适时动态通报超审限案件、临界审限届满案件。并对所有拟报结案件实行结案统一“扎口”管理,即由审判管理部门专人统一进行结案审批,确保结案的规范有序,实现了对案件审限的立体化分层管理。
第五,科学管理案件审判流程。加强对案件从立案审查、转办、送达、开庭、合议、判决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加强对程序转换、撤诉、送达等重点容易超审限环节的审查与监管。一是合理分流案件。科学划分各庭受案范围,并根据案件数量、案件审理难易程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于突发的批量案件,统筹安排,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调剂部分案件到其它业务庭,确保各业务庭收案均衡。二是严格流程管理。例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了数字化审判管理体系,将所有案件纳入数字化管理,强化节点控制、流程接转、程序转化,发布了《全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操作规程》,就送达、分案、开庭、合议、宣判、结案等流程节点进行细化规定,将法官工作的每一环节以时间来约束,并促使法官按照程序的规定要求,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促进法官自觉地行使审判权利,从而真正发挥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3.保障均衡结案目标的实现
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动态均衡结案管理目标的实现。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规范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的监督、指导和把关作用。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推进庭外和解、庭审调解和执行和解,提高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缩短办案周期。再次,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规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速裁制度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均衡结案考核评价机制,将包括均衡结案各项工作纳入法官业务考核,纳入对法官进入和退出员额的重要考核内容,通过不断完善审判管理通报及审判工作形势分析调度机制,切实进行科学调度,规范管理。此外,还要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让法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效化解人少案多、人多案少等失衡性矛盾。进一步探索专业化合议庭审判机制,将同类案件分配给同一合议庭,集中传唤、集中确定审判开庭时间等。这样既统一了司法尺度,又节约了司法成本。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其民事审判团队下设了若干专业化审判团队,以集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专业化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专业化审判案件调撤率从往年的不足30%提升至近70%,案件审理时间平均缩短近30天,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结语
收结案实现绝对平衡是不可能,对于收案与结案的关系,我们最求的目标是相对平衡,本文提出的即时动态下的相对均衡。通过所在法院的实践探索,收结案动态平衡下的均衡结案管理机制在审判管理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已经初步显现。将动态均衡结案管理机制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进而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的同频共振、同步并行,这对于法院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动态均衡结案管理机制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个新抓手、新手段,它还处在探索阶段,需要在审判管理实践中不断丰富与完善,它也许是法院结案的科学管理工作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