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4-04齐凯悦
齐 凯 悦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英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齐 凯 悦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家事审判专业化是家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审判机构专业化则构成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核心内容。英国从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开始实行家事审判改革,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取代了复杂的家事法庭结构,实现了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进一步推进。独立家事法院在实践中运行良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期效果。推动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各国(地区)家事司法发展的普遍选择,反映了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规律。在家事案件大量增加且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推进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改革,推进家事法庭建设,并在条件成熟时探索独立家事法院建设,加强家事法庭的文化建设及配套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改革的重要内容。
家事审判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独立家事法院;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体现在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家事审判人员的独立化及家事审判程序的专业化等3个方面。其中,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家事审判专业化中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家事审判改革中最为典型的变革。2014年以来,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是英国家事司法历史上最具突破性的变革,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取代了之前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郡法院及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共同审理家事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独立家事法院的设置,一方面,简化了家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关于选择起诉法院的困惑,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另一方面,提升了案件管理及审判的工作效率,解决了诉讼迟延等问题。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是各国(地区)家事审判改革的普遍探索,也是家事司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法庭的建设也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与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之间存在法律体系、法治环境、问题意识等多方面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能阻碍一定程度或领域的视域融合,这主要表现在司法理念、改革方式或技术手段的共享及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上的借鉴。对英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经验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提供启示或参考。
一、审判机构专业化:英国家事司法发展必然选择与可行路径
英国家事司法系统由处理诸如离婚、儿童抚养问题等家事纠纷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组成,是以确定及保护家庭成员应有的法律权利、解决家庭成员矛盾为首要目标的机构的集合[1]。在家事司法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机构为家事审判机构。在2014年之前,英国不存在单一的家事审判机构。然而,21世纪以来,面对日渐增多的家事案件,家事审判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逐渐影响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及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实际上,建立独立家事法院,是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一直以来的发展目标,也是成功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必要性:提升家事司法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
英国之所以设立独立家事法院,一方面旨在解决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诉讼迟延问题,提高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在于便利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1.简化家事审判机构,便利当事人诉讼。英国家事司法系统管辖的家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婚姻;同居;离婚法令;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父母关于儿童抚养的纠纷;夫妻离婚或分居后对子女的经济支持;地方当局对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或遗弃的介入;收养,等等。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英国的家事案件分为私法案件和公法案件。私法案件是涉及配偶、民事伴侣或父母等个人纠纷的案件,如离婚、家庭暴力或司法别居案件等;公法案件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主要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其他被授权组织等公共机构向司法机关提起,如虐待儿童案件等[2]。
在独立家事法院设立之前,英国的家事一审案件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郡法院及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受理,尽管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但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家事审判机构,当事人需要辨别管辖其纠纷的法院,这对部分当事人而言存在一定困难,或必须依靠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诉讼问题,以致加大了参与诉讼的费用支出。设立独立家事法院,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只需要提交给当地的家事法院即可,不需判断究竟是提交到家事程序法庭、郡法院还是高等法院家事法庭[3],能够一定程度上便利当事人的诉讼。
2.缓解诉讼迟延,推动家事司法系统运行。英国之所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最直接的原因在于诉讼迟延严重阻碍了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尽管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一直将缩短审限作为发展重点,但效果并不明显。家事审判改革之前,英国家事案件诉讼迟延现象非常突出,2010年,家事审判中公法案件的平均审限为53周,私法案件的平均审限在32周,复杂案件的审理时间更长。拖延导致家事司法系统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复杂性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日益凸显,更影响到当事人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导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尤其对未成年人而言,长期承受因诉讼迟延导致的不确定状态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影响其健康成长,对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亦会加剧矛盾。
同时,诉讼迟延问题阻碍家事案件管理与审判工作,影响家事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家事司法系统运行存在障碍。尽管存在案件移转指引,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不同法院之间案件的分配存在困难且缺乏连续性,影响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引入了26周的法定审限制度,但审限缩短的真正实现,需要简化审判机构、提升审判工作效率等配套措施。独立家事法院的设立,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可推动案件管理及审判工作效率的提升,便于解决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可行性:长期目标与探索基础
设立独立家事法院并非此次英国家事审判改革首次提出的目标或措施,实际上,该设想在40余年前已有提议。1974年发布的《费列报告》中就提出了建立家事法院的主张。该报告对家事法院的设想包括以下特点:有适用统一法律规则的统一机构;审判组织坐落位置及服务都以最大程度上便利法院用户为先;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协助法院用户的诉讼活动;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机构保持密切关系;程序、组织、位置及管理各项工作可以获得公信力,在最大程度上为市民提供便利,等等。该报告设想家事法院中的法官有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2个层级,以避免主要职责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治安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不合适因素[4]。
尽管由于耗资太大,该报告的建议未曾实施,但英国一直努力简化家事审判组织安排,加强家事审判组织统一性,如加强法官、治安法官及法律顾问关于家庭法的专业培训;家事程序法庭与郡法院为加强合作关系而努力;审理案件指定的法官与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根据不同类型法院的案件分配准则密切协作,等等。2005年创建的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负责三级法院的管理工作,成为推动建设真正的家事法院的重要途径。自2011年4月起,所有法院都适用关于家事诉讼管辖权的单一诉讼规则。2011年3月,《家事司法审查中期报告》建议建立整合三级法院于一体的独立家事法院,以提供单一的家事诉讼申请平台,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不同级别的法院共享法院资源;密切各级法院工作,提升审判工作效率;通过普遍认同的内部评估标准,确保案件分配的一致性,等等。中期报告的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与支持,建立独立家事法院以提升家事司法系统效率及便利当事人诉讼成为共识。故而2011年11月发布的《家事司法审查最后报告》再次强调,为提升审判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应当建立独立家事法院,取代原有的三级法院体系。政府报告对家事司法审查的提议作出积极回应,并指出案件审理不一定在法庭举行,可在非正式的、家庭和谐氛围的地方进行。当然,也有观点对司法审查建议及政府报告的回应提出质疑,认为在英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过于奢侈[5]。大法官欧内斯特·瑞德在2012年7月发布的《家事司法现代化的司法建议》中对家事司法审查作出回应,指出独立家事法院将成为实现以强有力的管理及领导力为特点的司法文化,及以证据为基础的良好司法实践的重要途径,并将成为由指定家事法官领导和管理的地方家事司法中心组成的网络,所有级别的法官都可在家事法院中审理家事案件。
二、英国审判机构专业化:从专门法庭到独立家事法院的设立
尽管英国不断通过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但此次改革之前,英国的家事审判机构以设立专业化的家事法庭为主,未形成独立的家事审判机构。此次改革中,英国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成为此次改革的突出标志。在设立独立家事法院的同时,英国通过提升法院的领导力和司法连续性建设、改善法院与地方机构的关系等配套措施,配合独立家事法院的构建,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改革前的审判机构专业化:专门家事法庭的设立
英国的家事审判制度起源于1857年的专门家事案件审理机构。当时,英国颁布了《1857年婚姻诉讼法》,设立了一个新的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审理有关离婚的民事诉讼案件。这之后的100多年间,英国家事司法机构不断发生变化,根据《1873年最高法院司法法》和《1875年最高法院司法法》,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与遗嘱检验法院、海事法院合并为新的审判机构,即高等法院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英国1970年颁布的《1970年司法工作法》创设了高等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中的海事案件移交给其他法庭管辖,家事案件则由家事法庭管辖。家事法庭负责高等法院中所有的家事案件。除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之外,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郡法院对部分家事案件同样具有管辖权。
由此,至20世纪末期,英国现代家事审判组织确立,家事一审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管辖。其中,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主要负责子女监护、收养及给付赡养费等案件的审理。对家事案件有管辖权的郡法院则包括不同类型:(1)仅有离婚管辖权的郡法院;(2)家事审理中心,除离婚案件外还可以审理其他家事私法案件和收养申请;(3)郡法院照护中心,该类郡法院可以审理所有类型的家事案件(包括公法案件);(4)非离婚郡法院,管辖家庭暴力案件;(5)收养中心,审理离婚、司法、收养及公法案件。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则管辖较为复杂的家事一审案件及家事案件的上诉审案件。就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公法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处理,大部分私法案件则由郡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着重受理较为棘手的复杂案件[6]。尽管家事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庭或审判中心受理,但组织机构的复杂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当事人往往在选择起诉法院时存在困惑,简化组织机构、推动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成为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独立家事法院应运而生。
(二)改革中独立家事法院的设立与构建
2014年4月22日,英国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实现了长期以来的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目标,推动了英国家事司法系统的专业化发展。
1.宏观角度的独立家事法院设立。从宏观角度来看,独立家事法院指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的家事法院。实际上,可以通过4个方面的特点来定义该独立家事法院。
(1)独立家事法院审理除特定的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审理的2类案件之外的所有家事案件。这2类案件中,一类是涉及儿童(监护)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案件,高等法院对该类案件有固有管辖权;另一类则是涉及根据《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或《布鲁塞尔法规II》申请救济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家事司法审查中已经明确,鉴于这2类案件的管辖权很难从高等法院中移除,故而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保留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对这2类案件的管辖权,除此之外的家事案件则由新设立的家事法院受理。
(2)改革之后,独立家事法院的构造一定程度上与皇家法院相似,成为坐落于国内很多区域的国家性法院。与皇家法院相同,家事法院中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书记员。但与之相异的是,家事法院中还有地区法官(郡法院法官及治安法官),法律顾问也包括在内。家事法官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分配案件审理工作。法官助理则行使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官的部分职能,如向非职业治安法官提供关于法律问题的建议,并随时提请其注意相关法律及程序。
(3)就法院结构来看,家事程序法庭不复存在。郡法院审理的案件全部移交至家事法院,也即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不再受理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家事法律程序案件的管辖权仍然归于治安法院。同时,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只保留2类案件的管辖权,其他应由高等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由家事法院中的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审理,故而这些案件不需再移交至高等法院。
(4)英格兰和威尔士继续按照地理分区由各自指定的家事法官领导家事司法工作[7]。英国在全国范围内划分约42个家事管辖区,每个家事管辖区设立一个指定的家事中心,并由一名指定的家事法官负责该中心的家事案件。家事中心由法律顾问和区域法官组成分配案件的团队,根据家事纠纷的类型及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级别的家事法官审理。该分配工作同样受到家事法官的监督。
2.微观角度的独立家事法院构建。从微观角度来看,独立家事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自的家事司法系统中,所有的审判活动地点都以独立家事法院的形式管理和运作。抚养中心、家事案件审理中心亦不复存在。该层面上的地方的独立家事法院具有3个特点:(1)只有一个中央位置,即指定家事中心,该中心是指定家事法官所在处,也是主要案件审理地点,可能有一个或多个与该指定家事中心相关的审理中心负责案件审理工作;(2)在指定家事中心有一个“单一进入点”,负责整个地方独立家事法院的起诉申请工作;(3)以指定家事中心为基础,对整个地方独立家事法院的工作进行集中、统一化管理[8]。
独立家事法院的引入,意味着原有的家事审判体系需要调整和重组。以伦敦为例,鉴于伦敦家事案件多,家事审判机构复杂,故而伦敦的家事审判系统调整力度较大,改革后的伦敦家事审判机构主要有3个家事法院,每个家事法院都有该家事法院的指定家事法官和指定家事中心,即中央家事法院、东伦敦家事法院及西伦敦家事法院;3个家事法院都有一个“单一进入点”和集中统一的管理;3个家事法院都有若干当地机构配合工作;抚养案件的审理限定在若干法院中;私法案件和离婚案件由3个法院的指定家事中心即相关的审理中心处理,但部分案件的审判权由指定家事中心保留。
(三)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设立独立家事法院的同时,英国以家事法院为中心对家事司法系统组织结构作出调整。一方面,提升法院和法官的领导力,保障家事法院在系统中的核心地位。领导力改革主要体现在设立家事司法委员会,统筹提升家事司法系统运行效果和保障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工作;将Cafcass从教育部转移至司法部中,该机构成为司法系统中的组成机构,保障家事司法相关机构在同一系统中有序运行;司法学院自2014年起开展领导力和管理能力培训项目,加强对法官的领导力和管理能力培训。另一方面,发布了关于公法案件中家事司法连续性及发展的指引,确保家事诉讼处于适当的优先级别,强调家事司法的连续性建设。另外,在改革过程中,英国通过修改或制定相关立法来重塑法院在公法案件中的审判功能,提升地方机构的工作质量,并保障法院与地方机构的交流沟通;通过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等发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推动法院在抚养案件中明确审查标准,并对地方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和指导,以推进该类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的维护。
与此同时,英国重视家庭毒品与酒精法庭的运行效果。该法庭于2008年设立,主要处理父母因滥用物品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抚养案件,旨在帮助儿童的父母控制或停止使用酒精或毒品,并尽可能保障家庭生活的稳定。目前,家庭毒品与酒精法庭在伦敦、格洛斯特郡、米尔顿凯恩斯以及白金汉郡运行。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詹姆斯·孟比指出,家庭毒品与酒精法庭的工作方法,在于通过专家、多学科团队的支持,帮助误用物品的父母解决儿童遭受风险的问题,尽可能保持家庭的稳定。该法庭会制定干预计划,判断父母是否可以在限定时间内纠正错误。家长的行为会受到定期监督,如果家长没有好转,则该计划停止。该工作方法的适用不限于家庭毒品与酒精法庭,可经指定家事法官或负责的家事法官同意后适用。家庭毒品与酒精法庭是新的家事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詹姆斯·孟比庭长认为家庭毒品与酒精法庭应在英国境内所有的指定审判中心内运作,该目标的实现有待于指定家事法官与当地机构之间的合作[9]。
(四)改革后独立家事法院的运行
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关键性举措,推进了家事审判机构独立化进程。2015年英国最高法院的报告指出,2014年建立的新的家事法院运行良好。家事司法系统中上至高等法院法官下至治安法官在内的所有级别的法官都可以作为家事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家事案件分配机制均良好运行,家事司法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的“合议制”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同时,新的法院结构节省了之前由于案件在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之间流转的时间成本,在显著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鉴于独立家事法院的设立一改之前英国家事审判机构的组成模式,家事法院的引入普遍被认为是根本性、革命性变革[10]。尽管由于经费限制,部分地方让治安法官与其他专业法官在同一建筑物中工作,以便推进独立家事法院建设的进程,但整体而言进展较好,尤其是伦敦的家事法院建设效果突出[11]。在设立独立家事法院以实现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同时,英国通过提升法官的管理能力及在家事司法系统中的领导作用等方面加强家事法院的领导力建设,并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适用、案件管理制度的更新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推动家事审判机构的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改革的效果较为明显,家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大为缩短,诉讼迟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三、经验反思: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家事司法系统优化的必由之路
推进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是家事审判司法专业化的基础内容,也是家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审判机构专业化并非英国改革的独特探索,该改革路径或方式的选择具有普遍性。英国的改革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在现代司法中确有必要,但组织机构改革的具体路径在各国(地区)呈现差异。
(一)改革性质:英国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
英国推动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本质上体现了家事司法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对系统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的必然选择。作为完善系统结构的重要途径,结构优化旨在实现既定资源条件下组织结构的最优状态,以更好地保障系统功能的发挥。在组织、协调、运行和控制等系统优化过程中,组织机构的优化显然具有基础性作用,也构成了系统优化的必然选择。司法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司法系统组织结构的制度设计。将司法改革的核心议题集中在法院的角色定位和制度设计上是诸多国家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审判组织结构是司法权运行的载体,也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审判组织的结构形态和运行模式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构成司法制度各个组成部分的交融点[12]。
英国此次改革以法院为中心,以构建统一化、专业化、高效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为目标推动组织机构改革,体现了家事司法系统组织结构优化的有效途径。尽管英国此次改革建立了最具标志性的独立家事法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家事司法的“更好未来”,但组织结构优化仍有待持续推进。一方面,家事法院运行在各地效果不一,仅伦敦的效果最为显著,如何保障各地家事法院整体的良好运作有待研究。另一方面,简化组织结构、密切组织联系的目的在于提升家事司法效率,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接近正义的目标实现,故而在组织机构进一步优化的过程中,保障接近正义目标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显然是组织机构优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
(二)理论探讨: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确有必要
尽管基于具体国情及司法体系运作状况相异等因素,各国(地区)推进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具体因素有所区别,但审判机构专业化是推进家事司法系统完善、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
1.家事案件的独特性决定了家事审判的专业性。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既有财产关系的合理性问题,也存在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因素。一方面,家事案件较为复杂,既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纠纷,也涉及财产争议;既有成年人关于财产、身份关系的争议,也涉及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既包括事实上、法律上的争议,也包括当事人在伦理、情感上的纠葛。另一方面,家事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程序,公权力的干预相对较多,和解、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更为频繁,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也具有重要作用,这意味着家事审判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独特因素。
2.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基础。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程序专业化及审判人员专业化等3个方面。在三者中,审判机构专业化则具有基础性地位,既是家事审判程序专业化的主体保障,也构成审判人员专业化建设的组织依托[13]。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在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中起到最关键的作用,是推进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提升与程序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础,故而在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过程中,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确有必要。
3.在家事案件数量与复杂性增加的情况下,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有利于提升家事司法系统运行效率。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直接原因在于案件拖延问题的日趋严重,为提升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英国将已有的家事法庭等进行整合,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配合相关制度措施,案件拖延问题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决。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实际上可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合理配置法院资源,提升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4.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推进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根本原因仍在于保障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利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英国家事审判中最为核心的原则,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亦是为加强家事审判的专业性,减少案件拖延对儿童造成的实质性伤害,归根结底仍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推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三)实践分析: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不同路径
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基础性部分,也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内容。鉴于各国(地区)家事司法具体状况有异,立法与司法实践有别,各国(地区)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途径或方式有所区别。
1.设立家事法庭。德国根据《第一号改革法律》,于1976年正式确立家事法庭制度,在法院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家事一审案件由州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和州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管辖,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与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则审理上诉及抗告案件[14]。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在地方法院中设立家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15]。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创建家事法院活动,约12个州建立了家事法院,但并未普及。未设立家事法院的州或城市则在法院内部设有家事法庭或家事分院,并且各州高等法院均设有家事法庭。
2.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负责家事案件审理工作。日本家事法院是综合性的家事案件审理机构,与地方法院并列。目前日本共有50所家事法院,设置与地方法院相似,并根据审判需要在辖区内设立便于诉讼的派出机构[16]。新西兰在全国范围内设有58个家事法院,性质上属于联邦地方法院的组成部分,对涉及家庭关系及子女的事务具有管辖权,并提倡通过提供咨询服务等推动庭外解决纠纷。澳大利亚根据《1975年家庭法》设立了专门处理个人家庭纠纷的家事法院,该家事法院的地位等同于联邦法院[17]。
3.从家事法庭到独立家事法院的渐进发展。家事审判改革之前,英国的家事审判机构主要以专门的家事法庭的形式存在,改革之后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体现了审判机构专业化不断加强的渐进过程。新加坡于2014年设立家事司法法庭,将原属于国家法院的家事法庭、更名为青少年法庭的少年法庭、高等法院的家事部门组合在一起,通过简化家事审判机构以实现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家事司法法庭的设立被视为新加坡家事司法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18]。整体来看,各国(地区)关于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探索,或在原有法院机构中设立家事法庭,或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或从家事法庭到家事法院不断推进,均将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作为推动家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借鉴与启示: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的发展方向
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个人及家庭,更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家事案件数量增多,复杂程度增加,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问题不断显现,如何维持家事审判机构的良好运行,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倍受关注。自2016年4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在全国10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在逐步完善家事法庭建设的过程中,强化审判机构专业化,待条件成熟时推进家事法院建设,推动配套制度机制的专业化构建,显然是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路径选择:从家事法庭到家事法院的渐进改革
就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路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列举了2种试点模式:(1)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并,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排除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2)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自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各地纷纷改革家事审判机构,以推进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绝大多数试点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其中,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及少年审判庭占70%,有的法院实现了全省范围内的妇女儿童合议庭全覆盖。自试点开始以来,许多中基层法院成立了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少年庭,有的法院则实现了对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的集中管辖[19]。
实际上,关于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的方向或途径,学界及实务界已多有探讨。有观点主张在基层法院建设家事法庭,是符合实际需求的、迫在眉睫的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20];也有观点主张尽管家事法庭建设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一步,但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刻不容缓[21];有学者主张在构建家事法院和少年法院不具备现实条件的状况下,将涉少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二为一是适宜的过渡手段[22];有学者则主张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及家事法官[23]。
结合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与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进展,目前在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推进过程中,家事审判合议庭略显保守,独立家事法院的建设则条件尚未成熟,应以设立家事法庭为宜。独立家事法院的建设,显然需要更为充足的条件及一定的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基础。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独立家事法院建设即为典型。英国早在1974年就提出建立独立家事法院,但在2014年家事审判改革之前,专门家事审判机构主要为各级法院的家事法庭,直至条件成熟时才设立独立家事法院。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之前的家事法庭数量寥寥无几,仅在部分法院有探索,家事审判改革中大量的家事法庭试点显然具有开创性,应当持续推进。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家事法庭并非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最终归途,待条件许可时,设立独立家事法院,形成真正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则是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及家事审判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健全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配套机制
在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过程中,配套制度与措施亦应不断加强。英国在设立独立家事法院的同时,通过相关制度提升法院在家事司法系统中的领导力,加强家事司法系统中各机构之间的协作,推动家事法院的领导力文化建设;通过先进信息网络技术的适用推动家事法院改革,探索在线离婚和遗嘱法院建设,提升家事法院的信息技术水平及案件管理及审判能力,推动现代化家事法院建设。我国在探索家事法庭建设过程中,亦应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方面,加强家事法庭的文化建设,重视家事司法的特殊性,在将家事案件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基础上增强对家事审判专业化的研究和重视,通过扩大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探索离婚证明书等创新制度的运行机制来保障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开展,探索实现家事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在组织结构优化的基础上推动审判工作机制的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提升法院的信息化水平,构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的家事审判及管理模式,显然是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21世纪以来家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就现阶段而言,在探索创新模式的同时,通过推行无纸化诉讼模式、电子文书送达系统等改良式方式,提高家事审判的工作效率,推动家事审判机制的专业化建设,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并探索家事案件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现阶段家事审判机构改革的并行路径。
五、结语
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关键内容,反映了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英国的家事审判机构从家事法庭发展到独立家事法院,实现了设立独立家事法院的目标。独立家事法院在家事司法实践中运行良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期效果。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各国(地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司法系统组织结构完善的必由之路,我国亦不例外。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探索主要体现在家事法庭的构建上。我国家事法庭的构建,一方面应当继续扩大试点改革与运行,加强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并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独立家事法院;另一方面则应当加强配套措施与机制的改革,加强家事法庭的文化建设与信息技术更新,以推动家事法庭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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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essionalreformoffamilytrialinstitutionsinUKanditsenlightenmenttoChina
QI Kai-yue
(CollegeofGraduateEducation,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family trial is the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justice, and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the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s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family trial. Since the family justice review in 2011, the UK has carried out the family justice reform and established the single family court, which has replaced the complex structure of family division or courts. The single family court has run well in practice, to some extent to achieve the desired results. It is a universal choice to promote the specialization of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s, which reflects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structure of family justice system. In the case of the increasing and more complex family cases today, it is clear that the professional reform of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s is necessary. China is currently promoting the family justice reform. Carrying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courts, constructing single family court when the conditions are beneficial, and strengthening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re important in the family justice reform.
Professionalization of family trial; family trial institutions; single family court; family justice reform
2017-09-1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081);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研究成果(2017-02)。
齐凯悦(1990-),女,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
D913.9
A
1671-6922(2017)06-0105-08
10.13322/j.cnki.fjsk.2017.06.016
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