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传统互动视域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解构
——兼论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7-04-04王岩
王 岩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大、小传统互动视域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解构
——兼论制度的完善路径
王 岩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地制度创新最为重要的成果,已有研究多从产权、绩效、制度变迁等视角对其确立进行解析,但缺乏从文化传统及“官”“民”互动等维度的探讨。该文从大、小传统这对概念出发,试图对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加以解构,认为“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建构了其确立的微观基础;“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确立了其合法性;“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向互动则是内嵌于该制度形成过程的文化机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制度在彰显其显著绩效的同时,土地细碎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等缺陷逐渐凸显,为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亟需完善,其完善路径应与“三权分置”的格局契合,而这亦可从大、小传统的双向互动得到启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传统;小传统;互动;解构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本质是对农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一权利束进行重新划分与界定的历程,当再次审视与回顾这一改革进程之时,不难看出农地产权绝不仅仅是一种孤立的制度设计[1]69-79,其变革的目标与发展方向受制于包含体制机制(如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传统的农业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等多层次社会转型在内的进程的制约[2],换言之,农地制度改革及其变迁本身亦构成了特定环境中农村社会甚至中国社会转型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3]77-90。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改革很大程度上变革了资源利用的产权形式及其效率。这场影响深远的改革其时代背景在于原有的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控制模式的失效和日益松弛[4]178-179;219-220。本次大变革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而又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先导,最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确立。在这一进程中,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集中控制农村社会经济活动行为的弱化,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农村社区和农民个人所有权的成长和发展[5]28-30。
谈及土地制度改革,一般意义上,制度被严格界定为一系列行事规则的集合,诺斯认为这些规则与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支配和约束社会各阶层的行为[6]。根据Davis and North的理论,应把制度区分为两个范畴: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angement)以 及 制 度 环 境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7]。制度环境作为一组有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法律规则体系,无疑构成了制定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基石[8]86-96。不少学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迁进行了大量有代表性的研究[9]123-130;[10]79-86;[11]83-91。姚洋通过具体分析农地制度和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农地制度的改革及绩效[12]54-65;周其仁基于产权的视野,从中国改革的经验入手着力分析农地制度的一个变迁史[13]。与此同时,林毅夫通过制度经济学视角,剖析了农地制度流变及技术变迁的深层原因[14]。
学者们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管理的视角展开,比如以产权、绩效、制度变迁以及路径依赖等方面为切入点,但忽视了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和村落文化对这一变革的内在影响。大传统以及小传统作为社会学领域的重要概念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墨西哥乡民社会发端,而后广为流行于社会学、人类学、史学、哲学、法学、文学等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学科[15]67-73。考虑到在我国农村社会,土地制度的形态及其变革同时受到大传统以及小传统的双重制约及影响,而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理论内涵及外延无疑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一具体问题的解析提供重要的启示。为此,本文拟通过“大传统”与“小传统”互动这一视角解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过程中的传统嵌入和内生、文化排斥和互动,剖析政治文化和村庄文化在建构农村土地制度中共生耦合的逻辑,为理解制度变迁中的文化效力提供参考,并从大、小传统双向互动的角度提出当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完善路径。
二、“大传统”与“小传统”概念的提出及涵义引申
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芮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在1956年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农民社会与文化》(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这本专著中,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大传统”与“小传统”这对组合概念[16],在作者看来“大传统”与“小传统”是相互依赖的,二者相伴而生并对彼此产生较为持续的影响,作者根据这对概念试图建构二元分析的理论框架对人类以及社会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进行深入剖析。从内涵的层面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大传统”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中心,借助社会中少数上层人士、政府官员、政策制定者以及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正统文化”,即精英文化[17]194-201。与之相对应,“小传统”则意味着土生土长并深深扎根于村落共同体的文化背景和环境下,基于村民、乡民以及俗民这一特定群体所代表的态度、意见表达以及行为方式。
学者们在借鉴大传统与小传统这类概念范式(如精英文化和民间文化、高雅文化和通俗文化、古典文化与民俗文化等)进行研究时,究竟该如何去认知以下具体问题:表征为发展方向截然不同的大、小传统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是包含与被包含、各成体系独立存在,抑或是支配和依附?换言之,大、小传统从本质上讲到底是互通、互融、互补还是对峙、相向、背离?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开展了一系列讨论,研究者纷纷从大传统以及小传统的内涵、外延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
西方学者运用精英文化及大众文化对芮德菲尔德的大传统与小传统作出了完善和修正,认为二者在传播上是非对称的。大传统历经国家意志、法律规范、高等教育等正规途径传播,属于相对较为封闭的系统,很少甚至不对大众开放,大众被排除在这一系统之外,大传统成为一种社会精英的文化。而小传统则通过村规民约及公序良俗等方式被非正式地传播,向所有人开放,从这个意义上讲,精英文化介入了小传统,大众文化没有介入大传统,不难推论出小传统由于上层精英群体的强势介入,被动地受制于大传统的影响,而区域化、局部化的小传统对大传统产生的影响则微不足道,所以构成了一种由上往下的单向文化流动[18]。
“大传统”和“小传统”被引入中国,最早可追溯到余英时、王铭铭和李亦园的相关论述。余英时介绍了该理论的梗概,包括关于文化传统两元论,大传统与小传统间的源流关系,西方研究中侧重小传统的倾向以及西方学界的新提法[19][20]。王铭铭认为芮德菲尔德这对概念的缺陷在于“他把小传统看成是被动的,没有体系的文化,把大传统看成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中心”[21]。这一评价显然忽略了芮德菲尔德论证乡民文化中具有抵制城市化的特色的观点[22]49-51。李亦园认为这对概念在于强调“这两个不同层次的传统虽各有不同,但却是共同存在而相互影响、互联互动的”[23],事实上这一阐述较为符合作者本意[24]113-117。
在现代化过程中,大传统对小传统的影响并非是绝对的,这一过程是一种“传统的再造”,并突出了小传统在这一再造过程中的作用。嵌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境之中,“大传统”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通过国家强势力量的直接介入,基于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自上而下强制推动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这一过程体现为强制性以及自上而下的特点;“小传统”是指一定的时代背景下,农民为了改善自身土地权利状况,增加来自土地的可支配收入,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意见表达和行为方式而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具有诱致性和自下而上的特征。在农地制度改革中,“大传统”常居主导,而“小传统”则处于从属地位,但“小传统”下的农民会为了自身利益和权利一定程度上对“大传统”产生排斥。与之对应,“大传统”下的国家意志也不会一直高高在上,会因“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倒逼机制而对其有一个渐进性的接纳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大、小传统二者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大、小传统都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变迁产生深远影响,但由于大、小传统的关系存在双向互动性,恰如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常相伴而生,因此不能笼统地说究竟何者对制度变迁和改革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以及各自的影响程度,需在具体的情境中从“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逻辑出发进行解构。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基于大、小传统的解构
了解“大跃进”这段历史的人们都知道,那段岁月给世人留下了“人民公社”这一历史印记[25],在“人民公社”这一体制下,广大社员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过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生活,这直接导致农民种地积极性受挫的不良后果,严重影响了农作物产量,农民的温饱问题亟待解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诉求刻不容缓。
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土地公有化程度极高、组织规模极其庞大的产权模式,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特点在于“一大二公”。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研究者认为,这既非纯粹的国有所有权,亦非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而是由国家控制但却由集体来承担其控制后果的一种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在该土地产权情境下,土地由农民所有的痕迹尽失,入社农民之前保留的退社自由所暗含的土地处置权亦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高度集权的公有产权。农民失去了全部的土地产权,也就失去了经营土地的热情,加之四权统一于一体的产权安排的组织实施手段及组织规模与农业生产的特点背离,产生激励不足和监督不力的不良后果,导致这一时期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1959年、1960年安徽省粮食产量跌至谷底,除去征购、种子、水利粮,农村人口年平均口粮不超过100公斤。
正因如此,在国家积贫积弱和农民基本生产条件无法得到满足时,一场关乎国家经济以及广大农民命运的农村土地改革呼之欲出。
(一)“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
历史有它偶然的一面,大跃进以及文革之后,迫于“民以食为天”的生计,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全国不少地方的农民冒着巨大的风险“分田到组”,甚至“包产到户”,安徽凤阳的小岗村被公认为“中国改革第一村”,这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又有其必然原因。在以政府和国家为主要依托的大传统禁锢下,农民没有土地权利,也没有努力种田的积极性,这种不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藩篱亟待破除。对于小传统情境下的农民而言,想要急于摆脱这种困境的利益诉求与日俱增,但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小传统向大传统发起挑战必须在较为隐蔽的环境中进行,于是1978年11月24日晚,在小岗村一间破旧的房子里,小岗人以最古老的歃血为盟的方式召开了足以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进程的秘密会议,十八位农民在一张“生死合约”上郑重按下了手印。在江淮大地这个不起眼的小村落,轰然撬动了一场惊天动地的伟大变革杠杆的支点。小岗村将土地“包干到户”,完全是农民群众冒着巨大的风险自发搞起来的,它不仅直截了当地表达了亿万农民对土地最为迫切的诉求,更体现出改革开放之初农民急于冲破长期以来极左路线层层禁锢和束缚的决心和勇气。
大传统以政府和国家为主要的支撑力量,通过强势话语权逐渐向基层延伸。尽管小传统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小传统并没有完全被大传统所湮没。在国家强大政治压力这一大传统的影响下,小传统情境中的乡村社会表面上响应大传统的号召,而在人们内心深处仍认同于小传统,通过各种迂回的方式实践小传统,并通过较合理的行为对大传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排斥。
“大传统”借助国家意志和精英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即塑造了文化的整体覆盖逻辑。但此类文化缺乏受众的广泛性和主体主观行为可行集的延伸性,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建构处于国家维度,互动具有封闭性,实施依靠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成的微观基础来自村庄“小传统”对农民行为范式和认知模式的建构性,这种主观偏好和意向性与可感知的制度环境的互动即构成了制度变迁的微观基础。“大传统”由于其内嵌性和排他性而缺乏足够的受众,由于其上层建筑的特征易受到实施的地域差异性和路径复杂性的阻碍,尤其是村庄小环境中“小传统”的排他性构成了“大传统”实施绩效和建构主体认知规范的最大阻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即证实了这一自上而下改革的困难和底端自发实施变革的有效性。
(二)“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
对于以小传统为代表的小岗村村民而言,他们不仅仅将土地分给村民“包产”,而是“包干”,也就是后来为我们所熟知的“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包干到户”(即“大包干”)却是一步到位,充分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形式对农民来说,利益最直接,责任最具体,方法最简便,符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意愿。
但仅仅是小传统层面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必须通过小传统的传导机制,去倒逼以政府法律和权力机构为代表的国家意志这一大传统,以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形式对科学合理的小传统及其外在表现予以支持和肯定。
1978年小岗村18位村民代表秘密决定将土地承包到组,通过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方式提取报酬,虽然当时在计算劳动报酬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大幕就此拉开。这次发端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就这样在以18位农民为代表的小传统情境中由星星之火逐渐在华夏大地发展为燎原之势。但是,道路绝不可能一帆风顺。发端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起初阶段,中央政府并没有立即去积极扶持,对于农民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央政府的态度是在逐渐调整的过程中不断趋于合理并达到最优。这一变迁的历程可从以下史实中得到诠释:
197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不难发现,相比人民公社化时期而言,政府对于这次由小传统的代言人普通农户发起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态度已经出现了些许松动,但此时中央的态度仍然非常谨慎。这一时期在实践过程中,各个地区的农民相继效仿小岗村农民分田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对于实行包产到户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此以来,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政策与作为小传统的农民的利益诉求依然存在部分矛盾甚至对立的情绪。
因此,大传统对小传统的进一步接纳还要有一个过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与中央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初步肯定了这次发轫于安徽小岗村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他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以,政策放宽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随后1982和1983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开”。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重要概念,从国家层面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用益物权等同,把农地承包经营权上升为法律层面进行有效保护,意味着由农民自发掀起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终于得到了国家的承认与确立。大传统对小传统的完全接纳发生在1993年,这一年的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由小岗人首创的“包干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载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肯定。至此,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确立。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为“大传统”承认的渐进过程体现了“小传统”中集体行动的合法性潜力和国家稳定合法性的诉求,实现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边际调整。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意识形态对作为小传统的农民自发变革的认知存在一个过程,虽然大传统常处于统治地位,但这一过程也恰是大、小传统由互相对立到彼此调适后,在某一层面上相妥协,最终达成一致性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这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
(三)“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双向互动
大传统对小传统的互动:当大传统的国家意志以其强势的话语权和执行力向基层小传统的乡村社会延伸时,若简单依赖强大的政治力量而与小传统展开激烈的对抗,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倘若大传统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小传统,通过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正,如此以来一方面可以让基层乡村社会秩序井然,更重要的是让大传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广大村民的认同。
小传统对大传统的互动:小传统一般不会居于主导地位,但却也有一套话语表达及其行为执行的体系,当小传统情境下的农民利益受损之时,往往会自下而上产生想要急于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进而会付诸行动,但由小传统发起的行动终究势单力薄,因此小传统下的农民在试图作出变革之后,一定会倒逼大传统,只有获得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为代表的大传统的支持,进而通过立法以及颁布政策法规的形式对小传统下农民进行变革的行为予以认可和规范,才能说小传统下农民自发进行的变革获得了大传统的肯定。
小岗村的改革,从根本上讲,不是18户农民创造了历史,即使小岗人不挺身而出,也会有其他农民站出来推动这场土地变革,因为农村土地从不联产到联产、从包工包产再到包干、从不许包干到户到包产到户直至包干到户,并最终成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这代表了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这是政策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充实的过程,也是一个集中群众意见,坚持真理、事物不断发展的过程。
不难发现,发轫于小传统情境下农民自发的土地制度改革,通过不懈努力,最终获得了大传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这是小传统对于大传统的互动。与此同时,以精英团体为代表的大传统审时度势愿意面对并倾听广大农民的意愿、正视农民对土地的诉求、尊重农民首创精神,这构成了大传统对小传统的互动。从这个角度看这是一种大、小传统的双向互动。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绩效与弊端剖析
(一)绩效
由作为“小传统”的农民发起,并逐渐得到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意志(政策法规)的确认,而“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向互动则最终建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开放后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制度。本次改革完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农地使用权交付农民个体,从集体劳作转变为以家庭为主体的经营,很大程度上重构了农民和土地产权的关系。这项制度安排卓有成效地解决了人民公社时代“搭便车(free-ride)”行为以及高昂的监督成本问题。由我国作为小传统的基层农民发起并得到作为顶层设计的大传统的国家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一个奇迹:利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育了22%的人口。
由于在利益分配上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平均主义的桎梏,使得土地产出水平直接和广大农民的利益挂钩,在承包责任制确立后经济绩效得以彰显。从1979至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增长了355.4%,五年间平均每年实现了7.9%的增幅。全国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前的30 477万吨迅速增长为1984年的40 731万吨,年均实现增长1 709万吨,年均增长率为4.95%,高出前26年2.41%的增长幅度1倍之多,仅1979—1984年这五年,粮食增产就达到了1亿吨。农民人均收入1949年为64元,1978年比1949年增加了70元,达到了134元,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并实施仅过了五年,农民人均收入就增加了176.2元。
(二)弊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彰显其良性绩效的同时,其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难以逾越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该制度内含的土地经营细碎化、资源配置效率不足等弊端逐渐显化,此时合理有序推进农地流转以及农地抵押融资显得尤为必要。此外,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身份难以厘清、土地权利边界模糊,乡、村两级侵犯组一级土地所有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农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刻不容缓。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制度安排同农业现代化、集约化、适度规模化以及要素市场化等并不契合。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作为小传统的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土地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纷纷有进行农地流转的需求,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部分外出务工农民自发地将自己的土地以代耕代种抑或租赁的形式交由亲戚等人耕种,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对于农地流转政策的接受亦经历了一个过程,即从最初担心农民失去土地而不鼓励农地流转到逐渐接受农民农地流转直至出台政策法律(以中央1号文件等形式)鼓励农地流转并建立有形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恰体现为大、小传统的互动。又如,由于资产的资本化构成了物尽其用的重要途径,为盘活农村沉睡的土地资产,作为小传统的农民迫切希望能够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历经了从法律禁止到政策松动和管制放松的一个过程。作为大传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随着国民经济客观环境的变化,为了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广大农民自发探索出了诸如“同心模式”等农地抵押贷款的成功案例,继而从2010年《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无不体现着作为大传统的国家对于小传统农户的管制放松的特点,而这亦体现为大、小传统的双向互动。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路径则要在遵从大、小传统互动关系的基础上,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相匹配。
(一)坚持所有权
坚持所有权无疑是任何产权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由于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土地权利的边界不明晰等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为此作为大传统的政府要加速推进农地确权、登记以及颁证等的工作进度,使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
(二)稳定承包权
作为大传统的政府要切实将实现好、实践好、维系好、发展好作为小传统的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指引,保障并尊重农民的合法利益和土地权利。从作为大传统的法律层面逐渐细化侵占农民承包权的惩罚措施及标准,给予作为小传统的农民以土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三)放活经营权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农村土地的最大效能,实现“地尽其用”,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的目的在于破解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具体体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镇同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日渐减少的矛盾;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同农业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连片大规模土地集中经营的矛盾;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增值空间有限同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致富的矛盾。
为此,一方面,应以土地产权市场化交易为基础,稳步推进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需进一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按照农民自愿流转、市场供需匹配、流转价格市场形成的方式稳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完善土地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土地产权运行环境。切实处理好农地流转过程中国家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及农村自治与流转主体间的因土地流转而发生的产权纠纷。通过完善和协调法律层面及农村自治层面的解决机制,按照以法律为基准、以农村自治为主的纠纷处理办法,并在充分尊重纠纷处理的非正式仲裁机制的基础上,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
六、结 语
从大、小传统的概念及其内涵的引申出发,基于这对概念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进行剖析,认为这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最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印证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以及大、小传统的双向互动的分析。
中国农村在改革发展的历程中,作为小传统的农民及乡土文化并未在国家正统和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介入中隐遁无形,小传统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迂回态度,倒逼大传统,并与大传统融合,进行一种“大、小传统的再造”,而这种再造是一种双向的流动、双向的选择。这是由于:第一,在我国农村以农民为代表的小传统视野下传统的力量仍很强大;第二,随着经济走势变动以及社会发展,广大农村不断受到来自大传统视野下国家意志的深远影响,甚至在一些特定的时期政治会成为农民生活的全部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大传统和小传统在村落中又集中体现为一种微妙而又复杂的关系。这恰如吉登斯所言: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以社区内部人民不断从地方性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26]。有的研究者意识到这一过程是出于一种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暗含的意义在于大传统必将取代小传统,事实上这种论断忽略了国家的异质性,混淆了多样化的文化分野体系。我们认为,这种过程扩展了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互动空间,在二者密切而又广泛的接触中,方可以产生更多的现实选择,进而对大、小传统体系进行更为行之有效的自我调适。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该项制度在彰显其良性绩效的同时,其制度的缺陷(经营细碎化、土地调整频繁、所有权主体虚化等)也逐渐暴露,因此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行完善。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其确立受到文化和政治领域“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向互动与影响,为此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必须兼顾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因素,因此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完善的路径应在遵循大、小传统互动的前提下,与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相契合。自然,这一过程也包含了无意识的传承以及有意识的创造,并且在创造中增强了大、小传统之间的相互认同,强化了大、小传统体系的多样性。
[1]李宁,陈利根,孙佑海.推动农地产权市场化改革需要考虑多重社会转型[J].江苏社会科学,2015,(1).
[2]韦森.大转型:中国改革下一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3]李宁,陈利根,孙佑海.转型期农地产权变迁的绩效与多样性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6).
[4]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J].管理世界,1995,(3).
[5]王学泰.传统与小传统[J].社会科学论坛.2000,(8).
[6]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2014.
[7]Davis,L.,and D.C.North.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8]王铭铭.小地方与大社会[J].社会学研究,1997,(1).
[9]郭忠兴,罗志文.农地产权演进:完整化、完全化与个人化[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10).
[10]叶剑平,田晨光.转型深化期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考察与思考[J].财经科学,2012,(9).
[11]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J].经济研究,2006,(7).
[1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13]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4]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2014.
[15]宋雷鸣.论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时间意义[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16]Redfield Robert.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
[17]郑杭生.论社会建设与“软实力”的培育[J].社会科学战线,2008,(10).
[18]庄孔韶.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M].北京:三联书店,2000.
[19]余英时.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M].上海:三联书店,2012.
[20]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1]王铭铭.超社会体系文明与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2015.[22]叶舒宪.中国文化的大传统与小传统[J].党建,2010,(7).
[23]李亦园.人类的视野[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
[24]高丙中.主文化、亚文化、反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变迁[J].社会学研究,1997,(1).
[25]王岩.聆听小岗村的故事[N].云南日报,2011-11-18.
[26]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批判的导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
The Deconstruction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action between Great Tradition and Small Tradition——With Discussion on Path of the System Improvement
WANG Yan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210095,Jiangsu China)
As the most important initiative in China’s farm land system innovation after the issu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up policy,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undergone various studie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such as property right,productivity,changes of system and so on.However,there lacks a perspective from cultural tradi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officials and farmers.Thus,based on the perceptions of great tradition and small tradtion,this paper tries to deconstruct the establishment of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Author of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small tradtion constructs micro-foundation by its rejection of great tradition,and ensures its legality by the gradual admission to great tradition,and author also reckons tha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traditions lies in the cultural mechanism that forms the system.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this system does not only bring wonderful results and achievements,but also expose such shortages as farm fragmentation and gradual falling out of ownership subject of collective land.Then the system greatly demands for improvement and its path of improvement can be concided with Division of Three Rights of Rual Land,which also can gain some inspirations from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traditions.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great tradition;small tradition;interaction;econstruction
F321.41
A
1671-0304(2017)04-0023-08
2017-02-20 [网络出版时间]2017-08-24 0:1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及收益共享机制研究”(13J Z D0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地流转模式、流转契约与农业规模经营模式组合:驱动力、绩效与机制设计”(7137312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10B J Y063);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与合约选择研究”(KYLX15-0538);2015—2016学年度清华农村研究博士论文奖学金项目“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与合约选择研究:基于东中西部农户调查”(201510)。
王岩,男,河南商丘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土地经济与政策研究。
URI:http://kns.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70824.0013.008.html
(责任编辑:赵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