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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太和律》及北朝法系

2017-04-03李书吉

关键词:北齐太和法律

李书吉

论《太和律》及北朝法系

李书吉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太和律》是北魏、隋、唐诸律的嚆矢。北朝法系是礼、法两部机器的全面啮合,直接源头是太和年间孝文帝进行的礼、律修订。其指导思想是“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原则是以礼入法。北朝法系奠定的历史大背景是北魏孝文帝在太和年间进行的系列性社会改革。

太和律;以礼入法;法律北系;中华法系

一 问题的提出

晚清的中国列强环伺,国家与民族处于重重危机之中,有志有识之士,都提出变法图强,而在此变法浪潮中,法律之变尤在其首,也在这种情况下,致力于介绍西学和参与制订新法的严复、梁启超、沈家本等成为中国新旧法比较研究的第一代人。时代呼唤法律的变通创新,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中国固有法律和法律系统进行深刻反思和审视。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陈寅恪、程树德、杨洪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一批大师成为该领域研究的开创者,都有重要成果问世,其认识都有奠基性意义。其中,程树德先生对自汉迄隋的九朝律令进行了考证,提出法律的南、北二系说;[1]339陈寅恪先生通过对制度渊源的历史考察,提出从西晋、合南北朝,直至隋唐之律是“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111-112瞿同祖先生从法律与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提出“法律儒家化开始于魏晋,但其完成则在北朝。”[3]369

上述可知,三位先生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对中国法律的统系问题进行了论证。而统系判分的视点都在于法律的儒家化,然在这个共同的视点下,却在对法系源头的问题探求上产生了分歧,陈寅恪、瞿同祖二先生谓在魏晋,程树德先生主张源于汉律。其后的研究者大多是沿着这个思路展开的,而结论又更迥异。如有的学者依据新出的简牒材料,将源头提前至战国,专治法制史的梁治平先生则认为更早,指出:“礼、刑结合,纳法律于道德之传统,产生于三代,留衍于后代。”[4]289更有学者提出:后儒所提倡的“三纲”学说本源于法家,如《韩非子·忠孝》载:“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5]41如上所述,用法律儒家化这个视角,来寻求法系的源头,已很困难。我们可作这样的认识,中国的法律发展和法系的最终形成,都同儒家化有直接的关系,而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文化精神或文化传统的反映,这种精神或传统始终贯注于中国法律的全过程,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中国的法律到了唐代发生了突进,对于这个突进,仅用法律的儒家化视角来认识,显然远为不够,而其真正的原因,应当在此视野之外。

近年来,楼劲先生所著《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一书,从法典体例或体系的发展变化出发,对该时期的律、令、格、式,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和深入的发掘,提出《太和律》在体例、内容上开始具有优于《晋律》的某些特点;令,已在明显的向法典过渡;格、式均可补充律令等诸多新认识。①相关观点参见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版,上册第147页及下册第474页中的内容。是继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唐令研究之后,对律、令、格、式进行总体性研究的一个系统性成果。另外,俞荣根、范忠信等先生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进行了探讨;[6]366-370梁治平先生提出法律文化观,主张“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阐明文化。”[4]487

上述人士都对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新视角。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法律,其本身就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多元复合体,而这个复合体的最后集成,需要一个历史的触发点。中华法系正是伴随“中华”这一概念出现的。“中国”一词,出现很早,《孟子·万章章句》云:“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史记集解》云:“帝王所都为中,故曰中国。”《唐律名例疏议释义》称:“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权,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义,故谓之中华。”由此看,“中华”之词,虽源自“中国”,但从上述看,较之孟子时代的“中国”概念和含义又扩大了。而这个具有广阔含义的“中华”概念形成的背后,蕴藏着一个历史变动的大背景,这个背景就是自十六国进入中原,特别是鲜卑拓跋族入主中原、统一黄河流域后,于太和年间进行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会性改革,而太和改制的第一项工程就是对律令的全面修订。《太和律》的颁布,对《唐律疏议》的编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二 《太和律》发微

拓跋氏进入中原后,见于记载的改定律令有九次。其实在此九次之前,据《魏书·序纪》载,宣帝推寅、穆帝猗卢、昭成帝什翼犍等都不同程度制订过法律。据《魏书·刑罚志》载: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7]卷111

上所说大致是拓跋氏进入中原前或南下中原期间的法律状况,有三个特点:其一,刑疏禁简,如规定“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自杀其父兄无罪。”[8]卷30其二,刻契记事,以语言约束。这同当时文献所载匈奴时的情况相同,“无文书,以言语约束。”[9]卷93其三,无囹圄考讯之法,有罪,临时决遣。从这些特征看,拓跋鲜卑在入中原前采用的基本上是部落习惯法。

然而,从力微迁至盛乐(258)到北魏拓跋珪登国元年(386),此120余年间,鲜卑拓跋氏的内部组织发生了剧烈变化。力微到盛乐后先派其子沙漠汗到魏都洛阳学习六年,魏灭后,又派沙漠汗访问西晋王朝,同魏、晋两朝有了正式的交往和交流。而到拓跋猗卢八年(315)建立代国以来,同西晋、东晋有了深度的交往。也从力微开始,正式加入了中原的兼并战争,这时期拓跋氏部落结合体有了重大变化,由帝室七十五姓和四方三十姓组成拓跋氏代国政权,已不是一个简单的部落联盟体,而是一个正在向国家政权迈进的复杂的组织机构了,这时候拓跋部的首领已成为高居于各部落首领之上,支配各部大人的王权统治者了。这种组织形态和性质的变化,导致部落或国家组织治理上的复杂化,如官制上的“直真”、“比德直”、“可簿真”、“酋长”、“庶长”等氏族性质的职司;又有如“八座”、“八国”、“典师”、八公制、三十六曹、文簿、当曹敷奏、博士等模汉之官职;再如,设王、公、侯等爵位,以九品品位量官等。

上述可知,在力微至太祖拓跋珪时,拓跋氏的组织结构快速变化,社会形态急剧跨越,拓跋氏社会经历了一个剧烈阵痛的历史阶段。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治理上的严苛,表现在法律上则是原始部落法既未完全脱蜕,而汉、晋法律又大量地植入,这样带来的结果便是“刑重网密”。

《魏书·刑罚志》载:

太祖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网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简易。[7]卷111

这是拓跋珪为北魏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这部法的具体情况已无法窥知,但从上述记载看,这部成文法的指导思想是除酷和简易,是针对前代“刑网峻密”的情况而来。

到世祖拓跋焘时,又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后的法律,律令凡390条,门诛14条,大辟145条,五刑231条。这次修订是在神麚年间进行,到正平元年(451)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两次修订的目的仍是为了解决“刑网峻密”的问题。《魏书·刑罚志》称:“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滥酷。”太祖拓跋珪制订成文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刑重网密”的问题,但到太祖去世前,刑罚反而“颇为滥酷”。这就说太祖修订法律,不仅没有解决其痼疾,反而造成了刑罚上的“滥酷”。世祖拓跋焘接着修订,修订后的情况如何呢?世祖第一次修订后的法律从《魏书·刑罚志》所载,酷和严的问题并未有缓和,如“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第二次修订后,仍是“刑网大密,犯者更众”。从太祖到世祖,具体参与法律修订者有高允、崔玄伯、崔浩、游雅,这些人都是当世大儒,经他们修订的法律当然是以汉、晋法为主要内容的,然而修订后的法律,不仅没有从根本上遏止刑重网密的势头,反而情况更加严重。另外,从太祖到世祖时,北魏前期的几位皇帝,除法律本身的修订外,还采取了好多办法,如皇帝亲自到下边巡视;为体现法律的公正,还设立了“登闻鼓”制,即让有冤情者“挝鼓上表”;同时配合法治,实行奖惩法。如:

悬爵于朝,而有功者必縻其赏。悬刑于市,而有罪者必罹其辜。[7]卷7

这些措施对缓和矛盾也未起到多大作用。

也就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北魏孝文帝在位的法律修订,也即太和修律,太和修律是北魏乃至整个法制史上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太和年间进行了二次法律修订。第一次是太和元年至五年(477-481),在太华殿修律,由中书令高闾主持,群臣参议,最后由孝文帝刊定,于太和五年颁行。第二次是在东明观修律,于太和十五年议改律令,于太和十六年颁行,此律即《太和律》。此后,世宗元恪于正始元年(504)又修律令,修订的律为《正始律》,也即后世所称《后魏律》,那么,正始年间刊定的《后魏律》和《太和律》有何关系呢?《魏书·常景传》载:“正始初,诏尚书、门下于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敕景参议。”又《洛阳伽蓝记》载:

景字永昌,河内人也。敏学博通,知名海内。太和十九年,为高祖所器,拔为律学博士,刑法疑狱,多访於景。正始初,诏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书侍御史高僧裕、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莹、员外散骑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景讨正科条,商榷古今,甚有伦序,见行於世,今律二十篇是也。[10]卷1

又《魏书·常景传》载:

先是太常刘芳与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别典仪注,多所草创,未成,芳卒,景纂成其事。及世宗崩,召景赴京,还修仪注。拜谒者仆射,加宁远将军。又以本官兼中书舍人。后授步兵校尉,仍舍人。又敕撰太和之后朝仪已施行者,凡五十余卷。[7]卷82

又《魏书·孙绍传》载:

先帝时,律令并议,律寻施行,令独不出,十余年矣。……然修令之人,亦皆博古,依古撰置,大体可观,比之前令,精粗有在。但主议之家,太用古制。若全依古,高祖之法,复须升降,谁敢措意有是非哉?以是争故,久废不理。然律令相须,不可偏用,今律班令止,于事甚滞。若令不班,是无典法,臣下执事,何依而行?[7]卷78

上引几条材料,有如下几层意思。

其一,世宗时颁行的律,是在常景主持下刊定的,而常景是孝文帝选定的律学博士,故修新律,当是在《太和律》基础上撰定的。

其二,《仪注》五十卷,也为常景所撰,此五十卷《仪注》,《隋志》《唐志》均见载。如《常景传》载,此《仪注》所撰之内容是太和之后,已施行之朝仪,显然为太和年间所典定。

其三,常景还同刘芳编撰过“令”,刘芳死后,又由常景纂定。但此令直到延昌元年(512)也没有颁布,没有颁布的原因是“令”中太多古制,这样与高祖之令有了明显的冲突,而谁敢又对高祖之法“措意有是非哉?”亦可见世宗时大臣不敢对高祖《太和律》妄议。孙绍认为律既班行,而令独不班,臣下行事则无所依从。孙绍上书后,不见下文,并且北魏在孝昌后大乱,所以后魏令的颁行与否或如何颁行,已不得而知。

其四,关于律的修订,主要出于常景之手,而且按孙绍奏文中所说,律班已十年,令还未班,这说明律在正始元年就已经颁布,从正始元年到孝昌元年,正好十年。也就是说正始元年所修之律,在当年就已经颁行,一年之内就已修成,说明此律同太和律不会有大的变化,并且,世宗下诏编撰是在太和元年冬,这样看修律的时间就更短了。此亦可证,《后魏律》必模《太和律》而来。

《隋书·经籍志》载有《后魏律》二十卷。程树德先生说:“李林甫注《唐六典》,于《后魏律》已不能举其篇目,则至唐已佚。”*程树德称,此二十卷,亦为二十篇,《隋志》中载《北齐律》十卷,《周律》二十五卷,均以篇目为卷。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5《后魏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后魏律》内容主要见载于《魏书·刑法志》,然该志就没有列出其具体篇目。程树德先生从《魏书》及《文献通考》考得六卷,即刑名律、法例律、违礼律、贼律、盗律、斗律;从《唐律疏议》考得九篇,即宫卫律、厩牧律、擅兴律、系讯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户律;又考《晋律》《后周律》《梁律》均有请赇、告劾、关市、水火篇,《后魏律》也应有;又南朝诸律,不立婚姻篇目,后周户律之外,别有婚姻律,北齐作婚户,似《后魏律》原有婚姻一篇,周仍其旧,齐则合为婚户也。[1]卷5

那么,《太和律》和《后魏律》同《北齐律》的关系如何呢?

《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河清三年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11]卷25

《后魏律》之成又源于何处?从《后魏律》为《北齐律》所吸收的主要篇目来源看,《后魏律》中的刑名律、法例律是直接承继魏晋而来,魏改汉律为刑名,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律,后魏承晋而来为刑名、法例律,到《北齐律》,并刑名、法例为名例。[2]126

宫卫律,由晋贾充制定《新律》时创制,为《后魏律》承袭。[1]卷5

户婚律,原为《秦律》,《唐律疏议》称:“迄至后周,皆名户律。是后魏亦名户律也。北齐名为婚户律,隋《开皇律》改为户婚律。”[1]卷5

厩牧律,《唐律疏议》云:“后魏太和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复名厩牧律,历北齐后周,更无改作。”[12]275

擅兴律,《唐律疏议》云:“原为汉萧何所创,初名兴律,魏改为擅兴律,晋为兴律,高齐改为兴擅律。”[12]298后魏之名当仍称擅兴。

贼律、盗律,均由北魏直承秦汉而来,合为盗贼律。[13]120

斗讼律,秦汉至晋末未有此篇,后魏太和年间分系讯律为斗律,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13]121

诈伪律,直承李悝《法经》而来。

捕亡律,直承李悝《法经》中之《捕法》,后魏改为捕亡律,北齐改名捕断律。

断狱律,魏分李悝《法经》中之《囚法》,出之篇,后魏沿断狱之名,北齐将其同捕律相合,名为捕断律。

由上可知,经太和、世宗修订的《太和律》《后魏律》,既有直承李悝《法经》之篇目,又有萧何修订的《汉律》的篇目,也有三国时《魏律》和西晋《泰始律》的篇目,而这些篇目基本上为《北齐律》所承袭。陈寅恪先生说:

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2]124

程树德先生认为《北齐律》最为完备,而之所以完备是因为齐律由渤海封氏所制定,而渤海封氏有祖宗家法之渊源。他说:

盖高氏为渤海蓚人,渤海封氏世长律学,封隆之参定麟趾格,封绘议定律令,而齐律实出于封绘之手,祖宗家法,俱有渊源。[1]卷6

陈寅恪先生于此提出批评说:

窃为齐律之美备殆由承袭北魏刑律之演进所致,并非由皇室乡里之特殊之原因。……北齐之典章制度既全部因袭北魏,刑律亦不能独异,故此乃全体文化之承继及其自然演进之结果……仅就高齐与封氏同乡里一端立说,恐失之稍隘也。[2]124-125

陈寅恪先生这个批评是中肯的,其理由是透彻的。显然用高氏乡里祖宗家法渊源关系来论证齐律之完备,似嫌失之于狭隘。然细察史籍程树德先生在直接论及北魏律时,亦给予高度的评价:

孝文用夏变俗,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然则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1]卷5

上述可知,程树德先生对元魏之律的评级也极清楚,视其为北系诸律的嚆矢。这也说明两位先生对后魏律根本认识上是一致的。

三 礼、法两部机器啮合下的法律北系

前述《太和律》从篇目内容上说是对李悝《法经》《汉律》《魏律》《晋律》的一大熔铸,其“取精用宏”之功,卓然可见,是《北齐律》的蓝本。然而《北齐律》又成为《唐律疏议》的蓝本,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以礼入法。笔者认为,这个核心问题正是《太和律》制订时,孝文帝明确提出的。孝文帝在第一次修订法律的太和元年就发了一个诏令:

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媟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7]卷111

从这段话的语境看,“同入斩刑,去衣裸体”不符合“齐之以法,示之以礼”的原则。可见,这里的“齐之以法,示之以礼”是孝文帝这次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也是制订《太和律》这部法典的总纲。而这个指导思想或总纲,是从北魏前期长时期的法律修订、具体实施的经验和教训中摸索出来的。如前所述,北魏前期法律上的根本问题是刑重网密,而太祖、世族以来的几次法律修订,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反而有所加重,这是为什么?笔者认为根本问题是由三个不适应导致的法律要求的不一致。不适应表现在:鲜卑和汉族两大群体,法律应用本身不适应;社会制度层面上的不适应;文化习俗的不适应。史载:

后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14]卷164

这里的“人乘宽政”之人,当为两类人,一是原在草原部落生活的游牧族族民,南下中原后,经历了部落联盟向国家组织的急速转变,故而,由刑疏法简的时代,进入网密刑酷的时代,而原来生活在西晋政权下的汉族居民,进入北魏政权,也受到网密刑酷两样叠加,雪上加霜的统治。所以孝文帝在修订法律时,一方面要废除鲜卑拓跋氏习惯法中固有的酷刑,如太和元年摆出要破除诸如裸形、车裂、腰斩、镬烹等酷刑;[7]卷111另一方面也要破除汉晋律中含有礼制内容的传统的酷刑,如太和十一年提出“罢门房之诛”。[7]卷111此法是自秦汉以来沿用的法律,汉晋律中仍有夷三族之条款,为宋、齐沿用。

也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太和的两轮驱动,即法律修订中的礼制建设。北魏修订礼仪开始于太祖拓跋珪,然在孝文帝前的礼制建设,以模拟汉晋为多。从太和六年开始的礼制改革,则是一次系统的礼制建设工程,从太和六年到太和十九年的礼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标杆性的成就。如国家祭祀制度上,将南郊之祭并于圆丘之祭,将裕祭并于禘祭,将六宗祭合于圆丘祭,突出圆丘祭的地位;在宗庙祭祀改革中,确立了明堂、七庙、嫡长子继承制;在丧服制改革中,恢复三年丧服制;另外诸如对巡狩、尊老、乡饮的恢复和釐定;以及婚姻、姓氏、服饰的改革和创建等等。[15]45-123这是一次富有创造性的集大成式的礼制建设。

《新唐书》卷十一《礼乐一》载:

由三代而上,治出于一,而礼乐达于天下。由三代而下,治出于二,而礼乐为虚名。[16]卷11

这里说三代以上治一,指礼制,三代以下治二,当指礼与法治,然为两治,而礼乐之治已成为虚名。

北魏孝文帝的礼制建设即以礼入法,重新激活了礼乐的为政治民功能。《隋志》载有《后魏仪注》五十卷,[11]卷33又载《后齐仪注》二百九十卷。[11]卷33《旧唐志》载《后魏仪注》三十二卷,常景撰,[17]卷46《新唐志》载,常景《后魏仪注》五十卷。[16]卷58勾勒史籍所载,后魏、北齐、隋、唐在礼仪上有一明显的传承关系,《新唐书》称:“唐初即用隋礼。”[16]卷11《旧唐书》亦称:“神尧受禅,未遑制作,郊庙宴享,悉用隋代旧仪。”[17]卷21陈寅恪先生说:

北齐后主时所修之五礼,当即《隋志》之《齐仪注》二百九十卷,邺都典章悉出洛阳,故武平所修亦不过太和遗绪而已。[2]13

这就是说北齐、隋唐之礼均始于太和之礼。试举两例,《隋书》载:

后魏每攻战克捷,欲天下知闻,乃书帛,建于竿上,名为露布,其后相因施行。开皇中,乃诏太常卿牛弘、太子庶子裴政撰宣露布礼。及九年平陈,元帅晋王,以驿上露布。兵部奏,请依新礼宣行。承诏集百官、四方客使等,并赴广阳门外,服朝衣,各依其列。[11]卷8

此露布所书是军礼。这是隋直承后魏礼之生动之例。同书又叙:

后魏天兴初,诏仪曹郎董谧撰朝飨仪,始制轩冕,未知古式,多违旧章。孝文帝时,仪曹令李韶,更奏详定,讨论经籍,议改正之。唯备五辂,各依方色,其余车辇,犹未能具。至熙平九年,明帝又诏侍中崔光与安丰王延明、博士崔瓒采其议,大造车服。定制,五辂并驾五马。皇太子乘金辂,朱盖赤质,四马。三公及王,朱屋青表,制同于辂,名曰高车,驾三马。庶姓王、侯及尚书令、仆已下,列卿已上,并给轺车,驾用一马。或乘四望通幰车,驾一牛。自斯以后,条章粗备,北齐咸取用焉。其后因而著令,并无增损。[11]卷10

上可见,这里已明确指出,后魏礼天兴诏撰,而孝文帝改正之。联系前面所说,常景所撰《仪注》五十卷,均为太和以来施行过之朝仪。可知,北齐礼出于太和而为隋唐沿用。

关于十恶入律,部分始于汉律,魏晋有相关内容渗入,八请西晋正式入律,而所不同的是《北齐律》将十恶之罪从其他律条中独立出来,并明确规定,十恶不再八议之内,这是一个根本性变化。《魏书·刑罚志》可以看出,不孝、不敬、大不敬、不道、谋反、大逆及八议均入律。那么,在《太和律》是否涉及十恶和八议的关系,《刑罚志》的一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线索,太和十一年,孝文帝下诏云:

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7]卷111

孝文帝认为,不孝是三千罪中最大的罪,而现有律条中对不孝之罪处理太轻,应该再议。再议情况如何,不知下文。但我们有理由作这样的推测,孝文帝有可能将像不孝这样的大罪独立于其他律条之外。

另外,《太和律》或《后魏律》还有两方面的贡献:一是封建后五刑的制订,曹魏《新律》有七刑,《泰始律》将七刑简化为死、髡、赎、罚、杂抵五刑,而北魏制定的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北齐和唐律继承。另一项是律、令、格、式体系的完备,律、令、格作为法律在北魏奠定,式,成于西魏、北周,至北齐成为定制。“唐律,令、格、式并行,盖沿齐制。”[1]卷6

综上所述,礼、法为两列,礼制一列,北齐礼、开皇礼、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为一列,而其奠基者是北魏的《五礼仪注》;法律一列,《北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为一系统,这一系统的底本是《太和律》。礼、法两列,在北朝、隋唐均有各自独立的发展,但在每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两者都有交集,交集的方式就是以礼入法,从而形成各个时期的法典,由此构成法律北系,而所谓北系就是礼、法这两部机器的全面啮合,以《唐律疏议》为标志,衍为中华法系。

四 关于法系相关问题再认识

如前所述,学界在对中国法律统系,法典以及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上都有精辟的论断,但在法系源头的认识上,又往往出现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仔细分析,这些矛盾认识的出现均由一切从法律儒家化出发这个思维定式使然。笔者认为,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一种而非全部,而中国的礼或礼制也非儒家所独有。儒家同礼制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华夏的礼仪,至晚在新石器早期就已出现。礼由习俗而来,早期法家也不完全否定礼仪和礼制,而是倡导礼、法兼治。

就秦汉以来的国家治理而论,礼、法为两个系统,两系统都为统治者所用,然两系统明显是分离的。瞿同祖先生说:“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制订,纯本于法家精神。”[3]329西汉叔孙通曾有一举动,想杂糅礼、法,将自己撰定的礼仪和律令同录。同录的礼仪、律令,其内容上是“古礼奉仪杂就”,形式上是以法入儒,这个做法受到当时齐鲁之士的强烈抵制,法典未能颁布,藏到了理官。可见这是一次失败的尝试。故而汉代虽在律令上有部分内容加入,但总体上说,礼、法仍是两系统。

三国曹操时,礼、法的情况仍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8]卷21

西晋虽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14]卷163之准则,部分礼制内容进入律令,但两系统分离状态并未从根本改变。就法律一方说,史载:

晋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14]卷166

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14]卷166

礼、法各自情况既已如此,两者真正的结合是不可能的。

而太和年间法律、礼制的修订,既是对自《周礼》以来的华夏各代礼制进行的一次新的洗牌;也是对李悝《法经》以来历朝法规律令的一次重新洗牌;同时在“齐之以法,示之以礼”的准则下,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太和年间,孝文帝为传统的礼法加入了新内容。20世纪90年代,吕一飞先生于此作系统的研究,在北朝,鲜卑拓跋氏将鲜卑及北方游牧民族的诸多习俗,载入《魏书·礼志》内,从而直接为隋唐两代礼典吸收。内容涉及祭祀、婚嫁、丧葬、服饰、音乐等方面。[18]如祭祀中的郊祭是国家大祭,在华夏传统中向为天子亲祭,皇后不得参与。然在北魏祭祀中,皇后可以预祭,如:

天赐二年夏四月,复祀天于西郊……后率六宫从黑门入,列于青门内近北……帝拜,后肃拜,百官内外尽拜。[7]卷108

而到唐中宗举行南郊大祭时,大臣提议“皇后亦可助祭”。[17]卷51

上可知,皇后预祭是拓跋氏习俗,这个习俗被收入北魏礼典,最后为唐代所采用。

又如婚嫁之礼,唐《酉阳杂俎》载:

今士大夫家婚礼,露施帐,谓之入帐,新妇乘鞍,悉北朝余风也。

(婚嫁)相见行礼。近代设以毡帐。择地而置。此乃元魏穹庐之制。合于堂室中置帐。请准礼施行。*参见《酉阳杂俎》续集卷4《贬误》以及《唐会要》卷83《嫁娶》中的相关内容。

太和年间礼律修订,是在太和改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太和元年定律令;九年均田令;十年俸禄制,三长制;十二年议定圆丘祭;十五年定官品;十六年开国爵位制;十七年班职员令;十九年迁都洛阳;二十年改姓氏,议定兵制;二十三年颁后职员令。如此大的改制事件都是在太和年间进行的,改革一桩接一桩,目不暇接,而厘定和颁布的这些事宜,均以令之形式进入法典,如均田令,直接入律,并且如皇族子孙不得与卑姓结婚这类事,也直接“著之律令”。[1]376-383

《太和律》及整个北朝法典,其中也贯彻了一个原则,这就是汉族和以鲜卑拓跋族为代表的北方游牧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一个“衡平”原则,尤其是孝文帝的改革在极力寻求一种衡态,维护一种均势,这在均田令、职员令、爵位制中表现尤为明显。这种“衡平”法在古罗马法中也出现过。[19]57

太和改制总体上反映的是一次民族大融合,这个融合激活了汉民族固有的礼制,激活了自李悝《法经》以来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也为华夏文化注入新的生机,它昭示了一个盛大气象的大中华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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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贾发义)

TaiheLü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Northern Dynasty

LI Shu-ji

(SchoolofHistoryandCulture,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TaiheLü is the outset of the laws in the Northern Wei,Sui andTangDynasties.The laws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are the complete engagement of the two machines of rites and laws.The direct origin is the revision of rites and laws in the Taihe period made by Emperor Xiaowen,with “teaching common people with laws,and showing them good courtesy”as its guiding ideology and adding ethics and rites into law as its principle.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is a series of social reforms in Taihe period conducted by Emperor Xiaowen.

Taihe Lü;adding ethics and rites into laws;legal system in the Northern Dynasty;Chinese legal system

2017-02-28

李书吉(1955-),男,山西代县人,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和山西地方史研究。

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7.03.012

K239.2

A

1000-5935(2017)03-00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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