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产学研协同创新驱动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29薛万新
薛万新
[摘 要] 德国是欧洲最具创新力的国家之一,产学研协同创新驱动机制建设具有全球示范和借鉴意义。本文介绍了德国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莱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模式和特点,分析了德国专利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晰需求导向作用、发挥联盟集聚作用、加強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视角,提出了促进我国和区域协同创新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协同创新;德国;驱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 G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1-4-5
The Driving Mechanism and Implication to China of Germa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Xue Wanxin
(Institute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Germany is one of the most innovative countries in Europe, and its driving mechanism of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has global demonstration and referenti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mood and features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system in Germany and reg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system in Bremen, and analyzes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German patent protection and scientific &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It develops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Chinese and regional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laying governments dominance role, clarifying demand orientation, implementing union and convergence, and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llaboration.
Key word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Germany; driving mechanism
协同创新已成为当今世界科技创新活动的新趋势。为贯彻国家“2011计划”精神,河南省于2012年开始启动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迄今已先后建立了“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面向行业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四类33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这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立有力推动了全省知识、技术和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对加快创新型河南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深入学习和了解国外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先进经验,河南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了河南省高校协同创新德国培训项目,笔者有幸作为代表团成员先后走访了德国不莱梅大学、不莱梅应用科技大学、不莱梅大学技术与教育研究所、洪堡大学、柏林基督教大学、科技园区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德国产学研协同创新驱动机制及其成功经验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学习、座谈和调研,深刻地体会到德国协同创新体系中技术转移环节的先进之处,对产学研协同创新运行管理和协同模式有了比较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1 德国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1 基本状况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现有16个联邦州,实行地方分权制。通常是由政府负责决定做什么,而如何来做,则由各联邦州负责组织和实施,联邦政府不做过多的干预。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大学、大学外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构成了德国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目的就是要提升经济效率和质量,提高经济发展中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方向的掌握和强化,有效地将各机构结合起来,对国家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帮助。联邦和州政府为公共科研机构提供资金,包括建设及运行费用。企业或者经济界等也为合作研究提供资金支持。科研基金联合会除了为公共研究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外,同时与经济界合作,对经济进行分析,为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人们对创新形成共识,创新不是一种产品的发明形式,而是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过程。德国创新体系的功能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平衡各机构之间关系、树立开放理念(知识交流)、注重创新实效(不断及时更新,做到创新实效化)、建立多层次网络(包括国家网、欧盟网、地区网、跨地区网络)。
德国的创新研发项目,92%由企业自己执行。国家资金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大专院校和其他的研发机构以及中小企业。这些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基础研究和进入市场竞争以前的应用基础研究,其使用原则:一是公开性,二是保护竞争,三是科研单位自主支配。政府对企业科研支持的方式主要是提供保障自由竞争的法律框架以及现代化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德国工业应用研究所(AIF)与工业界联合会(IGF)是其创新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都可以利用该网络获得支持和合作。工业界联合会(IGF)主要提供设备及创新费用资助,目的是提升中小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工业界联合会(IGF)按照不同的资金比例和资助限额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资助。资助对象要求为中小企业,规模不超过250人,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研究机构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资金支持。
为了鼓励创新研发,德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科研政策、税收政策和人才政策,同时,从各个层面提供相对充足的扶持基金,建立相应的教育体系、科研体系,形成了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体系。例如:如果一个企业想要创新,但周边没有高校或科研机构,创新氛围不够浓厚,这时想方设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其相互促进就显得特别重要。此外,德国还建立了详细的资金提供协议,目的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重点支持具有科研创新能力地区。
德国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借鉴了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注重国家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相结合,更加强调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重视科研创新领域投资,注重专利保护与储存更多更好的人力资本。德国在欧盟关于各国科技创新能力排名榜中,其科技创新排名2013年居于第二,2014年居于第三,2015年、2016年均居于第四。
1.2 主要特点
1.2.1 建立互信是基础。协同合作的基础是信任和了解。具备了合作的条件,不一定能够形成合作,重要的是建立相互信任关系。作为服务机构的科技园区,在区域内信任关系建立上创造了较好的条件。科技园区里有高校的专家教授、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和众多的企业家等等,可以促进大家相互交流、互信与合作。对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而言,要依托社会交往和文化,建立良好的互动交流网络比资金更重要。
1.2.2 多方参与是关键。创新不仅需要人才、技术储备和政府的基础设施服务,也需要科学、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围绕企业需求,确定创新任务,适时调整科研创新合作方向,构建特色突出的政府、大学、企业、科研合作组织和创新体系,是德国科研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德国创新体系拥有强大的校外公立科研机构。其中,以德国马普联合会(Max-Plank-Gesellschaft)、弗劳恩霍夫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莱布尼茨联合会(Leibniz- Gemeinschaft)和亥姆霍兹联合会(Hanermohuozi-Gemeinschaft)四个机构最具代表性。校外研究机构的资金50%来自联邦,50%由各州共同提供。各州提供的资金50%由德国所有州提供,50%由研究机构所在州提供。各州共同提供的50%,按照协议比例进行划分,重点支持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地区。
德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创新研发资助计划促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精英计划预算27亿欧元,大学计划预算70亿元欧元,分别在2017年和2020年到期;研究与创新计划,2011-2018年为研究所提供的经费每年将增长5%;制定“德国高科技发展战略(2020)”,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高精尖技术方面进行合作。持续的资金支持和参与者的互信努力,是推动德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
2 不莱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2.1 基本状况
不莱梅州位于德国西北部,包括不莱梅市和不莱梅港两个城市,是德国最小的联邦州。按照面积大小计算,不莱梅市在德国的城市中排名第13位。按照人口数量计算(65万人),是德国西北部最大的城市和全国第10大的城市。按照工业总产值计算,是德国第6大城市。
不莱梅有8个传统支柱产业,包括汽车制造、环境保护、健康、食品营养、文化创意经济、信息通讯、能源、材料制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不莱梅大型造船厂维悉股份公司(AG Weser)和不莱梅火山(Bremer Vulkan)倒闭,导致3万员工失业,对不莱梅市造成沉重打击。政府意识到,传统产业无法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坚定科技投入、加强创新是唯一出路。
基于德国高科技发展战略(2020)目标,不莱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政策,州政府积极促成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合作,树立了将不莱梅建设成德国乃至世界在航空航天、海洋运输、风能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的目标。
2.2 主要特点
德国不莱梅州在德国科技创新体系中具有示范作用。该州形成了一整套的科技创新体系(创新圈层)。包括德国联邦政府创新体系、不莱梅本区域企业机构创新体系、跨区域创新体系、欧盟创新体系等,创新发展集中于航空航天、海洋运输、风能3个方向,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发展政策。不莱梅的创新体系包括6个要素:企业、创新政策、税收政策、资金政策、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研究机构。这些体系是在20~30年前建立的,目前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有3 000多科学家和33 000大学生,创造了21 000科技领域的工作岗位,40 000居民(7%)和科技有关,创造税收1万多亿欧元。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对大学来说,一是资金来源,二是大学之间人员的调配问题。
不莱梅创新体系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德国联邦政府拨款,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领域集中在物流、材料、垃圾回收、测量技术等方面。不莱梅州的资金支持计划主要包括劳工和经济支持计划(FEI)、环保应用计划(PFAU)、环境研究计划(AUF)。同時,不莱梅为有效促进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了以不莱梅商会、不莱梅手工业协会、不莱梅建设发展银行、不莱梅担保银行、不莱梅港经济发展促进局等为主要参与方的Nereus网络,以推动企业、大学以及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要素间的合作,共同促进不莱梅科技和经济发展。例如:飞机技术方面,建立了不莱梅Aviabelt网络;海洋物流方面,建立了不莱梅海运安全网络;航天技术方面,建立了卫星导航论坛;成立了由不莱梅经济促进局牵头建设的新材料科技创新中心,吸引了包括空中客车公司、奔驰等大企业的相关科研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众多中小型企业,推动各方开展有效的合作研发。
3 德国专利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
3.1 相关规定
2002年之前,德国大学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属个人所有,对专利权人无强制性限定。从2002年开始,德国进行改革,规定大学中所有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归大学所有,大学有义务对本校科研人员完成且同意公开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登记。德国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发明,所有的发明者都拥有该项科研成果30%的经济收益权。德国的专利大约80%是团队发明,20%是个人发明。各个大学会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特点,在科研发明方面有所侧重。比如艺术大学会关注外观设计发明、应用技术大学关注实用技术发明等,发明者只有通过技术产品市场化获益。
德国专利转让费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二是每年支付数额相对固定的专利费,或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支付,一般为所创造效益的30%。为扶持新成立公司的发展,往往第一年免除专利费。
3.2 专门机构
为适应科研成果保护与转化政策需求,德国大学单独或区域内多所大学联合设立专门的科技转化服务机构(如创新创业中心、股份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公司),全方位负责专利的遴选发现、价值评估、专利注册、专利保护。通过寻找合适企业包括德国以外的客户,帮助发明者自主创业、申请公共资金等途径,建立以企业为导向的科研合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化。
科技转化服务机构经费40%来自联邦政府,40%来自各州,20%来自成果转化后的收益。以不莱梅州InnoWI GmbH公司为例,InnoWI的含义是创新技术经济化,该公司在不莱梅经济促进局的帮助下,由不莱梅州四所大学共同合作成立,主要目标是将大学的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化或者经济化。其中,不莱梅大学占50%的股份,不莱梅应用科技大学占25%的股份,不莱梅港应用科技大学和不莱梅艺术大学各占12.5%的股份。公司不仅为这四所大学服务,也为周边地区的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包括4所综合性大学、6所应用科技大学和5所私立的科研机构。
3.3 相关程序
根据需求不同,专利保护可申请国际、欧盟和德国等不同等级专利。级别不同专利成本差异较大。
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成果专利事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科研成果或专利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适合申请专利保护,专家的评估会大大增加成功申请的概率。例如,InnoWI GmbH公司每年挑选80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其中专利申请成功率为20%~30%。科研成果或专利的来源:一是由成果专利事务机构通过定期举办各种科研活动、研讨会,主动寻找发现合适的科技发明;二是科研成果持有者向成果专利事务机构提供。
已有专利的市场化前景评估,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通过评估,成果专利事务机构与发明者进行沟通协调,寻找合适的途径将成果进行市场化或者经济化,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寻找合适的企业,二是帮助发明者自主创业。
成果转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有足够资金进行投资转化;另一种是企业资金有限,成果专利事务机构会帮助申请公共资金,扶持企业和高校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德国政府有150亿欧元科研基金支持高精尖技术的发展,如新能源、高精尖技术或工业等项目。成果转化除与德国企业合作外,也可与德国以外的欧盟企业合作。
由于成果转化所需的时间较长,大部分则需要5~10年,很多项目可能中途夭折。因此,对于不擅长市场化的自主创业的科研工作者或发明者,成果专利事务机构越早关注和提供帮助,越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4 启示与建议
德国科技创新之所以能长期保持世界领先水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它有一套比较完整、成熟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模式,能够为我国和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
4.1 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协同创新保障体系
当今世界,科技协同创新已经上升为一种国家行为,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在德国的科技创新体系中,政府是科技创新的领导者和推动者,从科技政策的制定到科技创新的实施,再到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政府通过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政策保障等途径参与到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各方创新力量分工明确,紧密合作,推动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政府的主导作用无处不在,保证了德国科技创新的高效运行。
河南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是根据“河南急需”而建立的一种以政产学研用为建设目标的新型联合体组织,如何实现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是河南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能。借鉴德国的科技创新经验,在推进协同创新进程中,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创新协同创新服务保障体系。
第一,建议加大协同创新经费投入。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校、企业、研究机构等各创新主体的协同努力。通过政府投入力度的引导,带动企业、社会的多元化投入,引入和吸引多渠道资本,推动协同创新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
第二,建议设立优势协同创新领域专项资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以企业需求和产业化为导向,组织遴选、挖掘、发现符合我省重大急需,具有市场前沿和重要价值的高技术协同创新项目予以重点培育和稳定支持,合同管理,绩效牵引,政府主动分担创新成本和风险并培育创新主体和市场,建立协同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机制。
第三,建议组建区域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专业团队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和服务,打造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平台,形成多样化的技术转移对接渠道,架构科技成果和产业需求沟通联动桥梁,加快区域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4.2 進一步明晰需求导向作用,构建协同创新评价新机制
德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强调并不是因为有科研成果才推动科技创新,而是市场需求推动了科技创新,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选择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这种以需求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建设使得德国能够以更加务实、更加稳健的步伐不断推动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国内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也提出以需求为导向的建设原则,支持高校紧密围绕区域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着力研究和解决制约产业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科学问题,仅从需求导向上看,二者本质和出发点都是一致的,但其实施效果却有较大差别。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评价机制问题。
德国拥有较为成熟的市场机制,其对协同创新绩效价值评判是基于市场维度进行的,如果一项新技术或新服务不能实现市场价值或者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就不能称为创新。德国对创新价值的评判更主要的是考核其市场化应用成效、对创新链整体价值贡献以及有效协同度等,没有对论文、专利、获奖等显性定量成果的评估要求。德国除了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外,在微观层面上还设计了比较完善的创新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具体的协同创新项目中人财物的配置、协同网络的建立、激励机制、组织架构等多方面因素,设计更为精细、客观的项目评价体系,对项目执行状况和发展前景做更客观的评价,推动德国企业和高校的科研协同,向建立组织间长期的、全方位的战略伙伴关系方向发展。
与德国相比,国内的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依据市场判断创新价值的环境和条件尚不成熟,对协同创新绩效的检验和评估,虽然也强调对协同创新成效的评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注论文、专利、获奖等能够定量化的显性评价指标较多,且占有较大比重,对创新绩效的市场评价指标应用较少。因而,有必要借鉴德国经验,更加明晰和把握需求导向内涵,深化协同创新的新理解和新认识,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协同创新绩效评价新机制,更加注重业内和市场的认可,促进高校、企业等创新要素通过长期、多层次的协同来孕育未来的发展,而不仅是追求短暂的利益增长。
4.3 进一步发挥联盟集聚作用,组建协同创新合作联盟
德国对以行业协会、高校、企业组建的各种研究联盟、产业聚集集群予以政策倾斜,鼓励科技界、工业界跨行业组建联盟,承担重大科研创新任务。德国工业4.0平台项目就是由BITKOM、VDMA、ZVEI等三个不同领域的协会共同协作开展研究。我国“十三五”科技计划也将对现有国家层面的863、973等重大项目资源进行整合,新常态下的协同创新合作需要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主体合作、多技术集成,科技创新向学科网络化、集群化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在建的协同创新中心虽然都是省内各自所在领域和学科的牵头和引领单位,但在各协同中心间尚缺少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借鉴德国经验,有必要在各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上,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组建由不同行业协同创新中心、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协同创新合作联盟,加强创新主体间的互动共享与开放协作,建立合作网络和合作机制,联合承担大项目,培育、产出大成果,共同谋事业,协力促发展,形成协同创新合力。建议协同创新合作联盟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出台相关政策,在项目立项、资源配置等方面对联盟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4.4 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协同创新建设水平
德国在促进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合作方面,不仅着力于促进国内的合作,而且也着眼于促进德国企业、科研院所、大学在欧盟乃至全球范围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开放合作,集聚国际高端领军人才和团队。
从一定意义上讲,协同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协同创新事业发展的高度。随着全球经济和市场的国际化,科技创新竞争也日趋国际化,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以国际化视野谋划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既要请进来,也要走出去。一方面,外面的世界很大,需要走出去看一看,增进对国际协同创新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优质的创新资源很稀缺,有必要请进来,以协同创新中心为载体,培养和引进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创新人才,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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