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7-03-28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1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46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关于“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47 号),明确人民银行停止实施“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通知》明确,装帧流通人民币产品的内外包装、广告宣传不得违反人民币管理及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不得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不得损害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流通人民币非法买卖或囤积炒作活动,不得违规兑换、调换流通人民币或挑选所谓特殊号码谋取私利。
2、《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11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印发《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国资厅发财管〔2017〕55号),对中央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决算中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问题进行明确。《解答》对于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家数、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经国资委批准,2家以上中央企业集团进行重组的,重组后新集团全部境内子企业(含注册地境外、实体经营在境内企业)的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控制到5家以内,遇有特殊情况(如重组时间紧张未能及时更换等)需要过渡的,过渡期原则上为重组后1次决算审计,最多不超过2次;二是重组后新集团在编报第2次集团合并决算以前,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承担重组前各企业决算审计的事务所(含主审与参审)如果参与投标并中标的,其连续审计年限从新集团统一选聘之日起重新计算。重组后新集团第2次决算以后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视同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各事务所审计年限从实际承担审计业务起连续计算。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11月15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根据《目标》的有关规定,对于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该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公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5、《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11月19日,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进行规范和指导。《指导意见》重点突出三大体系构建,在网络基础方面,重点推动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构建标识解析与标准体系,建设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基础设施,为工业全要素互联互通提供有力支撑。平台体系方面,着力夯实平台发展基础、提升平台运营能力、推动企业上云和工业APP培育,形成“建平台”与“用平台”有机结合、互促共进的良好发展格局。在安全保障方面,着力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建立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推动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全面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
6、《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11月2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 〔2017〕1724号),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和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通知》明确,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在国内现有水路运输经营者能够满足相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批准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企业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同时,严禁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以及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7、《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80号公告,公布了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包括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等。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自2017年12月25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18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8、《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11月21日,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度发布《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改革委。
9、《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公告》明确了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规定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提出由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并要求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11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 〔2017〕25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降低进口关税的消费品包括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威士忌酒等食品,氨苄青霉素制剂(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等药品,香水及花露水等日用品,以及部分服装、家用电器、婴幼儿用品等消费品。
11、《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11月21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裁定,在其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12、《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制定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指南》分为6章共49条,包括总则、项目识别和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项目移交、附则等内容。根据《操作指南》,政府可以采取建设期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收费公路PPP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不作为项目资本金;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PPP项目,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操作指南》要求,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设计审查单位、对项目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监控设计及工程质量。
13、《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1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险 〔2017〕271号),对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规定,自2017年11月24日起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任人的,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若精算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立即聘任总精算师;该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聘任总精算师。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不同经营范围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资格要求。
14、《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1月24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制定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宣布自 2017年 12月 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明确6种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办法》还同时附上了《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1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11月24日,为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细则》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二是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三是完善自律处罚体系。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16、《关于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11月27日,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污染能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2号),明确了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此次招标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0-21日及2018年6月11-12日;2018年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总量共计5200吨,投标企业将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进行电子投标,一律不接受书面投标,每次招标将于开标后次日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初步中标结果。
17、《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18、《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决定自2018年起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规定》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