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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的问题意识与德性动力学
——兼论康德关于德性动力学的基本观念

2017-03-28

关键词:道德哲学德性康德

郁 乐

(1.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北碚400715;2.重庆文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道德哲学的问题意识与德性动力学
——兼论康德关于德性动力学的基本观念

郁 乐1,2

(1.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北碚400715;2.重庆文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道德哲学中存在着道德规范与德性动力两个基本问题,但德性动力问题一直被遗忘与遮蔽了;德性动力问题有着漫长的思想史线索,该问题被忽视与遮蔽的原因在于未能区分幸福与德性概念;在批判哲学的理论视野之下,康德对德性与幸福概念进行了判然区分,从而明确了德性动力的问题意识,提出了以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为核心的德性动力学的基本思想。

问题意识;德性动力学;幸福;德性;敬重

道德哲学长久以来被简单化地理解为对伦理规范之哲学基础的思考;这一理解把握了规范伦理的核心地位(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却忽略了对推动人们践履已知伦理规范的动力机制问题(德性动力学,moral dynamics)的深入探索。事实上,道德思想史中亦有关于该问题意识的诸多观念,虽然被遮蔽与遗忘于人性的成见与理论的喧嚣中。德性动力机制的问题意识应该被追溯与勾勒出来,关于德性动机的诸多观念与思想雏形也能够得到分析与阐明;进而,借助于康德道德哲学批判视野,我们能够清晰地呈现与阐明德性动力学的核心洞见与基本观念。

一、道德哲学的问题意识:凸显与遮蔽

哲学起源于惊异,是人们非常熟悉的说法了。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说:惊讶,这尤其是哲学家的一种情绪。除此之外,哲学没有别的开端。亚里士多德也这样认为:哲学起源于惊异。什么是惊异?就是对熟知的现象发出“为什么”之问,现在则用“问题意识”来指认这种发问的精神状态。问题意识(problem awareness)的重要性已经被许多思想家强调:重要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事实上,把握与提出问题的方式(问题意识),对理论的思想内容、思维方式与叙述方式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传统道德哲学的问题意识关注奠定道德规范之基础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这些问题被康德经典地总结为:“我应该做些什么?”[1]这些问题意识追问伦理规范的最终基础,长期以来主宰了道德哲学的发问与思考方式,对道德哲学的理论图景具有重要影响,使道德哲学主要局限于为伦理规范奠定基础的努力之中(规范伦理学)。事实上,道德行为的成就,并非仅仅奠基于对伦理规范的知晓;恰恰相反,人类道德生活中更为关键的难题是:即使知道应该如何行动,却并不付诸实践;道德规范并非没有被认识,而是缺乏推动道德行为的动力。康德指出,知道什么行为是道德的是非常容易的,“用不着多大的聪明,我就会知道做什么事情,我的意志在道德上才成为善的。”[2]因此,道德哲学不仅要有对道德规范进行奠基的思考(规范伦理学),还需要深入探索道德行为之动力的源泉(德性动力学)。遗憾的是,就道德哲学的整体理论图景而言,关于道德行为之动力的问题意识一直处于被遮蔽与遗忘的状态。

以上分析启发我们认识到道德哲学有两个层次的根本问题:伦理规范与德性动力,分别对应了道德生活中的知识与行动。传统中国哲学把目光聚集在道德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关于知行问题的重要思想,如“知行合一”“行可兼知”“知难行易”等,对我们认识这两个问题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知与行”的提法同样将道德生活区分为两个环节:认识环节与行为环节。在日常道德经验中可以清晰地辨别出这两个层次:首先,要知道什么行为是正确的;其次,要有动力推动主体去付诸实践。道德哲学通常集中讨论前者,很少关注后者。事实上,认识问题的解决通常是不够的,因为人们常常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但并不一定会付诸实践。

因此,“道德如何可能”的问题在知行关系的理论视野中被区分为两个层次:(1)道德知识是如何可能的?(2)道德行为如何可能?换句话说,动力何在?前者涉及认识问题,后者涉及动力问题。这一区分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者来说,认识何为道德虽然很困难,但毕竟已经有相当成就,即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即使是在原始部落,也有并不落后于先进文明的见解(如黄金法则就普遍存在于各古代民族)。但是,真实问题是:为什么人们有时按道德的要求行动,有时不按道德要求行动?有些人倾向于按照道德要求行动,有些人却有着相反的倾向呢?对这些真实问题的回答是含糊而经不起追问的,情感(同情、怜悯等)、品德、信仰、效益,都不能真正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人有品德,而有些人缺乏?有些人善良而有些人邪恶?或者,人们有时候展示出品德,有时候显得善良,而另一些时候却做出相反行为?效益就更不能回答此问题了:如果按照道德规范而行动是因为能够获得效益,那就意味着消解了道德价值:行动最多只是合乎道德,乃是出自行为者对利益的计算,而非德性(Sittlichkeit)本身。

当然,德性动力学的问题之所以被掩盖,还有源自人类本性更深刻的原因。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面对别人还是自己,人们通常都愿意承认自己是由于(对道德规范)无知才犯下错误,很少愿意承认自己实际上知道应该做什么而并没有去做或者甚至做出相反的事情。因为人们对因无知而犯下的错误更容易谅解,如我们所闻:不知者无罪。道德的动力问题就隐藏在这一问题之中:知道而不为,甚至做出相反之事;出于人性的自我伪饰,忽略并遮蔽这一道德生活的基本事实,德性的动力问题由此就被忽视与遮蔽了。无论如何,事实已经如此:德性动力问题在道德哲学中很少被深入讨论。睿智如苏格拉底,也认为只要人们知道了什么是正确的,就会自然而然地行动,因为“没有人向往着恶的”[3],明了善恶的人就会自然而然地行善。然而,动力从何而来?苏格拉底并没有深入讨论,也许是他体验到的对义务的“敬重”如此有力,以至于他认为道德动力根本不是问题。德性动力问题的忽略与遮蔽状态与诸多社会历史与人类认识因素有关,尤其与人类对自我本性的认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探讨道德哲学的思想家,从苏格拉底时代开始,都把主要目光集中在规范伦理学之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德性动力问题的历史线索

虽然德性动力的问题长期以来处于忽略与遮蔽状态,但在道德哲学史的重要思想家那里,德性动力学之问题意识的隐约线索也是可以追踪与阐明的,而且对于深入理解德性动力问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古希腊的古典哲学时代,苏格拉底与亚里士多德均有相关论述涉及此问题。苏格拉底认为人性天然向善,因此“没有人向往着恶的”,罪恶就源自于无知(美德即知识,无知即罪恶);所以,解决了“我应该做什么”的规范问题就足够了。由此可见,德性动力被天真地置于人的本性,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与遮蔽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善(eudaimonia)是人们自然而然地追求的目标,因为它同时包含幸福,而且德性本身就会带来幸福;这一观点用幸福来激励人们追求德性的动力,属于典型的他律,偏离了德性本身的自足性。但是,在善中包含幸福的因素,隐约体现出亚里士多德意识到人的道德行为需要动力,但他并未能够明确地区分德性与幸福,却又使德性动力问题被掩盖了。

伊壁鸠鲁学派与斯多亚学派分别以不同的概念作为其道德哲学的出发点,但宗旨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按照伊壁鸠鲁派,德行的概念已经包含在促进自身幸福这一准则之中了;反之,按照斯多亚派,幸福的情感已经包含在人的德行的意识中了。”[4]154换句话说,两种观点都离不开幸福概念来作为激励人们追求德行的动力,只不过伊壁鸠鲁派认为促进自身幸福就是德行,而斯多亚派认为德行本身就能让人体验到幸福。伊壁鸠鲁派与斯多亚派企图将德行与幸福概念统一起来的努力,表明他们认识到人们追求幸福的动力真实存在,追求德行需要借助于追求幸福的动力,因而努力说服人们相信德行与幸福是同一的。古希腊时代的道德哲学家们对人性尚有天真的认识,抱有未受打击的乐观希望,因此不论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还是斯多亚派与伊壁鸠鲁派,都未曾有深度地指出人性中“根本恶”的可能性及其对于道德生活的决定性意义;他们天真地认为并努力说服人们相信,道德与幸福本质上是统一的,人们既然要追求幸福,那应该努力践行德性。柏拉图甚至不厌其烦地论证,践行德性的人比背离德性的人更幸福,“柏拉图用三个论点证明正义的生活比不正义的生活更幸福”[5]80。

基督教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早期基督教发源于犹太民族,在苦难深重的罗马世界下层民众中迅速传播,对人性的根本恶以及人类造就与经历的重重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体验,认为幸福与德行不仅不可能统一,实际上是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所以“财主进天国是难的”,“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呢!”①在早期基督教的教义中,德行与幸福以另一种形式得到统一:义人会在天国获得永福,幸福将给予配得之人,成为德行的最终奖赏。但是,这种将德行作为幸福的配享条件,有德行之人终将得到永福,实际上是将以感性为特征的幸福作为他律的动机悄悄置入信仰与道德中,信仰与道德由此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之后,功利主义从另一个极端立场出发,认为幸福就是道德的目的,甚至将幸福等同于快乐,道德的行为就是创造幸福或者快乐的行为。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哈奇逊还殚精竭虑地创造了一套计算快乐的方法。这种理论反对中世纪基督教对幸福与快乐的敌视以及对人性的压抑,具有启蒙的意义。事实上,它并没有真正解决幸福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但是,它简单明了,迎合了人类本性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回避了德性动力的问题。因为,追求幸福就是追求道德,而“为何追求幸福”这一问题是不需要提出来的。

休谟对道德行为需要动力有着深刻认识。他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理性造成的,因为理性认识到的关系对于我们的行动并没有推动力,“道德上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影响,而理性单独是不能发生那种影响的”[6]502-503;理性所认识到的东西不会对我们的行动产生影响,因为“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德又是一回事”[6]505。因此,在休谟看来,道德就是情感的对象,因为只有情感,才能够以它的某些对象(对自己有用或愉快,对他人有用或愉快)来推动人类的行动。但是,麦金太尔指出:“试图适当地说明动机,但却没有给道德推理留下任何位置”[5]222,休谟努力解决道德行为的动力问题,却忽略了对道德规范的追问;看到了动机的重要性,而忽视了道德法则的核心地位。

事实上,人们大多数情况下受幸福所提供的动力来行动,但并不意味着这就是道德的本源,否则,那就成了人们正在做的(幸福),就是人们应该做的(德性)。所以,休谟错误之根源仍然是没有区分真正的德性与幸福。因此他以幸福作为动力(对自己有用或愉快,对他人有用或愉快),并没有找到真正的德性之动力。康德已经指出:“因为(正如在分析论中已证明的)把意志的规定根据置于人的幸福追求中的那些准则根本不是道德的,也不能建立起任何德行。”[4]156不仅休谟如此,上文所论述的几位重要思想家都或显或隐地认识到道德行动需要动力来推动,或者明确地认为追求幸福就是道德的(伊壁鸠鲁与功利主义),或者努力论证德性本身就是幸福(或者带来幸福的意识),从而将道德与德性在某种意义上混为一谈,遮蔽了德性动力学的问题意识。

三、区分德性与幸福:动力问题的凸显

如上所述,区分德性与幸福概念,对于道德哲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柏拉图做出了类似的区分:德性与欲望(virtue and desire)。柏拉图区分了德性与欲望,但并没有能够进一步区分德性与幸福,反而试图证明有德性会带来幸福,而邪恶会带来痛苦。真正地区分这对概念,唯有从康德的先验哲学出发,方有可能。康德认为,幸福就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不断伴随着他的整个存在的那种生命快意的意识”[4]26,而德性却是坚持“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4]39;因而,幸福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经验性的意志规定根据,并不发动真正纯粹的道德行为,虽然追求幸福的行为也是可以合乎道德的;真正的德性行为,则以德性法则为意志的唯一决定根据,“永远不能指望他除了只遵从纯粹实践理性法则外还遵从别的法则”[4]126。但是,康德同时澄清了人们可能有的一个误解:“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一区别并不因此就立刻是双方的对立,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权利,而只是要求只要谈到义务,就应当对那种权利根本置之度外。”[4]127

因此,唯有在康德的先验视野之下将德性与幸福之区别澄清出来,德性动力问题才呈现在明确的问题意识之中,因为德性的实现不会与幸福获得有直接关联。“不可能指望在现世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对幸福和德行有任何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4]156,那么人们追求德性的动力何在?

人类道德生活的真实历史与基本现实让人无法轻易乐观。相反,人们甚至可以发问,有什么充足理由支持“人人努力向善”呢?如果向善没有幸福作为动力,那将会有什么样的力量推动人们克服感性的诱惑与障碍,践行德性法则的绝对命令呢?还有什么力量比幸福具有对人更大的力量,排斥幸福而成为人的意志的决定根据呢?康德彻底区别了德性与幸福,并斩断了它们之间可能的因果联系,“要么对幸福的欲求必须是德行准则的动因,要么德行准则必须是对幸福起作用的原因”。但是,“前者是绝对不可能的……但后者也是不可能的”[4]156。那么康德不得不直面一个遮蔽已久的难题:德性的动力何在?

在某些道德情境中,践行道德或多或少地会给人以幸福的感觉,“对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这种能力的意识如何能够通过行动(德行)而产生出战胜自己的爱好的意识,同时也就能够产生出独立于这些爱好、因而也独立于总是伴随这些爱好的不满足的意识,这样就产生了对自己状态的一种消极的愉悦,即满足,它在根源上是对自己人格的满足”。但是,它不是幸福,“这种享受不能称之为幸福,……严格来说也不能称之为永福”[4]162-163。这种“消极的愉悦”,作为“对自己人格的满足感”,是一种值得肯定与赞赏的自尊与自爱,推动着许多人成为行为高尚者,有时甚至发展为以道德之孤高而傲世者(有些自以为善),失去人类在道德法则前应有的敬重与谦卑,可能使德性生活面临另一种危机。但是,无论如何它并不是幸福,有时甚至要求牺牲自己的幸福。

有德者做自己应该做的,看起来似乎不缺乏德性的动力,但在内心是如何惊心动魄地斗争呢?因为唯其斗争之烈,德行方可称之为“光荣战功”;无德者不做自己应该做的并坦然处之,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虽然在应付要求或为利益算计的时候可以行伪善之事,但几乎永远不会问自己为何缺乏德性的动力,因为他相信这是人的本性;或者,即使有一点反思,也会立刻就会发现原来自己的本性仍然是好的;或者确实错了,也只不过偶尔在诱惑面前犯了错误,乃细枝末节的问题,对自己的安慰与满足是轻而易举的。处于其间的(大部分人属于此类)知道应该做的,却以利益与偏好来做出践行与否的选择,但为利益、形象或自我安慰,并不会认真追究自己为何缺乏德性之动力,因为这意味着痛苦的反思甚至对自我道德形象的贬抑。没有人主动这样做,因为人既然“活着”,就“不能忍受在自己眼里配不上这种生活”[4]120。

因此,知道应该做什么,是一回事;是否去做,是另一回事。必须寻找更为可靠的真实力量,来作为德行之动力,如果我们不愿意将人类的道德生活托付于利益、幸福或者任何他律的原则,甚至心血来潮的偶然性以及某种道德狂热的话语。德性法则所具有的现实力量,并不是如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这种形式受到赞叹,但还并不因此就被人寻求(laudatur et alget)。”[4]218

四、德性的动力:对德性法则的敬重

康德关于德性动力的思想,隐藏在他的术语使用之中。康德频繁地使用两个相关概念:德性(Sittlichkeit)与德行(Tugend)。在日常话语中,这样的形音相近的概念,都不会被仔细地区分,翻译的时候所用词汇也有所不同;但是,它们确实成为道德话语的重要部分,虽然并没有影响人们讨论与理解道德问题。在康德道德哲学的概念体系中,这两个概念是有所侧重的:德行(Tugend)被描述为“奋斗中的道德意向”,也就是“一种道德力量”②,相当于人们表现在行动中的道德气质。这一概念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被反复论述,甚至进行了严格的界定:“遵守道德律,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行,也就是在奋斗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自以为具有了意志意向的某种完全纯洁性时的神圣性。”[4]115-116

在这一论述中,“德行”概念的诸多本质特征均有迹可循:遵守道德律,履行义务,是一种“奋斗中的道德意向”,因为人同时还是感性存在者,必须在抗拒各种感性诱惑的奋斗过程中来践行自己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人不能认为自己已经具有了“完全纯洁性时的神圣性”。这种在奋斗中体现出来的道德力量感,康德还以如下命题进行了表述:

Tugend ist die Stärke der Maxime des Menschen in Befolgung seiner Pflicht.

“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的准则的力量。”[7]汉语学界在翻译的时候,康德关于“德行”(Tugend)与“德性”(Sittlichkeit)概念的微妙区别并没有被表现出来,Tugend(德行)在某些汉语译文中仍然被翻译为“德性”。在如上论述中,“德行”(Tugend,此处宜译为“德行”)概念包含的双重要素清晰可见:(遵守出自义务的)准则(Maxime)与力量(Stärke)。同时,在关于“德性”(Sittlichkeit)的论述中也包含两重要素。“德性”(Sittlichkeit)大多与“法则”一起论述的,如德性法则(das Gesetz der Sittlichkeit)。康德认为:“人类(按照我们的一切洞见也包括任何有理性的被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4]115这一表述中也存在着两个重要的概念,由此确定人类所能立足的道德层次:道德律(moralische Gesetz)与敬重(Achtung)。道德律是人类敬重的对象,对道德律的敬重使人们能够战胜经验性因素对人类行为的支配,由此道德律才能单独成为意志的动因。

如上所述,德行(Tugend)概念的侧重是行动与力量,在遵守准则(Maxime)的行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道德力量(Stärke),是可以从外部观察与评判的;德性概念则更强调内在的精神品质,对作为行动之法则的道德律(moralische Gesetz)的敬重(Achtung),能够排除其他任何因素,使得法则成为意志的唯一动因,难以从外部进行观察与评判。

如上两个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实际上也具有共同的核心要素:“出乎义务的准则”与“道德法则”;同时,两者还包含两个似乎不同的要素:力量与敬重。力量表现为行动的气质,敬重表现为精神的意向,前者倾向于描述道德行动的外在特征,后者揭示道德心理的内在结构。这两个有内在关联的概念,概括了康德关于德性动力问题的基本思想,即德行的真正动力来自对道德法则的敬重(Achtung)所产生的强大力量(Stärke)。而其他动力(经验性的规定根据与病理性的刺激)虽然能够发动具体的行为,但最多能够产生合乎道德、值得肯定甚至嘉许的合法行为,却并非真正的德行。这样,以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为核心,以诸多经验性的规定根据与病理性刺激为基础,可以构建完整的解释道德行为之动力问题的完整理论。

康德明确地回答了在道德哲学史上长期被忽略乃至遮蔽的德性动力学问题:德行的动力从何而来?他的回答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从先验主义的立场出发,确立了以理性事实的形式而存在的德性法则的客观性,“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sic volo,sic jubeo)”[4]41。德性法则,作为规定意志的客观根据,即动因(Bewegungsgrund),在理性存在者心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法则的敬重,以此建立了纯粹先天动机的德性动力学:“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4]101这一先天论的解决方案,本应如康德“哥白尼式的革命”在哲学史的理论效应一样,在道德哲学中产生革命性影响,但却并未被完全阐释与发掘出来。

注释:

①《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19章。

②Tugend确有“力量”的意思,如杜登氏德语大辞典1983年版中该条下有两个意思:Tauglichkeit(合适)和Kraft(力量)。

[1]康德.康德书信百封[M].李秋零,编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99.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9.

[3]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0.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5]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M].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07.

责任编辑:吴强

The Awareness of Problem in Moral Philosophy and the Moral Dynamics——Additional Study of the Kant’s Basic Idea of Moral Dynamics

YU Le1,2
(1.Post-doctoral Research Center,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Beibei Chongqing 400715,China; 2.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Yongchuan Chongqing 402160,China)

The code of ethics and moral dynamics,are the two basic questions existing in the moral philosophy,but the problem of moral dynamics was always neglected and covered.There are long ideological historical clues in the moral dynamics,and the reason to be neglected and covered lies to the failure to distinguish the concept of happiness and morality.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critical philosophy,Kant told the difference of concept between the morality and happiness,and illustrated the awareness of problem for the moral dynamics,then the basic idea of moral dynamics taking the respect for the moral rules as the core was put forward in the paper.

awareness of problem;moral dynamics;happiness;virtue;respect

B82-06

A

1673-8004(2017)02-0087-06

10.19493/j.cnki.issn1673-8004.2017.02.016

2017-02-1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康德的德性动机理论研究”(2014M562274)。

郁乐(1976—),男,四川仪陇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西方哲学、伦理学与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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