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
2017-03-28栾晓
栾晓
(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250300)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
栾晓
(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250300)
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关于价值中立还是价值介入原则的探讨关系着社工的专业姿态和定位。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现实的,价值介入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意义的过程,但是价值介入也是有限度的,完全的价值介入是对服务对象价值强加的过程。因此,在社会工作价值介入的过程中,需要用接纳、非评判、案主自决等价值中立原则去约束社工的价值介入。社会工作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价值介入和中立原则。
社会工作;价值中立;价值介入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提出要将价值中立原则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准则。受实证主义的影响,价值中立原则一度被认为是检验社会科学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价值中立原则也在社会工作领域提出,认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需要抽离服务情境,客观对待服务对象,不做判断与指导,保证自己价值无涉。随着社会工作实践的发展,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的探索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关于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价值中立还是价值介入的争论此起彼伏,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反思,认为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价值的介入对于社会工作实践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很重要的处遇原则。但是,价值介入不是越多越好,需要保持一个合理的“度”,避免对服务对象进行价值的强加。
一、完全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
价值中立是指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工对服务对象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搁置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做价值干预和判断。但实际上,社会工作是具有道德和价值色彩的专业,在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完全、绝对的价值中立。
首先,人的特质决定了社会工作实践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人是有思想、有灵魂的个体,任何个体的沟通、交流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人价值的影响,个体的行为与决定的背后总是价值观和观念的集合。社会工作是人与人之间互动和连接、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在人与人互动过程中个人价值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转化为态度、话语或者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互动关系。
其次,完全价值中立与社会工作专业概念存在冲突。完全的价值中立需要社工保持一种局外人的角度去面对服务对象、处理服务问题。但社会工作的三大支撑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专业价值,社会工作是一个充满价值与道德的专业,是需要我们运用专业的知识、技巧和专业价值进行助人工作,我们需要将专业价值理念渗透到服务中,用专业价值改变服务对象甚至改变社会环境。因此,社会工作不可能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另外,完全的价值中立与社会工作专业技巧也相矛盾。社会工作的技巧可以分为支持性技巧、引导性技巧和影响性技巧。社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机采用提供信息、自我披露、建议、忠告、对质等影响性技巧去介入到服务对象的生活中,从而促进案主更好地生活,这也同样说明社会工作实践中需要价值介入,不可能做到完全中立。
最后,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工作价值观。价值中立本身即是社工在工作中秉持的对案主或事件的一种态度,即社工如果认为不作出价值判断是正确的,不管在实践中可行性如何,但确实这是社工在面对价值中立还是介入这一问题的一种选择,是一种价值的选择。
二、适度价值介入是必然的
社会工作实践是价值介入的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社工在介入服务时要保持介入的“度”,不能将自己的价值完全强加给服务对象,过度的价值介入是一种价值强加的过程。我们可以从社会工作的社会属性、社会工作的功能、服务介入过程三个层面去探讨价值介入是社会工作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过程的原因。
首先,社会工作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社会工作实践的价值介入性。社会工作是一门助人的工作,而助人的基础和前提在于能够理解服务对象。倘若社会工作者不能理解我们的服务对象,那助人就无从谈起。要对服务对象进行深入理解,必须要与服务对象行为和态度背后的相关价值和文化系统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服务对象的深层理解[1]。所以说,价值的介入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是必然的,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服务对象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社会工作的功能决定了社会工作实践必须要价值介入。社会工作不仅是解决个人的问题和困难,更重要的是促进人和社会相互适应并朝向“好”的方向发展。在社会工作需要发挥的功能上来讲,社会工作的实践必然带有价值取向。
一是社会工作具有“救难、解困”的功能。社会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需要救人于危难,当我们遇到服务对象的选择对个人或他人有不利情况时,或者其价值伦理有悖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秩序时,社工就需要纠正服务对象的价值误区,对服务对象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批判,这是一种价值的干预。比如说,当一名服务对象坚持自杀的选择,社工也不能放之任之,一味地遵循价值中立原则,遵循案主自决原则,我们需要对服务对象进行危机干预,用强烈的价值介入去阻止服务对象的自杀行为。
二是社会工作具有“促发展”的功能。为了提高服务对象福祉,社工需要促进个人的积极正向发展,需要传播好的、正向的价值给服务对象,对其进行正向价值的引导。这种价值的引导实际上就是价值介入过程。不仅如此,社工对于好的、正向的界定也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判断。比如,社工面对一个学龄期儿童辍学在家,除了考虑背后的原因外,社工还会努力帮助其重新回到校园,因为社工面对此案例,会有相应的价值判断,认为上课是对学龄期儿童较好的选择,事实上,这时候社工已经做出了价值的选择和判断。又比如,当一名学生向社工求助,借用其手机考试作弊,我们需要进行价值干预,需要引导学生的正向价值观,不能视而不见。
三是社会工作具有促进人与社会相互适应的功能。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需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因素,结合本土化的特点进行服务的介入。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意识的社会环境,中国是集体意识为主导的文化脉络。在具体工作中,虽然社工倡导尊重社会和文化的多元性,接纳不一样的、异质性的个体生活方式,但我们也需要考虑大众文化舆论对服务对象个体及家庭的影响。当我们的专业仅仅尊重案主自决而忽略社会规范和价值的时候,我们对服务对象的帮助很可能成效甚微甚至是反作用的,因为个人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个体环境的好坏对个体幸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一名未成年少女未婚怀孕,在找不到父亲的前提下,女生决定生下孩子。社会工作者要出于案主自决原则、出于对价值中立的信仰尊重案主的决定吗?在这种情境下,社工不得不考虑环境的因素,需要考虑服务对象生下孩子如何面对家庭、生活、工作的压力和挑战的问题,需要考虑孩子在未来社会环境中的地位和环境对他的压力,需要考虑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平等发展的机会和被公平对待的可能,种种问题都需要社工做出考虑,并用价值观点介入到服务对象的决定中。
最后,服务介入过程中无不体现着价值介入。社会工作的服务介入过程是价值介入的过程,只有价值介入才能更好地理解并服务于服务对象。首先,对服务对象问题的识别、接案是价值介入的过程。在促进服务对象由潜在对象转换为服务对象的过程中,社工是在做价值的判断,判断个体的态度及行为表现,是否需要社工的介入,是否纳入社会工作的服务范畴。其次,社工采用的预估、解决问题的模式方法,都存在社会工作的价值介入[2]。无论采用精神分析学、认知行为理论还是后现代的介入视角或者手段,都是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问题时,利用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选择“对服务对象是有效的”介入方法。
三、相对价值中立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实践中需要、也不可避免地会进行价值介入,那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如何避免社工将个人价值强加给服务对象?社工在价值介入中由于价值的主观性、环境的复杂性或者其他原因,很容易出现价值过度介入的问题,比如社工会自觉不自觉地将价值观强加给服务对象身上或者替代服务对象做出价值抉择。所以,我们说,虽然完全的价值中立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价值中立存在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实现,而在于“对价值介入的约束”[3]。
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将自己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暂时搁置,站在服务对象角度上理解和尊重服务对象,能够更好地接纳、尊重服务对象,给予服务对象充分的价值选择的空间,建立良好专业关系,更好地提供服务。可以说,价值中立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社会工作的价值标准去规范和约束社会工作。比如,某家庭妇女遭遇丈夫反复家暴,社工在听了此事之后,立即劝服务对象离婚,因为社工强烈厌恶有家暴倾向的人。在这里可以看到,社工加入了自己强烈的价值判断,并试图替代服务对象进行价值选择,这违反了案主自决原则。
四、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的统一
社会工作实践中,尤其是社工与服务对象价值观出现冲突时,社工到底是保持一定的价值中立还是进行价值介入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社工服务最终目标是让服务对象朝着更好的生活去发展、最大限度地谋取服务对象福祉。因此,比较好的做法是:在社工对服务对象处境做出客观中立分析的同时,还应该依据专业价值、社会环境、道德舆论和工作经验判断,提出相关建议,跟服务对象坦诚布公地交流自己的价值观和选择。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进行价值的交流,在此基础上尊重服务对象的最终选择,这既是尊重案主自决权的表现,也是社工裁量权的体现;既是对个体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价值多元化的尊重。但要注意的是,在于服务对象沟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表达的语气,让服务对象明白拥有不同的价值观是每个人的权利,让服务对象明白社工和他的价值观不同,但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要注意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服务对象。
如果社工与服务对象达成共同的意思表达,社工将继续为其寻找解决困难的资源,和服务对象一起解决问题。若不能达成一致,则考虑转介。因为,试想一下,如果社工和服务对象的价值观相差很大,社工是否一味“伪装”着自己,表现出所谓的“价值中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不仅对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不利,而且会给服务对象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个体的价值观会以多种方式体现出来,包括表情、语气、反映等,隐蔽的评判和否定性的情绪将存在自觉或者不自觉的欺骗,具有很强的专业关系破坏性。
五、小结
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实际上是一个坐标轴的两端,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完全的价值介入是不可取的,我们所谈的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一定是有限度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介入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意义的过程,但是价值介入也是有限度的,需要用接纳、非评判、案主自决原则去约束我们的价值介入。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立足于促进服务对象助人自助的目标,灵活运用价值介入和中立的原则。
[1]杨竹.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 [J].北京大学学报,2002:(S1):194-198.
[2]王君健.强价值介入理论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原则探讨[J].商业时代,2009,(7):58-59.
[3]刘学鹏.浅论“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中的实现意义[J].赤子(上中旬),2015:(2):328.
C916.2
A
1671-5136(2017)01-0005-03
2017-03-22
栾晓(1991-),女,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师、中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