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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参与式教学的实践困境及反思

2017-03-27黑静洁

大学教育 2017年3期
关键词:参与式法学教育教学

黑静洁

[摘 要]参与式教学契合法学教育的特质,理当在实践中产生良好效果。但现实中,其却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学习过程的“搭便车”现象、教学过程的不公平及“教条主义”倾向。归根结底,这与教育大环境以及应试教育体制下形成的思维定式有关。要想在法学教育中真正贯彻参与式教学,就必须在改变教育大环境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班级规模、营造鼓励创见的学习氛围,并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 法学教育;参与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3-0126-03

参与式教学,是指在民主、自由、宽容的课堂环境中,学生作为教学活动中平等的一员,积极、主动、全身心地介入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与教师共同推进教学过程的一种教学方法。[1]参与式教学法是教学民主化思想发展的结果,它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师生平等,充分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教学过程[2]的理念。随着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越来越多地受到批判,包括参与式教学在内的诸多教学理念(如自主学习、教学互动等)获得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参与式教学十分被认可,并在诊所教育和模拟诉讼等教学活动中得到深入贯彻。除此之外,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在法学教育中也被普遍采用。

然而,现实总难尽如人意。尽管体现教学民主化思想的参与式教学法具有传统教学方式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但在推行过程中却面临诸多困难,并且这些困难对参与式教学法的实践效果造成很大制约。因此,我们不得不直面这些困难并思考其中的缘由,否则这种良好的教学方式和理念终难在苛刻的教学实践中结出丰硕的果实。

一、法学教育中参与式教学的实践困境

根据笔者的教学实践,参与式教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参与式教学将成为空谈。

(一)学习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3]

参与式教学对学生的素质要求很高。首先,学生应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包括独立思考能力、文献查阅与组织能力;其次,学生要具备快速反应能力与良好的表达能力。这些能力在法学教育中尤其重要,因为这是未来的法学职业者的基本素质。以课堂讨论为例,对于教师事先布置的讨论题目,学生应当在课前准备相关材料并形成讨论提纲,然后在课堂上公开发表意见,形成观点的碰撞,从而激发思维的灵敏度。但在实践中,这种理想状况很少出现。首先,很多学生不知道如何就一个问题进行事前的材料准备,或者根本不愿意从事这样的自主活动;其次,有的学生由于性格内向,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看法。结果往往是,讨论课成为少数优秀学生的表演赛或者教师的独角戏。其他学生则在消极地享受积极参与者的成果。另外,目前高校班级规模过大,任何参与式教学都不可能保证全员参与,这也给教师通过成绩考核来评价参与式教学的效果造成不便,最终只能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反而助长了某些学生“搭便车”的利己思想。

(二)教学过程的不公平

这一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较少有人关注。但在笔者的教学经历中,教学参与过程的不公平现象尤为突出。以模拟诉讼为例,通常的办法是角色扮演,但限于课时和场所,每一起模拟审判的参与人数不会超过20人,这样剩余的学生只能成为观摩者。并且在参与的20人中,有的角色作用突出,表现机会较多(如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而有的角色事实上同观摩者没有区别(如陪审员、法警)。同样一场模拟诉讼,有的学生因为有较多的表现机会,从而得到了很好的训练,达到了参与式教学的目的;而没有获得参与机会的学生事实上没有(或很少)得到有效训练,却耗费了自己的学习时间。再如,课堂专题报告也是较为常见的参与式教学方法,即由教师布置一个题目交由学生进行准备,而后安排专门的课堂教学环节让学生进行主题汇报。这种方式是把学生放在教师的位置上进行教学展示,对学生的锻炼效果可想而知。但问题在于,我们为了培养少数几个学生的学习能力而让其他学生担当陪练的角色,这是否妥当?进一步讲,如果做汇报的学生表现突出,对于其他学生而言,还能获得知识的熏陶;但如果汇报者表现不佳,其他学生则纯粹是浪费了自己的宝贵时间。这样,教学的公平性何在?

(三)教学过程中的“教条主义”倾向

参与式教学强调的是学生与教师共同投入到课堂的各项活动中,但在实践中,由于教师和学生对参与式教学理念认识的不足,很容易出现针对特定内容、特定形式,形成一种固定模式的现象,而忽略了教学方式所意欲实现的目的。有学者将之称为“新教条主义现象”。[4]仍以模拟诉讼为例,其宗旨是通过对现实审判的角色模拟,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氛围与工作技巧,从而达到訓练实践能力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很多活动都沦为单纯的形式与“走过场”,不少学生只是将事先准备的材料在模拟法庭上机械地复述和展示,没有体现法庭活动所应有的能动性。最终,模拟诉讼成为单纯的表演,失去了其本来的教学价值。

二、反思:问题的症结

对于上述问题,一般可能想到的理由包括: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教师缺乏协作精神、课堂气氛活跃程度不够等。但在笔者看来,这些理由都只是表象,隐藏在背后的还有更深层次的背景因素,而这些因素才是制约参与式教学法广泛展开的根本原因。

(一)硬件环境的障碍

参与式教学,或者如一些学者所称的“席明纳”教学模式,最早在西方国家普及,并成为法学教育的惯常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5]但我们引入这种教学方式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一方法的客观环境制约因素,即小班教学。小班教学的规模通常不会超过20人。然而,中国的大学自20世纪90年代扩招以来,班级规模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通常一个教学班大概有40~50人,此其一。扩招带来的另一后果是师资的短缺。重点高校的师资问题尚不突出,普通高校(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师资在很多时候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此其二。以有限的师资应付不断膨胀的学生数量,试问如何能将参与式教学真正贯彻下去?恰恰是这种现状,使得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更具生命力,因为它至少能够保证形式上的公平。在学生众多的班级当中开展参与式教学,加之要受既定课时的限制,“搭便车”现象、教学过程的不公平现象根本无法避免。

(二)自主学习意识、参与教学意识的缺位——应试教育的副作用

参与式教学要求学生具有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和意识,但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决定了我们的大学生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因为我们的大学前教育是彻头彻尾的应试教育。虽然素质教育喊了多年,然而高考的指挥棒始终不曾放下,在“一考定终身”的理念的指引下,我们的学生从小学时代就已经形成牢固的追求“标准答案”的思维定式。而这与参与式教学所倡导的独立思考完全背道而驰。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试问我们的学生有谁会对自主学习产生发自内心的兴趣与动力?

法学教育的应试情结更为突出,这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每个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司法考试是检验大学四年学习成果的试金石,也是通向未来职业生涯的门槛。对很多学生来说,如果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意味着四年学习的失败。但我们的司法考试在形式上仍然体现了应试教育的特点,即对唯一的标准答案的追求。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对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弃如敝屣,反而更愿意追求唯一的肯定答案。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参与式教学就失去了意义,甚至在教学实践中还出现了高校法学教育培训班化的倾向。不客气地说,司法考试成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很多法学专业选修课就因为与司法考试无关而很难积累起人气。

如果不对上述原因做出根本性的改变,参与式教学就只能成为空中楼阁。但从现状看,上述问题都涉及教育体制的变革,很难在短时期做出改变。因此,我们只能从细节入手,尽可能地在现有体制内做出调整,以适应参与式教学的要求。

三、结论:开展参与式教学的条件

在现有的教育大环境下,要想使参与式教学取得较好的效果,笔者以为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适当的教学班级规模

一般来讲,15~20人的班级规模较为适合进行参与式教学的各项活动的开展,能够确保全员全程参与教学过程,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较为充分的表现和训练机会,这样才能彻底避免“搭便车”现象。

(二)有鼓励创见的学习氛围

在这一环节,教师要发挥积极作用。任课教师应当在自己的课堂上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并在考试形式上做出改变。以往很多法学专业教师为了迎合司法考试,在课程考试的设计上完全照搬司法考试的模板,设置了很多客观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也给学生形成了不良的学习导向,迫使他们去追求所谓的标准答案。如果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更多体现法学的专业特色,以对思考逻辑性的考查取代对标准答案的追求,就會产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独立思考的效果。

(三)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这里的评价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课教师对学生课堂表现的评价体系,一是学校管理者对任课教师的评价体系。就前者而言,应当将学生的参与活动纳入课程考核当中,并且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由结果性评价向过程性评价的转变,让学生意识到只有平时的努力付出才能有好的成绩回报,避免以往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课程表现的单一标准所导致的投机心理。这也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的激励机制。就后者而言,参与式教学从表面上看,由于引入了学生的参与,似乎减轻了教师的负担;但实际上,如果想取得好的效果,教师必须在课内课外付出更多努力,包括材料的准备、课程秩序的维持以及对学生表现的回应等。因此,如果没有学校管理层面的激励机制,很难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改变传统的教师评价体系,将参与式教学作为判断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评价指标,并体现在相应的物质待遇上,这才是对教师的肯定与鼓励,才能保证参与式教学长久地推行下去。

[ 参 考 文 献 ]

[1] 单颖.参与式教学方法在高校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皖西学院学报,2006(8).

[2] 包红光.论参与式教学法在高校法学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6).

[3] 周艳华.浅议法学教育中的“参与式教学”[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7).

[4] 杨静.法学教学中参与式教学初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9).

[5] 左菁.我国法学教育引入“席明纳”教学模式论证[J].科教文汇,2015(9).

[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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