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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角下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路径研究

2017-03-21邓崔琼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劳动关系

邓崔琼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然而,在这一阶段不断出现的就业权益侵害问题一方面影响了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也凸显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以至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已经成为目前高等教育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就业权益;劳动关系;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96-02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职业技术学院,2015届共有毕业生1 425名,笔者通过向其中的11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有近400名毕业生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权益伤害,比例达36%。而这400学生中,只有不到15%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权,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被大大削弱,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试从保护大学毕业生特别是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一、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明显。就业市场存在“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的格局,大学生就业形式也呈多样化趋势,其受侵害的表现也具有多样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

性别歧视是较为常见的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明确提出“要求男性”、“不适合女性”等,或提高女性的招聘条件,变相对女性毕业生设置就业障碍,在受访的女生中,有40%的女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此外,身高、学历、户籍甚至外形都受到过歧视。一些用人单位设定的就业门槛越来越高。有的用人单位现在越来越瞧不上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它们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限985、211院校毕业生”、“非重点名牌院校毕业生不予录取”等。高职院校毕业生,特别是一些民办或地方院校的学生,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就业歧视最为严重。

(二)试用期待遇不合理

部分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变成“盘剥期”,恶意降低工资待遇,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大学生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有的甚至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学生自己辞职。这些单位不断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大学生来试用,如此循环,以实现人力资源投资最小,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三)招聘陷阱防不胜防

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各式各样的招聘陷阱,主要有:少数“用人单位”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诱饵,以虚假广告、群发邮件短信的方式,骗收应聘者交“建档费”、“服装费”、“风险压金”等,有的学生甚至误入传销团伙,遭受财产和身心的双重侵害。还有的企业借招聘做形象宣传。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甚至是大型知名企业到各大高校进行各式宣讲,甚至打着招贤纳士的旗号,实为替自己的企业做宣传,借招聘宣传自己的品牌;有的企业实际只需要招聘个别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却挂出招聘“若干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人才市场“挂羊头、卖狗肉”,比如,招聘时说招编辑、记者、行政人员,实则是招广告业务员,打出招聘区域经理、市场经理等广告,其实招聘的就是一般的业务员,产品推销员;招聘广告上注明的薪水往往都比较吸引人,许多求职者很容易被吸引,而用人单位最后往往挑出求職者的种种“不足”,然后以此为理由来压低薪水。

(四)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剧增,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749万,毕业生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在如此情况下,不少企业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设置许多“霸王条款”,如“不得与本企业内部员工谈恋爱、女生三年内不得生孩子”,甚至有“接受无条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等条款。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存废问题值得商榷

就业协议,通常是以毕业生、学校、企业为主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就业,学校在毕业离校环节向毕业生开具报到证,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时与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看,应届毕业生在尚未离校时仍为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该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着约束作用,但其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实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二、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毕业生自身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而学校开展的一些就业指导课对此方面内容关注不够,从而导致学生法律常识的缺失。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很多毕业生可能对诸如此类的法律条文不了解,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不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导致劳动关系中大学毕业生处于弱势

近些年我国高校每年700万左右毕业生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局面,导致用人方的权利扩张、地位上升,而劳动者一方的地位却明显下降,随着国家相关休假制度的调整,女性劳动者的地位更是每况日下。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劳动者往往会在劳动条件、报酬、福利等方面降低要求,削弱甚至损害自己某些劳动权利,以换取就业的机会。

(三)劳动监察执法不力

当前,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建设是大势所趋。然后,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劳动行政执法不力。我国现有2.3万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3 000多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不足,严重影响政府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劳动行政执法不公。有些劳动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不处理或不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此外,在劳动司法中还存在不依法受理和依法裁决的现象。

(四)工会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发挥应有职能

我国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会不是部门,是一级组织,独立于党、政。工会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生的,维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然而大部分基层工会的领导班子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由上级工会协商指定的。担任工会主席的,大都是企业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因此,在实际劳资纠纷中,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能力自然弱化。

三、切实保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所包含的主体不够全面,解释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够具体;《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结合我国就业领域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来实现就业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就业过程中的反就业歧视立法,维护公平就业,明确反对就业歧视。此外,在立法中要针对有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维护高校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要通过宏观调控,制定各种措施来保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

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通过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和救济体系,着力解决就业问题,使高校毕业生能够自由而合理的流动,能够在全国任何地方进行公平的竞争。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工会制度,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虽然工会组建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我国工会会员已达到约2.12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工会尚未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增强企业凝聚力等方面的功能。基层组织缺乏活力、维权机制建设不完善、自身建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等问题依然存在。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会制度,发挥工会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

(四)针对毕业生维权意识差等问题,高校在就业指导中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工作

通过加大 教育力度,使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就能掌握与其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和提高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意识。此外,高校在开设就业指导课时,应加强就业权益指导,引导大学生正确规避就业风险。就业前期,高校应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的专业就业指导队伍,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帮助和指导,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有针对性的指导相结合。

(五)从毕业生的角度出发

一方面,在就业心理上,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摒弃那些自卑和压抑,不要有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不要认为自身条件差,看到竞争者手中的高学历或者丰富的工作经验就显得惊慌失措、信心不足,没有勇气同别人竞争,白白浪费了很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意识。在就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就业合同的时候,要切实了解协议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自觉抵制用人单位制订的格式合同和霸王合同。

结语

总之,高等教育作为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依法就业,是我国社会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它的圆满解决应依托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三级保护”的合力,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协调与配合,最终现实保护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韩桂君,刘金.《就业促进法》的立法意义及原则探析——在和谐社会视野下[J].财经政法资讯,2008,(2).

[2] 刘丽梅,宋景华.国外大学生就业对我们的启示[J].继续教育研究,2011,(2):155-156.

[3] 高等教育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 车凤岚.基于就业力视角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1,(18):84-85.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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