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台湾法官准入制度研究

2017-03-20李焕焕

商情 2017年3期
关键词:双轨制

李焕焕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官准入制度,也即法官选任制度。归纳概括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和选任程序。台湾地区在法官准入制度中实行“双轨制”,即司法官考试选任与从社会上遴选法官两种制度并行。

【关键词】台湾法官准入 法官遴选 双轨制 法官选任

一、任职资格

台湾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要求因法院层级不同而有所区分,具有法官性质和职权的职位分为推事、评事、“司法院”大法官。在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上,对“司法院”大法官要求最高,其次依次是评事和推事。台湾地区的初任法官也要通过司法考试,在从事法官职业前需经过职前训练。这种训练包括:首先,在法务部的“司法官学院”接受为期2年的职前培训;其次,培训考查合格者(参考个人志愿)直接分配到法院担任候补法官;再次,经过为期5年的候补法官历练合格者升任试署法官;最后,经过1至2年试署法官历练合格者升任实任法官。这只是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对于“最高法院”的法官还需担任实任法官12年以上者才有资格升任。

二、选任方式

台湾法官选任采司法考试和法官遴选的“双轨制”方式。遴选方式分为检察官申请调任、公设辩护人、律师、学者转任。“司法院”设法官遴选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申请遴选为法官者的资格。审查小组委员由“司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委员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长指定的人员兼任,并以“司法院”秘书长为主席。委员会审查备选法官各项素质,经资格审查合格者,视类别进行笔试、口试、品德审查、征询意见等,最终由“司法院”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出人选。

三、选任程序

(一)司法官考试及职前培训

(1)司法官考试。根据台湾法律规定,年满18岁以上,55岁以下的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的毕业生可以参加“司法官考试”。

(2)职前培训。为期两年的司法官职前培训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5个月,学员在司法官学院内1个月进行基础课程教育。另外1.5个月到财政税务、工程建设、工商经济等部门实习。第二阶段8个月,学员回到学院进行司法实务课程的研习,由优秀法官和检察官为学员讲授司法实务课。第三阶段为1年,学员分派至各地法院、检察署见习,学习审判、检察等业务。第四阶段为2个月。学员回学院进行最后阶段的综合测验和口试,并完成法律实务总结课程。

(3)在学员完成两年的培训后,司法官学院将按照学员培训期间的总成绩进行考评。学员培训成绩分为学业成绩及品德学识成绩,学业成绩占80%,品德学识成绩占20%。学员学业成绩与品德学识成绩各以一百分为满分,60分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培训成绩及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员由“司法院”及法务部依成绩高低,结合部门需求、学员志愿,直接分配到各地方法院或检察署服务,开始其职业法官、检察官生涯。工作分配确定之后,法院还会再分法检两个班进行为期1周的专业业务教育培训。

(4)候补法官和试署法官。学员从司法官学院分配任用后,先担任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候补期间为5年。候补期满经审查及格者,定为试署法官,试署期间为一年(律师、学者等为两年)。候补期的前两年只能办理简单的司法事务或作为陪席法官。之后可以办理独任裁定案件或简易程序案件、小额案件。试署法官的办案范围比候补法官更大一些。对于候补法官、试署法官要进行考核。候补、试署期满后,报“司法院”送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及格者,予以试署、实授;不及格者,应于两年内再予考核,报请审查;仍不及格时,停止其候补、试署并予以解职。“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对服务成绩进行审查时,应征询法官遴选委员会意见。

(二)法官遴選委员会选任法官

(1)律师专任法官的选任程序。该程序分为三种:公开甄试转任;自行申请转任;“司法院”主动推荐转任。欲公开甄试或者自行申请转任法官需具有6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者则不能自行申请转任;具有1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且声誉卓著或在专业领域有具体贡献的,可由“司法院”主动推荐转任法官。公开甄试包括笔试及口试,在甄试前公示甄试人名单,同时对申请人的品德、业务能力、社会名誉等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通知申请人自行陈述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司法院“推荐转任的需在确定人选后即需通知被推荐人并在征得其同意。随后将相关文件提交审查小组审查并于完成后交遴选委员会决定。

(2)学者转任法官的选任程序。拟自行转任的学者需符合以下条件:A、公立或经登记注册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其研究所毕业曾B、任教育部审定合格的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计6年以上,C、讲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专门著作。经“司法院”推荐转任的学者,需符合以下条件:A、公立或经登记注册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其研究所毕业B、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的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10年以上C、讲授主要法律科目5年以上D、有法律专门著作,具备拟任职务任用资格,且声誉卓著或在法律学术领域有具体贡献者。“司法院”在收到申请后,需将收到的材料交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其专门著作及个人品格进行调查并公开申请人姓名。

(3)公设辩护人转任法官的遴选程序.首先是申请资格,公设辩护人需有6年以上具有任用资格的任职经验,方可自行申请转任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法官。对公设辩护人申请转任法官的程序审查,可参照学者自行申请转任法官的程序。

(4)检察官转任法官的遴选程序。在职检察官拟申请转任法官,需由“司法官”函请法务部征得检察官意愿,将其所提交文件汇报“司法院”办理。

参考文献:

[1]张彩凤.比较司法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吴玲.我国台湾地区司法体制[M].法律出版社出版,2013.

猜你喜欢

双轨制
双轨制下“五维一体”高职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基于西方经济学思想的中国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终结及制度改革
浅谈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新时期双轨制高考的改革路径
高考双轨制改革的意义及难点探究
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对我国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借鉴
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养老保险破除“双轨制”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