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视角下的社交媒体政策与规制
2017-03-15陈昌凤钱忆亲
陈昌凤, 钱忆亲
特邀主编按
网络治理视角下的社交媒体政策与规制
陈昌凤, 钱忆亲
本期《全球传媒学刊》的会议专辑的主题是“网络治理视角下的社交媒体政策与规制”。专辑收录的文章来自2016年12月3至4日于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举办的同名研讨会。此研讨会由香港研究资助局 (研究项目编号:12601715)和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共同资助,以期通过国内外学界,新媒体业界和政府规制机构的参与、互动和讨论,从不同地域、角度和方法探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规制机制。专辑文章分为两类:学术文章以及来自于业界和规制机构的报告。学术文章包括中国西交利物浦大学钱忆亲老师和清华大学陈昌凤老师合著的《互联网治理:一种综合路径的探索》;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汪炳华老师所著的《新加坡社交媒体广告监管》;韩国首尔国立大学Eun-mee Kim老师所著的《青年与社交媒体:从规制到媒体素养教育》;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 Sonny Zulhuda和Ida Madieha Abdul Ghani Azmi 老师合著的《马来西亚的社交媒体的规制:选择和挑战》。
钱忆亲和陈昌凤老师的文章探讨了在国际和中国语境下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包括规范性的多利益攸关方主义、数字宪政主义和分析性的网络治理,提出在研究互联网治理时,应综合规范性和分析性的学术路径 (即多利益攸关方主义、数字宪政主义和分析性网络治理方法的结合),从而不但让我们批判性地反思推行多利益攸关方主义就能产生互联网治理的积极效果的功能主义的观点,同时也帮助解决多利益攸关方主义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
Kim老师的文章从媒体素养教育的角度,指出社交媒体时代的媒介素养关系到如何明智地处理媒介上的大量信息以及将其转化为资源,更关系到如何创造有质量的信息内容。因此,提高媒介素养水平并不只对个人,同时也对社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有极其重要的作用。Kim老师的文章分享了在韩国的经验,探究互联网媒介素养的三个方面:技巧、信息和创造力,如何帮助媒介用户成为负责的消费者、积极的学习者以及有认同感的公民。
汪炳华老师、Sonny Zulhuda和 Ida Madieha Abdul Ghani Azmi 老师的两篇文章分别探讨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社交媒体规制。汪老师分析了新加坡由业界和政府规制机构公同建立的社交媒体广告的自我规制模式,以及相关的自我规制理论和新加坡社交媒体广告自我规制指南制定的过程,并分享了指南的不足之处,以供中国的同业借鉴。
Sonny Zulhuda和Ida Madieha Abdul Ghani Azmi老师指出社交媒体的广范应用,引发了法律问题以及涉嫌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争议,马来西亚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选择,从鼓励行业自律,阻止网站,甚至执行刑事和民事制裁来进行规制。他们分析了马来西亚社交媒体规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法庭判案, 并指出对于社交媒体,自我规制和政府主导的举措两者都是必要的,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CT)和社交媒体为马来西亚社会利益服务。
会议报告部分侧重于业界和规制机构的实践分享和反思。报告包括BBC中文前总监、香港浸会大学李文老师的《社交媒体与BBC新闻原则和实践》;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陈美仪和黎智敏女士《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社交媒体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主任李晓东博士关于《互联网全球治理的趋势和挑战》。
李文老师的报告以英国广播公司(BBC)为例,探讨国际新闻媒体如何在应用其一贯的新闻编辑原则的同时,积极开拓社交媒体平台,并根据平台和用户特性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陈美仪和黎智敏女士报告了独立的法定监管机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如何致力于保障香港市民的隐私数据安全。1996年,公署出台了亚洲第一份完整的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条例,条例确定了六项数据保障原则,并规定了公署的监管范围。报告也介绍了公署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并借助案例阐述了社交媒体对公署日常业务的影响,包括对监管合规、投诉、查询以及公共关系和教育等的作用。
李晓东博士从历史和全球的视角首先介绍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四个发展阶段,以及目前全球互联网治理所面对的两个挑战:即网络主权问题和互联网治理模式中哪个主体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的争论。其次,他提出了三点对于全球互联网治理未来发展的建议。第一,用生态治理的理念去考虑互联网治理;第二,互联网治理行动化,即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或者实践准则供各国使用;第三,互联网治理的包容合作,即构建一个“治理的互联网”,兼容不同的互联网治理模式,相互合作解决问题,造福人类。李晓东博士的报告为本期的会议专辑做了很好的总结。
综合各位作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全球以及地方性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不单涉及理论层面的各种讨论,各种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也涉及该模式在全球以及地方层面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第二,互联网治理模式是否是单一的? 许多学者也对此提出疑问。正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社交媒体规制的案例显示,规制可以是行业自我规制的模式,也可以是行业和政府共同规制的模式; 第三,互联网治理除了涉及法律、规制、自我规制、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也涉及整个社会的生态,如包括对公民的媒体素养教育,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公民社会和私营非营利组织的存在程度等,是一个涉及技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综合工程。
最后,我们对此次会议专辑文章的所有作者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他们的无私参与和支持,特别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的汪炳华老师,虽然没有参加2016年12月的研讨会,仍然在百忙之中为此次专辑写了《新加坡社交媒体广告监管》一文。我们也由衷的感谢《全球传媒学刊》所有编辑和翻译同人的支持和辛勤付出,令此次会议专辑可以顺利出版。我们希望此次专辑文章能对中国的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治理提供借鉴,推动相关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