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视角下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与解决途径*
2017-03-15唐海涛
唐海涛
(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际商学院, 重庆 400031)
多边视角下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与解决途径*
唐海涛
(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际商学院, 重庆 400031)
面对教育服务贸易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各成员都试图在自身现实需求与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市场准入的平衡。但在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仍存在复杂的分歧与博弈,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法律壁垒。未来要想有所突破,应充分利用好当前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已有平台,发挥其它国际性、区域性公约和双边协议的作用,继续完善国内教育服务贸易涉外法律体系。而我国也应利用现有规则,适度开放,完善法规体系,建立与自身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育服务贸易法规体系。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产生原因;解决途径;我国应对
自从教育服务贸易被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学者一般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可以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划等号,本文中教育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指(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WTO/GATS。以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教育服务贸易资源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关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准入的规则也越来越具体和明确。然而,当前因多边贸易规则发展形成的僵局及教育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使当前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发展面临很多法律壁垒。基于此,本文将系统阐释当前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发展面临的具体法律困境及其动因;并在当前的规则体系背景下探寻解决途径,并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当前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贸易准入的法律壁垒
(一)四种提供方式市场准入的法律壁垒
非关税壁垒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产生了过多的影响,事实上,在所有服务部门中,教育服务不仅是监控最严厉的一个部门,也是政府管理者、立法者最谨慎的服务部门。当前,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很多成员都在多边体制下对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开放,但同时,各成员之间还存在很多“软性的”或“隐形的”壁垒。[1]这些壁垒一直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的研究焦点,很多成员都试图通过进一步谈判,消除教育服务贸易承诺局限带来的壁垒。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教育服务贸易不同提供方式来阐释市场准入法律壁垒。*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分为:跨境提供(模式1)、境外消费(模式2)、商业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存在(模式4)。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表*资料源自:Jane Knight,“GATS带给跨境教育的影响指南”,给英联邦学习共同体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温哥华和巴黎)的一份报告,2011年。
依上表来看,几种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所体现的法律壁垒不同的。模式1和模式2的市场准入壁垒相对较少,主要是对电子形式的课程资料、学历互认等方面的限制。但当前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份额还是通过模式2来完成的,对学生流动和学位互认的限制性规定和措施可能更值得关注。当前,虽然各国在双边、区域范围内有很多措施和机制来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的质量保证、学历互认和资格认证等事项,但除了发达成员外,其他成员的学历要得更普遍的认可,存在很多的困难。模式3中存在最多的市场准入法律壁垒,目前对此种提供方式的阐释也最为详细,主要涉及到当地成分、特许经营权、教育机构的审批、教育投资等领域的限制。当然,在模式4中也存在一些市场准入壁垒,成员对移民和劳工市场调控仍然会对此种模式的教育服务贸易构成主要壁垒。为了尽量减少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壁垒,有学者提出,WTO中的发展中成员应在对消除这些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有更多的要求和发出更强的声音。但也有学者认为,教育服务贸易会直接与不同的教育体系、语言、文化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种族、宗教有关,而这些因素在整个国家中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对教育服务贸易产生持续威胁。因此,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应在促进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进程发挥更为积极作用。[2]
(二)代表成员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的分析和总结
总体上而言,目前可以将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壁垒分为国内法规壁垒和国际法律壁垒。国内法律壁垒主要涉及成员国国内涉外法律对教育服务的提供条件和提供质量的规定,特别是对教育服务贸易机构的规模、生源及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国际性法律壁垒主要涉及具体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如拒绝对文凭、学历的承认。而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日本等代表性成员在提交给WTO的教育服务贸易提案文本中,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壁垒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主要壁垒涉及到不允许外国提供者来提供教育服务贸易、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和不透明、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程序复杂且时间太长、拒绝许可的私营部门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商在自愿基础上从当地或非本地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进入和退出、收益汇回受到过度昂贵的费用和/或税收进行货币换算、对外国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资质不予承认等方面。
总体而言,当前几个代表性成员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总结。对法律壁垒的划分是综合性的,每一种分类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几乎涵盖了所有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但同时,表中几种类型的法律准入壁垒并没有清晰的区分,在现实中的影响可能是一个综合形式的表现,而且不同国家的行政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任何一种准入壁垒措施。[3]其中很多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类型涉及到了公共教育服务贸易,很多是属于政府特权的规定,从这一角度来看,很多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是源于国家主权下的政府政策。
二、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壁垒的产生原因
(一)各群体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分歧
在多哈回合谈判开始后,一些国家及地区形成了不同的意见联盟。一方面,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教育服务贸易强国,更加倾向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还有一部分成员处于中间状态,如中国、印度等国家,但一般也是更多的倾向于自由主义。另一方面,77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意大利、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坚决主张保守主义。
与此同时,在一国或某区域内部的政府各部委之间、政府和私人之间、专业团体和参与者之间,也存在很多的利益分歧。一些机构强烈反对将教育服务贸易纳入到GATS框架下进行自由化谈判,如欧洲大学协会(EUA)、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AUCC)、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和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CHEA)的主席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对高等教育和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表示强烈反对,要求所有参与者都不要将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放在GATS框架下谈判。[4]当然,为了确保实现高质量的教育、低成本的支出、公平的教育机会、以及培养公民文化和价值观的总体教育目标,各国的教育部门需要在教育服务贸易服务市场准入的选择中进行合理的平衡。
(二)公私立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之间的分歧
教育服务贸易历来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能,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应是一项公共事业,而不是基于商业基础。因此,公立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一般都反对在GATS中作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担心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会产生教育的私有化和监管的松懈,从而导致公立教育服务贸易的分解。有学者担心,如果一些成员,特别是发展教育资金不足的发展中成员,对外国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开放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会存在很大的风险,造成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冲击,甚至主导本国教育服务贸易,从而使这些成员失去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的主权监管。[5]而反对这种观点的人认为,GATS所强调的教育服务贸易已经将政府行使职权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贸易排除在外,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不存在对公立教育产生根本影响。[6]因此,私立教育机构要求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进一步自由化,更关注有关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规则,特别是外资准入的限制条款。
依据GATS规则,各成员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部门及五个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但对很多发展中成员而言,在不能够为本国公民提供充分的教育资源时,很多还是会选择开放自己的教育服务贸易部门,特别是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部门。但也应看到,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很多教育服务贸易发达成员,也会迫于国内公立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反对和严厉批评,对本国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甚至高等教育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因此,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公立和私立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利益平衡。
(三)教育服务贸易成员之间的质量保证与认证分歧
依据各国一般做法,教育服务贸易要根据政府的官方认可,或者通过教育服务的主管机构对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质量进行控制和认证,以保障教育服务本身的质量。但是,这些质量保证和认证制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很可能成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壁垒。质量保证和认证已经在大多数教育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开发和应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学校的评审和规则的认可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程序;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东欧和北欧的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评估,目前欧洲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认可或评估机构。See Ajitava Raychaudhuri and Prabir De.Barriers to Trade in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s: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Asia-Pacific Countries[J].Asia-Pacific Trade and Investment Review,2007,13(2):68.在WTO的多边谈判中,教育服务贸易的质量保证和认证问题已经成为WTO范围内的问题。但在现实的教育服务贸易中,从事教育服务贸易的大多数国家和利益相关方不想在WTO/GATS中设置质量控制或认可程序,所以目前并没有在GATS中创建一个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与认证的框架体系的意图。[7]但同时,一些成员也提出了对教育服务贸易的质量保证与认证问题的意见,如对“质量”的定义范围的关注,明确教育质量问题的作用和重要性。然而,大多数机构的质量认证工作都有了自己的措施及对质量认证的定义,要完成这样的修改存在很多的困难。有人认为,尽管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很难尽快解决,但教育服务贸易的不断自由化也许是在国际框架范围内建立资格质量保证/认证体系的加速器。[8]未来还存在在一个广泛的框架或范围内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三、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发展的可能解决途径
(一)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的进一步磋商
由于教育服务贸易领域涉及到各成员国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各成员对此领域的市场开放都抱有比较谨慎的态度。虽然有不少成员试图在多边磋商中加快对这一领域的开放速度,但其进展还是比较缓慢的。而且在当前多边贸易法律发展的大背景下,在未来的谈判中可能会继续停滞。因此,有学者对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自由化谈判设想了两种可能的路径。[9]第一,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教育服务贸易部门与其他部门一起进行谈判。当然,如果多边贸易体制发展比较顺利,这样的方案还是比较可行的。但鉴于目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具体情况,加上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本身的特殊性,要进一步达成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承诺,也是很艰难的。第二,创建一个类似于公共采购和信息技术贸易领域的多边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本方案可以由愿意进行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自由化的成员进行磋商,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只要参与谈判的国家占到世界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份额的70%就可以签订协议,其他WTO成员国将因最惠国待遇原则从达成的方案中得到好处。当然,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较高的发达成员接受这个方案是比较愿意的,而广大发展中成员或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较低成员很难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
(二)多边贸易体系现有规则的进一步细化
目前,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进一步开放谈判存在很大的困难,有的人甚至直言,未来要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达成一个新的广泛谈判,几乎没有可能。但面对教育服务的不断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作用将会仍然存在。至少在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下,多边贸易体系为未来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未来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无法避免对该体系的依赖和遵从。因此,要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注重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中关键术语的基本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研究。应当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中的基本属于进一步明确,包括对教育服务贸易本身的概念和内涵的明确化、具体化;对各分部门的涵盖范围进行研究,使之更加的明确。第二,对已承诺开放的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进行细化和区分承诺。对所涉及的领域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各分部门的具体范围,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市场准入开放承诺,这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比如各成员对初等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承诺十分谨慎,要么没有市场准入承诺,要么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进行更加具体的细分,如分部门中单纯的语言培训服务、各种技能培训服务等,是否可以考虑进行区别性承诺。第三,对“其他教育服务贸易”的范围解读。目前,在所有58个对教育服务贸易作出承诺的成员中,有9个对其他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具体的限定。*老挝、墨西哥、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塔吉克斯坦、约旦、越南、爱沙尼亚、黑山等。这些成员基本都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限定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语言培训服务、技能培训服务、教育测试服务和课程外的辅导服务等方面。但对“其他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范围很难确定,似乎把前四个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以外的所有教育服务贸易都涵盖进去了,在以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对该领域的细化。
(三)对已有国际性公约和协议规则的解读与借鉴
在教育服务领域,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制外,还有很多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的存在对全球教育服务贸易的历史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未来仍将继续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教育服务贸易产生影响。目前,这方面的公约既有全球性国际公约,*如《职业与技术教育公约》、《关于21世纪高等教育行动与目标的世界宣言》等。也有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欧洲地区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公约》、《关于非洲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及其他学术资格认可的区域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的区域公约》、欧洲地高等教育资格认可公约》(又称《里斯本公约》)、《欧洲教育部长联合申明》(又称《博洛尼亚宣言》)等。还有双边性的国际公约。*如我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匈牙利、乌克兰、德国等签定的双边协议。这些不同范围内的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涉及到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学位和文凭的相互承认、教育服务贸易的质量保证的规定、学术资格的相互认可等方面,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起到具体规范或指导作用。
但是,目前这些已有的国际公约或协议的内容范围还比较有限,主要是集中在学业资格,如证书、学历、学位的相互认可方面。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中很小的一部分,在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其他很多规定都未涉及。此外,很多协议的达成主要局限于有共同文化背景、相近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除了欧洲所达成的一些区域性公约比较成功外,其他公约的局限性还是难以避免。但也应看到,这些公约在多边贸易体系明确对教育服务领域进行规制之前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面临巨大困难的背景下,必须发挥其他国际性、区域性公约和双边协议的作用,并通过制定更多关于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行业规范或准则,对教育服务贸易质量的有效监管和控制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有关资格认可的国际标准、准则以及教育服务贸易行业和职业实务的共同国际准则的制定。
(四)加强成员国有关教育服务贸易规则的国内法制定
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教育政策,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对与本国教育服务市场相联系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或教育服务机构进行调控或管制。在教育服务国内法制定的相对完善的主要包括美、澳、英等教育服务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作出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国。比如,澳大利亚的《留学生教育服务法》(1991年)、《留学生教育服务保证金交存法》(2000年)、《留学生教育服务年审收费法》(2000年)、《注册主管机构和留学生教育与培训服务提供者联邦行为规范》(2001年)、《关于高等教育服务审批的联邦议定书》(2001年)等涉外教育服务法律规范,全面、系统地对本国的教育服务相关领域进行了阐释和规制,这对推动澳大利亚的教育服务发展和保证教育服务质量有重要的意义。再如,英国也有较为完备的留学生教育制度,但与澳大利亚不同,英国对国内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参与提供国际教育服务的系列活动是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的,也没有类似《关于高等教育服务审批的联邦议定书》这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而英国对于国内教育服务机构与国外教育服务机构进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办学活动,都完全取决于国内外教育服务机构的自愿参与,而合作办学的质量保证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制定的行业规范来实现,包括《高等教育学术质量标准评估准则》(1999年)、《高等教育学术质量标准评估准则:合作办学》(2001年)等。而加拿大、马来西亚、韩国、中国香港等未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作出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也在国内(或地区)立法中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比如在1993年以前,我国的香港地区对学生到海外留学、海外教育机构到香港提供函授课程和海外机构在香港举办高等教育服务提供方式都没人任何限制。但1994年生效的《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对涉及教育服务的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和详细的规定,这是未加入多边贸易体制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的典型代表。
虽然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情况的成员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或制度来调整本国的教育服务领域,但由于各国政策目标的差异,加上各国对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市场的谨慎态度,所以纵观目前各国的教育服务国内立法,大多数国家的教育服务涉外法律还很零散,只有少数国家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而鉴于目前国际法中有约束力的只有GATS规则,而当GATS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时,调整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就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进行。因此,国内法的发展应当是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一个重要的方向,在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不能够取得突破的情形下,国内教育服务贸易法规的制定,应当是未来较长时间内各成员迫切考虑和进行的立法工作。
四、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利用规则,适度开放
尽管我国在GATS中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作出了广泛的承诺,在五个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中都作出了一定的开放承诺,但还是应在未来的磋商中明确和细化每个教育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具体承诺。
第一,我们应当在总的框架范围内认真研究多边规则,利用提交谈判建议书的机会积极阐释我们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发展的立场与态度;要阐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程度的选择必须要坚持独立自主和多元化的原则,坚持尊重每个成员对开放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态度与意愿,反对搞双重标准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他成员施加压力。我国应当依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自身的文化传统,来选择自己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度。我们应当基于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充分利用我国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坚持在逐步和合理范围内的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策略。
第二,我们要在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与限制之间找到符合我国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平衡点。开放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对于提升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水平、学习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经验都有很大的帮助;但同时也会带来教育服务贸易部门竞争的加剧、文化冲突、教育主权的让渡和教育服务贸易质量的保障等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大胆、准确地研究和利用多边贸易规则,又要依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进行适度的准入限制。
(二)注重系统,完善立法
我国自加入WTO后,国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开发,相关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取得较大发展,针对国内高校到国外开展合作办学及外国教育机构与我国国内高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空白。
第一,现存法规的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远不能够满足全球化时代对教育部门的需要。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规体系中尽管有较多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但是面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日益开放,我们的法律仍然不能有效的规制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外资准入,也不能够很好的保护教育服务贸易消费者和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利益。[10](P341)因此,我们需要从更加体系化和全球化的视角来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以适应教育服务贸易不断加强的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
第二,在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方面要注重加强对教育机构、学生利益保护、教育投资、公立资金教育和终生教育等领域的相关立法。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与开放运行是一个极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涉及到的利益层面和利益群体也是多面和复杂的,因此,应当完善或填补当前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中还没有具体规定或没有涉及到的领域,改变目前教育立法体系更多是原则指导而非具体规则适用的现状。
第三,立法中也应当加入对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国际学历与文凭的认可规则以及其他涉外教育法规。我国应当继续与其他国家加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双边和区域协议中加强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在国际学历、学位的互认和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输出和外国优秀教育服务贸易资源的引进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从而为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与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监管,保证质量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与开放必然会涉及到教育服务贸易本身的质量保证,目前,质量保证已经成为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和市场准入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的研究和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制定了一些参考标准,但总体上都还处于对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标准的摸索和形成阶段,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主要有欧盟和UNESCO制定的《跨国教育服务贸易良好行为准则》。当前各国都特别重视对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准则或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特别是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较高的国家或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大国对这一问题更是十分重视。对此,我国在参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服务贸易标准的制定。
第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执行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教育机构评估、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实现教育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和教育终极目标的需要。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境内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服务贸易质量监管,确保学生的长远利益;同时加强我国境外办学的质量监管,发挥教育行业组织在质量保证和资质认证方面的专业作用。
第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文化影响的参考标准。在教育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国外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可能会带来更多元化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也可能会侵蚀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国家文化,特别是文化单边主义霸权的危害极大。因此,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政策中一定要密切关注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对外国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监管。
第四,我们应当积极与UNESCO及其他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组织合作,争取利用国际组织的影响来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同时吸收发达国家建立质量标准的经验。
[1] Ajitava Raychaudhuri and Prabir De.Barriers to Trade in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s: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Asia-Pacific Countries[J].Asia-PacificTradeandInvestmentReview, 2007,13(2):73.
[2] Birger Fredriksen.Education Aid Effectiveness:The Need to Rethink the Allocation of Education Aid to Enhance its Impact[J].Journal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Education, 2010,13(2):15.
[3] Pierre Sauve.Trade, Education and the GATS:What's In, What's Out, What's All the Fuss About?[C].PaperpreparedfortheOECD/USForumonTradeinEducationalServices, 2002:23-24.
[4] Nyahoho.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 Its Scope and Challenges Associated with Liberalisation[J].JournalofEconomicandSocialPolicy, 2011,14(1):23.
[5] Nyahoho.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 Its Scope and Challenges Associated with Liberalisation[J].JournalofEconomicandSocialPolicy, 2011,14(1):23.
[6] Werner Zdouc.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GATS[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2009,6(2):324.
[7] Arundhati Sarkar.Liberalization of Education Services and Education Quality Assurance[J].HigherEducationManagem-entandPolicy, 2010,6(1):50.
[8] Editors Antony Stella and Sudhanshu Bhushan.Quality assurance of trans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the experiences of Australia and India[M]. New Delhi:Delhi University publication,2011:275.
[9] Raymond Sanera and Sylvie Faselb.Negotiating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 within the WTO/GATS Context[J].Akron Law Review,2010,3(4):238.
[10] 金孝柏.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周延云
Market Access of Educational Service Trade from Multilateral Perspective: Legal Barrier and Solution
Tang Haitao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1, China)
Facing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of educational service trade, all members are trying to find the balance of market access between their real needs and interests. However, under the system of multilateral trade rules,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erences and games between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 and the market access of educational service trade also faces many legal barriers. In order to make a breakthrough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rule system, play the role of other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conventions and bilateral agreements, an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domestic legal system of foreign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 China should make use of the existing rules, be moderately open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and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al service trade that adapts to its own development needs.
educational service market access; legal barriers; causes; solutions; China's response
2016-10-16
四川外国语大学年度科研项目“‘走出去’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sisu201608)
唐海涛(1980- ),男,四川蓬安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法研究。
DF964
A
1672-335X(2017)01-008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