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2017-03-15郝向阳刘畅
郝向阳++刘畅
摘 要重大决策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需要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文简要论述了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而提出了针对合法性审查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现状;完善
政府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其主体为政府机关单位,其内容主要是对政府各项行政决策的内容、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组织论证,属于政府内部行政制度与程序范畴。其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合法性方面真正的实现法治化,以促进和保障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实现政府行政质量的提升。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我国政府内部重大决策在合法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强化和提升。为此,我们有必要就我国政府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完善路径展开研究和探讨,以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政府决策审查的发展之路。
1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现状
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目标,因此需要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制定了相关的审查机制,但是目前审查机制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立法建设存在明显的滞后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针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制定了相关的审查机制,同时也在行政机关执行权力的过程中,按照相关机制进行了审查工作,对于不合法的决策给予了否决。但是,由于合法性的审查机制需要依法执行,但是相关的立法建设存在明显的落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立法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够使得法律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相关的法律需要建立提案,然后给相关的部门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写入法律,最后才能够真正在实际中运用;第二,各个地方的行政机关对于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完善都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由于行政机关部门非常多,所以对这些意见进行整理和挑选也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1.2 审查机制的约束力不足
虽然对于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需要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很多时候这种审查工作都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起到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相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因此并没有对相关的审查人员行为进行很好的约束,从而使得他们在开展审查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懈怠心理,没有真正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从而没有对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第二,很多审查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在进行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某些利益关系,导致审查工作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
1.3 重大决策的界定比较模糊
行政机关内部会进行很多决策,但是审查机制需要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查,那么重大决策与非重大决策的界限就需要非常清晰。但是,目前重大决策这一概念还比较模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所以在进行审查工作时,很多时候都依赖于审查人员进行判定,因此主观性比较强,从而会出现误判的现象;第二,由于行政机关内部每天会处理很多的决策,所以相关的审查人员对于决策的审查会出现遗漏的现象,所以无法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和严格性。
2 促进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的策略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影响了审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行使重大决策权。所以本文根据这些问题及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立完善的职权标准
在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开展审查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审查的权利,所以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职权标准:第一,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人员具有审查权利,从而在开展相关的审查工作时,能够明确责任到个人,才能够促进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二,需要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审查人员在开展审查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够逾越相关的决策职权,不能够滥用职权,从而能够确保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
2.2 建立标准的审查程序
在开展审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审查程序,从而能够保证审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利益,为此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保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可以对这些审查步骤进行验证,保证步骤没有冗余、没有遗漏,并且步骤之间的顺序具有严格的合理性;第二,审查步骤中包括的程序,随着时间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需要及时修正这些步骤,才能够保障审查工作更加具有时效性的特点;第三,审查程序还需要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为审核程序的内容、步骤和相关顺序提出合理的意见,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审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好的专业性特征,在开展审查工作中能够更好地提高审查工作的效果。
2.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对重大决定进行慎重地决定,同时协助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自身的决策权。因此,可以将审查机制加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完善,为此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合法性审查在开展重大决策中的地位,使得审查人员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审查步骤的不可忽视性,才能够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工作更好地开展;第二,审查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审查人员按照相关步骤对于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后,需要保留相关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特点,才能够使得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更加重视审查意见,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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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之法制化——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05).
[3]楊天琪,肖萍,徐晓蕾.论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01).
作者简介
郝向阳(1978-),男,河北省滦南县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为河北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刘畅(1981-),女,天津市静海区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咸恩河北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网络舆情。
作者单位
河北行政学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