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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辨析

2017-03-14付浩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摘 要 数额犯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数额犯中的“数额”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和限定性,必须以刑法中的确切规定为标准,在性质上,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数额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对象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对于这类案件,也必须在根本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处理原则,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着手,区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关键词 数额犯 犯罪构成 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付浩星,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68

一、犯罪数额的刑法学意义

关于数额的刑法意义,首要的是数额性质问题。对此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不同声音。构成要件说认为,数额是成立犯罪的条件;如果未达法定数额,则不能成立犯罪。在处罚条件说的论者当中,有学者认为数额是客观的处罚条件。 有学者提出,数额不是定罪的因素,而仅仅是量刑的依据。 另有学者指出,“数额结果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它自身不是犯罪的必须构成条件,只是刑罚处罚的前提,欠缺“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犯罪依旧成立,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处罚条件说缺乏科学性,因为我国刑法与大陆刑法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存在重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为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该当性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一定犯罪的基本要件;违法性要求行为结果必须侵害或威胁法益;有责性即要求行为人具有负面评价的可能性。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最终受到刑罚处罚,必须经过上述立体三段论式的判断和评价。所以,客观处罚条件只是刑罚发动的事由。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是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的平面四要件理论,即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的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又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或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构成体系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它融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于一体,这四个方面是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無俱无,只有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明确了数额犯数额的性质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必须阐明,这就是数额与之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即数额是否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在笔者看来,数额犯的数额不是与犯罪构成中的其它要件相互分离的,而是犯罪构成中一些要件的计量标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量因素。”

二、数额认识错误的实务分析

数额认识错误,可以解释为,就是对刑法明文规定中的犯罪数额的认识错误,即当事人对表现为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的认识错误。对于这类案件,究竟如何定性处理,在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笔者拟结合实践中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1:2003年8月7日凌晨3时,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见4名男子抬着一只编织袋往村里走。警惕的民警立即停车上前盘查。见到警察盘问,4名男子神色惊慌地解释着编织袋内装的是葡萄,是从朋友地里摘来准备带回工地吃的。但民警没有听信他们的解释,将4名男子连同一编织袋的葡萄带回了派出所。北京市物价机构对被偷的葡萄估价为1.122万元。最后4人中除一人年仅16周岁被拘留外,其余三人被批准逮捕。结果,葡萄的价值变成376元,3人被无罪释放。

案例2、2004年7月6日,哈尔滨一窃贼从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疏菜花卉分院的实验棚里偷摘了培育的“太空豆角”,卖了110元钱。后经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价格评估:“太空豆角”最终定价为24700元。

上述案件的定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在结论上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否定说”抓住了认定盗窃科研试验品案件的关键所在,在正确界定此类案件性质上,较肯定说更能准确地解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为否定说在以下几个方面都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为实践中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提供了基石性准则。从一定意义上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包含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之内。因为依据刑法条文,行为只有满足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才有可能成立犯罪,量刑时也要考虑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所以,遵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应意味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内容上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之罪和遭受的刑罚相适应。行为人明知所盗财物价值微薄,与行为人明确知道所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主观可责性明显有差异;前者的可罚性较小,后者大一些。

第三,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责任是对行为人进行非难的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因此,对“天价葡萄案”、“天价豆角案”等这类案件,构成盗窃罪与否,最重要的是行为人对财物价值的非一般性是否能够了解。

第四,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一直承认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还要求主客观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的程度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且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 因为在行为人缺乏对科学试验品的特殊价值的认识的情形下,其所具备的仅是“小偷小摸的故意”,但其行为却是窃取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二者不可能在刑法意义上相统一。如果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有较大的认识,就意味着主观上违反了治安管理的小偷小摸的一般违法“故意”,与客观上窃取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相统一,但这是不妥的,果真如此,则会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丧失明显界限。”

第五,符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关于刑罚目的,双面预防,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处于通说地位。法院对所审判的犯罪分子进行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但特殊预防更处于首先要考虑的地位。要使已然的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再实施犯罪,在客观上就必须要求法院对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否则,特殊预防便很难收到预期效果。前述案件肯定说的观点,旨在保护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科研单位利益,笔者注),进而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肯定说无疑向社会发出这样一种信号: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负责。易言之:无罪过也受罚。如此一来,一方面,在有无罪过都受刑罚的情况下,为得到心理上的平衡,当事人便会采取有过而罚的行为,就会起到鼓励人们去作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必然使行为人产生抵触心理,抗拒改造,从而难以收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数额认识错误的理论升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处理盗窃科研试验品这类典型案件上,之所以会在结论上大相径庭,焦点便集中在对数额认识错误的处断问题上,应该说,这是研究数额犯必须面对的一个理论问题。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也必须在根本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处理原则,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着手,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唯其如此,才能正确地界定数额认识错的行为性质,准确地界定量刑。具体而言:

一是行为人预见并意图盗窃较小数额的财物,但由于多方原因,实际上所窃取的财物大大出乎预料,达到了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但客观上却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此时,对行为如何定性,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对行为人的后继行为加以分析:

1.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一直没有发现这种对数额认识错误,或者在认到数额错误之后,立即将误盗财物送還给被害人,则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能预见的数额认定行为的性质,对于超出的预见的部分,不应当计算在盗窃数额之内,在性质上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必承担责任。因为行为人对此情况既无预见、也无追求,让行为人对此承担责任,便导致了客观归罪。例如,甲在饥寒交迫之时,盗窃破棉被一条,回家后却发现被中夹有现金5000元,即刻将现金送往被害人处或者立刻自首,此时甲便只需对所盗窃的棉被承担责任,对于误盗的5000元现金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行为人在发现盗窃数额错误之后,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积极地将预见外的部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此时便属于一种特殊的“事后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按照实际窃得的财物数额承担既遂责任。

二是行为人预见并意图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达到窃取上述公私财物,此时,对行为进行定性,通常依照以下原则:

1.行为人预见并意欲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实际所窃取却只有较小或者根本没有任何价值,按照《刑法》第264条前段之规定,即盗窃罪基本犯的未遂处理;

2.行为人预见并意欲窃取数额巨大财物,但实际所窃未能达到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264条中段之盗窃罪未遂处理;

3.行为人预见并意欲窃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但实际所窃财物未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时,按照《刑法》第264条后段之盗窃罪未遂处理。

在行为人具有明确地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意图的情况下,起码对行为人而言,这种意图与盗窃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公私财物的主观意图相排斥,这从行为人在窃取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时便觉得其犯罪意图未能完全实现便可以看出。所以,在行为人主观意图窃取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公私财物,由于意志外因素未能达到这一数额标准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认定数额加重犯的未遂。

当然,在认定数额认识错误问题时,也必须注意考察行为人在数额问题上的主客观差异,不能单纯地依据行为人的供述,而是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果根据案件各种事实,可以判断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有所认识,即使行为人一再否认,也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这本身也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固有之意。

注释:

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594-595.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78.

赵秉志、肖中华.数额较大盗窃罪认定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19日,第3版.

杨志国.数额认识错误初论.时代法学.2007(4).

王东阳、李明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探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周光权.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法学.2004(9).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49.

张明楷.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法学.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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