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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女性继承权探析

2017-03-13曹明玉李静雯

大连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祭司继承权遗产

曹明玉,李静雯

(1.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2.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古巴比伦时期女性继承权探析

曹明玉1,李静雯2

(1.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2.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制度是考察社会经济生活和文明发展程度的指标之一。在古代西亚地区的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因社会和家庭地位普遍低下,对家庭遗产不具有法定继承权,多以遗嘱继承方式获得少量份额遗产,但实质上因无随意处置权而难以真正掌握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世俗女性和宗教女祭司群体,对遗产的继承有一定差异。

古巴比伦时期;汉穆拉比法典;世俗女性;女祭司;继承权

继承制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一个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和文明发展程度的指标之一。在古代西亚地区的古巴比伦时期(公元前1894—公元前1595年),家庭财产继承方面,男性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依法直接继承遗产。女性的社会法律地位通常低于男性,不具有法定的继承权,法律对其保护力度较弱,但出于维系社会和家庭正常运转等目的,社会对女性群体在遗产继承上仍给予了一定的关照。《汉穆拉比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和古巴比伦时期的一些泥板文献中包含了与女性继承权相关的内容,对这些文献内容进行对比和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入和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古巴比伦时期的法律体系、社会观念和宗教信仰等问题。

一、世俗女性的继承权

古巴比伦时期的女性基本可以分为世俗女性和宗教女祭司两大类,不同类别的女性对父亲和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有所不同。在本文的论述中,世俗女性指除宗教女祭司和非自由人女奴隶之外的普通女性群体。根据古巴比伦时期的习俗和法律,普通女性社会地位较低,但并非完全没有继承权,父母为了保护女儿的权益、丈夫为了保障妻子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通常会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将遗产留给女儿或妻子。

(一)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在古巴比伦时期,男性继承父亲遗产的原则为诸子平分,特殊情况是应当为未娶妻的儿子留余聘金。《法典》第166条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如果一个人为他已经成年的儿子们娶了妻子,(但)还没有为他年幼的儿子娶妻,父亲死后,当兄弟们分家时,他们应给没有娶妻的小兄弟除去他自己的一份外,从父亲的家产中另给他作聘金的银子,为他娶妻。”[1]90与此相似,未出嫁的女性如果没有得到父亲为她准备的嫁妆,在父亲去世后,她也可以得到一定份额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实际上,这种嫁妆是对父亲财产的一种特殊的分割,也可以视为对父亲遗产的一种特殊继承。

《法典》未明文述及普通女性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但是她们的父亲一般会以遗嘱继承的方式赠与女儿部分财产,以防止他人侵占。一些楔文泥板文献记录了此类情况,有的是父亲特地为女儿立下的遗嘱:“在萨比努灌溉区的6伊库①伊库(iku),古代两河流域的面积单位。1伊库约等于3600平方米。土地,(该地)左右毗邻辛伊奇珊和伊祖尔阿达德之子伊匹卡顿的土地,前后为塔瑞布姆和阿克沙克伽米尔(的土地)。希阿顿将这块土地遗赠给其女儿埃利埃瑞萨。伊匹卡顿和伊祖尔阿达德不能向她(埃利埃瑞萨)主张这块土地。她们以神沙马什、埃亚、马尔杜克以及(国王)辛穆巴里和西帕尔城的名义发誓。(证人名章略)”[2]132;有的是父亲在遗嘱中规定女儿与儿子一同分割遗产:“[……]宁舒布尔之女[……]所有的遗产[……]是宁舒布尔之女辛伊丁楠和她的哥哥乌巴尔[……]分割得到的。分割完成了,他们心满意足。他们平均分割了[……]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诉讼。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拉比的名义起誓。(证人名略)”[3]这些泥板契约通常都附有多个证人,基本都滚压有印章,以进一步确定契约的法律效力。

父亲通过赠与等方式让女儿继承财产的同时,通常都会尽力避免家庭财产外流的情况出现。如果女儿成为女祭司或者出嫁,财产就有可能流入神庙或外族,成为他姓财产。为避免这种情况,父亲一般会在遗赠契约中指定隔代继承人来继承女儿接受的遗赠财产。“在山谷之间,邻接埃泰勒匹纳布姆(的土地)。x+1伊库土地,在杜农地区,邻接努努阿品之子伊匹喀阿拉赫汀(的土地)。总计4伊库土地。……和基什达提沙,从贝提顿和沙腊亚汀,……瓦腊德迪亚。上述一切财产,是努图伯顿的遗产份额。努图伯顿的继承人是纳冉辛之女沙腊亚吞,她将继承她的遗产。她们以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和阿皮勒辛的名义起誓。泥板文书上的条款将不能被改变。(证人名略)”[4]150在这份泥板文献中,父亲不仅详细列举了女儿的遗产份额,还规定了女儿的继承人,并在结尾处特别说明泥板文献上的条款不能被改变,以防止财产外流。

(二)对丈夫财产的继承

古巴比伦时期,已婚世俗女性在自己家庭中基本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嫁妆也不能作为私有财产随意支配。但是,《法典》宣扬的精神之一是保护妇孺,公正地对待孤女和寡妇,因此对女性获得家庭遗产也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持,其主要方式是丈夫可以赠与妻子财产,与妻子订立特别赠与和继承契约。简而言之,即妻子享有婚内特别赠与和继承的权利。

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把田园、房屋或财产送给了他的妻子,为她立了文约,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第172条规定“如果她的丈夫没给她赠物,那么应全数偿还她的嫁妆,并且她可从她丈夫家产中拿相当于一个继承人的一份。如果她的孩子为了赶她而虐待她,那么法官应调查她的情况,她的孩子应受到处罚。”在现实生活中,丈夫为了使妻子有能力养育孩子,有时会赠与妻子多于一个继承份额的遗产。在一份泥板契约中,一位丈夫将“一面邻接阿迪马提伊里之子辛埃瑞班的房子,它的前面是阿腊赫吞河前的宽街。1个女奴,名叫萨尼喀比沙马什,另1个女奴,名叫阿那贝勒汀塔克拉库。5个木犁、10件衣服、1个线面粉磨石、1个大麦面粉磨石、1个壁炉、2个量斗、2张床、5把椅子。上述财产属于阿维勒伊里。他把它们遗赠给了他的妻子穆纳维吞。阿维勒伊里的儿子们要敬畏她(穆纳维吞),使她的心高兴。”[4]151在这份泥板中,丈夫把自己的财产赠与妻子,并要求儿子们要敬畏他的妻子。这些财产可能是除土地外所有的家庭财产,由此可见,世俗女性中的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

不过,世俗女性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之一是,同世俗女性的父亲一样,丈夫也会担心财产遗赠给妻子后,由于妻子改嫁或其他原因造成财产的外流。法典将这种情况列入了法条,限制妻子对遗赠财产的处置。《法典》第150条规定,“母亲可把她的遗产留给她所爱的孩子,(但)不得给(她的)兄弟。”这条法规被泥板文献所证实,在这份契约中一位丈夫赠与他妻子几名奴隶,并规定在她活着的时候她可以享受奴隶们的服务,但她死后奴隶将归属她的孩子们。[5]影响女性继承丈夫财产的另一个因素是婚姻赠与。婚姻赠与是丈夫赠与妻子财物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妻子将来的生活。没有婚姻赠与,妻子可以与孩子们同等地参与财产分配;妻子如果接受了丈夫的婚姻赠与,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则不能参与丈夫遗产的继承分配。但是,如果女性在丈夫去世后改嫁,财产所有权利则另当别论,她应将之前接受的赠与还给前夫的家属,不得带走或出卖,只能带走自己原来的嫁妆。

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性的继承权虽然有所受限,但其基本的合法权益还是受保护的。从现有的出土文献看,在实际生活中,父亲或丈夫对女儿或妻子以后生活的考虑还是比较周全的。虽然《法典》中的条文不够详尽,但相关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当时其他地区的文明比较而言已经较为超前,体现了一定的立法水平。

二、女祭司的继承权

在古巴比伦时期,很多城市都修建有神庙,供养着数量众多的宗教祭司人员,其中就包括女祭司,她们通常被视作“神”的妻子或妾。这一时期女祭司的种类繁多,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终生住在修道院②修道院,阿卡德语为gagûm,意为神庙的一部分,是女祭司们日常居住和进行宗教、经济活动的场所。在古巴比伦时期,很多城市都建有规模较大的修道院,通常大型修道院能容纳 200-500名女祭司。详情请参考李海峰,《古代两河流域的“修道院”与女祭司》,《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2月28日,宗教学版。里、不能结婚生育的女祭司和不住在修道院里、可结婚但不可生育的女祭司。前者主要包括沙马什的纳第图女祭司和塞克雷图女祭司③沙马什的纳第图(nadītum),西帕尔城内献身给该城保护神沙马什的女祭司;塞克雷图(sekretum),一种地位较高、可能住在修道院的女祭司。,她们献身于神,一生都居住在修道院中;后者主要包括马尔杜克的纳第图女祭司和卡第什图女祭司④马尔杜克的纳第图,巴比伦城内献身给该城保护神马尔杜克的女祭司,可以结婚不住在修道院内;卡第什图(qadištum),一种享有特殊地位的女性,可以结婚生育,多献身于阿达德神。,她们并不需要终生居住在修道院中,可以拥有与普通人一样较为正常的家庭生活。这些女祭司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在宗教领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她们可以从事买卖土地、租赁房屋等经济活动;在家庭生活中,她们不完全受父权和夫权的控制。由于特殊的地位,《法典》对这类人群的继承权予以特殊保护。

(一)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在古巴比伦时期,诸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采取平分原则。《法典》第165条规定,“如果一个人送给他最喜爱的继承人田园或房屋,并写了文约。父亲死后,兄弟们分家时,除去他拿父亲给他的赠物之外,他们应平等地分配父亲的家产。”因此,不管是原配所生还是继室所生,正妻所生还是女仆所生,都应均分父亲的遗产⑤关于女奴所生子女的继承权,《法典》第170条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果一个人他的原配妻子为他生了孩子,他的女仆也为他生了孩子。父亲在世时,对女仆给他生的孩子称过:‘我的孩子们,’(也就是)把他们与妻子的孩子算在一起了,那么父亲死后,妻子的孩子与女仆的孩子应平分父亲的家产。”。但是女祭司因对家庭贡献较大,她们享有的对父亲财产的继承份额可以与兄弟们持平,有时甚至高于兄弟们。

1.可婚女祭司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可婚女祭司即可以结婚过较正常家庭生活的女祭司,这类女祭司是母家的有功之人,因而家庭要为她们准备丰厚的嫁妆。《法典》第181条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马尔杜克神的纳第图女祭司或卡第什图女祭司的父亲“没有给她嫁妆。那么父亲死后,从父亲的家产中她可分得其财产的三分之一,享用终身,她的遗物属于她的兄弟。”通常马尔杜克的纳第图女祭司获得的嫁妆较为丰厚。有泥板文献记载一位马尔杜克神的纳第图女祭司得到了“用于颈饰的1/2舍客勒⑥舍客勒(šiqlu),古代两河流域的重量单位,1舍客勒约等于8.33克。黄金、2舍客勒重银镯、1舍客勒重银戒指、1件高级衣服(guz-za)、3套衣袍、3个头巾、1个5斤重的小铜壶,1个磨粗粉的磨石、1个磨大麦粉的磨石、1张床、5把椅子、1张桌子、1箱理发工具、1个带锁箱、1个柜子,还有她(名叫)舒拉图姆的淑吉图⑦淑吉图(šugitum),一种献身给神的女人,可以结婚生育。妹妹。以上所述,是(死去)的父亲,即阿维勒辛之子辛埃利巴姆,在其女马尔杜克的女祭司和库勒马希图女祭司(nu-bar)拉马萨尼成为安努尼图姆神庙中(祭司)时宣布给她的,(现在)她的母亲舒布勒顿和她的(三个)哥哥,即辛利巴姆的儿子齐沙特辛、伊格米尔辛和西帕尔伊勒舍尔赠送它们给她,并且把它们送入她丈夫辛伊丁纳之子伊勒舒巴尼的家中,诸物已经交给他。……(证人名章、日期略)”[6]在这份泥板文献中可以看出,女祭司结婚的时候父亲已经去世,这些嫁妆在她未出嫁前由其母亲和哥哥掌管,在她结婚时送给她。同样地,淑吉图女祭司如果在父亲生前未收到嫁妆,那么在父亲死后,其兄弟应当根据父亲遗产的多少给她一定数量的嫁妆。《法典》未限制女祭司接受嫁妆和继承遗产的种类,说明女祭司不仅可以获得钱财,还可以获得土地和房屋。这一点已被出土的文献材料证实,根据楔文泥板记载,女祭司继承的遗产包括土地、房屋、果园等不动产以及奴隶、日常用品、粮食等[7]。

与普通世俗女性不同的是,可婚女祭司的继承权受到法律明文保护,以防止她们继承的财产受到他人的觊觎。例如《法典》第179、182条规定马尔杜克的纳第图女祭司可以将遗产交给任何一个她喜欢的人。与世俗女性相似的是,有些可婚女祭司的继承权受到限制。一些非马尔杜克神的纳第图女祭司、卡第什图以及库勒马希图女祭司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可以终身享用,但其死后遗产属于她的兄弟;淑吉图女祭司如果在父亲生前已经嫁人,那么在父亲死后则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可婚女祭司能够结婚,因此她们的父亲也需要考虑财产外流的问题。

2.不婚女祭司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在可婚女祭司之上有一个更高级别的女祭司阶层,即终生居住在修道院的女祭司,她们不得结婚。这类女祭司一生都要住在修道院内,从事宗教事务,向神奉献,地位较为尊崇,因此她们享有与家庭男性成员等额的财产继承权。

虽然不婚女祭司⑧此类不婚女祭司,例如沙马什的纳第图女祭司,其不婚实际上是指不能与世俗男子结婚,她们献身于神,是与神结婚,故而也会获得父亲为其准备的嫁妆。不能结婚,但她们的父亲仍需为其准备嫁妆,《法典》第180条规定,“如果一个父亲没有给他做(住在)幽宫里的纳第图或塞克雷图的女儿嫁妆,那么父亲死后,从父亲的家产中她应分到像一个继承人一样的一份,终身享用。”出土的泥板文献也说明不婚女祭司可以拥有大量的继承份额:“在驻兵村希拉库地区的1布尔⑨布尔(bùr),古代两河流域的面积单位,1布尔含18伊库,约等于64800平方米。土地,奴隶乌尔阿什农及其姐女奴阿哈顿,1米那⑩米那(mana),古代两河流域的重量单位,1米那约等于500克。银子,1沙尔⑪⑪沙尔(šár),古代两河流域的面积单位,1沙尔约等于36平方米。平地,大西帕尔城邻接布泰希纳之子辛马利克的房子,邻接达玛克顿之子阿穆然的房子。上述财产属于苏鲁巴纳之子阿比亚。他把它们遗赠给其女、沙马什的纳第图女祭司阿哈特苏努,她(阿哈特苏努)的继承人是沙马什因玛提。(证人名章、日期略)”[2]45-46在这份遗赠契约中,父亲遗赠给作为沙马什神纳第图女祭司的女儿一大笔财物,不仅有银钱,还有土地、奴隶和房屋,尤其是其中的不动产土地和房屋,是女祭司地位的重要保证。一些记载不婚女祭司从事经济活动的泥板文书也证实了她们拥有数量不菲的钱财。她们可以从事土地买卖和租赁活动。“9伊库土地,位于希拉尼地区的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巴尼之子辛伊丁楠的土地,一面邻接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哈亚姆迪杜之女伊那沙伊尔舍特的土地。它的前面是萨鲁姆的灌溉渠,后面是马尔杜克穆沙林之子伊德腊比的土地。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哈亚姆迪杜之女伊那沙伊尔舍特手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阿达安尼姆之女舍瑞可提阿亚用她的银环买下了它。她称出了1/2马那银子作为它的全价。交易完成了,她感到心满意足。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争议。她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萨姆苏伊鲁纳的名义起誓。(证人名、日期略)”[8]6除土地买卖和租赁外,女祭司们也可以从事房屋买卖和租赁活动,“1/2沙尔房屋,一个侧面邻接舒米埃尔采汀的房子,另一个侧面邻接阿马特马穆的房子。它的前面是布奈奈主街,后面是里皮特伊什塔尔的房子。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伊里舒伊比之女阿马特马穆手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因布舒之女贝莱苏努用她的银环买下了它,她称出了58舍客勒银子作为它的全价,交易完成了。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争议。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拉比的名义起誓。(证人名、日期略)”[8]7-8从事这些经济活动需要充足的财力,说明不婚女祭司应该从家中带来了大量的财产作为“嫁妆”,支撑她们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不婚女祭司的继承权基本与男性继承人持平,但是其父会为她们出具法律文书,如果文书中明确授予她可以根据自己心意处置遗产的权利,那么父亲死后,她可以把遗产(田园)交给任何她喜欢的人,她的兄弟不能干涉她。如果文书中并未明确提及,那么在她父亲死后,她所继承的田产归她的兄弟所有,她的兄弟应给她相应数量的大麦、油和羊毛作为补偿[1]102-104。可见,不婚女祭司的继承权同世俗女性和可婚女祭司一样,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二)对丈夫财产的继承

可婚女祭司的家庭地位虽然较普通世俗女性为高,受到丈夫的尊重和妾室的服侍,但仍位于丈夫之下。对此类女性继承丈夫财产的情形,未见法典明文特别规定。

从既有的相关材料分析,可婚女祭司在婚姻关系方面相较普通世俗女性而言并无特权,她们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可能也与普通世俗女性并无太大差异。根据婚约泥板文献的记载,婚姻关系方面,她们的丈夫可以提出离婚,身为祭司的妻子或无条件接受,或仅能获得一定的银钱赔偿,常见数额为半米那至一米那白银;但是如果作为妻子的她们提出离婚,则将被捆绑起来投入河中。也就是说,针对家庭婚姻关系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处置,无论是较为特殊的可婚女祭司还是普通的世俗女性,古巴比伦社会对待她们的方式基本没有差异。因此,在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利方面,可婚女祭司可能也与普通世俗女性基本相似。

三、结 语

通过上述的考察,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女性继承及相关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认识。

古巴比伦时期女性的地位在男性之下,普通世俗女性难以与男性继承人一同参与平均分配,其继承份额通常较少,且主要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她们的遗产份额虽少,但基本能够保障生活,说明社会和家庭对这一弱势群体是保护和照顾的。作为特殊群体的宗教女祭司,其社会和家庭地位虽高于普通世俗女性,但仍在男性之下,她们继承的遗产份额较多,但通常不能随意处置,难以真正掌握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人们对家庭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的意识比较强烈。女性的父亲或丈夫在为她们留下遗产的同时,常会考虑家庭财产的最终去向,竭力防止财产的外流。无论世俗女性还是宗教女祭司,在接受父亲或丈夫赠与遗产时,多会接受所附限定财产最终归属的要求。此类继承或者说遗产分配行为基本都立有泥板契约,有数位中证人,且多滚压有相关人员的印章,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1]杨炽.汉穆拉比法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2]Dekiere,L.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 [M].MHETVol.II,Part 1:Pre-Hammurabi Documents.Ghent:University of Ghent,1994.

[3]李海峰.从民间契约看《汉穆拉比法典》的性质[J].史学月刊,2014(3):118.

[4]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习俗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5]Samuel,G.The Old Babylonian marriage contract[J].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1969(89):509.

[6]Cuneiform Texts from Babylonian Tablets etc.in the British Museum[M].,Part VIII 2a.London:Pubished by the Trustees,1889.

[7]Harris,R.Ancient Sippar:A Demopgrahp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M].Leiden:Nederlands Histoirshc-Archaeologish Instituut Te Istanbul,1975:358.

[8]李海峰,祝晓香.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地区女祭司的经济活动研究[J].安徽史学,2007(2).

[9]李海峰.试论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的家庭地位[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the Female Inheritance in Old Babylonian Times

CAO Ming-yu1,LI Jing-wen2
(1.School of History,Dalian University,Dalian 116622,China;2.School of Law,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Dalian 116025,China)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 system,is one of the indicators to see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and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In Old Babylonian times in Mesopotamia,women did not have legal inheritance because of their low social and family status with a small share of inheritance by wills,and women hardly owned property for the lack of discretionary disposition.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secular women and priestess groups in the inheritance rights.

Old Babylonian Period; The Hammurabi Code; Woman; Inheritance Rights.

K124.3

A

1008-2395(2017)05-0052-05

2017-02-16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古代西亚早期国家管理中的印章研究”(W2014309);大连大学教学改革项目(2016G2-78)

曹明玉(1977-),男,史学博士,讲师,主要从事世界古代史、古代西亚史研究。李静雯(1994-),女,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婚姻法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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