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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问题研究
——以大连A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2017-03-12邵本武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监督者办案检察机关

王 成,邵本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污贿赂局, 辽宁 大连 116039)

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问题研究
——以大连A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王 成,邵本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污贿赂局, 辽宁 大连 116039)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实践中受制于监督主体案多人少、监督手段方式有限、监督环节的滞后以及被监督对象的权力过大等主客观因素,刑事诉讼监督,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还不明显。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加了刑事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为刑事诉讼监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而通过制定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构建能够对被监督者的切身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制度机制,始终是实现刑事诉讼监督应有效果的最关键环节。

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制度建设;技术手段;对策

本文以大连A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以该院近五年来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数据为依据,分析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面临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论述以及检察工作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求对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有些许的助益。

一、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现状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刑诉法》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根据诉讼阶段将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进行了划分,主要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三阶段,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等。

根据我国司法体制及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因此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也主要在基层开展,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决定着该项工作开展的成效,探究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具有现实意义。大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中上游水平,大连A区在大连的城区中属于后发的城乡结合地区,总人口120万,户籍人口75万人左右,外来务工等流动人口量较大,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A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年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600余件,审查起诉案件 1000多件,属于办案量较大的基层检察机关,以大连A区检察院为例,探究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笔者调研查阅了A区人民检察院2012-2016年五年的刑事诉讼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的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相较于年均办理审查逮捕600余件、审查起诉100多件的案件量,刑事诉讼监督的各项数据明显偏少,如立案监督年均 20件以下,侦查活动监督(纠正违法、改变定性、追捕漏犯、追诉漏犯)年均次(人)数也在 30次(人)以下,审判监督中提起抗诉的人数年均 15人左右,刑法执行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纠正脱漏管)的数量年均10余件(人),并且多数数据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二、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大连 A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刑事诉讼监督的各项数据,结合笔者所经历的刑事诉讼监督的实践,笔者先从总体上归纳分析刑事诉讼监督各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之后重点总结论述当前刑事诉讼监督不同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一)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实践以及监督学规律,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在监督主体、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环节以及被监督对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1.监督主体方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新入职的人员占比大,缺少监督的经验;监督人员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的水平有待提高。

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都面临着案多人少,人均办案量居高不下,办案压力大的问题,以大连A区检察院为例,不论是审查批捕案件,还是审查起诉案件,年人均办案量均在100件以上,在这种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下,办案人很难抽出时间办理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很多一线办案的检察人员都是刚进入到检察系统不久的新人,缺少刑事诉讼监督的经验,对监督活动的尺度把握等能力存在欠缺,监督的效果不佳;同时,很多经过多年锻炼,具有丰富的监督经验的干警因晋升、调动等不再从事一线办案工作,而新的办案骨干的尚未成长起来,进而降低了整体的监督水平。

2.监督依据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未规定统一的监督标准,监督的权力不足,缺乏监督的有力保障。

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在部分条文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方面的权力,但是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出台统一的监督标准,且未考虑各种监督方式的衔接以及缺乏对监督权力的保障措施,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力的依据不充分,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情形,在A区可能被监督纠正,但是在B区却未得到纠正,造成司法的分割化、碎片化问题。同时,由于法律未规定监督权力的保障措施,导致被监督对象不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等,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审判机关甚至只是简单的回复“收到了”、“知道了”这种完全没有把检察机关的监督当回事的情况,由此可见,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问题之严重和没有有力保障的尴尬处境。

3.监督方式方面:监督方式不足且效力有限,很多监督方式流于形式,不能满足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需要。

《刑诉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采用的固定化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有:发出立案(或者不立案)通知书、提出违法纠正意见(口头或者书面)、检察建议、刑事抗诉、建议更换办案人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以上6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作用发挥较好的只有刑事抗诉,立案(不立案)通知书的作用次之,其余4种监督方式要么是实践中一般不会使用(建议更换办案人,因为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更注重相互配合),要么是虽然经常使用但是效力一般。当前司法实践的发展无疑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

4.监督环节方面:监督仅以事后的书面监督方式为主,监督环节滞后,无法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的司法行为,避免有害结果的发生。

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参加公安机关关于重大案件的批捕讨论,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侦查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制于刑事诉讼活动阶段性、分工以及检察机关人员数量等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提前监督的案件数量非常少。实践中,不论是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还是审判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最主要的方式均是事后的书面审查案卷材料。事后的书面材料审查虽也能监督发现一些问题,但是无法起到预防、减少损失的作用。“尽管新《刑事诉讼法》拓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譬如加强了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强化了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完善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加强了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增强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但是上述监督范围的拓展,主要对应于提出纠正意见的监督方式,而效力更强的监督方式甚少适用。”

5.被监督对象方面:在思想上不重视相关监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监督对其实质利益没有影响,导致监督的效果一般。

刑事诉讼监督所针对的行为大都尚未构成犯罪,大多数只是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被监督者看来,可能只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后,因为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不能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产生根本的触动,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刑事诉讼监督各阶段问题及原因

除了以上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之外,当前在各诉讼阶段亦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1.立案监督方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强制措施缺乏有效监督手段,难以及时介入,开展同步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大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方面监督的同时,也必须要担负起对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使用强制措施而使用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应该强化对违规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行为的监督力度,但是实践中囿于人员数量、监督手段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难以及时开展同步监督,及时开展预防,将损害结果降到最低。这是当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方面应该亟待探索解决的问题。

2.侦查活动监督方面:因长期监督的效果不佳造成的负面的累积效应正在显现,亟待加强对程序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长期以来,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偏重实行的是“对事不对人”的监督原则,“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规定,基本上是围绕不同诉讼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来设计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的,也就是说,主要是对事不对人”,再加之监督实际中发挥的作用效果有限,久而久之,出现了负面的累积效应,即某个侦查员、甚至是某个派出所在办案中总是出现同样的问题,屡纠屡犯,这种问题尤其表现在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方面。

3.审判监督方面:新制度的实行与旧有的考评考核方法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此种情况下刑事抗诉案件较少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但是很多地方的考评考核体系中,依然将刑事抗诉的案件数量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给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困扰,很多地方为了完成考评考核规定的硬性抗诉数量指标,甚至不得不就抗诉案件与法院进行提前沟通、商量,人为“造成”抗诉案件,失去了抗诉案件的价值所在。

4.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作用与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人员数量少、监督环节滞后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近年来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中,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公众对“高墙内”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关注日益强烈,也对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高检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以及脱漏管案件的专项检察监督行动,对基层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很多基层检察机关从事刑罚执行监督的人员数量偏少,而且监督的手段滞后,多是停留在案卷的书面审查阶段,监督起到的作用不理想。

三、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的完善对策

前文总结分析的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监督不能问题,即缺乏有效的监督路径与方式;二是监督的无效问题,即有监督但是监督没有被采纳和重视。所以完善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是要从以上两方面入手,解决监督不能和监督无效的问题。

(一)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律

检察权设计的初衷就是用来制约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等权力。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从立法的角度赋予刑事诉讼监督以法律的保障,树立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这一方面需要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各诉讼阶段的监督权力,为监督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需明确各阶段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增强监督的可执行性。最为重要的是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违反监督、漠视监督行为的处分措施,必须要建立监督权的保障措施,让监督权“长出牙齿”,对被监督者的利益能够产生根本性的触动,具体的保障措施可以由最高检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但是原则性、方向性的保障措施必须要体现在《刑诉法》这一基本法律之中,彰显刑事诉讼监督的作用和地位。

在《刑诉法》层面保障监督权力执行的同时,也要在《刑诉法》层面明确刑事诉讼监督的标准、原则,尽可能将监督的标准、程序、时间节点、监督的手段等细化,让新从事刑事诉讼监督的新人以及新参加工作的被监督对象等有监督依据和行为准则,以明确化、规范化促进刑事诉讼监督的落实,避免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产生的龃龉和矛盾,实现监督者敢监督、善监督,被监督者能申诉的监督良性体系的构建。

(二)现代技术手段探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

在立法上明确监督标准的基础上,借助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打破事后监督带来的弊端,实现对被监督对象的司法行为起到引领、指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督主体不会监督和被监督对象因经验欠缺导致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

1.建立并推广智能化的刑事诉讼监督系统,增加刑事诉讼监督的科学技术含量。在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政法机关司法改革推进会上,上海和贵州两地探索建立的证据标准指引系统和智能辅助审判系统依靠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手段的运用,对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证据的质量等进行网上监督与识别,在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强化对侦查机关监督的同时,减少了监督主体时间、精力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侦查机关办案的事中监督,在此理念的启发下,可以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互联网等为支撑的刑事诉讼监督系统,打破监督主体人数不足以及事后监督的滞后性的限制,以最少的监督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监督。

2.完善并推广公、检、法、司以及狱所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司法行为的全程网上留痕和可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成为可能,司法机关将能够网上办理的程序、实体性事项全部网上录入,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随时查阅案件的网上信息、流程等,实现对案件的及时介入和监督,对重点案件可以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指导取证固证等。同时将监督的结果定期在信息共享系统中进行点名通报,提出纠正意见和相关的检察建议,并定期将通报的结果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反馈情况上报政法委,请求政法委对屡犯不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相应的处理,使监督真正能够对被监督者的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依托远程视频和大容量的存储技术,建立司法行为直播监控系统和全程记录存储系统。当前侦查机关只是对部分犯罪的讯问和侦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随着现代存储技术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对所有司法活动进行全部录音录像的条件,所以建议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对所有的涉及到对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限制的司法行为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便于监督机关随时调阅查看,实现技术意义上的全程监督。同时建立侦查机关执法或者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司法过程的执法记录仪与检察监督机关监督系统的实时联网,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和司法行为,即使检察监督人员无法第一时间赶到监督现场,也可以实现远程的参与和监督,尽可能做到事前、事中监督。

(三)提升监督能力和被监督意识

刑事诉讼监督需要监督者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以及丰富的监督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监督技巧,掌握监督的时机和尺度,同时在我国的诉讼格局中,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是相互配合制约的诉讼关系,需要被监督者具有一定的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尤其是在当前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普遍面临案多人少、新人新手多的情况下,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1.无论是对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对其进行人权、证据以及程序价值方面的培训都是重要的,通过对其进行诉讼过程背后的价值、理念的教育培训,使其在思想上认识到人权保护、合法提取证据以及遵守诉讼程序的价值的重要意义,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共同的法治理念追求和信仰是刑事诉讼监督得以达到理想效果的重要的前提。

2.在对监督者、被监督者进行理念价值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正反案例对其进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的解读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前沿,提高其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为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遵守相关规定打下基础,建议对新入职的检察干警和公安、法官进行统一的培训,在培训中增设角色换位的培训内容,使其具有换位思考的机会,增加对不同诉讼环节工作的理解和体验。

3.推行“师傅带徒弟”以老带新的实践培训锻炼模式,针对新入职的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缺乏相应的监督经验和办案经验,组成新老干警构成的办案组,在办案实践中“一对一”的传授监督经验、技巧和办案经验、容易出现纰漏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做好经验的总结传承工作,将业务能手的优良作风和经验传递给新人,提升其实践办案能力,更好地提升刑事诉讼工作质效。

[1]赵旭光.刑事侦查的正当性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韩 利.传承与超越: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之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4):115-122.

[3]张相军.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的完善[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3-49.

(责任编辑:于诗慧)

Brief Analysis on Criminal Supervision of Grass-roots Procuratorial Organs—Tak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a district in Dalian as an example

WANG Cheng, SHAO Ben-wu
(Anti-Corruption Bureau,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anjingzi District, Dalian Liaoning 116039, China)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s the state legal supervision organ stipulated by the constitution,the criminal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duty of p rocuratorial organ. However, in practice, due to the limited number of supervisors, limited means of supervision, delays in supervision, and excessive power of the subject of supervision, the criminal supervision, in particular, the effect of criminal supervision of the grass-roots procuratorial organs is not obvious, and some criminal supervision is even in the form and in wri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ch as remote video technology, the popularization o f large c apacity storage recording to ols, etc. is in creasing th e means o f c riminal supervision, providing an opportunity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supervision, by making laws or regulations, bu ilding in stitutional mechanisms that ca n hav e a substantial i mpact on the i 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subject of supervision, it is al ways the most crucial link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supervision.

criminal supervision; issue; system construction; technical means; measure

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7)06 -0013-05

2017-09-12

王 成(1970-),男,辽宁营口人,学士。研究方向:反贪理论与实务研究。邵本武(1973-),男,辽宁大连人,学士。研究方向:反贪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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