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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新特点及侦查对策研究

2017-03-12韩明霏张博睿沙光浩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集资公安机关

韩明霏,陈 伟,张博睿,沙光浩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2 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 河北 邯郸 056200)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新特点及侦查对策研究

韩明霏1,陈 伟1,张博睿1,沙光浩2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2 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 河北 邯郸 056200)

非法集资案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呈现出传统集资犯罪所不具备的新特点,加大了经侦部门侦查办案的难度,影响了打击的效果。本文在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新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当下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的难点,并提出应对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实战工作中提高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效能,妥善处理相关的善后问题提供参考。

非法集资;特点;难点;对策

一、引 言

非法集资案件是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为代表的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其查处工作是当下我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最主要的工作任务,这是由非法集资案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非法集资案件能否顺利破获直接关系到涉案地区的生产、生活和金融秩序和整个社会基本面的稳定。

而在当下,特别是在如今经济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的下行压力不断增加,传统支柱行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外贸型出口行业、高能耗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进入了瓶颈期,其转型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影响,人民群众缺乏合理而安全的资产投资渠道,使得社会上存蓄了大量的闲置资金。在上述的两个主要原因的影响和推动下,为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加之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非法集资的犯罪人提供合法的平台,当下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式的爆发,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当下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

当下随着以“e租宝”、“泛亚”和“中晋系”等一系列以特大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特别是出现了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金融集资犯罪,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以往非法集资犯罪所不具有的新特点:

一是破坏性增加。现阶段非法集资案件得到经侦部门重视的原因之一就是涉案的金额、人数及地区超越以往,同时其跨区域性的特点也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往往涉案的金额会高达上亿元,同时涉及多个省份的上百人。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非法集资的规模出现了进一步的发展。以“e租宝”案件为例,从现有侦查发现的证据来看,涉案金额高达580亿元以上,基本上涉及了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全国大部分省市,而涉案人数更是高达 90余万人,绝对是以往的非法集资案件无法相比的。这就给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经侦部门带来了极大困难,一方面是一个省、市的公安机关难以应对如此大的办案规模,另一方面是夸地区办案所带来的管辖上的问题也十分棘手。

二是非法集资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合。随着以“P2P”为首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出现,非法集资案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爆发期。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优势就是其依靠互联网本身强大的宣传和互通能力所带来的巨大的客户群和便利的使用性。而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往往就看中了这些优势,同时又利用互联网本身的隐蔽性等弊端大肆作案。犯罪人往往会以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幌子,通过互联网的连通性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以高收益,零风险等诱人因素迷惑人民群众,同时互联网的高科技性又使得绝大多数人难以准确区分,表面上看起来与正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异,实则是赤裸裸的非法集资行为。

三是非法集资的手段翻新。犯罪人为了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同时也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往往会通过合法的外包装来掩饰其违法的目的。当下的非法集资犯罪人所使用的手段可谓是日新月异,带有极大的迷惑性与诱惑性,极易使人上当受骗。犯罪人往往会首先采取猛烈的宣传攻势,比如在权威媒体上发布大篇幅广告,通过权威人士甚至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以增加其自身的公信力,再比如聘请网络公司在互联网上密集进行宣传活动,并配以豪车、金钱以及美女等诱惑性的宣传元素,以此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在日常经营中,犯罪人会选择在北京、上海等地的核心地段设立办公地点,同时聘请美女担任重要职务,并经常举行员工分红等活动,以此进一步吸引投资者。以“中晋系”所涉及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其通过下属的美女经理的“炫富”活动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其主要涉案人员在被抓获之前还希望通过去梵蒂冈结婚来进一步宣传。当下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已经由过去的隐藏、掩饰变为积极宣传,由暗处走向明处。

另外,犯罪人的目标群体也在逐渐改变,向青年人,大学生,自由职业者等新兴社会群体发展。这一方面是由当下的非法集资多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发展的新特点所决定的,互联网的主要受众群体多为青年人,所以导致犯罪人转变目标。另一方面,青年人以及大学生等新兴社会群体极易受拜金思想及浮躁的社会气氛所影响,容易被犯罪人迷惑性的宣传所吸引,在追求金钱和发展等目标是指引下,丧失基本的判断力,落入犯罪人的陷阱。

三、当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的新难点

非法集资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犯罪,但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侦查难点: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固定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经侦部门在打击该类犯罪时一直困难重重,造成了广大被害人的不满以及民间集资领域的混乱。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爆炸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从业者的诚信意识单薄和被集资者本身的贪婪,传统的集资犯罪出现了新的侦查难点。

(一)伪装性、迷惑性进一步增强,侦查机关难以发现

现阶段的非法集资犯罪为了逃避经侦部门的打击和法律的制裁,通常都会建立一个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合法伪装外衣,甚至许多非法集资活动在案发之前,在其运营地经过了正规的注册和当地政府的批准,这些非法集资犯罪由于其合法外衣的存在,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群众的投资;另一方面除非其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否则经侦部门是很难察觉到该犯罪活动的进行的,从而错过了最佳打击时间,在接下来的侦查活动中丧失主动权。

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现时间,直接关系到经侦部门侦查的效果,所以现阶段非法集资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直接导致侦查工作开展难,具体表现为:首先,发现滞后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核心的书证、物证和电子证据,导致证据收集难。其次,经侦部门在发案之后才了解到犯罪活动的存在,错过了制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和挽回被集资者损失的最佳时机,导致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无限制扩大。最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案发之后携款潜逃,而经侦部门发现难的问题会进一步导致下一步的追逃和追赃工作开展难。

(二)电子证据收集固定难

当下的非法集资犯罪为了增加其伪装性,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集资群体,多会采用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例如在 2015年末集中爆发“跑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犯罪活动虽然本质上仍然是传统的非法集资的运行模式,但是其外部的集资行为多通过计算机、APP软件和互联网络进行,这就导致当下的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犯罪证据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目前犯罪活动中相对难以收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不擅长收集的一种证据,特别是在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代表的经济犯罪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由于其涉众性的特点,所以其资金往来信息及其繁杂,特别是资金信息被数据化之后,会导致相关的电子证据复杂而繁多,导致了电子证据收集固定难,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电子证据时间跨度长、种类复杂、数量庞大,经侦部门依靠自身力量在有限的侦查期限内难以完整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证据,更不要说在繁杂的证据中轻松找到足以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很多电子证据都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包括银行在内的第三方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数据保存规则,不愿意也不积极向经侦部门移交相关电子证据。

另外,由于电子证据本身依托特定的设备进行保存,具有物质依托性,所以容易被转移和销毁,特别是目前许多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其极容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保存相关电子证据,一旦案发就迅速转移和销毁相关电子证据,导致经侦部门电子证据收集难。

(三)破坏性大,善后工作难以开展

非法集资犯罪被称为经济犯罪中的杀人案件,这主要是体现了非法集资犯罪相比于其他经济犯罪巨大的破坏性。而这种巨大的破坏性会直接影响侦查活动导致侦查活动偏离方向,但是最严重的问题还是影响侦查活动相关善后工作的开展,集中表现在追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这两大方面。

“破案不追赃,案子只办了一半”,这句话在体现了追赃工作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说明了追赃工作是侦查活动的重要一环。而非法集资犯罪的追赃难度之大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经侦部门的难题,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使资金的转移更为发达的现阶段。非法集资犯罪的赃款追缴难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挥霍以及快速转移赃款至海外等方面,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和涉外问题,这都直接导致了经侦部门追赃难。

追赃的难题又滋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在如今“稳”字当头的公安工作中,给经侦部门的侦查善后工作的处理带来了极大难题。广大的被集资者所关心的唯一问题就是自己的集资款能否被追回,一旦相关问题处理不当,广大被集资者受社会报道的影响以及少数别有用心人的鼓动,其正常的诉求表达极易转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而这些问题不光会徒增公安机关的负担还会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是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

四、当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的新对策

当下的非法集资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但是在非法集资犯罪本身隐蔽性、复杂性等因素以及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新特点的影响下,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案件十分困难且效果也不理想,其中主要包括办案周期长、办案开销大、证据收集难等具体侦查问题以及犯罪预防困难和群众满意度不高等制度、效益问题。所以对新的应对策略的需要就显得迫在眉睫。

(一)打防结合,以防为主

事实证明,仅仅通过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已经很难做到有效控制非法集资案件势头的蔓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数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增长速度。同时许多案件即使最后被破获,犯罪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很难得到与公安机关所付出的相一致的社会效益。

单纯的打击已经不再是治本之策了,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预防来控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发展。第一是要密切联合工商、金融和银行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合预防体系,从源头有效监管各种金融信贷机构。第二是要完善非法集资情报研判机制,通过预警及报警机制来及时控制危害的发生。第三是要落实社区,派出所等基层公安机关的宣传工作,以生动形象的宣传保护人民群众远离非法集资的危害。

(二)斩断链条,深挖余罪

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往往以其他的犯罪行为作掩护,例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广告罪,行贿等等。而这些犯罪有时却恰恰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导火索,助长其发展。更有甚者,某些犯罪人看准非法集资犯罪人对这类辅助犯罪的高需求性,大力发展上游犯罪以及下游犯罪,以至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辅助网络,极大地降低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作案门槛。

公安机关必须着重打击整个犯罪链条,注重情报经营与特情的运用,以求通过破获一个非法集资案件来打击一定的犯罪链条,深挖余罪、除恶务尽。

(三)严密监控,建立机制

公安机关一定要建立严密的非法集资监控体系。但是只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公安机关并不是金融领域的行家里手,同时缺少必要的监控设备、监控人员以及数据积累,所以要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一定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工商部门等行政机构密切协作。监控的核心是资金的流向,所以通过银行机构进行监控是主要的监控手段。

同时,监控要建立起机制,绝对不能浮于表面,通过设置各种监控机制来确保监控的有效进行,具体是通过清查来掌控各种民间金融机构的具体账户数量和资金流向。还有就是通过工商部门来核实和监控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注册情况,以防止犯罪人通过设立虚假公司来进行集资诈骗和资金转移。

(四)提高效益,维护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主要任务已经转向促进和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打击犯罪,所以社会效益已经成为经侦部门的根本任务。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时一定要把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来把握,要注意立案的时机与查处的技巧,特别是要注意强制措施的运用,不要把经济问题的解决人为的刑事化解决。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非常容易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并且导致大量的上访和闹访问题,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所以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一定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把维护群众利益、挽救群众损失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追赃和退赃的环节中,一定要最大限度保护涉案群众的根本利益,对赃款的分配以及赃物的变卖一定要谨慎,既要公正、合法又要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以有效弥补涉案群众的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严厉的打击。在侦查工作中,经侦民警需要转变思维意识,适应当下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以一套完整的侦防为基础,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1]钟文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若干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5(11):43—44.

[2]张 敏,周志勇.谈P2P网络借贷平台案件犯罪特点及侦查要点[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3):55-57.

[3]刘 坤.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研究——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视角[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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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 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8(4):43-55.

[7]孙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犯罪化探讨[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2):32-35.

[8]刘 坤.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侦防对策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65-68.

(责任编辑:王 虹)

A Study on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Illegal Fund Raising Cases and the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HAN Ming-fei1, CHEN Wei1, ZHANG Bo-rui1, SHA Guang-hao2
(1 Depart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Liaoning 110035, China; 2 Fengfeng Mining Branch, Handan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andan Hebei 056200.China)

Combined with the internet finance, illegal fund-raising cases enter a new phase of development,showing the new features that the traditional fund-raising crime doesn’t have, which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of investigation for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affecting the effect of strike forc e. On t 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rrent illegal fund-raising cas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ases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which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combating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s in actual combat work and which coul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ed problems.

illegal fund-raising cases; characteristic; difficulty; countermeasure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7)06-0028-05

2017-07-28

韩明霏(1994-),女,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陈 伟(1968-),男,辽宁沈阳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张博睿(1991-),男,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沙光浩(1988-),男,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民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创新项目“非法集资犯罪数据预警和预防体系建设”(项目编号 2017JKF04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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