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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启超的个人自治思想与李大钊“民治主义”自治的异同

2017-03-11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李大钊梁启超主义

李 惠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论梁启超的个人自治思想与李大钊“民治主义”自治的异同

李 惠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20世纪中国历史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近代的国民与国家,转型时期的“自治”观念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新的时期,重新思考梁启超的个人自治思想与李大钊的“民治主义”自治思想以及厘清二者之间的异同,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有着值得借鉴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梁启超;李大钊;个人自治;民治主义

转型时代是一个危机的时代。甲午战争后,中国传统的政治社会结构开始瓦解,传统政治秩序在转型时代由动摇而崩溃。转型时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内涵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西方人的平等自由观念被引入,中国文化出现了空前的取向危机,另一方面,一个新的思想论域也在此时期内出现。当时的中国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近代的国民与国家。近代中国史的一条主轴是反抗专制、暴君、贪污、腐败,建立真正的独立国家,并完成从臣民到新民、平民的转变。转型时期的“自治”观念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梁启超与李大钊的理论主张中都包含着丰富的自治思想,对个人民主、自治和政治发展的问题都有比较深入的思考。

一、梁启超政治思想转折中的自由与自治

在梁启超的政治思想中,个人的“自由”与“自治”是基本而又难以分割的两个概念。 在其流亡日本期间,发表了大量充斥着“自由”和“权利”概念的文章,而在当时“自由”一词已经渐成流行语,梁启超出于对穆勒所说“liberty”自由这一词语翻译的质疑,便提出了自己对自由的见解:“世有爱自由者乎,其慎用毒自由以天下也,取便私图,破坏公德”[1],认为人的本性之中具有“恶”的一面,为了让每一个人追求道德目标,避免自私自利,需要使之认识正确的群己关系,需要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伦理义务和德性义务达到伦理上的自我管理,继而发展为强调自省自强,克己修身,用“自治”来限定“自由”,并做了具体的要求。

二、李大钊平民主义中的自治概念

中国现代思想史上,“民主”是比较有争议的一个词语,是现代性的最重要成分之一。李大钊有关民主的论述以及由此产生的“民治主义”思想的丰富性、深刻性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密切相关,以李大钊的民治主义为基础考察中国现代思想史上的“民主”观念,对思想史和思想史涉及的理论问题都有益处。

李大钊在讨论民主的时候,一直十分谨慎地对待源于西方的民主概念,常常直接使用英语的“Democracy”,因为他深感“Democracy”这个词最不容易翻译,在政治上的民主称为民治主义,尔后又考虑到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去理解,故将其翻译为认同法律和自由人权的“平民主义”或“唯民主义”。在《民彝与政治》一文中,李大钊谈论得最多的就是自由问题。他提出“意念自由为生民之秉彝”的“民彝”思想,强调“自主意识”和“意念自由”。这也为民主政治做理论论证。

三、梁启超的个人自治与李大钊民治自治概念的比较

(一)个人自治思想与“民治主义”自治的相同点

1.背景和目的

两人的思想都产生、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和风雨飘摇、内忧外患的中国近现代民族危机意识形成的历史大背景下,因而决定了其思想主张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他们都以一个文人和思想家应有的责任担当意识承担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在各种思想风起云涌的年代,尽管各自阐述其思想的内容、方法以及代表的阶级利益存在差异,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

2.叙述和哲学的两难

梁启超与李大钊展现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思想开放、自由论述的特征。带着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引介西方先进理论,但都面临着叙述和哲学的两难。第一,无法直接将自由、民主与中国历史经验相联系。第二,在省思或批判何以必须追求与如何实践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3.理论来源方式

采用定点、定株观测,每个品种选3—5株,每5d调查1次,观察记录各品种的物候期和生长表现、开花情况等性状。

梁启超的个人自治思想与李大钊“民治主义”自治思想的探索,都体现了中国现代化过程的特点。两人都受到了西方自由、民主先进思想的影响并加以学习引进,以寻救国之道。梁启超于戊戌变法失败后流亡日本期间,试图从西方政治思想(比如社会契约论)中撷取资源,作为改造中国的基础。李大钊把穆勒的自由主义与卢梭的共和主义相结合,解决哈贝马斯的“如何把平等和自由、统一和多样、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统一起来”的问题。

4.与传统文化的渊源

两人对中国传统文化都采取了批判性吸收继承的做法,并结合西方学说阐释自己的理论。梁启超认为为了争取自由,首先要自强。自强之道包含有许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修养部分。李大钊的“民彝论”是通过挖掘传统思想资源培育民主的本土基础。

5. 重视教育的方法

梁启超认为强民是强国的前提,国家强弱在于国民强弱,普及教育是变法改制的目标。以开民智为第一要义,培养具备“民德”“民智”“民力”的现代国民。李大钊认为培育民主的本土价值,需要教育启蒙。提出“民力”与“民权”不相称的局面,国民教育乃培根固本之图。

(二)个人自治思想与“民治主义”自治的不同点

梁启超“自由”论述中的个人,以兼备私德和公德作为政治参与的基础。既包括伦理上的自治,也包括将个人利益臣属于群体利益之下。这里的“个人”没有像李大钊“民彝”里的天赋而不可剥夺的权利,认为参与政治活动所需要的是自治自强自胜。而从梁启超对自己不注重小节的表现持宽恕心安的态度可以看出,如此高深的道德要求,是很难在个人身上实现的。对于如何通过制定法律保障实现人民权利,如何体现人民公意,如何区分公意与群体利益等并未深究。

1.对于“自治”的定义

梁启超意识到只强调自由或以权力诠释个人自由的严重后果后,又采用其他方式叙述自由。一方面自由是针对被奴隶者而非施压者来说的,另一方面将自由重新阐释为解决中国问题和个人自我实现的条件,加进了政治和道德上的意义与要求。以自治代替自由,将自治在政治和伦理上具有的意义合而为一。自治包含:不受治于他人和真能治自己。

梁启超认为,政治解放是造就解放的首要前提,在这里可以看出,民主的工具性是很明显的。而李大钊在论证民主的正当性时,有时着眼于民主的内在成分和内在价值,认为民主要尊重个性,有时直接把民主当作“好的生活”或“好的政治”的内在部分。李大钊认为“民治主义”的概念兼具了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三种善良政治,即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形式。[2]民治主义没有成定式的“治制”,也不限于特定的国家或特定的民族。

2.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

梁启超认为国家的自治与个人伦理的自我要求之间,难以截然分开。将自治的意义从政治上独立于外力的干预转为政治上的自己管理自己,再转为伦理上个人的自我管理。梁启超勉励大家“自治自助”,呼吁国民积极参与救国事业,而基础是自我更新。自我更新的方式是学习各国民族自立之道的长处,以补自己的短处,重点之一是加强个人权利思想。梁启超用“天演”和“良知”细说权利思想的来源与性质。事实上,权利思想不以物质利益为目标。以自胜为基本精神的要求,不容易在个人身上实现,更难求之于政治当权者。只有在相应政治、社会制度,以及在对于良知所示内容和对于伦理在政治上的角色都有共识的文化氛围下,才可能发挥作用。

李大钊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以后,从追求建立西方式民主政治的民主主义者,变为建立苏俄式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强调民主与社会主义的一致性。李大钊认为,平民政治包含“个性解放”和“大同团结”两个方面。这二者也不存在谁为谁牺牲。只有在社会主义之下,民主才是真正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政治。“工人政治”才是真正的“平民主义”。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制度,而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在内的一种社会形态。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要素,包括在社会主义的定义中。就社会主义和民主作为“精神”来说,两者是相近而一致的,由平民而起。

3.个人与法律的关系

梁启超十分注意法律具有的限制性,人的自由以不侵他人自由为界,文明社会中的自由要服从法律。梁启超将法律与良知相联系,法律的强制力,既不是外铄,也不是首先制定的规范,而是出于良知,不用劝勉、逼迫,而能自守规矩,这就是自治。梁启超略过从政治上自我治理的观点,解释法律自治理念的意义和重要性。最终,梁启超把法律自治的问题又带回到改造个人的问题上,只要有了自治的个人,就能达成法律自治。梁启超在理解自治在尊重和保障他人自由时,以利群为人自立的根本目标。他的法律自治主张容易从原来保障个人自由为旨,转为以争取群利为目的,进而可能钳制个人自由,其所理解的法律重要性也常常落在维系群体生活秩序的要求上。

李大钊从无政府主义转向马克思主义以后,从“平民政治”过渡到“工人政治”。强调“工人政治”、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与民主的连续性和相同性。把民主理解为“平民主义”,会使不具有法律含义的“平民”概念遮蔽具有法律含义的“公民”概念,会导致对民主观念的法律基础的忽视,将民主的观念即使在政治领域也仅归结为模糊的道德概念、前宪政概念。

4.个人与群体的关系

梁启超从提倡变法转向“自我”,敦促个人的自我精进与改造,重视修身养性,反对将个人修身脱离对政治和社会的关怀。以此形成的“新民”是个人追求德行和精神上的自我改造,在形式上类同于中国传统读书人的自我修养。梁启超的利群主张,主要见于《新民说》中对个人自由的重新诠释,认为自由是指团体自由,非个人自由。然而什么是团体自由,梁启超并未作出解释。梁启超认为法律的意义已从限制个人以求他人自由的保障,转为限制个人以求群体利益,群体的强有力在于法律。

梁启超先前就有重视群体的趋向。此时着力于理清群己之间的关系。在《新民说》中,提出利群是为了自保自利,也是义务。群乃自然原则,人初始即具群性,用“群”和“大我”说明个人生命的意义。

梁启超虽然主张个人自由与自治,却并未强调必须建立以维护个人及利益为主旨的政治原则或秩序。

李大钊对包括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或理想做了工具性论证。民主与民族的统一是因为民主讨论需要一个共同体框架。与民主主义相一致的民族形式是包容各地区差异的联邦组织,各民族间都是自由平等的。个人的自由是人民和社会生存的命脉,需要力争。

李大钊民主观的最重要特色是把当时传入中国的两种民主思想——公民个人自由的自由主义和强调集体公共意志的共和主义结合,得出了“商议性民主”的观点。认为政治的基础是民意而非暴力,民主政治下真正起作用的是理性或理由的力量。李大钊仅仅解释了多数裁决制度为何不等于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多数裁决制度如何不变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多数裁决制度如何不变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李大钊区分了国民公意产生的强力与强力产生的“公民公意”,把自由政治与多数政治区别,民主政治的实质在于自由政治而不是多数政治。自由政治的精神,在于人人可以自由公平讨论,以求共同认可。自由政治的真谛,乃依于公认,多数是表示公认的方法。人人参与自由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并不是对强力的屈从。李大钊强调民主政治的核心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自由认可。

结语

“欧美国家的民治主义是个人主义的结晶。它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社会意识。”[3]美国哲学家杜威在面对20世纪上半叶美国政治现状及问题时,提出了民主并不只是政治结构的问题,而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问题。20世纪下半叶,美国社会学家希尔斯从公民社会运作的角度,讨论公民德行的内容及重要性。在这些新问题被问及的新形势下,梁启超以个人伦理自治,得自由之利并免其弊的主张,是否有其现实相关性?在争取群利之外,如何以其他的方式与自由民主论述结合?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如何重新思考自由民主和个人伦理要求的关系?在高扬国家主义和认同政治的时代,如何在政治秩序中赋予个人自由恰当的位置和保障?李大钊对自由、平等、团结这些现代观念的真诚信念和平衡理解,对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开放态度,可以对现代中国思想界的民主观念做一个全面而不失主见的把握。民主的建设,尤其是政治民主的建设,取决于如何协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抽象团结和具体团结。古人对今人最好的馈赠莫过于理想的启示。面对这些难题,在明确了梁启超的个人自治思想与李大钊的“民治主义”自治思想以及厘清二者之间的异同之后,两人的看法是否有正面意义提供有力的思考线索?这些都值得关心“个人”命运和处境的人们深深思考。

[1] 梁启超.新民说[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2] 崔燕.朝向“真的自由”:李大钊自由观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3] 马晓茹.《现代评论》的民治思想 [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增刊.

[4] 肖红旗.梁启超自由理论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07:11.

(责任编辑:张连军)

10.3969/j.issn.1009-2080.2017.04.019

2017-06-22

李惠(1986-),女,河北邯郸人,河北工业大学2015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B25

A

1009-2080(2017)04-00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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