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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对于生态检察的借鉴

2017-03-10秦国文

关键词:检察伦理少数民族

秦国文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对于生态检察的借鉴

秦国文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生态文明建设自党的十八大被纳入 “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其地位日益凸显。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关键在于全社会形成理性的生态伦理观。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孕育了独特的生态伦理观。梳理、评述我国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特征、价值和主要内容,从中提取有益因子为当下生态检察工作提供历史智慧。生态检察应充分吸收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合理成分,在执法理念的转型、公众参与、协商治理和专业治理等方面提档升级,为实现人与生态和谐共存,确保生态安全,实现中国梦提供检察保障。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生态检察;生态文明

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建设的长期效益被人为忽视。在某些地方,生态产品成了社会最短缺产品,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成为奢侈品,自然环境蜕变成“天然垃圾场”,①某些地方政府甚至为破坏生态环境企业充当“保护伞”, 因生态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②森林渐减、河流渐断、物种渐灭,沙漠化、石漠化不再遥远。人们不禁诘问人定胜天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忽略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忽略人类生命的延续、忽略后代人的利益,长久下去,地球如何?深入思考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转变生态伦理不失为应对生态危机的一条重要路径。生态伦理观念必须与时俱进,重视挖掘民族传统的生态伦理意识,有助于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看世界。风景秀丽、古木参天、林木茂密、山川如画的少数民族地区在让人流连忘返之余,扪心自问,产生于落后生产力背景下的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对于当下生态文明建设是否具有借鉴价值,值得我们从不同维度探究,如何就其中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有益因子加以借鉴,依法有效地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的特征与价值

(一)内涵与表现形式

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等经济欠发达的沿边地区。其生态伦理的现代价值在于与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存在耦合性,为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历史渊源。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对于生态环境重要性的深刻认识、体验、情感意识,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朴素的价值取追求,是少数民族认识自然、征服自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民族内部自发自治的智慧产品,是遵循生态环境规律求得生存、发展的带有特定伦理性的行为规则总和,亦是朴素的中华多元法文化瑰宝。少数民族保护生态、美化自然的生态伦理观念是以先例为基础而获得“合法性”③。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活化石”,④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念表现形式具有分散性⑤。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源自于其传统生活、生产方式、宗教文化、传统知识、习惯法等地方性知识,往往呈现于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少数民族的关于大自然的传说、故事、神话、民歌、宗教信仰、谚语、格言、碑文、经文、乡规、民俗、禁忌、少数民族习惯法等等当中都有一些自发的、朴素的、原始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体现一定生态伦理的行为规范。⑥对于没有文字或者文化低下的少数民族而言,古碑刻即使无字亦无异于上苍的圣旨。

(二)基本特征与价值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占8.49%。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民族地区大多处于江河湖泊的上游,森林资源十分丰富,人们依山而居,与森林的关系十分密切。作为多民族的大国,地域广大,文化多元,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同样具有地域性、民族性、文化性、宗教性、时代性等特征。⑦但本文着重介绍以下三种基本特征:

1.实践性。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来自于人类区域性、阶段性的实践经验的提炼、升华。与汉文化当中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类似,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最高价值目标在于确保本民族人种不灭、香火传承,体现了农耕文明时代特有的强烈的生命繁衍意识和对生命的崇敬之情。有学者认为,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当中包含了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做人道理。⑧道理并不深奥,潜藏在日常生活中,人人看得见,时时摸得着,个个能感知。借助谚语格言、神话传说等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便于记忆的语言来表达神圣的法言法语,督促本民族成员自觉践行。

2.契约性。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契约性,学界往往忽视。以侗族约法款为例,它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本民族内部大家在自愿原则下,共同饮酒盟誓制定的,具有显著的契约性——对天、对地、对人的同时承诺。如侗族约法款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原始民主特征——约法款面前平等。在侗族社会里,一律宣誓盟约,权利和义务同等,一旦颁布,就要严格执行,如有人违犯,不分男女、尊卑、长幼,一视同仁。对于违反者一律惩罚。实践性、契约性使得违反生态伦理者即便是在方圆几十里很有势力者同样具有强烈的惶恐、负疚、悔罪感。⑨

3.自治性。通过少数民族内部的自发自治自我管理、熟人社会的宗教性、强制性——熟人社会情、理、德、神的压力,家族、村寨乃至整个民族的压力而非借助官方乃至法庭来化解生态资源纷争。一句话,家丑不可外扬,就地解决、就近解决——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本民族内部管理结合,能在越小范围内解决越好,对动辄报官的行为极为反感,对诬告陷害行为更是不齿,体现出一种类似现代的纠纷非诉性解决模式。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价值主要体现:

1.秩序价值。人类发展到现在为止依然不过是是攫取型经济的翻版,但是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蕴含着人与环境之间的秩序。精神层面敬畏、膜拜大自然,物质层面对于大自然的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都在积极倡导一种对秩序的规制,并非可以为所欲为,甚至与当事人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等级的高低关系不大。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内部的生态规范、秩序,它具有贴近普通民众的优势,有利于特定区域内的相关民族群众在主体思想上产生对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的认同感,作为一种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功效。

2.平等价值。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认为“万物同源”、“万物平等”、“万物相依”,人类在生态资源分配上没有高人一等的特权,阳光、空气、雨水等自然资源对于农耕文明背景下的生灵而言是一种天然的平等;认为大自然的生物和人类都是宇宙的子民,具有同等地位,甚至认为人类来源于某种生物,人类与生物之间具有特殊的感情——人类与某种生物同源同祖。这与现代“深生态学”观点耦合,认为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圈中所有生物其内在价值平等。⑩

3.集体价值。少数民族生态伦理往往来源于以若干村寨为基本单位集体公开议定、修改、实施的行为规则。面对魔幻般的自然界,人类个体只有与群体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被集体驱逐出村寨无异于自我了断自寻死路,民族、村寨、家族的整体利益远远高于个体成员的利益。任何个人倘若为了满足无度私欲,违背自然规律,试图无限获取自然资源,肆意破坏生态平衡,是对于整个家族、村寨乃至民族集体利益的严重背叛,践踏了集体价值,必然天怒人怨,遭到群体谴责,受到集体的制裁,不会因为其所谓的个人地位、家庭(家族)背景而得到豁免。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集体价值在当下亦散发出满满的正能量。对资源获取的有度性、对生活状态的知足性都体现在对大自然的敬畏、对于集体利益的尊重当中。

4.风险价值。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亦是价值冲突的产物。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物,经济学上被称为“社会成本”,德国将环境犯罪视为经济犯罪。社会成本必须考量社会的承受能力,超越承受能力的社会成本就可能异化为可怕的灭顶之灾。少数民族在生产力低下的刀耕火种的农耕文明时代,尽管没有生态环境一词,但是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可能产生的所谓严重后果——破坏风水、损坏龙脉、触犯神灵、惹怒上天等等人类打破生态平衡可能要付出的社会成本——“生态风险”,只不过是借用上天鬼神的名义通俗表达试图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而已。正是因为如此,少数民族凭借祖祖辈辈的地方性知识固守生态伦理的根本底线——在神秘莫测的大自然魔幻面前,宁愿主动放弃当代人乃至自己可能的一部分既得利益而规避潜在的生态风险,并且对于与之相反的背叛行为严格规制。这也是价值观冲突的理性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深刻认识到大自然生态的风险价值,指导如何利用一切办法去规避风险、减少风险、降低风险,主动规制人类自己的行为,是十分值得借鉴的。

5.精神价值。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产生于其日常生产生活之中,但是其对于自然的敬畏、虔诚、热爱等精神价值却是独特、深远的,从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上升到道德、精神层面的高度。按照本民族的生态伦理理念要求去做可以心安理得,否则一旦违背规则,还不要讲熟人社会可能的白眼、乃至隔离、扫地出门,或者私刑,仅仅肇事者内心的恐惧、灵魂的煎熬、道德的自我批判就已经令其生不如死。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不仅仅是所谓单纯经济关系,更重要的是道德伦理关系,人对生态保护具有道德义务。取物有度,用之有时,处之有节,天人乃谐和,(对草木)刨蔸挖根、涸泽而渔、杀鸡取卵如同可能导致自己断子绝孙同样严重,背叛本民族的生态伦理意味着自己的家族乃至整个民族难以繁衍生息。它影响少数民族的不仅仅是经济生活,更重要的是精神生活。

二、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主要内容

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满足生产、生活的最基本需要的森林、水源、草原、耕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其生态伦理观实际上就是通过对这些与人类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建设、保护等方式反映出来。

(一)对于森林的生态伦理

生命之源。森林与少数民族的生息繁衍息息相关,在以森林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中,少数民族进一步认识到森林与自然、农业生态间的关系,认识到人对生态的道德义务。按森林面积比较,民族地区占全国41.1%;按林木蓄积量比较占全国57.4%。与孔孟把推广植树作为实现王道理想的具体措施不同,少数民族把森林视为生命之源。傣族认为有了森林方才有水、田地、粮食、人的生命。侗族视某种动植物为祖先的母体原型,“先造山林、再造人群”的歌谣反映了其视自然为主,人为客的生态伦理。保护森林如同保护人类自身。

祭古树拜神树、严禁砍伐风水树。少数民族认为,砍伐古树、神树是对祖宗的背叛,会给本民族带来严重灾难。彝族村寨 “神林”里一草一木都不能随便乱动,惊动“神林”,将会遭到神灵的惩罚。黎族禁止砍伐血缘集团墓地里的树木、藤蔓,否则重处。“侗款”《二月约青》规定: “乱砍寨边风水树,处罚钱五十吊。”

遵循“取物有度”原则。侗族“开棕门”往往要跪祷: “我开棕门,得罪树神,不敢贪心,只取三层。”彝人认为,树有命不能随便砍,更不能砍光,要留后路;砍光会犯下罪过。这朴素的自然观念实质是敬畏自然,适度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生态伦理。

热衷于植树造林。黔东南侗族,婴儿生下时,家人就去栽种100棵杉树,等到18年后作为成婚费用。民谣:“十八杉,十八杉,人刚生下就栽它,待到姑娘十八岁,随着姑娘到婆家。”岜沙有把人生重要节点与植树相联的民风,人出生、成年、成婚都要种树;老人去世 ,墓上种纪念树,人树合一。因故,自觉爱树护林,不轻易砍伐林木。

注重源头预防。少数民族为保护作为生产、生活重要来源的森林资源,规制滥伐、焚林行为。广西兴安《兴安县大寨等村禁约碑》(立于1897年)约定 :“一禁高山矮山,四处封禁,不许带火乱烧,如有砍山烧耕地土,各要宽扒开火路,不许乱烧出外……如有乱烧,拿获、查出,众等公罚银二两二钱。”高坡苗寨 “榔规条约”(1936 )约定: 山上只能捡干柴、砍马桑等树,砍其他树种一捆罚大洋 5 块;伐成材杉、柏重罚。

(二)对于水源的生态伦理

崇拜水。春秋时,百越族群就有“春祭三江,秋祭五湖”的习俗。壮族所崇拜的水神,基本上是与其生存有直接联系、生产生活所依赖的特定的河流、溪水。土家族逢年过节敬水神,在水井四周焚香祭祀。彝族举行祭祖仪式时,要同时祭祀水神。不能玷污潭水,不能砍伐潭边树,唯恐触犯龙神报复村寨人畜。青海藏区流传着神湖禁忌——禁向湖泊泉水便溺、倾倒污秽,禁捕水中动物。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大片的圣湖很少受到人为影响。

重视水源保护。一是保护水源的洁净。禁忌在泉源处,水井里洗脸洗手。纳西族水源保护规约详尽、操作性强,用水时间、方式等均有严密约定,形成了凌晨挑饮用水,上午洗菜,下午洗衣服的习惯。1998年丽江县博物馆征集到立于光绪三十四年的香格里村水源保护石碑上“禁止水塘内男女洗衣服”等字样清晰可辨。广西武宣壮族讲究饮水洁净,不许泉头井边绑牛马。土家族人直接饮用水井之水,看重水井,不准在井里洗菜洗衣服,不准水井附近建厕所、牛栏猪圈等。白族视向水中扔垃圾为极不道德,认为会加重筛水神仙负担。广西瑶山地区水源旁常立着石碑规定不准污染水源,否则惩罚,更严厉的还会遭到“断子绝孙”等诅咒。在当地百姓看来,保护水源洁净,防止污染可避免神灵降灾。二是保护水源地周边树木植被。白族人甚至细化到对水源处树木的保护。如“凡山场自古所护树处及水源不得乱砍,有不遵者,一棵罚钱一千。”“禁岩场出水源头处砍伐活树。”白族主要聚居地大理山清水秀,泉甘冽清,处处“天然矿泉水”莫不得益如此。

(三)对于草原的生态伦理

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特点——自然环境恶劣,地广人稀,多数位于偏僻甚至边疆地区,生活条件恶劣,比如,甘肃和青海的交界区域的土族等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地域生态文化,严格控制饲养种类与规模。为了保护干旱少草的草原,保安族主要饲养绵羊、牛等为副业,对大型食草动物控制饲养规模。青海藏区流传着活地禁忌——严禁在草地上胡乱挖掘等,使少数民族地区很少受到人为活动影响。严禁垦殖公共牧场。广西融安泗顶镇《永远明禁》碑(同治六年)约定: “故意向牛场地耕种生理者罚钱八佰文。”

(四)对于耕地的生态伦理

尊崇土地神。在中国,土地神对于农耕的少数民族而言是普遍尊崇的一种地方保护神,凡村寨往往有土地庙。云南 新平民俗,六月初六,农人持壶、双鸡祭田,谓之“祭田地母”。四川《名山县志》载: “土地,乡神也,村巷处处奉之。” 黔东南施秉县六月六日亦有类似民俗,意图祈丰年、除灾患。可见农人敬畏与感恩,农耕民族土地崇拜之盛。出于对土地的敬畏,规定忌日,不得动土、耕作,建房必卜吉动土,否则触犯神灵,粮食歉收,人病畜疫。

实行休耕、轮歇制度,保持土壤肥力。《全县志》记载, “山中之物产本属有限,且猺民智识薄弱,性荡无恒,此山不能谋生,即迁往他山,故又有食尽一山又一山之语。”宋王禹偁撰 《畬田词》肯定游耕方式的益处,曰:“莫言火种无多利,树种明年似乱麻。数声猎猎酒醺醺,斫上髙山入乱云。自种自收还自足,不知尧舜是吾君。北山种了种南山,相助刀耕岂有偏。愿得人间皆似我,也应四海少荒田。”

(五)对于大山的生态伦理

祭拜圣山、神山。我国藏族人民普遍信仰藏传佛教,信奉“神山”,严禁在神山上采掘、伐猎,严禁影响神山上的动植物,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纳西族人把世代居住的山川赋以人格化,顶礼膜拜,人们为祈福保佑常祭祀山神。彝谚日:“好山靠树木,好树靠悬崖”。彝人视名山为精神偶像而崇拜。东巴经中的《大祭风·开坛经》要求人们不要随便去污染山里的泉水,不要随意采摘花草,不要随意砍伐树木。否则会遭到山神惩罚,殃及人的健康、牲畜的兴旺。这些客观上都起到了保护这些地方自然生物物种、生态环境的作用。

一切都在山中。贵州省从江县岜沙苗寨岜沙人、家、土地、劳作等全在山中。彝族传统文化认为,大山是人类得以生存繁衍的有生命母体,对大山讲伦理是大山与人类共患难的回报与保障。苗族打猎前要祈祷山神谅解、护佑,认为过度、肆意猎杀动物会受到山神惩罚。

(六)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伦理

图腾崇拜。少数民族地区盛行图腾崇拜、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以神灵的名义主动对崇拜物进行保护,将图腾与祖先联系在一起祭祀,认为图腾与本民族繁衍有着特殊利害关系,对这些图腾崇拜的动植物都有着特殊保护的意识。《搜神记》载,江汉之域苗裔先人廪君,化为虎,当地少数民族对白虎感情特别,禁猎虎。

严禁杀生。藏族人民普遍信仰藏传佛教,遵循“不杀生”信念,视无端伤损动植物为“作孽”。蒙古族信仰崇拜大自然的萨满教,认为自然界生命神灵无处不在。这些宗教信仰,影响着少数民族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人们的生态理念。藏区一般杜绝杀生,禁猎禽兽,鄙视、谴责猎者。许多寺院设有“放生节”,放生的动物被视作神物,任其自然死亡不得役使、渔猎。

季节性禁捕猎。严格禁止杀生做不到之后,人类开始寻求两全其美之法,探索季节性的禁止渔猎——通过限制时期、地域、种类、规模、数量乃至手段等控制猎杀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交配、产卵和繁殖的季节对猎、渔的季节性禁忌,反映了少数民族对大自然的理性尊重与呵护,不过分盘剥和榨取。禁猎怀崽、产崽、孵卵动物、幼兽,对正在交配、哺乳的动物要“手下留情”。这些禁猎传统使得动物能够再生再殖,保障了生物的多样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认为动物与人有亲缘关系。彝族宗教认为万物皆有灵性,大自然的生灵和人类一样,都是宇宙的子民,人不能无故侵害动物。否则,先祖会惩罚他,死后不能与先祖团聚。在纳西人眼中,虎、蛇、蛙、龟等是是人的朋友,严格禁止捕猎,不能伤害的,否则会带来灾难。这与当下所倡导的人类应该珍惜、善待地球上的生命,促进生态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观念一脉相承。禁止用破坏性的手段渔猎。鹤庆的碑刻中就有“禁毒鱼虾”。雷山西江苗寨认为上山打猎,数量要限制,滥杀无度,要受山神处罚。

专门为动物设置节日。农历二月初一瑶族的赶鸟节(又称敬鸟节、歌鸟节)、土家族四月初八牛王节(清明、立夏、四月初八禁用耕牛),唱《祝牛王词》,表达对牛的尊敬和爱护。白族每年清明节都要祭祀鸟类,吹着唢呐穿山越林给群鸟喂食。祭鸟节期间,禁捕鸟类,禁止在山林燃火。

严禁捕食青蛙。有些少数民族认为青蛙呼风唤雨保证粮食丰收与族群繁衍,凡伤害青蛙必将受天谴;对与农田有关的动物格外关照。

禁止伤害鸿雁。彝族认为,鸿雁保护当地正常气候,伤害鸿雁会激怒上天,遭到冰雹、暴雨等天灾惩罚。因此,禁止伤害,甚至连雁巢周围的植被都不能乱碰。

禁止伤害燕子。有些少数民族 认为燕子喜欢来安家落户象征吉祥、幸福,随便伤害燕子会有报应。

封山封河:让大自然休养生息。土家族习惯法严格执行封山育林公约,一旦封山,便鸣锣公开告示,任何人不得违禁;封山期间禁牧,禁伐,禁火等等,如有违者,罚款粮、栽树、修路等,违禁者甚至要游寨鸣锣检讨。 苗族榔规认为,“封河才有鱼,封山才生树。”

综上,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主要内涵——天人合一 、平等共存、共生共荣的自然观。人类的富贵吉祥离不开大自然的风调雨顺与恩典。与周易“有万物,然后有男女”、儒家“天人合一”、道家“道法自然”有异曲同工之妙。作为少数民族与自然环境不断调适的结晶,这种原始朴素的生态观,告诫人们要善待自然万物。承认自然万物的存在价值与权利;不断调适人与自然的关系,规范人类向自然索取生存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崇敬自然、爱护自然而不是单纯掠夺式的利用自然。只有地杰才有人灵;主张自然界整体和谐,共生共荣。

三、借鉴与启示

少数民族因为生产力的局限而多以原始宗教的形式神化自然,但是承认一切生物都有与人类和谐生存的权利,主张天人合一、平等共存的生态伦理观值等值得我们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加以借鉴。

(一)生态检察执法理念的转型

把生态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生态安全问题,权力、社会、资本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同样责无旁贷。生态检察必须站在国家生态安全的维度考量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才能高瞻远瞩、精确定位。

天人合一的理念,其实是古代智慧的中国人把生态安全上升到本民族乃至人类生死存亡高度考量人与自然(天)的关系,天兴人旺、天病人殃、天灾人亡。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深刻地感受到生态环境的脆弱与自然资源的珍贵,认识到生产力低下时代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可用性决定了人类物质财富的有限性。自然生态对于少数民族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绝对的共存共荣,而是一种绝对的不可冒犯。现代许多国家民法典确认了动物的权利,生态伦理学也经历了孕育、创立和发展成熟三个阶段,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美国发展伦理学家德尼·古莱提出,“生态规则是明确的和无情的,大自然必须受到保护,否则我们人类将灭亡”。我国少数民族朴素的生态意识,对于生态环境立法、检察司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敬畏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是少数民族长期生产生活实践探索的智慧结晶。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民族社会内部自发自治的行为规范,具有贴近底层民众的优势,在熟人社会违反会让人产生一种可怕的有罪感,倒逼人们强制、约束、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由最初的惧怕上天(神、鬼)的报复而敬畏,不敢破坏自然,到渐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一套生态保护的伦理道德观念;善待自然的传统习惯升华为一种生灵(人)与生灵(自然)间互动的伦理道德观念。而当下环境生态平衡之所以被打破,表面上看是一些已经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及其立法上未向最高标准看齐、执法不严、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其实质在于全社会缺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的普遍遵守,依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的束缚所致。价值观的差异才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得不到全社会的同仇敌忾,没有形成让环境违法者“无地自容”的氛围。

对于生态检察而言如何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有悔罪感是工作成效能否得以提升的一个重要检验标志。无敬畏必然无愧疚、不可能产生有罪感。通过让全社会树立礼敬自然、保护自然、尊重生态环境独立存在价值的生态伦理观念,培育全体国民科学理性的生态环境意识是当务之急。人类有利用地球权利的同时,还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中国梦实现的前提基础。

生态环境犯罪对生态安全威胁巨大,严重影响到生物多样性、资源安全乃至气候变化,保护生态平衡作为国家战略走上前台是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必须上升到新的历史高度。生态决定人类文明兴衰、改善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生态是民众最普惠的福祉等作为一种执政理念应被执政党遵循,更应成为生态检察执法必须遵循的理念。

(二)生态检察的公众参与

1.生态检察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司法解释等等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大众化而不能贵族化、干部化。少数民族生态伦理对于本民族成员而言,家喻户晓,养成依约法行事的习惯,因此非常具有生命力。其参与制定的大众化、讨论的民主化、宣讲的底层化、语言的通俗化、遵守的平等化、落实的公开化、兑现的公平化,能够做到让普通民众内心服气、行动服管、惩罚服从,值得生态检察工作学习借鉴。生态检察的大众化、底层化程度是考评生态检察生命力的关键,同时亦是生态检察源头治理、预防在先的关键节点。生态检察规章制度、政策乃至司法解释的出台不能满足于所谓的专业化、程序化,要主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借鉴吸收,同时要借助广播电视等渠道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以宣传、普法,提升民众的知晓率。以生态环境政策的民众参与度拓展民众对生态检察的认可度。当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尽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案件线索真正来自于民众的投诉、举报微乎其微,值得检察机关反思。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村组织(村、组长)的作用,夯实生态检察的群众基础。杨爱华的调查研究表明,发现有人砍木,少数民族地区67.6%的村民会选择报告村长;发生林权纠纷,80%以上的村民选择双方协商在村里(族里)解决。可见,在少数民族地区,村级组织在村民中仍然具有相当的权威,仅有21.6%的村民选择报告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调研问卷统计表明,江西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 3 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16 年 7 月,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的线索仅占受理总数的 15%。生态检察工作倘若调动好了农村村民小组长、村长、村支书等人的积极性,生态检察“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将会大为改变。

3.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约谈机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通过检察长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醒的单位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督促依法履职、整改。检察机关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向纪委监察部门通报,借助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监察监督等提升功效。下级检察机关亦可以报请上级检察机关约谈下级检察机关同级的地方政府负责人。抓龙头,以生态环境保护履职、问责和终身追责等制度为平台,倒逼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简言之,生态检察的公众参与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生态检察执法全面性、突出生态检察重点性、降低生态检察司法成本、强化生态检察执法氛围,把生态环境保护变成一种公民人人有权参与的值得敬重的行为。

(三)生态检察的协商治理

1.吸引民间权威第三方介入治理。注重中立第三方——民间权威的参与,将民间权威人士纳入地方检察协商治理的范畴,发挥少数民族社会有威望的组织或“地方精英”的作用,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人”、阿訇等参与生态检察工作的公开听证;通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民众与检察机关的互动,释法说理,化解疑惑,提升生态检察工作权威性、公开性。民间力量的适时有序介入可以实现国家法正义的民间表达,把法言法语转换成为少数民族普通民众熟悉的下里巴人语言,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因势利导地提升社会民众对于生态检察最终决定的认可度,提升执行的成功率与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的可能性。

2.借力专家学者技术智慧决策。生态检察工作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知识,需要环境保护、国土、农林、水利等等相关部门的智力扶持。检察机关可以以省为单位构建生态检察司法人才库,通过聘请生态检察司法、行政执法、科研、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等形式,为生态检察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目前,我国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少,缺乏收费标准,费用高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需求,成为生态检察的一道门槛。对于非刑事诉讼案件,借力生态领域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知名专家、学者、工程师等等人的权威专家意见,可以考虑司法鉴定的专家意见、地方权威人士意见替代,只要当事人没有异议,当地社会民众能够接受,法院愿意采纳即可。不仅节约办案效率,同时开辟一条保护生态环境的通道,化解生态检察工作当中检察机关越办案越花钱越费力不讨好的尴尬。

3.扶持民间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要积极主动牵头降低民间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凡是民间公益组织可以介于化解的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考虑适度的退出,集中主要精力解决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对于生态系统而言,检察机关尽管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最合适不过的法律主体,但不能因为其代表性和主导作用之特别与突出而排斥民间公益组织的作用,相反要尽可能地依法为民间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提供相应的合适的作用平台。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积极扶持外围组织力量,对于生态检察工作而言是一种明智的战略决策。民间公益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程度不仅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民主程度,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文明程度。

(四)生态检察的专业治理

生态检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以为可以通俗地理解成,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当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行使检察权的系统活动,牵涉到到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反贪、反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职能,涉及到三大诉讼法。生态检察的预防、打击、遏制、治理等等功效的发挥是一个系统工程。生态检察的利益权衡需要统筹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从长计议。

1.机构的专业性。对于生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当下模式基本上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段。截至目前为止,仅仅只有少数的屈指可数的几个省级检察机关在尝试生态检察的专业化模式。全国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是让侦查监督部门去承担生态检察的重任,短期可以,长期肯定不行,力量薄弱,难以统一对外进行监督与协调。如同把反贪、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分散到检察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一样,难以形成合力、难以统一线索、难以统一执法尺度。生态检察的专业化如同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一样需要重新考量,尤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必须尽快统筹。

2.执法的平等性。贵州苗族“议榔给所有的人知道,议榔给所有人遵守”。水族习惯法强调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架于习惯法之上,甚至规定加倍处罚违法的头人。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遵守之所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自发的遵守是底线,没有特权和权贵。然而,当下我国真正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污染者为数不多与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屡见不鲜之间的张力明显,撇开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地方保护”、“区别对待”的功利,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两年依然有的检察院没有实现零的突破,即使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的亦基本没有涉及到央企、大型国企等强势企业,折射出某些单位自身执法的软弱性,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中的“平等原则”启示检察机关必须公平公正执法,注意克服任意执法、选择性司法,实现环境法治的统一,生态环境方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生态检察方能得到全社会的拥护与支持。

3.执法的公开性。一是检察机关每年定期就生态检察工作情况向同级人大、党委专题报告,向同级政府、政协通报,形成类似于向社会报告生态检察白皮书制度。二是案例的公开性。构建定期公开生态检察典型案例机制。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讲“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检察机关定期公开生态检察典型案例,不仅仅可以起到统一、规范、指导执法的目的,还可以实现以案说法的目标,实现预防、震慑、教育、指引的功效,同时亦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展现检察机关最经典、最得意之作让民众评判,是否符合民众的期望值,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欺软怕硬的问题等等,意义深远。借助典型案例公开,善于借力造势,讲好生态检察故事,让社会各界产生共鸣,营造良好的检察司法环境。

结语

少数民族的发展史是一部如何理性地适应环境的历史。人类认识自然的渐进性决定了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不可避免地带有特殊时代背景下的落后成分,作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理应得到充分理性尊重。本文结束之时,祁连山生态问题被公开,甘肃包括3名副省级官员在内的诸多官员被问责,甘肃省委省政府被责成向党中央检查。中央以“中办、国办”名义发出对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长达4000余字的通报,“狠话”频出,“生态安全屏障”从中央文件当中着重强调,前所未有。需要反思的是中华民族的生态安全真的比某些人的政治生命、人大选举的高票通过还重要?在资本人格化的当下,吸收借鉴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有益因子,助推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共荣共存、和谐、可持续发展,确保生态安全,为中国梦、为生态的人格化贡献一份力量,生态检察正当其时。

注释:

①吕忠梅:《完善环境法治促进生态立省》,载《政策》2014年第12期。

②董邦俊:《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③周世中等:《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一-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④王杰、王允武:《少数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⑤向晓玲:《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⑥以苗族的石碑为例,有学者估计,整个大理地区“存留后记”,警戒后人的古碑刻应有一万通之上,这碑文上就蕴含着当地少数民族独特的生态伦理(见段金录、张锡禄著:《大理历代名碑》,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 前言第 2页)。

⑦马天山:《民族地区司法规律及司法权配置若干特殊问题研究》,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⑧郭老景著:《景颇族风俗文化》,德宏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⑨杨福泉著:《走进纳西人的心灵家园》,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 年版,第 5 页。

⑩王正平:《深生态学:-种新的环境价值理念》,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责任编辑:胡乔)

D916.3

A

2096-3130(2017)06-0061-09

10.3969/j.issn.2096-3130.2017.06.014

2017—06—19

秦国文,湖北鄂州人,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检察理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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