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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合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传统

2017-03-10张学博

岭南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德治依法治国法治

张学博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德法合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传统

张学博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流行的学术观点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一个不同层次的范畴,德治是比法治低一个位阶的范畴。从更宽阔的学术视野来看,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放到相互冲突的立场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自古以来的传统。在中国古代社会,从儒法两种文化传统来看,法治和德治是两种基本的治国思路,并非相互冲突的关系,德法合一堪称中国古代法治的主要特征之一。全面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深入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对于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完善有十足的借鉴意义。

法治;德治;德法合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从语义上进行严格的界定,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在目前学术话语中,对于“德治和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基本上是同义使用,或者是混用的。[1]所以文章不在这些具体的“名”上进行过多的解读,而是更加关注“实”的问题。

法治,是人类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共同追求,中华民族是最早发现法治价值的民族之一。[2]主流的法学理论所理解的“法治”即良法善治。其中“良法”又包括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价值。“善治”则包括“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等内容。[3]实际上这些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亚里斯多德的法治概念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良法,一个是普遍遵循。但是,是否“良法”实际上在法律被制定时是无法判断的,因为“良好”是一个主观判断,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会有不同的判断,而不同时代的人对同一法律也会有不同的判断。所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中这个“良”是无法被操作化的,更多是一个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判断。所以,“法治”的概念的核心,主要是是否存在被人们普遍遵循的规则。转换为中国话语,就是“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实践的,而不是玄思的事业。[4]8法治不是学者们想象和构建的某种图景(参照先进国家经验),而是一个个普通人共同生活、生产中集体形成的大家都遵守的规则体系。国家只是将这些规则成文化,法学家也只是对这些规则进行解释而已。当然国家可以尝试引进和部分移植外国法律规则,但是这些规则能否成为中国法治的一部分,最终取决于一个个普通人是否能够长期遵守和认可这些规则,而不是取决于学者们认为这些规则是否符合某些抽象的价值(比如正义)。要理解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不可能只孤立的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也不可能只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而是要从整个五千年的中国文明社会系统的进行理解和思考。剥离开古代中国社会,把法治看作完全西方的舶来品,希望于完全移植一套西方的法律制度,会面临水土不服,也无法解决中国的问题。有几个重大问题,法学界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第一,古代中国是否存在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第二,如果古代中国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法治,那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如何?第三,古代中国的法治与德治理论实践对于今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何借鉴意义?

二、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是否存在?

流行的学术观点认为: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儒家文明是一种等级秩序之下的人治社会。即便是法家,也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手段,法家之法治是君主不受制约的法治,所以不是真正的法治。但是,这些学者们的观点并不符合历史客观,经不起仔细推敲。长沙马王堆出土的《黄帝四经》阐述了中国古代就有十分鲜明的法治思想。“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刑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5]2黄帝进一步通过对蚩尤的战争,表达了不论是谁,如果违反了法治及天理,平民就可以讨伐君主,推翻其统治。这里的“天理”实质上就是古代的宪法。到了后来商鞅韩非的法家思想,也未表示君主可以在法律之外。商鞅提出“赏厚而信刑重而必”[6]105,而且主张“刑无等级”[6]120。韩非也提出“法不阿贵”。固然古代中国法律对于王公贵族贤德有特别刑法减免等特别程序,但这些不足以说明古代中国不存在法治。因为即便今天各国的法律,仍然存在特赦程序。今天的刑法仍然对于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对待,而即便是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如美国,对于黑人的歧视也一直存在。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理想和相对的范畴。其具体含义要在现实国情下考虑。就如同新中国刚成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条款,但直到今天,民间社会大量存在的彩礼现象说明民间社会并不天然接受与自己习俗相反的法律规制,即便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规范。

从“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观点来看,法治实质上是一种相对稳定而可以预期的状态。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只要是相对稳定的长期王朝,就可能是一个法治社会。笼统的把古代中国封建王朝定义为人治社会,是轻率而不客观的。我们阅读中国历史,就发现除了开国皇帝之外,大多数守成的皇帝必须遵守许多祖宗礼法。皇帝本身并非一个随心所欲的人,而是一个制度存在。实际上,不论儒家还是法家,他们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只不过他们对社会秩序的观点和实现社会秩序的方法有差别。[7]309以皇帝为例,在选择继承人的问题上,上古存在“兄终弟及”的规则,但后来逐步就被“嫡长子制度”所取代。但是无论是“立长”还是“立贤”,皇帝只能在这二者中选择,而不能任意选择。这说明,即便是最高统治者,也必须遵守某些规则。人们常常认为明朝是皇权专制时代,实际上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中对明朝的很多描述,表明明朝除了开国皇帝之外,是一个法律体系非常复杂的文官治理体系。恰恰由于包括礼法在内的法律体系过于严格,使得皇帝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则,比如在太子问题和皇太后名号问题上。而对于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其实根本够不着成文法,主要是乡绅来进行治理。只有严重的刑事案件才会到县政府来进行处置。古代地方官员其实通常没什么太多事情,才会出现很多地方官员(如苏东坡)整天游山玩水,把玩诗词歌赋的现象。因为地方官员主要负责重大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纠纷都是乡绅来处理和解决。由于在几千年的中华文明中,从先秦到明清,中国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变化并不多,所以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秩序也就出现“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现象。

费孝通等社会学家也论述过皇权不下乡的历史事实,即中国皇权并非通常想象得那么强大。乡土社会主要依靠血缘和绅权来进行统治。但是依靠血缘和绅权进行乡村社会治理,并非意味着是人治。恰恰由于乡土社会是非常静态和稳定的社会,这个社会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法治社会,乡土社会的人也都严格的遵守着各种习惯和规则。不论是中国的法社会学派,还是萨维尼所开创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其内在逻辑是一致的。法律就其产生而言,是某个特定国家历史的产物,其最初的主要形式就是习惯法,而非制定法。[8]5-9至少在长达几百年的朝代里,中国古代社会很可能是法治社会。如果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成熟得非常早的社会形态,而城市又仅仅占整个社会的十分小的比重,乡村社会占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比重,儒家思想长期以来都是整个乡土社会遵循的规则,那么在除了战乱时期之外的和平时期,可以认为中国都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法治社会。

三、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与德治:德法合一

基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和平年代是法治社会的结论,我们再来探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进一步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就发现法治与德治并不矛盾,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法治社会的形成还有依赖于德治。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统治的两种文化逻辑儒家和法家其实映射的就是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黄帝主张一种简单的法治和德治:法律面前人人平……在法治与德治之下,人民甘愿被统治,‘受赏无德,受罪无怨,当也’。”[5]53

所谓德治,与人治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德治和法治都是一种规则之治,可以说法治是一种外在的德治,而德治是一种内在的法治。法治与德治有着紧密而不可分的关系。聪明的统治者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就要考虑与道德的一致性,将符合道德风俗的规则制定为法律规则,便于社会遵从。商君书的第一篇就讨论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6]1即不论是“法”,还是“礼”都要以人为本,方便老百姓执行为原则。这实质上要求法律规则应该与人们的内在道德相符合,而不是相违背。因为与人的内在道德相反的法律规则很难得到执行,更不可能得到长期的执行。在这一点上,东西方的哲学家实际上是一致的。虽然哈特、凯尔森等实证法学派在西方长期以来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富勒的关于法律的道德的论述与孔子是内在一致的。即法律不可能摆脱道德而单独存在,甚至无法在两者中间清晰的进行划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0]67

孔子认为单纯依靠法律无法有效的治理国家和社会。但同时孔子也不认为单纯依靠道德就可以治理国家和社会,而是主张德治和法治并举。孔子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10]220。这实际上就是法治中的比例原则,在刑法就体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行政法中就体现为适度性原则。孔子恰恰是反对“以德报怨”的,他认为“以德报怨,何以报德?”孔子不仅主张要实现法治的比例原则,而且主要法律不仅要考虑报应原则,而且要考虑到法律的未来后果,这也是法律报应性与预防性相统一的理念。这说明在两千年前的春秋时代,孔子就已经主张实行法治,而且是报应与预防相互统一的法治,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双重统一的理念。

但是从黄帝开始,到孔子都认识到单纯依靠法治无法实现最有效率的社会治理。因为法律是外在的统治,而道德则是内心的服从。过于依靠外在强制,民风自然乐于争讼。孔子进一步认为社会问题最终根源在于个人内心,因此需要从道德内心入手。孔子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191孔子坚持司法目的不在于让老百姓沉迷于诉讼,而是最终没有诉讼或者减少诉讼。这对于今天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要过于迷信通过司法来使得老百姓得到治理。司法只是一种最后的社会治理手段,是成本最为高昂的社会治理手段。法律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老百姓的纠纷,是为了定纷止争,而不仅仅是实现抽象的正义。

总之,单纯的法治或德治都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而且法治与德治并无矛盾之处。德治是通过对内在道德的规范来实现治理,而法治则是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社会的治理立足于法治,但是法治的实现也依赖于德治。因为一个制度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个人道德水平。没有德治的法治就可能是希特勒德国或者暴民之治。

全面的观察中国历史,法治与德治共同发力,即德法合一,是中国古代社会自古以来的治理经验。因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术、文化并无严格分工,政治家、学术家和文学家都往往体现在一批人身上。这也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之不同。所以中国古代学术家、政治家的思想与其实践是知行合一的,并非如西方社会一样,学术与政治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分工。黄帝本人即是一个君主,又是一个思想家。所以用西方的职业化身份来观察中国古代的人物,难免陷入以偏概全的境地。对于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而言,他们的论述不仅是一种的思想的表达,而且是其实践和行动的纲领,所谓诗言志。今天的学者常常把孔子看作一个单纯的学者,甚至是一个不得志的学者,并不符合历史。实际上孔子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代行宰相职权,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家,并且在鲁国实践了其学术理想,只是最终没有完全成功而已。而孔子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孔子不愿意采取不义的反叛之举。孔子坚持德治的理想,自然不能用不道德的方式实现其理想。后世很多中国的政治家,都信奉并实践了类似的举动,即德治与法治并行,如晚清的曾国藩、李鸿章等。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道统的一条主线。

四、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

鉴古可以知今。分析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是为了分析和解决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目前中国的治国理政方略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因素。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正确处理三个传统……传统社会的礼法传统、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以及社会主义的法治传统)之间的关系。”[10]学者甘阳的新三通就是类似观点。实际上,中国学术界已经认识到拿来主义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是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而理论武器则必须立足于自身国情,必须内生于中华文化传统,否则便会水土不服。

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历史就是一个经典案例。早期处处学习马克思主义教条,结果处处碰壁,后来在毛泽东等同志摸索之下,逐步在中国化理论指导下,才一步步取得胜利,夺取了政权。毛泽东思想为什么能带领中国共产党一步步从弱变强,有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结合当时的国情,从实践出发,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来解决问题。中国共产党取得成功的秘诀有三大法宝:“党的建设,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三大法宝中最重要的就是党的建设。这也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是党的领导的思想渊源。实际上,三大法宝的经验总结最主要是中国革命实践自身的经验总结,与西方理论并无太大的关联。

所以,研究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要的方案可能最主要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其次才是传统文化和舶来文化的经验教训。

1.法治建设是否优先于经济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纲领性文件提出,让很多人认为:“过去三十年搞经济建设为中心,现在主要应该集中精力搞法治建设”。言下之意是法治建设将取得经济建设成为党和政府的首位工作。今天中国社会的很多问题,并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带来的,恰恰是经济体制改革依然不到位的产物,即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还未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未调整到位,发展还不够充分。所以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这个问题已经回答得非常明确:“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1]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其目的仍然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水平。而很多问题,比如贫困问题,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等问题,仍然需要通过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而不可能仅仅通过法治建设就能够予以解决。十八届四中全会与三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是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法治建设相比经济建设并无绝对的优先次序。

2.德治与法治是否矛盾?第二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很多人讳忌谈以德治国,将德治与人治混淆。文章研究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正是要破除此种谬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也破除了法治是西方社会独特的产物的迷信。长期以来,学术界有一种偏见,认为法治是商业文明社会独有的产物,也就是认为法治是商业文明和现代化的产物,古代中国社会充其量只有一些法律制度,不能说存在法治。这其实是一种把法治意识形态化的结果。他们的潜台词就是法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先进社会的形态之一。但如果按照亚里斯多德的法治三要素,那么法治就不一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独有产物。

古希腊、古罗马就已经存在法治社会,进一步推断,中国古代的周朝、汉朝、唐朝、宋朝、明朝、清朝也都存在法治社会。因为按照前文的分析,包括皇帝在内的贵族平民都受到宪法与法律的约束。当然,在宪法与法律之下,皇帝、贵族和平民受到有区别的对待,这意味着平等是有限制的平等。但想一下,美国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仍然对黑人作出“隔离但平等”的判决,难道美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还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了吗?如果说法治社会其实更主要是每个人都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中国社会在很早时候就是一个法治社会。

进一步说,黄帝时代就已经看到法治不能孤立存在,而是依赖于德治共同发力。首先是法律本身要以人为本,便于人民执行,其次是统治者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民自然会遵守法律。德治并非人治,而是内心的遵循。这与西方思想家是一致的。“有两样东西,我们俞经常俞持……敬仰和敬畏:头上灿烂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12]177不论是中国古代的儒家,还是法家,其实都是主张一种规则之治,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儒家更加强调作为社会规则的“礼”,而法家则更强调作为成文规则的“法”。不论是“礼”还是“法”,对于社会而言,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并无本质的区别。纯粹的德治无法施行,而纯粹的法治就如同秦朝一样短命,这正是中国历史的经验总结。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而且必须互相补充。

3.法治不彰是否是信仰问题?第三个流行的谬误就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很多学者都认为,法治之所以不彰显,主要是宪法与法律权威不够,所以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使得全体人民信仰法律,然后就离法治不远了。在这个理念之下,出台了系列措施,比如设立“国家宪法日”,“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通过普法和宣誓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认为法治不彰显的主要原因是人民的理想信念有问题那就走偏了。

人民不仅仅是被教育的对象,而且历史往往证明“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13]1031,尽管是以“历史的合力的方式表达出来”[14]148。人民之所以不相信法律,而更青睐于信访,并非人民的信仰有问题,而是说明目前的法律不好用。至于为什么法律不好用,有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说法律不符合实际,法律不便于人民使用,或者法律的使用成本太高。如果联系到前文对《黄帝四经》的分析,就会发现法治之所以不彰显,很可能是没有德治,即立法者没有以人为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符合实际,不便于人民实施。法律应该是历史和实践的产物,而非某种先进理念的灌输或者教育。法律首先是一种工具,而且其最大的作用仍然是工具意义上的。把法律看做一种人民必须信仰的宗教,是一种偏颇的观点。即便是宗教,发展到今天,也是允许人们进行思考和选择的。法治也好,德治也罢,并非一种宗教,只是人们经过理想思考后发现的较好的治理方式。所以法治之所以还没有彰显,恰恰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人们思维不够理性的结果,并非人们信仰不够。如果人们发现法律规则能够最有效率地保障自身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法治自然就实现了。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能首先是要推进立法者的法治思维,制定符合人们实际的高质量的法律规则。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现实路径

从功能主义出发,从事实而非理念出发,可以发现法治并非西方产物。中国古代社会,至少在和平年代的数百年的王朝,不可能是一个东方专制主义所能概况,而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法治社会,只是并非那种与“多党政治”、“三权分立”所捆绑的“现代法治”。这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君权相权分权的、分封与郡县制约的、家国同构的法治社会。而且自黄帝开始,中国就是一个主张德法合一,通过法治德治并举来实现社会最佳治理的国家。而且这套理念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实践中,被有效实施。虽然更为人们所熟知的话语体系是“外儒内法”①,但从功能主义来分析,这与德法合一并无二异。正因如此,面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旗帜鲜明的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汲取营养,采取相应举措来予以解决。

1.客观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姊妹篇,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次序上优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是第一次序,法治是第二次序;改革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改革的核心是经济体制改革,而法治的核心手段是立法和执法。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以如果用一句话来归纳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那就是要实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化。经济建设仍然是解决当代中国存在各种问题的基础,甚至是法治社会最终形成的基础。当经济社会逐步摆脱了高速发展阶段,社会进入平稳发展阶段时,社会自然进入到相对稳定的法治社会阶段。基于此,在推进社会改革与推进依法治国时,要把握好这个关系。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固然要于法有据;但是对于局部中小型改革,可能仍然是鼓励地方实验主义,大胆创新,试点基础上稳步推广再进行立法,不可太局限于普通层级较低的法律规章。

2.德治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的屈辱让今日学人失去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自信。但换个角度来看,抗日战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展现了中华文明顽强的生命力。不少学者似乎认为抗日战争是因为美苏介入,才能使得中国最终战胜了日本。但实际上用辩证法来看,外援是重要因素,内因才是根本和决定性因素。美苏介入固然重要,但只是加速了战争的结束,根本上原因还是如《论持久战》所言:“第一是中国抗日统一战线的完成;第二是国际抗日统一战线的完成……是日本国内人民和日本殖民地人民的革命运动的兴起。就中国人民的立场来……条件中,中国人民的大联合是主要的”[15]443。

五四运动后,从“打倒孔家店”到“文化大革命”的思路实际上是试图彻底摆脱中国传统文化,与传统文化分道扬镳,但现在看来似乎做不到。中华文明太深远了,尤其是西方文明越来越暴露出其内在危机,使得学术界需要越来越客观研究传统中国文化。中国历史上被异族打败的时间并不少,但是中华文明能够延绵不绝,关键就是中国文化的生命力十分强大。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古代中国社会仍有其可以借鉴之处。

3.德法合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选项。客观的看待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并非认为法治不重要,而是要看到法律只是社会治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之所以强调法治,在于前些年在维稳思路之下,过于强调稳定,以人治思维来解决稳定问题,造成社会治理成本高昂的后果。信访居高不下就是这种治理思路下的遗留产物。

笔者在湖北、江西、上海、河北的县乡调研中发现,目前信访已经成为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上的每个部分都试图在这个利益链条中获利。利益链的最低端是上访访民,最上面是国家信访局的官员,中间还有驻京办及北京区县的基层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基层干部的一个结论就是要从始至终平等对待每个老百姓,比如在拆迁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人其实就是一种法治思维。但是法治仍然有很多局限,比如法治往往是事后主义,即主要是产生后果来才发挥作用。即法治主要规范人们的行为。比如在反腐败问题上,党中央通过八项规定等规则和打虎行动逐步实现了“不敢腐”和“不能腐”,但最高境界是“不想腐”。前两者可以通过法治来实现,但是“不想腐”则不可能通过法治来实现,而必须靠德治来实现。

4.中国传统文化最大的特点就是主张“内圣外王”,即外在事功是内在道德的外化。客观上,对于高级干部而言,外在的压力是治标,更多的还有依靠内在道德修养。否则监督成本太高,而且始终存在一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问题。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很低,而其又在非常专业的领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在金融税务领域。我们的监督其实是非常困难的。根本上还是要从内在入手。正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10]5。

总之,德法合一的治理思路是中国古代法治的核心要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须内生于中国文化,同时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这都是使得我们必须同时重视德治和法治。西方文明中单纯依靠法治,或者说过于依靠法治,使得社会治理成本极其高昂,这都是我们要汲取的教训。如果能够德法合一,就能极大降低我们的社会治理成本,实现中华民族的弯道超车,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发展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注释:

①人们常常称呼管仲、王安石、张居正等政治家为外儒内法人物。

[1]王淑芹,刘畅.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伦理学研究,2014,(5).

[2]徐显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要论述[J].求是,2017,(6).

[3]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

[4]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6]商君书[M].石磊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8][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9]金良年.大学译注、中庸译注、论语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10]叶方兴.德法互济、协同共治——“德治与法治:治理的逻辑与路径”学术研讨会纪要[J].道德与文明,2015,(6).

[1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13]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南岭)

D90-059

A

1003-7462(2017)05-0063-07

10.13977/j.cnki.lnxk.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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