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17-03-09吴红霞
吴红霞
(滁州市广播电视台,安徽 滁州 239000)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吴红霞
(滁州市广播电视台,安徽 滁州 239000)
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生命线。媒体不仅能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看见”公正的平台,也能给司法机关提供一个“展现”公正的平台,但媒体监督如果应用不当,也会对司法公正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如何找到平衡点,既保证公民知情权又促进司法公正,这需要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对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共性和个性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以期构建二者之间深入合作的和谐关系,推进司法工作与媒体监督良性融合发展。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新闻自由;独立司法;平衡互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媒体监督的内涵与作用
媒体监督是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揭露、报道、评论等,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批评性报道。它具有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影响效果大等特点,通过形成没有强制力的社会舆论场,代表民众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协调社会机能、调节社会关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正常、健康、有序地安全运行。
河南项城农妇李桂英17年来走遍十余个省份,依靠个人力量追踪杀害丈夫的犯罪嫌疑人却一直无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最终仅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抓获了5名在逃嫌疑人中的4名。据说后来公安系统内部启动调查问责,认定在李桂英丈夫被害案件侦办中,少数人员存在不积极作为、玩忽职守等行为。试想假如没有媒体监督,此案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不知要到何时才能归案。
然而,缺乏制约的媒体监督也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的处理就是例证。被告人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导致一死一重伤,其公安干警的特殊身份以及逃逸过程中的恶劣情节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民众强烈愤慨,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死刑。当年有报纸还发表评论,题目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以说,在舆论连续发声和百姓一片怒骂中,对被告人的审判已失去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尤其是判决前媒体发表的评论,既煽情又定性,实乃不妥。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与途径
司法公正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司法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过程和结果始终体现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公正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既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所在。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实现独立审判。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运行。二是保障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目前司法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已成为一种常态。[1]69-70三是打造效率司法。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最大可能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保证人们被侵犯的权利在最合理的时间里得到最快救济。四是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活动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完善检察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善用媒体回应社会关切等都是强化司法监督的有效手段。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其中包括:内蒙古高院依法再审,改判已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最高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失去23年自由的陈满经过再审最终宣判无罪释放;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在承受近10年牢狱之灾后因为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被宣判无罪;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10年后依法再审公开宣判无罪;河南商丘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安徽省高院再审以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判已服刑近17年的“杀妻案犯”于英生无罪。
上述冤案无一例外都成为了新闻媒体报道转载的热点以及社会公众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仔细分析这些冤假错案的成因,司法公职人员玩忽职守难辞其咎,但媒体关注案情的强大舆论和民众义愤填膺的“口诛笔伐”也是上述“无罪嫌犯”被从快误捕误判的因素之一。由于制度体系不健全,目前媒体监督司法还存在许多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一)媒体监督的弊端给司法公正造成的冲突
中国的媒体一直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媒体的报道常常引起各级领导同志批示,特别对于涉法涉诉案件要求“高度重视,限期解决”。从本质上说,是公权力或个人利用公权力借助媒体这个平台对司法权予以干扰和侵犯。其次,媒体具有事业和产业双重属性。为了追求“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实现“财富效应”最大化,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有意无意忽视或放大了与事实不符的细节,导致舆论评断与法律结论大相径庭,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此外,媒体对于事实的选择性报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的定性报道、小题大做停留在道德标准的煽情报道、突破工作纪律和司法保密规定的独家报道等,在不经意间将客观的法律问题隐性化、人情化,甚至用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造成司法判决既判力和公信力的同步下降。
(二)司法自身不足对媒体监督造成的冲突
“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就是媒体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为了确保独立办案,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也制定了很多限制性规定,包括新闻采访的申请、审查、批准等一系列流程及禁止录音录像等规定。这些限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采访报道效果,也影响了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另外,由于担心媒体报道会对司法审判及从业人员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司法工作者主动接受监督意识非常淡薄,他们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员”或“公证员”身份,不懂得利用新闻传播规律把晦涩深奥的法律术语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的生活语言,导致司法报道和媒体监督融合度不够、感染力不强。
(三)司法和媒体不同职业特性造成的冲突
媒体工作与司法工作各自不同的职业特性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媒体讲究实时动态报道和信息跟踪发酵,司法工作重在冷静客观减少矛盾纠纷;媒体要求尽可能快速完成报道第一时间发稿,司法审判则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媒体发布的内容是记者通过实地采访获得的事实,司法审判公布的内容则是依靠一系列证据证明出的事实;新闻语言表达追求通俗、感性、标新立异,司法用语却力求书面、严谨、务实、理性;新闻监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判决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认可的法律效力。司法监督类报道对记者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成为法律的“行家里手”,才能在司法监督报道中不偏不倚、游刃有余、深入客观,进而促进和确保司法公正。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随着法治中国进程不断推进,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在不断释放,一些热点难点案件也是通过媒体监督报道后得到妥善合法处理。以呼格吉勒图案件为例。当时有记者在听说“一案两凶”之后,便开始了艰难细致的调查,通过采写内参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最终使得杀人冤案得以平反昭雪。同样在媒体舆论推动下,聂树斌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已经冤杀多年的人被宣判无罪,给家属带来了莫大的安慰。当年孙志刚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不仅严惩了导致孙志刚死亡的犯罪分子,还引发了违宪审查制度大讨论,最终使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2016年,媒体连续曝光多名大学生因为学费被骗导致自杀,媒体的强烈关注使得国家多部委在极短时间内就出台多项法规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由此可见,媒体监督报道与司法声张正义,二者之间是不断调整、相互影响和促进的。
(一)司法与媒体都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体与司法都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管是通过强制性的公权力量来解决纠纷、扬善除恶,还是秉承“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职业信念,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司法公正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媒体监督则是守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之所以新闻媒体被人们誉为社会公器,就因为它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时代航船的瞭望哨”。媒体代表民众以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发出声音,引领潮流,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二)宪法相关规定奠定了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把司法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新闻媒体便成为重要途径和最佳手段。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法定依据。“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作为公众知情权的另一种表达,媒体监督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2]3-17
(三)媒体监督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营造了良好环境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价值的重要原则是真实性原则,记者采访报道就是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同样,司法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不断探寻和认定事实真相的过程。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可能会挖掘出一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为司法审理提供补充和参考,同时媒体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对案件评论分析,也可启发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最终对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司法追求的公正性与媒体强调的正能量代表着殊途同归的主流价值。有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因媒体舆论监督破获的腐败案件比例达到30%,在媒体的关注下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也多达千起,媒体监督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未来应当对二者关系进行合理的引导、约束和规范,以期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互动。
(一)划定界线,遵循媒体介入司法的相关原则
媒体监督司法工作首先应当以促进公正为目的,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严控监督报道范围。其次,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我国还没有颁布《新闻传播法》,但诸多法律法规中关于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都需要媒体执行遵守。第三,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真实、全面。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防止不当干预司法的基本原则。第四,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把握时机和原则。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不发表定性结论,不充当诉讼任何一方代言人,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线。第五,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要统筹考虑公众对新闻事件的承载能力和社会评价效果,传递具有积极意义的新闻。另外,媒体监督司法要遵守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原则,遵守无罪推进与程序共进原则,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独立、公开、公正。
(二)创新理念,借助媒体平台积极打造“阳光司法”
构建媒体监督司法的合理架构需要全社会的理解、认同、支持、配合、参与。因此,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媒体监督,大力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庭审直播及与网民互动等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要大力推行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或记者招待会制度,减少舆论炒作风险。司法机关要善待、善用媒体,因势利导树立良好形象,确保正确、善意、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对媒体报道一般过失应给予宽容,充分尊重媒体报道权利,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多措并举,提升媒体监督司法的水平和质量
司法工作专业性很强,媒体从业人员应加大法律专业化培训力度,逐步实现法制报道记者专业化。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要强化对涉法涉诉新闻稿件审核把关,坚持合法、合理和适度的媒体监督,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防止错误舆论影响司法现象发生。要建立媒体不当监督处罚机制,对造成侵权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媒体负责人和新闻从业人员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最后还要通过完善新闻立法规范媒体监督行为,最大程度杜绝新闻报道权力的滥用,进而损害司法公正。[3]161
五、结 语
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新闻舆论工作时谈到“要引导广大新闻舆论工作者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司法机关和媒体机构一个相同的内容就是“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公正亦是媒体追求的终极目标。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揭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自身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防止和消除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把促进司法公正作为媒体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依法、客观、真实监督。同样,司法机关也要善待、善用媒体,积极和媒体形成平衡互动,共同维护整个社会健康运行和发展。
[1]黄永维.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人民司法工作[J].中国审判,2014(10).
[2]童之伟.信访体制在中国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J].现代法学,2011(1).
[3]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9).
责任编辑:吴 夜
On the Influence of Media Supervision on Judicial Justice
Wu Hongxia
(Chuzhou Radio&TV Station,Chuzhou 239000,China)
Justice is the lifeblood of modern judicial society.The media not only provide a fair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to observe,but also provide a fair platform for the judiciary to display fairness,but if the application of media supervision is improper,it will have a great negative impact on judicial justice. How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public to be informed and judicial justice?This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media and the judiciary.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make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ommonality and individuality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so as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judicial work and media supervision.
media supervision;judicial justice;press freedom;independent justice;equilibrium interaction
G206/D926
A
1672-447X(2017)01-0062-04
2016-11-25
吴红霞(1970—),安徽定远人,滁州广播电视台编辑,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