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通道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2017-03-09□张兰
□ 张 兰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国家税务局,湖南 衡阳 421001)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通道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 张 兰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国家税务局,湖南 衡阳 421001)
针对全面营改增后通道费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主要从零售商进场费、促销费和返利三个方面理清通道费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通道费;零售商
通道费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商利用其相对优势的地位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新品费、上架费、条码费、陈列费、展示费、广告促销费、店庆费、新店开业促销费等。2004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自全面营改增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已无法适用该文件。那么,在当前税收管理中,通道费如何征收增值税?按哪个税目征税?笔者对此进行了细致研究。
一、通道费起源及分类
通道费也称上架费,最早出现在20年前的美国,后被家乐福带入中国市场后,各大强势零售商纷纷“效仿”。
通道费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是进场费,如新品费,条码费、上架费、陈列费。其二是促销费,如海报费、店庆费、节庆费。其三是返利,包括无条件返利和达到预定销售额后的返得。通道费主要通过供货商直接支付或者零售商从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零售商收取通道费可能明示入账,也可能不入账,其金额一般根据供货方所供货物的知名度、受欢迎程度、商品陈列的位置确定。对于为了吸引客源的特别品牌可以微利销售或完全不收取通道费,甚至可以亏本卖;对于双方得益型的,如国际著名品牌或国内强势品牌,则只收少量的通道费或不收费;其余的商品,征收高额的通道费,绝大部分供应商属于这一类。
二、通道费的税收现状
《通知》是税务部门对通道费征税的重要依据。但“营改增”后,特别是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湖北、福建、厦门、济南的12366热线解答中,对该文件中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按何种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出现了不同观点。
1.促销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湖北国税2015年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中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6号)规定,已经实施“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中包括广告服务。据此实行“营改增”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广告促销费应缴纳增值税。①
2.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均按会议展览服务征税。福建国税2012年12366热点咨询在解答“‘营改增’之后,商业企业收取的广告促销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时,明确商业企业收取的促销费为会展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②在解答“为了促销商品,将商品堆列造型陈放于超市,支付给超市的陈列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时,认为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会议展览服务。③厦门国税2016年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认为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会议展览服务征税。④
3.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会议展览服务。2013年,济南国税12366热线在解答“超市或者药店向供货商收取的上架费、展览费、柜台费等,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中的会议展览服务”时,认为超市或者药店向供货商收取的上架费、展览费、柜台费等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不属于会议展览服务。
三、通道费征收增值税的处理
目前,因国家税务总局此后未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通道费如何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出现对零售商通道费税目税率缴税现象,企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时,往往避高就低,自行适用低税率交纳增值税,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单一的将所有促销费归入广告服务或会议展览服务其中一种,无法反映商业活动的全貌。因此,我们应当理清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的实质,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一)进场费的增值税处理
进场费分条码费和陈列费。条码费,又称新品上架费,是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门店为了方便管理,通过要求供货商购买店内码或直接录入供货商商品条码方式,将商品信息存入自己的数据库,并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要求供货商购买店内码的实质就是零售商向供货商销售货物;录入供货商商品条码实质是对数据库进行管理,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中明确,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故零售商收取信息处理费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陈列费,指零售门店将相对固定的货架或通道给供货商用来展示商品而向其收取的费用,税收业务实际操作中体现为陈列费、展示费、堆头费,实质是商业企业将商场或超市相对固定的位置长期出租给供货商。《注释》中明确,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与销售额、销售量不挂勾的陈列费、堆头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促销费的增值税处理
人员促销费是指供货商招聘促销员到门店配合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已不适用该条规定)。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广告促销费是指零售商运用电视、报纸、宣传单、招牌、海报等媒介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注释》中明确,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广告促销费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营业推广费是指零售商开展特定促销活动而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目前主要表现为折扣让利和会议促销费。折扣让利,如买一赠一、优惠券、组合包装销售、购物抽奖、满减等,其中以“买一赠一”、“满500送200”方式赠送商品,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全场5折”、“满300减100”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按“折扣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会议促销费,是指零售商举办或组织各种展览或会议活动进行促销并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注释》中明确,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会议促销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又称返点,包括无条件返利和条件返利。条件返利是指供货商设定零售商在一定的时间、市场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的返利。无条件返利是指无论零售商是否达到指定的销售额,供货商都会给予一定的返利。两种返利虽然有所区别,但实质返点数基本上是与销售额挂勾的。根据《通知》规定,返点费无论采用何种返点方式,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如取得的返利是实物资产,应按照该实物发票票面价值或货物的公允价值,按照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转出进项税金。
总之,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通道费时所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应明确说明收费的实质性服务,并在会计上分开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不同税目与税率交纳增值税;如不能明确说明及区分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注释
①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2366问答,2015年3月6日.
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咨询(营改增专题八),2013年9月2日.
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咨询(营改增专题九),2013年11月21日.
④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二),2016年8月15日.
[1]王林文.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2]济南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6月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常见问题汇总(四)[Z].2013.
F810.424
A
1008-4614-(2017)03-0003-03
2017-3-20
张兰(1982—),女,湖南衡南人,衡阳市石鼓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专业研究方向:法律;长沙税务干部学报2017年电子税务局业务操作师资培训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