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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干部渎职风险的防范*

2017-03-09曹国坤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渎职税款

□ 曹国坤

(贵州省湄潭县地方税务局,贵州 湄县 564100)

税务干部渎职风险的防范*

□ 曹国坤

(贵州省湄潭县地方税务局,贵州 湄县 564100)

在众多税务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渎职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税务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要想消除税务渎职风险在现阶段确是一件很难实现的事,从税务渎职风险形成的原因入手,从六个方面探究税务渎职风险的防范措施。

税务干部渎职;风险防范

一、税务干部渎职风险的概念及分类

税务干部渎职风险,就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税收征收、管理、评估和检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面临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刑事处罚的风险。税务干部渎职面临的风险,从轻到重依次是日常工作失职、需要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失职、构成渎职犯罪。

前两种失职行为如果及时发现并积极纠正对税务干部是一个警示和教训,若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则很容易发展到犯罪的层面。通过查阅和分析我国的法律,发现关于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就有42种之多,笔者通过大量案例的总结归纳,发现有以下六种需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引起高度重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令人触目惊心的税务干部渎职案例

案例一、某市地方税务局赵某在2010-2013年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通过放任他人提供不实的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资料,甚至授意他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造成少征税款813万余元,同时赵某先后10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382万余元。该地税局李某2010-2013年3年期间,在办理契税征管业务中,通过将二套房按首套房征税,将未满5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产按满5年征税,不征或少征契税和营业税等共计人民币1008万余元,并多次收受中介贿赂共计317.9万余元。以上二人最终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教训十分惨痛。

案例二、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管理分局李某,2012年至2014年11月,在受理审核购房户申报的家庭首套房契税减免材料时,由于没有认真核对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登记情况等信息,就给予税收优惠并开具了契税缴款单,致使有73名不符合契税减税条件购房户享受了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的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25018.36元。2015年12月李某被区人民法院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案例三、备受关注的山西税务干部樊某丽玩忽职守案,虽然最后经过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樊某丽无罪,但回想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还是令所有的税务干部心有余悸。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樊某丽在任税务所期间,明知有两户企业有欠税却没有向上级税务局提出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措施的建议,仅仅是向企业下达文书,催报催缴税款,属于没有履行职责,是玩忽职守行为,一审犯玩忽职守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还比如企业少缴税款被举报,调查下来税收管理员因未能严格履行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被司法机关判定玩忽职守罪的案例;税务人员给企业核定征收税款,核定金额偏低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税务人员被法院认为未按规定实地核查,而被定玩忽职守罪的案例。

三、研究税务干部渎职风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先看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获取的数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761件1241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156件305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84件565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990件2990人,其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85件982人。

从以上三组数据我们可以感受到目前国家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也感觉到了渎职侵权案件在检察院查办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高的,以甘肃省2015年为例渎职侵权案件涉及人数约占整个职务犯罪案件人数的25%,而河北省的这一数据更是高达33%。全国各地的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早在2006-2007年国家反渎职侵权局成立时就被列为了重点监督部门,可见税务部门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执法部门,是一个渎职风险的高发部门。

从《刑法》看税收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税务人员必须对渎职犯罪引起高度重视。《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税务征管失职,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这三项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干部的渎职风险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四、税务干部渎职风险形成的原因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税务干部渎职风险较高,下面笔者就来仔细探究税务干部渎职风险形成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寻找税务干部渎职风险点防范措施。税务干部渎职风险形成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税务干部自身的原因,外部环境的影响和管理监督的因素。

(一)税务干部自身的原因

1.税务干部自身业务素质不够强。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税务干部的日常工作中,原来的工作模式十分落后,但原来的税务干部已经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方式,有很大一部分税务干部不能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导致工作跟不上,久而久之计算机应用和税收财务知识都不愿再学,业务素质跟不上工作中就难免出现渎职风险。人都是爱对比的,当一个单位有几个人不干活的时候,就会影响其他人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再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那么慢慢地单位不钻研业务、得过且过、缺乏责任心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业务素质的不过关,必然导致工作中的渎职风险。

2.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不强。现在很多税务干部对渎职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加上身边的人没有因渎职被追究的案例,总感觉风险离自己很远,与自己无关,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没有风险意识就不会去严格对照法律审视自己的行为,凭经验随意盲目执法,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到位、文书不严谨、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税务干部对工作中的操作软件不熟悉,随意录入修改数据,却意识不到为渎职犯罪埋下的隐患,还以为没有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就不会有风险。

3.税务干部不健康的心理。研究发现税务干部渎职犯罪的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够高明,方法巧妙、行为隐蔽,不会有人知道,就算有人知道了,凭着自己编织的关系网也可以寻到保护伞,将事情摆平,或者自己之前做过了没有被发现,结果胆子就越来越大,等到案发入狱才悔之晚矣。中国人有着很强的从众心理,“法不责众”似乎是家喻户晓的黄金法则,于是当发现有人做了违法的事没有被追究时,心理就坦然了,当发现有很多人这样做时,他就不再顾及法律的约束,有时甚至没有跟着做似乎还融不到那个圈子中去,殊不知这种心态终会将自己送上犯罪的道路。税务干部中还存在着补偿心理、虚荣心理等不健康的心理,看到别人比自己过得好就开始心理失衡,于是动用手中的权利去谋取不正当利益,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肯定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得的好处,那么遭受损失的必然是国家,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些税务干部简单糊涂地认为,“做多错多,不做不错”,不做就没有风险,殊不知每个税务干部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认真履行就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一样会被追责。

(二)外部环境的影响

1.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能及时准确地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制度较为复杂,而且要适应经济的不断发展就变化很快,必然导致税收法律法规数量繁多,当一些税收法律法规不太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复杂多样的经营模式时,就会对其进行修改和补正,然而立法的重新修订是一个大工程,很多时间上也不允许,结果不得不以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解释、补充,使得税收法规体系数量更加浩大、内容更加繁多、更新更加频繁,从税政法规订阅的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就可以看出来,每年中央卷部分需要补充进去的就有上千页,地方卷部分也是不少,这就给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带来极大压力,容易犯适用文件不当的错误,产生失职渎职行为。

2.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外部监督力度的加大。新时期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复杂化,偷逃税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给税务人员的征、管、评、查都增加了不少的难度,也就给税务干部的渎职风险提供了土壤,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促使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自己的渎职风险。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的增强也考验着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加上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税收工作成了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的一个高风险职业。

3.税源管理难度大。当前,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也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使得各地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注册成立,纳税户不断增多,且涉及多个行业,企业的经营、收入方式复杂,私营经济仍以现金交易为主,帐外经营普遍存在,使得税源变得较为隐蔽,与此同时有些企业成立时就是为了享受诸如无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成立时过于仓促或不善经营,导致大量的非正常户出现,加之税务人员的数量有限,税源监控的难度就很大,很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就出现了漏管的“不作为”渎职风险或纳税人定额核定不准确的“玩忽职守”的渎职风险。

4.现阶段无法避免地地方政府干预。虽然地税部门属于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但现阶段由于地税部门的一部分工作经费还需要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加之离不开以政府为核心的当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使得依法行政工作无法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如有些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是年度内要完成几个企业上市,于是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目标,地方政府就会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让地税机关对企业网开一面,致使地税机关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最终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有些政府部门为完成上级的招商引资考核任务,乱给企业许诺,却要求地税机关自己想办法完成他们的诺言。地方政府为完成税收入库任务而要求地税机关进行税源调节,提前或者延后征税的现象也是比较普遍,假如税务机关无原则地执行地方政府这些要求,就为税收执法埋下失职渎职风险隐患。

5.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现在在经济交往中很多企业都会采取回扣提成的方式激励员工,或采取送礼送红包的方式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产品,但若企业以这种方式对待税务干部,税务干部觉得这是人之常情就十分危险了,收受纳税人的礼品、礼物、有价证券,那就是受贿,受贿五千元或者情形恶劣的就达到了立案标准。再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法制环境、税收管理制度和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社会不法分子会千方百计地拉拢和腐蚀税务干部,期望从中获得不法利益。

(三)管理监督的不力

1.对税务干部的行为管理不到位。现在很多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一大具体困难就是,纳税户大量增加,编制多年没有增加,正式职工不够,助征人员流动性大、业务水平跟不上,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每天的工作疲于奔命,工作以收入任务为重,单位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暇顾及或者不够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得执法过错追究落实力度不够,漠视了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也就助长了税务干部执法的随意性,难以形成法纪严明的执法环境。

2.对税务干部的行为监督不到位。近些年来,税务系统征、管、评、查的管理体制已建成,在内部也建立了很多规章制度,权力得到了一定的监督制约,但内部监督仍然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如上级机关不可能对下级的所有事情都及时掌握到,同时下级由于各种考核都掌握在上级机关手里而不敢监督,同级之间天天在一起工作,同时生活在一个小地方,抬头不见低头见怕得罪人不愿监督,这些都使监督机制流于形式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缺少监督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渎职行为也就会随之发生。

五、预防税务干部渎职风险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税务干部渎职行为的发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思想上对渎职风险提高认识

对于税务人员而言,对渎职风险的防范,其前提是在思想上对税务渎职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足够的认识,如果根本不知道渎职风险的存在,不知道自己的工作中会存在渎职风险,对执法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清,处于无知者无畏的状态,不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范自己的行为,或者认为执法风险与自己无关,那他就不会积极地去防范执法风险,如果每一个执法人员都高度重视自身的执法风险,也就会自觉地检查自己的执法行为,尽可能少出差错甚至不出差错,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渎职风险。

(二)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习惯

疏忽大意过失产生的风险是最难防范的,这样的风险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是最令人惋惜的,如本文案例二中的李某,由于没有认真审核资料,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防范这类行为带来的渎职风险,税务干部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要养成认真、细致、勤勉的工作态度和严格依法的工作习惯。税务干部平时工作中就要认真对照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任务,以后即使有问题司法机关对照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也不会认定其渎职。

(三)加强廉政教育

“人的行为是由思想决定的”,税务干部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是税务人员自身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出现了问题。如本文案例一中的李某和赵某,在工作中放任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甚至授意他人提供不实申报资料,为什么,利益使然,他们收受了纳税人的好处,索贿更说明他们的犯罪具有主观故意性,内因起了很大作用。因此,每个税务机关都应该经常性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帮助和引导其对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广大税务干部都能从内心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我想,假如李某和赵某事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他们是不会这么做的。

(四)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税务干部要知道正确的是什么,才能知道自己的行为哪些是不正确的,才知道工作中的哪些地方是存在风险的,因此,防范税务干部渎职行为的发生,就要让税务干部学法、懂法。学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执法不到位无意间越权执法形成的渎职风险,还要学习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和有关渎职的法律条文。税务人员只有知道怎样做是不对的和相应的后果,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发生。本文案例三中樊某丽的案子,幸亏政府欠企业的钱才使得国家的税款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流失,但是这个官司打的何其艰难,当事人又经历了多少身心的磨难,假如樊某丽之前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做好自己该做的,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五)不断健全立法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立法和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产生税收渎职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从防范税务渎职风险的角度来说,完善立法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及时准确地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内容要力求达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给纳税人一个公平竞争的大环境,税负不公或者过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就不高,有些纳税人就会积极寻求办法逃税,当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多时,税务人员的风险就跟着增多;二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力求简明易懂,可操作性强,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都能够很清楚地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假如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得复杂和深奥,导致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都难以理解,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税务干部的税务渎职风险也就出来了;三是清理一些内部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简洁明了,让每一个税务人员都能清楚明白,内部管理制度还要充分考虑可操作性,防止自设陷阱,防止内部制度设计的过细过严,如税收管理员因未能严格履行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导致税款流失被司法机关判定玩忽职守罪的案例就是一个警钟。

(六)积极发挥监督的作用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与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有关,若税务机关加强监督,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苗头,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那么这些人就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就能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如案例一中某市地方税务局的李某和赵某,他们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持续在长达三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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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7

A

1008-4614-(2017)03-0005-04

2017-4-11

曹国坤(1981—),女,河北吴桥人,任职于遵义市湄潭县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股,本文系2016年长沙税务干部学院贵州省地税局法律法规骨干人才递进式培训班学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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