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3-09唐筱芳
唐筱芳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工商管理系,福建 厦门 361000)
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唐筱芳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工商管理系,福建 厦门 361000)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匹配、监管体制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日益突出。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须完善跨境电商法律法规、改革跨境电商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推进政府信息平台和跨境电商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跨境电商国际监管交流合作。
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现状;对策;完善
近年来,在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和“互联网+贸易”的推动下,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在我国进出口贸易额中的比重逐年增加,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境内各类电商平台企业已达5000家以上,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跨境贸易的外贸企业超过20万家。据阿里跨境电商研究中心2016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将达到6.5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将达12万亿元,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约37.6%,年均增幅约37%。①然而,跨境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也呈现出多种乱象,诸如商标侵权、假货泛滥、税收漏洞、诚信危机等。这些乱象的背后反映出我国在跨境电商在法律监管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完善。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现状的分析
(一)缺乏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模式多样化,与传统贸易有很大的不同,规范传统贸易方式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跨境电商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海关、商检、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由于缺乏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跨境电商的经营活动得不到有效监管,行业内各种乱象纷呈,诸如商标侵权、假货泛滥、税收漏洞、诚信危机等屡见不鲜,法律法规的不匹配已日益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桎梏。为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商务部等九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从海关监管模式、出口检验、收付汇、跨境支付和税收等方面提出了总体方针和政策。此后,为落实89号文的相关精神,包括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外管局等多个部委亦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来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从而初步搭建起了我国跨境电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虽然在海关监管和通关方式改革、检验检疫、税收和结汇支付等方面已具备基本的可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大多是为一时之需针对某一方面所制定,缺乏全面性,难以满足跨境电商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而且这些法规都是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发布的,法律位阶较低,在适用上难免存在内容互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跨境电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二)跨境电商的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包括B2B、B2C和C2C三种。B2B本质上还是属于传统贸易范畴,但是对于B2C和C2C两种模式,如果用监管国内电商和传统贸易的方式对其实施监管显然并不合适。监管部门对这两种模式的监管方法和经验尚处在摸索阶段,从跨境电商的供应链来看,通关、检验检疫、征税、市场秩序的监管上都存在不少漏洞,整个监管体制还不完善,表现在:
1.海关监管和征税问题。跨境电商消费品主要以货物进口和行邮快件进口两种方式进入我国境内。如果按货物进口报关处理,那么对其是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征税;如果按行邮快件方式进口,就不能按一般贸易来征税而是按行邮快件征收行邮税。一般来说,由于行邮税打包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整体税率水平较一般贸易要低,缴税50元以下还可以免于征税。国内许多海淘店,实际上是小型的贸易商,从海外进货,在境内转售,事实上这类商品应当以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并交纳关税和增值税,但是他们看到行邮税比一般贸易税低多了,为了逃避税收,要么以邮政或行李的方式进口商品,要么在快件分类上打擦边球,以个人物品类快件的方式进口商品,由于这类行邮快件数量庞大、体积小、价值较低,根据目前的监管技术和手段,海关执法人员很难判断这类进口商品属于货物类还是个人自用品类,因此很难一一监管到位,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利用这个漏洞逃避关税且漏税现象严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海关对跨境电商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对我国海关监管模式和税制改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检验检疫监管存在盲区。目前,针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只是出台《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缺乏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及配套的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操作要求,因此,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实施监管时,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一些假冒产地或假冒品牌的消费品入境时有机可乘,给消费者带来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跨境电商中的B2C和C2C模式,基本是零售业务,批量少、金额小、线上交易随机性强、品种多而杂、货源广而难追溯,所以,一旦检验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对供应链上的产品进行溯源,追究责任主体。目前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尚未与跨境电商平台建立信息对接,检验机构对入境消费品的品种类别、货值、消费信息等情况无法完整准确掌握后实施清单分类监管,因而难以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实施风险评估和全面有效监管,使得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盲区。
3.市场秩序的监管存在漏洞。我国尚未制定针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制度,因而造成实践中工商管理机构无法对经营主体的准入资质进行监管,很多卖家利用监管的漏洞,注册虚假信息,销售伪冒假劣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由于信息虚假,监管部门无法追究责任主体,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如果跨境电商市场秩序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管,势必鱼龙混杂,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4.多头监管,重复管理。我国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跨境电商开展监管工作,目前,有权对跨境电商实施监管的部门多达16个,彼此各建数据库和监管系统,全国范围内还未建立一个政府监管机构的统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间缺乏沟通,也没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因此,我国跨境电商的监管目前处于多头监管、重复管理、浪费执法资源、监管效率低下的现状。[1]
(三)跨境电商的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并不是所有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都覆盖到跨境电商领域。就我国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披露的是企业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作为金融机构授信的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披露的是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和每年经营情况,以及国家工商局对其行政处罚情况和经营异常情况。两个官方信用系统均未能完整体现跨境电商企业的信用状况,我国各监管机构也未实现跨境电商交易信息的数据共享,因此,监管机构无法完全清楚掌握跨境电商信用情况,诸如有无违约记录、诉讼记录,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情况,无法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预防,当出现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炒作信用方式欺骗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构的打击往往是滞后的。由于跨境电商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诚信的交易环境,导致人们在进行跨境电商交易时心存顾虑。诚信危机不解决,势必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缺乏跨国追溯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国内进口商进货销售后,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监管机构可以依照我国的法律来追究进口商(中间商)作为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而跨境电商贸易中,比如进口B2C和C2C方式下,是由国外卖家(经营主体)直接卖货给国内消费者,他们之间没有中间商,直接的责任主体就是国外卖家,监管机构的法律溯及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无法追责国外卖家,消费者如果要跨国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最后都是不了了之。由于缺乏跨国追溯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实践中我国监管机构无法执法域外,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追责;与此同时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不畅,跨国维权难,也使其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对策
通过对上文我国跨境电商监管现状的分析,建议可以从完善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监管体系,推进政府信息平台和跨境电商信用管理系统建设,以及加强跨境电商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方面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以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健康良好发展。
(一)完善电商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商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跨境电商要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也是开展跨境电商监管的法律基石。201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电商的发展已经从野蛮生长阶段步入依法创新发展阶段,对跨境电商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信息保护、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争议等方面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通关效率一直是困扰跨境电商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跨境电商基本是小额批发零售,货物对通关效率要求高,但是目前我国海关长期欠缺一套完整高效的通关方案,给跨境电商的交易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此次电商法草案第70条规定了无纸化通关以及第69条规定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实现跨境电商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互认,这两项规定将有助于大大节省通关的时间,提高通关的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但是申报、纳税和检验检疫环节并没有说明,还有待进一步规定。针对跨境电商市场中假冒伪劣、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乱象,电商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责任、第三方平台售假连带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者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促使电商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树立品牌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市场秩序和电商企业公平竞争。此外,电商法草案对电商经营主体在数据信息的收集、查询、利用和保护也做了明确规定,相信未来电商法正式颁布后,个人信息被滥用和随意泄露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个人隐私将得到法律的保障。
此次电商法草案只是初次审议,意在征求更广泛的意见,对于跨境电商规定的大多是原则性的内容,具体的操作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跨境交易商品的质量适用标准(中国标准还是属地国标准)、中文标签问题、平行进口问题在草案中并未说明,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另外,跨境电商进行的是跨境贸易,具有涉外性,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双边或多边贸易规则,因此,建议电商法草案在征求意见完善跨境电商法律法规时还要考虑与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对接和适配,不能与现行的贸易规则和国际准则相冲突,使电子商务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内的法律和规则。[2]
(二)完善监管体系,对跨境电商实施有效监管
1.改革监管模式和监管制度。各监管部门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加快监管模式的创新和监管制度的改革,不断提高监管的技术和手段,堵上监管漏洞,使之与跨境电商的发展相适应。
2.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应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将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管等监管部门收集的跨境电商信息在平台上共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3.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联合行业协会、社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共同实施监管的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包括四个层次:(1)政府监管。(2)行业自律监管。政府应指导跨境电商企业组建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自律性的规范性文件,从行业从业守则、跨境电商诚信测评、道德执业准则、经营主体失信管控等方面进行行业自律监管,提高行业诚信经营水平。(3)社会监管。引导消费者、行业专业人士、社会公众对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及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效果开展评价,防范不合理条款,推广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款。(4)第三方监管。引入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对跨境电商开展认证评价工作,帮助其规范经营,提高竞争力。例如2016年中国最大的海外直邮B2C电商平台宝贝格子率先在业内邀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码上世界防伪追溯平台对其海外直邮商品供应链进行认证评价和防伪追溯,以向消费者证明其平台上的商品可信可靠,创造一个诚信交易的跨境电商品牌,为行业规范经营树立典范,也有助于电商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②
(三)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披露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侧重点不同,无法完整体现跨境电商企业的信用状况,而电子商务法草案也提出由国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存储、交换和保护机制,建议可以由政府牵头,联合行业协会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包括:(1)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用数据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跨境电商平台、平台经营户、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企业及其他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汇总,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用数据库,有利于监管机构通过数据库研判跨境电商近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为开展搜索、风险预警和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数据支持。(2)建立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和评价制度,设立信用分类评级标准和对应的评价指标,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电商品牌和电商企业做专业信用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如SGS瑞士通用公证行)由于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其做出的信用评价往往为公众和社会机构所信赖,可以作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的一个重要参考。(3)建立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并使之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监管机构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诸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虚构交易、炒作信用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行政处罚信息,降低信用等级,对其实行重点监管,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如消协也可以在公示系统发布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促使跨境电商平台和经营主体守信经营,创造安全诚信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
(四)加强跨境电商国际监管交流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由于跨境电商贸易具有涉外性且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扩展到全球范围,渗透到千家万户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跨境电商进行国际监管合作是未来趋势。然而要实现跨国监管,需要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与配合,而各国在法律监管规定上又各不相同,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在跨境电商监管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监管交流合作和消费者维权的多边谈判和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相互承认,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商的国际监管模式、跨国追溯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畅通消费者跨国维权的渠道,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使用跨境电商服务中的权益,促进跨境电商贸易健康良好地发展。[3]
注释:
① 参见阿里跨境电商研究中心2016年8月发布的《2015-2016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② 参见中国质量新闻网,http://www.cqn.com.cn/cj/content/2016-07/04/content_3098948.htm。
[1] 李弘,谢雷,冷恩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10):38-42.
[2] 蒋颖飞,杭天龙.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J].山西农经,2016(07):24-25.
[3] 石良平,汤蕴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4(9):3-18.
[责任编辑 文 俊]
2016-12-28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建省教育厅2016年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福建省自贸区商业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ZAS160955)的阶段性成果。
唐筱芳(1977—),女,福建厦门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国际商法研究。
D922.29
A
1009-1513(2017)03-00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