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廷梓航政思想论析
2017-03-09周石峰
沈 强,周石峰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高廷梓航政思想论析
沈 强,周石峰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高廷梓较长时间担任中华民国交通部航政司司长,对中国航政发展有独到见解。他既反对国家统制航业,又驳斥放任航业发展的观点,提出国营航业应改善经营管理,而民营航业则需国家大力扶持,两者共生共荣。他秉持资本与人才并重理念,提出吸引外资、设立航业银行两项充实航业资本的办法,同时将培养海事人才视作航运发展的重要举措。他把收回引水权利和船舶检定权利视为我国实现航政自主的标志,认为航政独立是国家航运发展的前提条件。这些主张观点符合当时国力贫弱的实际,也较新颖,具有进步意义。
高廷梓;航政措施;航政思想
高廷梓(1895—1984),广东新会沙堆那伏乡人。早年求学于岭南大学,1919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毕业后复入岭南大学经济系进修。1922年赴美深造,1926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1932年任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司长,同年11月改任交通部航政司司长;1938年任国民党中央党部党务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港澳地区党务工作;抗战胜利后复任航政司司长。解放前夕赴台湾工作,1984年逝于台湾。高廷梓不但较长时期主管中华民国的航政工作,①而且就航运发展著书立说,但学界对其航运思想鲜有关注。本文拟从市场主体、资本来源、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国营与民营共生共荣
(一)改善国营航业
在参与轮船招商局国营化的过程中,高廷梓对改善国营航业提出看法。他认为招商局是国营航业的代表,②但经50年发展,不但不能与外人抗衡,甚至自身发展难以为继,“连年亏损,岌岌不能自存”,是国家之耻。时人多认为招商局的败因在于资本缺乏,而高廷梓则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人事管理不当,“土劣操纵于外,员役舞弊于内,恶势力支配环境,每遇兴革,悉遭阻挠……用人不当则管理失宜,规章等于具文,资本形同虚掷”[1]29。
为了解决招商局的人事问题,高廷梓提出了组织人事整理委员会的办法。人事整理委员会要确定各部门、各职位所需要的人员数量,同时还要分别确定各职位的人员素质与职责标准,以此来对员工进行评定,符合者留用,不符者裁汰。在评定过程中还需注意陆、船不同的工作环境对人员素质要求的不同,陆地人员要更注重业务能力,船上人员应注重资历与成绩。此外,高廷梓认为国营航业还应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高廷梓将改善轮船茶房服务作为提升国营航业服务水平的切入点。他认为轮船茶房“专赖乘客所给酒资为报酬,苛扰需索”[2],备受国人诟病,令人感到痛心,是国营航业服务低劣的重要表现。[3]要改善茶房服务,就必须开展员工培训,“将各轮工人陆续调回陆地,授以新生活及民众成年教育之训练,使其明了洁净卫生整齐,而有纪律”[4]79-80,以此来改变国营航业人员的“衙门作风”、“敷衍之习”。
在提出解决人事问题的办法后,高廷梓又将目光集中在船舶管理上。一般而言,船舶管理包括船舶设计、船舶维护、船舶积载三个方面。对于船舶设计,他认为要使“人工配合天然,毋强求天然以迁就人工”[5]31,订船前需要详加分析船舶营运环境,购买符合航行条件的船舶,使船舶效益达到最大化。而维护船舶则需要提高员工的公有意识。由于国营船舶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所以国营航业必须加强培养员工的纪律与责任感,使之能爱护公物。[5]31在船舶管理中还需特别注意船舶积载,船舶积载涉及燃料、货物配舱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依船考量,根据全船实际情况订立计划。[6]
此外,高廷梓认为招商局需要重新确定市场定位。作为国营航业的招商局,其主要目标不在于与民营航业争夺市场份额,而在于与外轮进行竞争,捍卫我国航权。因此必须“全力充实航线……在业务实际上收回沿海航运之权利”[5]30。对于民营航业经营的航线,国营航业可以进入,以维持市场竞争的状态,但是不能抱有垄断心态,不得挤占民营航业的生存空间。高廷梓虽提出发展国营航业以卫国家航运主权,但同时也强调需避免国营航业蚕食民营航业,其认为两者要兼顾发展的主张既不偏激,且更符合中国实际。
(二)扶持民营航业
航业发展需要巨额资本,民间力量时常有限,因而需要国家扶持。但是中国民营航业,在数千年发展史中,“没有得到政府丝毫庇荫”,因此在与外国航业的市场竞争中“孤立无援”,往往难以取胜。[7]为了促进民营航业发展,高廷梓提出政府应对民营航业善加扶持。扶持可以采取担保借款、实行补贴、减免课税、锦标竞赛等方法,同时还需要引导企业之间建立良性竞合关系。
补贴是航运强国扶持民营航业发展最常采用的形式。高廷梓提出的补贴方案应是受到了美国和日本航运政策的影响。美国在《1936年商船法》中提出对航运给予造船差额补贴和营运差额补贴。③通过补贴,美国航运产业快速发展,船舶更新速度加快。二战中,庞大的船队成为保障美国军事打击成功的关键因素。日本航运发展同样得到了政府扶助。④日本政府通过补贴,促使日本成为东亚航运强国。高廷梓在分析美、日等国航运发展的历程之后,提出了给予中国民营航业远洋航线补贴和新造船补贴的方案。由于远洋航线的营运成本较高,一般民营航业难以维持,所以高廷梓建议对开行远洋航线的民营企业给予航行补贴,使运输不致失时,货物价值不致贬损,使本国船只在国际航线上“供应无缺”,“免受外轮之限制”。[5]34
由于我国航业“因陋就简”,“购买外国旧船已成风气”,不少民营航业希望购买老旧船舶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可是,细观事实却不难发现,旧船航行所需的维修费用与燃油费用较新船而言为高,可见旧船航行不仅浪费国家资源,同时对公众航行安全也构成了威胁。[5]33为了促进民营航业淘汰老旧船舶,高廷梓认为政府应给予民营航业新造船补贴,此举不仅可以用新船代替旧船,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造船行业的发展。
担保也是政府扶助民营航业发展的手段之一。由于船舶建造所需资金巨大,贷款偿还年限也过长,外国船厂对于承接中国造船订单实有疑虑。高廷梓认为若以政府信誉作为担保,则有利于增强船厂接受订单的信心。他特别列举了国民政府在战后为民生公司作担保、从加拿大订购新船一例,认为此种做法有利于促进民营航业更新船舶,增强公司实力。[5]35
除此之外,设立锦标制度也是促进民营航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高廷梓提出设立航行安全锦标和航程锦标。航行安全锦标是奖励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碰撞或危及航行安全事故的船员或船企。[5]34航程锦标则是奖励“航行守时,管理完善,设备优良”的航运企业。[5]35此举对于提高民营航运企业服务水平,改善民营航运安全状况更具现实意义。
不仅如此,高廷梓认为政府还需要指导各航运企业之间建立良性的竞合关系。[8]市场经济中,竞争可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但是过度竞争则会对产业造成伤害。高廷梓曾说:“工商事业之衰败,此原因起于互相攘夺排挤者,十居八九”[9],“跌价竞争,资力已不充实,经营尤相排挤,以致两败俱伤,外商得收渔人之利”[5]49。所以,在他看来合作比竞争更为重要,只有合作才能寻求出路。因此,他提出民营航业要采取合作联营的方式,“使破碎之航业,一船一公司之局面,能集中力量,联成若干有规范之组织”[1]14,“由零而整,联合而与外轮竞争”[4]78,如此则政府可以逐步放开航运运价统制,通过市场规律调节运价,使航运业内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二、资本与人才兼顾并举
(一)充实航业资本
民国时期较大的航运企业有招商局、三北、鸿安、民生等14家,控制160余艘船舶;其余3800余艘船舶则分属于300家航运企业,其中大部分企业只拥有1艘船舶。由此可见财力既分散,资本又贫弱,故而需要扩大资本来源,为航运企业发展提供充足资金。高廷梓提出充实航业资本的方法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为扩大资金来源;其二为设立航业银行,专款专用。
高廷梓认为要扩大资金来源,就需要排除成见,善加利用外资。首先,在近洋、远洋航线的开辟上应加强同外资的合作。由于远洋航线的开辟对工具、人员、资本要求甚高,“如能合资经营,借重楚才与外资,奠定基础,则我国不独收获远洋航运之便利。”[5]11其次,在造船方面也要采取合资经营的方法,学习国外操作经验,引进先进技术人才,提高本国劳工技术。他认为随着合资船厂的投产,我国船舶更新换代就不必全数依靠外国船厂,于本国航运企业而言,可以降低船舶更新成本,同时与前述给予民营航业新造船补贴互为补充,共同促进我国航业发展。故而,在不危及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应放宽合资的条件,“使外资感受有利之刺激,自动流入,以应我国建设之需要”[5]11。
对于本国资本的利用,他提出可以采取设立航业银行的办法。民国时期的金融行业素来重视公债投资而忽视实业投资,航运行业又向来贫弱,对于吸引本国资本投入的能力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高廷梓提出航运企业应该先自行合作,集中彼此财资,降低成本,形成与外商抗衡的局面,以此来吸引本国资本注意。除了依靠市场力量,他在借鉴英、美、日等国扩大航运融资方法⑤基础上,提出政府应尽速成立航业银行。航业银行的资金由政府财政拨付,每年拨800万元,连续十年拨足8000万元,[1]49通过此举来解决航运企业资金缺乏的境况,同时实现专款专用,达到充实航业资金的目的。
(二)培养海事人才
航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在高廷梓看来建船与“建人”同等重要。然而,我国海员由学徒出身者较多,接受过完整海事教育的较少。在中国籍船舶中,较为低级的水手由中国人充任,而高级船员则多为外籍海事人才。海事人才匮乏不仅限制了我国航运发展,更危及国家主权。
自洋务运动开始,我国就已开始培养海事人才,但限于我国海事教育中的三大问题——船员专业知识匮乏;课程体系不完善,实习设备缺乏;招生困难;以上三者造成了海事人才缺乏的情况。[10]高廷梓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面对现有船员实操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匮乏的情况,高廷梓认为可以采取对现有船员进行专业知识补习的方法。例如模仿美国建立水运总队船员学校或函授学校,将现有船员中由水手、伙夫出身者,分批逐次调回陆地,进行必要的学校专业教育,补充其专业技能与知识。[1]50此举既注意到了我国船员急需专业培训的现状,同时又考虑到了我国航业简陋的实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在较短时间内补充现有船员的专业知识。
对于商船学校教学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则应对不同部门的船员需要掌握的知识进行专业划分。高廷梓认为驾驶与轮机两科应各有侧重,驾驶科应注重科学原理、气象学、造船原理、罗经学、驾驶学、引港学,轮机科应注重科学原理、力学、热学、材料学、船上电学、轮机构造、辅助轮机构造与运用。[5]70两个专业在课程设置上既要有共性又要突出不同部门的要求,以此才能达到课程体系完备的目标。此外,针对我国教学实习船只缺乏的状况,他提出要因应国情,采用由商船学校提出派遣请求、航运企业负责协调接收、随船实习的办法,来解决教学实习船只不足的问题。
不仅如此,高廷梓意识到发展海事教育的关键在于提高民众航运热情。由于民众海洋观念淡薄,招生宣传不足,加上海事教育与陆地教育的差别巨大,导致我国青年报考海事类院校的热情偏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高廷梓认为应效法挪威、瑞典两国,让学生先在船上实习,然后进海事学校接受学科教育,以此减少中途退学者。[5]72并且为了扩充商船学校的生源,全国各级学校都应“善诱青年,提高其对航海职业之兴趣”[5]73,培养学生航海意识。同时还要积极开办航运类杂志,编写国家海事教材,树立民众海洋思想,从根本上解决海事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引水与船检独立自主
(一)健全引水管理制度
由于港口地理水文条件不尽相同,航行于各条航线的船长难以悉数掌握,所以为了船舶航行安全,各国通行做法是由引水员进行引航。另外,港口、航道的相关情况还涉及国家安全,故需要掌握于国人之手,以防战争爆发时,外籍引水员引导敌船进入我国内港航道,造成海防暴露、国防失败的情况。⑥因此,高廷梓将收回引水权利、健全引水管理制度视作维护我国航政自主中最为重要的目标。
然而我国引水权利丧失由来已久。鸦片战争后,外籍引水员开始在通商五口进行引水。英美法三国在海关成立之后又攫取引水管理权利。⑦清政府颁布的《引水暂行章程》也反映了列强管理我国引水的意志。⑧民国初年,由于政局不稳,有关收回引水权利的要求并未付诸实践。国民政府时期虽然颁布了《引水管理暂行章程》,但由于外国有关方面抗议,在外轮份额最大的淞沪航线,国民政府只能“暂舍淞沪而先管淞汉,名为委员会施行职权,实则一切仍由海关照旧主持”。[5]83高廷梓面对引水管理之痛史深感忧虑,希望国民政府能健全引水管理制度,实现引水自主。为此,他从法令制定、机构划分、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对引水管理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首先,航政机关应尊重法律精神。国家信用至为重要,国家法律是法治国家的基石。高廷梓反对以命令的形式变更法律的做法。他认为引水管理既然属于公共事业,由国家出面进行管理,出台法律进行规范,那么颁布的法律就应“切实遵照,尊重法律之尊严,维护政府之大信”,法律不能朝令夕改,“现行措施凡与《引水法》抵触者应予纠正”。[5]90
其次,要明晰政府职权,扩大机构规模。引水管理属于航政管理的一部分,就职能归属而言,应由交通部管辖。高廷梓认为建立引水委员会虽有收回权利的需要,但是收回权利后应及时厘清管理权限,将引水管理的权责尽归交通部,达到管理统一、权责分明的目的。在机构建设方面,他反对过分简政,认为在航政机构未扩充之前,裁并引水管理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措施。为此,他提出航政机构应在各港口建立办事处,扩大其规模。[5]90
第三,发挥政府对引水市场的管理作用。管理的关键在于人事管理,引水管理同样如此。从我国引水权利的丧失中可以看出人事管理十分重要,外人攫取我引水管理的缘由之一便是引水人员技艺不精,不能适应现代航运发展的需要。高廷梓提出政府对引水人的管理不仅是考查与发给执业执照,更需要对引水人进行教育与培训,使之能够适应航业发展。航政机关应与教育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合作开展引水人培养与训练,只有在航政机关的主持下,教育部门给予配合,方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引水人培训办法。此外,高廷梓提出政府应对引水市场价格进行管理。对于引水费定价,不能完全放归于市场,应由政府指导价格定制,一方面可以保障引水人的必要生活,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引水人坐地起价。[5]91
(二)行使船舶检定权利
船舶问题、环境因素以及操作失误是造成航运事故的三大原因。人类改变环境的能力尚为有限,但船舶问题和操作失误则可以通过人为干预得以改善。故而,高廷梓认为“惟有从航行工具与技术之改良,以期克服天然灾害”,通过履行船舶检定权利来保证航运安全。[5]121
但是在近代中国,政府对船舶的检定权利基本丧失。与引水权利相似,在最初与列强订立之条约中,外人并不享有检定豁免权利。但与引水权利不同之处在于,列强之后通过条约攫取了引水权利,而检定豁免权利自清至民国,外人都未取得。可是在海关代办航政时期,外轮只须凭借船籍国政府颁发的检丈证书,经该国驻华领事馆签证后,即视为符合检定要求,“此种特殊现象,不特为国际通例所未有,即我国与通商各国所订条约,初亦无此规定”[11]。国民政府颁布《船舶法》后,希望收回船舶检定权利,但是“外国航商,囿于积年痼习,不愿遽受中国航政官署之监督,且冀继续保留其非法权利”[11],于是各国驻华公使纷纷向国民政府提出抗议。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外国提出的抗议,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我国政府为了维护航行安全需要对航行于我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检定,外国航商亦须为公共利益接受检定,“既属职责所在,断难容其长久放任……此系主权所在,宁容异议”[11]。为了维护航行安全,高廷梓认为从船舶建造至船舶运营两个阶段,政府都需要对船舶进行检定。
航行安全的根本在于建造合格船舶,政府作为航运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者就必须拟定建船与验船标准,以防危害航行安全的船舶投入客货运输市场。高廷梓提出在建船期间,航政机关可以从船舶设计、造船用料、造船工艺、航行与救生设备等方面对船舶进行检定。只有四个方面均符合相应的标准之后,船舶建造者才可以解除其对于船舶安全的责任。[5]122
船舶开始营运之后,政府还需要持续对船舶进行检查。[12]高廷梓把对营运船舶的检查分为三类:特别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新造船舶、购买的外国船舶、对船载设备进行改造的船舶应进行特别检查;船舶在完成特别检查后的每一年需要进行定期检查;船舶遭遇航运事故、改变航线与客货舱位后应进行临时检查。高廷梓特别强调了不同的检查,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相关事项都应该依据《中华民国船舶检查技术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他认为只有政府收回船舶检定权利,才能避免外国劣等轮船进入中国,造成航运安全事故。而中国航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进行船舶检定,同样是中国航政自主的重要表现。⑨
国民政府时期,统制经济较受重视,不少人士提出“统制经济是中国最迫切的要求”,需要政府计划全国经济。[13]高廷梓虽提倡国家整顿国营航业,却也提出要扶持民营航业,认为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在国力贫弱之时,单纯依靠政府或是民间力量都难使航运稳健发展。高廷梓的主张既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吸引外资、设立航业银行来充实资本;又能调动航运企业自强精神,使之相互联合,化零为整,是弱国航运自救的办法。高廷梓的航政思想,无论是与鼓吹国家干预市场的统制经济相比,还是与主张放任发展的自由主义相较,都更为客观,更符合当时的国情实际。时人已经注意到培养航运人才重要,然而大多志士只提出了培养专门人才的方法,忽略了唤醒民族航海热情、帮助民众树立海洋意识的重要性。而高廷梓却认为要善诱青年,使其投身航运事业,找到了从根本上解决航运人才匮乏问题的办法。面对航政主权收似未收、仍被列强控制的情况,高廷梓提出健全航政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维护我国航政自主,不但可使国家航政管理更为完善,亦能逐步收回航权。遗憾的是,抗战结束之后,中国又陷入内战,因此,尽管高廷梓的主张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却并无付诸实践的历史机遇。
注释:
① 高廷梓于1932年至1938年担任中华民国交通部航政司司长,抗战胜利后复任此职,主管航政前后共计8年之久。
② 招商局本为官督商办,1932年始国民政府逐步收回招商局经营管理权限,招商局成为国营企业。高廷梓参与了招商局国营化整理的过程,故其将招商局视为国营航业的代表。
③ 造船差额补贴是美国政府对国民选择在国内船厂订造新船给予资助,此举不但刺激了船东更换旧船还促进了美国造船行业的发展;营运差额补贴则是对以美国为船旗国的船舶进行补贴,使之营运费用相较于外国船舶而言具有竞争力。
④ 日本明治维新后,大久保利通就提出以补助之政策来保护国内船主,以之对抗航运强国。日本在1896年颁布的《航海奖励法》中提出对“总吨在1000吨以上,航速超过10节,船龄低于15年的远洋船舶给予优惠待遇”。1910年的《远洋航线补助法》中则提出了对航线进行补贴之方案,日本政府资助欧洲航线、北美航线、南美航线、澳洲航线,期限为5年。1932年又实施《船质改善扶持措施》,着力处理不经济之船舶,以近代化新船代替老旧船舶。
⑤ 1935年英国《货船法案》中规定由政府拨专款1000万英镑供航运企业订购新船之用;美国1916年《航业法》提出设立航务局与紧急造舰公司,由政府拨付30亿元作为造船购船专款;日本1946年制定了《复兴金融金库法》,设立资助船舶建造的金融金库,提供航业复兴资金。
⑥ 高廷梓在《中国航政建设》一书中列举了“一·二八事变”的例子,当时5名日籍引水人员引导日本舰艇进入黄浦江,导致上海即刻暴露于日军炮舰之下。
⑦ 中法《天津条约》中第十五款之规定:“凡大法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法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⑧ 《引水暂行章程》中规定引水界限与引水费率由理船厅、各国领事官、通商局会同拟定;引水人员之考定由考选局负责考选,合格者由税务司发给引水执照;引水执业由理船厅负责管理;引水船舶需按要求悬挂船旗。而理船厅的人员组成以外国人为主,可见都是列强在引水领域的代言人。
⑨ 《中华民国船舶法》第九条规定了船舶必须进行船舶检查;第十条则规定“已接受检查之船舶,航行期间轮船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为限,帆船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内为限。逾限非重经检查合格,不得航行”。
[1] 高廷梓.中国经济建设[M].上海: 商务印书馆,1937.
[2] 高廷梓.两年来航政之整顿与航业之促进[J]. 中华月报,1935(7): 33.
[3] 江华船乘客.杂感:忠告招商局[N].民国日报·觉悟,1925-08-06(6).
[4] 高廷梓.高廷梓所谈招商局业务[J].香港华商月刊,1935(9).
[5] 高廷梓.中国航政建设[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
[6] 高廷梓.战时交通与行政效率[J].中央周刊,1938(9):4-6.
[7] 梅电夔.民营航业与航业政策[J].航业月刊,1935(6):1.
[8] 高廷梓.一年来之航政[J].交通杂志,1934(4):53.
[9] 高廷梓.中国航业同业组织[J].航业月刊,1935(1):25.
[10] 高廷梓.我国海事教育之今昔[J].海事, 1947(1):9.
[11] 高廷梓.一年来之航政[J].交通杂志, 1934(5):44.
[12] 立法院秘书处.船舶法[J].立法专刊,1933(4) :190-191.
[13] 孙荷曾论统制经济与中国[J].大夏周报,1933(8):182.
[责任编辑 李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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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报编辑部
2017-03-09 作者简介:沈 强(1991—),男,湖南长沙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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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513(2017)03-00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