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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完善

2017-03-09欧阳耀斌于志宏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零关税原产地附件

欧阳耀斌 于志宏

国际经贸

CEPA协议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完善

欧阳耀斌 于志宏*

CEPA协议是内地与香港在WTO法律框架下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这可让两地进行优惠性贸易安排具有合法性,而原产地规则是优惠贸易的重要措施。通过总结分析CEPA协议实施以来对原产地规则的历次修订,发现原产地规则有较好的自我完善的机制保障,但是仍有部分标准需要调整或细化。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分析后,得出结论是应进一步扩大“税号改变”标准的使用,完善从价百分比成分要素规定,并逐步简化申领原产证书的繁琐程序,提高原产证书的申领量,使优惠贸易措施进一步发挥实效。

CEPA;原产地规则;税号改变;实质性改变

一、CEPA协议使优惠贸易安排合法化

早在1986年4月,香港就先已单独关税区身份缔约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后又以创始成员身份于1995年1月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官网: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hong_kong_china_e.htm,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 5月4日。相较于香港,中国内地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较晚,中国政府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这个议定书于当年12月11日生效,中国内地也于议定书生效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内地与香港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均需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对外进行贸易交往,这要求双方都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任何缔约方给予有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any advantage, favou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to any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世界贸易组织官网: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gatt47_e.doc,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 5月4日。但这并不代表互惠的安排或单方的施惠一律被禁止,GATT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中的“授权条款”使得区域贸易安排合法地排除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适用,也就是说“区域贸易协定内部成员间的贸易优惠是区域外国家所不能享有的”。*漆彤主编:《国际贸易法新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正是基于WTO法律框架下区域贸易优惠安排的非普及性可以合法存在,内地与香港有关方面积极推进并最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以下简称CEPA)及其后的十个补充协议。*详情参见香港工业贸易署 CEPA专题网页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 5月4日。

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领域的核心问题,它并非仅与出口产品的“身份认证”及贸易数据统计等传统技术层面的问题有关,还影响出口产品的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确定,同时还被运用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等领域。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是由WTO任一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国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和行政决定的统称。它又以是否可以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关税而划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在普惠制与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一般通过双边契约予以规定。这一类原产地规则又可以分为互惠和单向优惠两种,前者的关税优惠是通过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内部成员方相互授予的;单向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是自主方式授予或通过协议但非互惠性方式授予。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优惠待遇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防止该优惠待遇的滥用,主要是“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地区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刘德标:《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9期。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第三国货物“搭便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协议及附件2所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单向优惠原产地规则。

三、CEPA原产地规则现状及其完善

内港两地签订CEPA协议,内地对于香港货物原产地的认定遵照CEPA协议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予以操作,香港出口商申领原产地证书具体依据CEPA协议附件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操作。 根据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CEPA协议的原产地标准有“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等标准,附件2没有明确规定各标准之间先后或主次关系,事实上这些标准均属于“实质性加工”原则下的具体认定标准,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另外需要指出是CEPA协议下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相反CEPA协议确定的原产地规则及具体货物的原产地标准是有调整的,即在自身机制上有进一步优化改善的可能性。

(一)CEPA确立的原产地标准认定原则

根据CEPA协议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原产地标准的认定原则归为“完全获得”原则及“实质性加工”原则。

1.“完全获得”原则

CEPA协议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就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说明,大致可以归为一方开采的矿产品,采摘的植物,饲养的动物,一方捕捞海产品及其加工品等。

2.“实质性加工”原则

依据CEPA协议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规定,指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且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才可视为货物原产于该方。关于何为“实质性加工”,主要可以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等标准。*索光举:《 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二)CEPA原产地规则的调整及自我完善

如前所述,CEPA协议的原产地规则及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相反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内地商务部与香港工业贸易署自2005年10月起,每年就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标准进行两次磋商,从而逐步扩大内地对香港货物享受零关税的品种及范围。

1.CEPA确立原产地规则完善机制

CEPA第三章为“原产地”,共一个条文,即第十条。该条明确了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原产地规则载于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并且明确规定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内港两地决定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有关措施机制以附件的形式作为CEPA的组成部分。

CEPA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是内港两地为实施货物贸易中的零关税制定的文件,该文件在“确认和磋商”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两地有关部门年度磋商机制,并规定“对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货物清单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分别补充列入本附件标1和附件2表1。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双方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与此同时,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CEPA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和拟在香港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该附件第十一条规定,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CEPA制定之初就对原产地规则及标准的完善措施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理论上而言这有助于提升CEPA的实效性。

2.CEPA补充协议对原产地规则的改进及完善

首先,扩充了附件1表1列明的内地需要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范围,将原来的共计273项,扩展至529项;其次,《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也得到了补充修订,从273项扩展到713项,增加了440项,在增加享受零关税货物品种数量的同时,也明确了某些具体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3.CEPA补充协议二增加品牌标准,确立了制度性的多次磋商机制

内港两地再就261个税则号列的货物确定其CEPA原产地规则。其中大部分产品的CEPA原产地规则主要沿用CEPA首阶段及第二阶段(指CEPA补充协议)所采用的宽松标准。同时,补充协议二对CEPA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作出修订,加入了“其他附加条件”条款,规定“当上述第(一)款的‘实质性加工’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双方一致同意,可采用附加条件(如品牌要求等)”。这一增修反映了内地同意放宽手表的原产地规则,容许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毋须符合30%增值要求。根据相关补充协议二及附件的规定,认定香港自有品牌需遵循三个准则,第一,品牌拥有者须为香港注册公司,并有有效的香港商业登记且工厂登记满一年;第二,品牌拥有者根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将品牌货物注册商标,并成为有关商标注册拥有人;第三,第二准则中注册的商标或品牌,包括香港原创品牌或由香港注册公司收购的外国品牌。*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网站信息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05/coc112005.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可以看出,修改调整后的原产地规则将有助香港钟表业进一步发展。

因补充协议二之前的原产地标准磋商机制没有规定磋商频率,内港两地有关方面基于现实需要开展磋商,有时一年多达3次。补充协议二则弥补完善了先前磋商机制这一瑕疵,确立了制度性的多次磋商机制----内港两地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磋商日后将每年进行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制度性的多次磋商机制,使两地相关方面开展工作会更为有序且高效,同时这将给计划在香港生产货品但仍未投产的投资者带来利益,一定程度也将促进外资对港投资。

4.CEPA补充协议三、四、五、六、七阶段的主要议题为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方面较少涉及,基本不涉及原产地标准议题

内港两地在2006年-2010年期间所签署的五个补充协议的主要议题是两地服务贸易。在这期间,海关总署根据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发布了若干公告,*详见《海关总署2006第3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3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75号》。确认了第二、第三、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共计8个品牌。结合补充协议二来看,这无疑是进一步放宽了手表的原产地规则,因为对于香港自有品牌手表而言没有30%的增值要求。除此之外,新增了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具体原产地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30、69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41、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29、7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第34号》。共计126项,并调整了部分具体货物原产地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29、75号》。

5.CEPA补充协议八修改了原产地规则,准许在计算 “从价百分比”时考虑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及组合零件的价值

CEPA补充协议八正文部分的第一条就是有关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该条明确将CEPA协议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由“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改为“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除此之外,增加了一项作为(3),即一方使用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在该方构成出口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原料或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15%。

6.2012-2015年CEPA下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的进一步扩大

2012年上下半年分别有7项,合计14项产品纳入申请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截至2013年1月1日,CEPA协议实施以来,双方已就1746个内地 2012年税则号列制订原产地标准,如这些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均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零关税优惠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 《产地来源证通告第 9/2012 号》 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2/coc092012.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

2013年共计10项产品纳入申请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截至2014年1月1日,双方已就1777个内地 2013年税则号列制订原产地标准,如这些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均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零关税优惠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产地来源证通告第 10/2013号》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3/coc102013.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

2014年共计16项产品纳入申请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截至2015年1月1日,双方已就1796个内地 2014年税则号列制订原产地标准,如这些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均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零关税优惠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产地来源证通告第 11/2014号》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4/coc112014.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

2015年共计4项产品申请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表,并有一项产品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截至2016年1月1日,双方已就1812个内地 2015年税则号列制订原产地标准,如这些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均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零关税优惠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产地来源证通告第7/2015号》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5/coc072015.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截至2016年6月15日,双方已就1819项内地2016年税则号列所涵盖的货物制订原产地标准,已确定CEPA原产地标准的1819个税则号列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已载于CEPA下零关税货物的内地2016年税号、货物名称及原产地标准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产地来源证通告第3/2016号》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6/as012016.html ,最后访问时间 2016年10月29日。

(三)原产地规则现存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1.“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不适于作为主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享受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认定,根据CEPA协议附件2规定,应依“完全获得”及“实质性加工”为原则实施。其中“实质性加工”原则又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等标准。一直以来CEPA协议下货物贸易中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都是以“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为主,其他标准为辅,对此有学者就曾撰文建议应以“税号改变”标准作为“实质性加工”原则的主要标准,原因在相较于“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其预见性强,制造商根据税目表就可以在制造或加工阶段就预见到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实质性加工的要求,是否能够享受到优惠的关税待遇;操作简便,如需出示证明,制造商通常不难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资料;后续跟进成本低,因为它不需要对确定每种货物的主要工序或生产价值作定期的更新和补充。*王超:《CEPA原产地规则中的问题及其完善》,《政法论丛》2007年第6期。相反,“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需要对产品的加工工序给予详尽的描述,并根据工艺及技术的改进及时更新有关产品加工工序的详细记录,同时它更关注精确点,申领证书时要求生产商提交精确的生产流程记录,而保存精确的生产流程记录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因此这样实施起来工作量不小,也给海关及生产商增加了很大的成本。此外,立法及行政命令的稳定性、严肃性也要求相关标准保持稳定,但技术变革对工艺的改进又要求工序认定标准的时常改变,因此行政法令的稳定性与工序标准的内需变异性成为无法弥合的矛盾。

另外“制造或加工工序”存在限制性,尽管这种限制性是针对域外的,即标准明列的生产工序在域外完成的,均不满足原产标准,但该种限制性或许并不意味着有益于香港本地制造业。因为通常标准要求所明列的加工工序在香港完成,故列明的加工工序不再区分主次工序,这样的要求或许可以提振本地制造业,但是考虑到在港用工成本、土地租金等成本,或许提振作用并不会太显著。

从《零关税货物内地2015年税号、货物名称及原产地标准表》(2015年11月30日更新)*香港工业贸易署网站http://www.tid.gov.hk/english/cepa/tradegoods/files/mainland_2015_c.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9日。、《零关税货物内地2016年税号、货物名称及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更新)*香港工业贸易署网站http://www.tid.gov.hk/english/cepa/tradegoods/files/mainland_2016_c.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9日。的情况来看,具体货物原产地标准仍是以“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为主,其他标准为辅,并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近三年纳入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情况来看,也并未呈现以“税号改变”标准为趋势的现象。这也就是说,“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作为主要认定标准的现状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

2.“从价百分比”标准成分要素不明及累积规则的可操作性问题

CEPA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尽管规定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公式,但并未对如何确定计算公式的所有具体参数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就“产品开发支出价值”中的“产品开发”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劳工价值”、“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这三个具体参数的确定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则造成了下面的疑问——对于多元化的生产商来讲,生产的特定产品的劳动价值是包括维持该生产商运营的所有劳动力价值,还是仅仅限于与生产该产品有关的劳动力价值?*Oliver Cadot , Antoni Estevadeordal , Akiko Suwa- Eisenmann and Thierry 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2006, P93-95.转引自孟国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现实困境及其改革》,《法学》2008第7期。若生产商使用借贷资金支付职工薪水、“原料”、“组合零件”等采购运营成本,相应贷款的利息、手续费等一切资金使用费以及“原料”、“组合零件”的运输、保险成本是否可计算在相应的“价值”内?

累积规则是指“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朱颖:《论优惠原产地规则》,《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8期。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其包含了以下基本要素:(1)享受优惠的出口国使用了非出口国原产的部件;(2)这种部件在该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3)由此而生产的产品并不丧失优惠协议下的优惠待遇。*孟国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3期。CEPA补充协议八引入了之前学者建议的累积规则,补充协议规定容许业界把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及组合零件价值计算在“从价百分比”内,而纳入计算的价值可达“从价百分比”的一半,即15%,若原产自香港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为a, 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为b,直接劳工价值为c,产品开发价值为d,则货物总成本为e=a+b+c+d;货物离岸价(FOB)为f,香港从价百分比 [(e)/ (f)x100%],不计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香港从价百分比{[(e)-(b)] / (f)x100%]}。

根据《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12 号》(以下简称《2/2012号通告》)的规定,香港生产商如需将原产于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计入“从价百分比”中, 除了应符合原有 CEPA 下的工厂登记要求外,还须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附加声明及承诺书,承诺(1)就有关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保存独立的存货/消耗纪录,(2)并列明与存有关的商业文件及产地来源证明文件,(3)以及耗用有关原料和组合零件所申领的CEPA 原产地证书编号。与此同时,生产商亦须在附加声明及承诺书内列明(4)将使用的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种类,(5)并承诺将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独立存放。生产商还须同意香港工业贸易署将附加声明及承诺书内所列的有关资料,包括生产商资料、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的资料,以及备案的编号等,提供内地海关。以上承诺书及声明文件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最少7个工作日前,应交回工业贸易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声明及承诺书获认可工业贸易署才向生产商发出“备案号”。

根据《2/2012号通告》的规定,香港生产商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须要向内地出口企业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发出的“备案号”,同时要取得按内地海关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影印本及内地原产地证书的正本。

从上述操作规定不难发现,生产商实际享受CEPA补充协议八所引入的累积规则,即在从价百分比计算中纳入内地原材料的价值是困难的,步骤是繁琐的。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2/2012号通告》的规定,为审批引用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原产地证书申请是否符合“从价百分比”的要求,生产者还需要作出(1)特别声明;(2)并提交一份成本计算表格,该表格要求生产企业详细提供所采用内地原料和组合零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值等信息,并声明确认所采用原料和组合零件的产地来源;(3)提供上述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自内地出口到香港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影印本及内地原产地证书正本。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生产商要实施操作相关程序,管理运营成本会大幅提升,同样内港两地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由此,需要考虑累积规则带来的实际效益是否足以弥补为实施累积规则支付的社会经济成本?

3.“税号改变”标准仅限于品目改变,不能有效衡量货物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

或许内地与香港采用了比较适中品目改变标准而非较为严格的章目改变标准是基于有利于香港现有制造业的,但是长远看并不有助于引导香港当地部分低端制造产业转型升级。

4.部分“混合标准”,不合理地提高了原产地认定的难度

“混合标准”如前所述,是指同时使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精确合理的原产地标准的确足以将优惠提供给优惠贸易协议的相对方,又起到防止非优惠贸易协议方的产品搭便车,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收不公平竞争的效果。但是,相关原产地标过于严格,则不利于优惠的施与,从而降低优惠性贸易安排的效果。以《零关税货物内地2016年税号、货物名称及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更新)中税则序号为84775910的三维打印机为例,其原产地标准为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镗、钻孔、装配、烧焊、加工配件及测试。可见,这一明显的混合标准,在这一产品标准中要计算从价百分比并不容易。“从价百分比”标准中要考虑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其中劳工价值与产品开发价值不易确定,特别是根据CEPA附件2的规定,产品开发支出费用的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又名《海关估价协议》)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另据《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4/2003 号》的规定,香港制造商拟在原产地证书申请的“从价百分比”公式中引用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必须依照官方格式填妥相关声明及承诺书。若相关开发由第三方进行或向第三方购买,制造商须提供该第三方的资料及要求第三方遵照官方格式填妥另一份声明及承诺书,证明有关产品开发在香港进行。制造商并须在递交原产地证书申请前最少一星期,将有关的声明及承诺书交回香港工业贸易署源证科客服务中心。不难推测,一般生产商是不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相关准则及《海关估价协议》的,引用“从价百分比”公式中的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在程序操作上也是较为繁琐的。这也使得相关原产地标准显得过于严苛,欠缺可操作性。

5.其他原产标准获得的程序性难题有待解决

原产地规则包括判定产品原产地的实体性规则和原产产品获得优惠待遇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则两部分。*厉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4期。这里我们主要就程序性规则作进一步探讨,前文重复部分不再赘述。

(1)税则序列号的变化,将使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准变得不易。内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税则进行修改时,依规定香港生产商申请原产地证书是要根据最新的内地税则号填写税则号列,具体可参见《产地来源证通告第7/2015 号》、《产地来源证通告第11/2012 号》等,这意味着生产商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成本去及时了解相关税则号的修订,并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作出调整。(2)工厂登记的前置规定及要求一方面保障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同时也使得生产商管理运营成本增加。根据《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04 号》的规定,为出口货物申请产地来源证前,制造商须先办理工厂登记(参见《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04 号》规定制造商必须首先在工业贸易署办理工厂登记,方可申请产地来源证),以证明拥有足够的能力生产有关货品。办理工厂登记申请时,制造商应登记所有生产的货品,并提供最新的香港货物协调制度编号和获授权签署人资料。如产地来源证申请所列资料与本署的工厂登记记录不相符,产地来源证的申请或会被延迟处理 。如制造商已持有工厂登记但仍未提供已登记货品的香港货物协调制度编码,或如制造商须在工厂登记中录入新货品,应填妥附表,送交香港工业贸易署工厂登记组。(3)电子文件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未使得申请程序更为高效简便。根据《产地来源证通告第14/2014 号》的规定,所有原产地证书申请必须经政府委任的产地来源证服务供应商即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及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标奥)以电子贸易文件递交服务提交。与此同时,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据该则通告及《商号递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申请须知》(以下简称《申请须知》)*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商号递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申请须知》http://www.tid.gov.hk/sc_chi/aboutus/publications/registcert/cocepa_not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可以知晓,香港生产商、出口商及内地进口商均须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特别是如前述提到的生产商被要求提交相关声明、承诺的义务并未得到减轻或者免除,详情可参考《申请须知》。

四、结语

CEPA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内地与香港在WTO法律框架下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在CEPA协议下,内地可以合法地依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原产自香港的货物实施优惠性关税以促进两地经贸往来,增加两地人民福祉。

CEPA协议自签署以来,内港两地通过多次磋商已就共计1823项*数据《〈安排〉下零关税货物的内地2016 年税号、货物名称及原产地标准表(于1.7.2016 更新)》显示为1819项,匿名审稿老师反馈目前已有1823项。原产自香港的产品达成原产地标准,相关货物如满足具体原产地标准即可享受零关税待遇。尽管在CEPA协议下,内港两地就绝大多数货物制定了原产地标准,但是具体原产地标准的科学性、原产地证书申请、核定程序的可操作性仍是有待改进提高的。两地有关部门在原产地标准制定或修订中应更多地以“税号改变”标准替换“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以消除由于技术发展导致的原产地标准的滞后性,从而增强原产地标准的可预见性及稳定性,同时在“税号改变”标准中渐进地引入“章目改变”标准,逐步引导香港产业转型升级;其次,包括“从价百分比”标准在内的“混用标准”,或单独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下,不宜要求生产商提供过于复杂、详尽的相关资料、声明及承诺书(现行规定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较为严重),现行规定及要求不能充分激发生产商或出口商获取原产地证书的热情,从而降低了内地进口商享受零关税待遇的可能,另外“从价百分比”标准中除“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外,“劳工价值”、“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的组成要素可以进一步细化,提升“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实用性;第三、其他获得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应相应简化便利,以方便相关方为获取证书实施合作;第四、政府职能部门应该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原产地证书申请事宜的相关服务,尽管外部服务的提供会增加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成本,但是同样可以提高他们申请效率,降低申请的时间成本,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借助为服务提供商提供税收优惠措施来间接降低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申请成本。

(责任编辑 赵世璐)

Improvement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CEPA Agreement

Ouyang Yaobin,Yu Zhihong

CEP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agreements is an free trade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under the WTO legal framework,which provides legal basis for both the 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 between both sides.The rules of origin are a type of important measures for preferential trade.A review of the revisions of the rules of origin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PA reveals that the rules of origin have sound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self-perfection,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standards that need to be adjusted or refined.Based on a study of outstanding issues,this article recommends in conclusion to further expand the application of “tariff shift”,improve the provision on the elements composing ad valorem percentage,and gradually simplify the cumbersome procedur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so as to increase the application and further deliver the results of preferential trade measures.

CEPA;Rules of Origin;Tariff Shit;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31)之子课题《港澳与内地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的机制研究》。

欧阳耀斌,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于志宏,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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